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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學測考集遊…「憲法保障人民陳抗」竟是錯

2014年1月20日 星期一 @ 晚上11:13 0 意見

學測考集遊…「憲法保障人民陳抗」竟是錯

〔記者涂鉅旻、謝佳君、陳怡靜/台北報導〕大學學測前日結束,但社會科考集會遊行惹議!

學測社會科第十五題為單選題,題幹為「請以現代法制國家的觀點,判斷以下對於人民上街示威遊行的敘述何者正確?」大考中心公布正確答案為D選項「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或增進公共利益,法律可合理限制示威抗議活動」,但延平高中三年級學生陳謙考後認為,A選項「人民示威抗議的行為屬於憲法集會自由的保障範圍,其行為當屬合法」的層次更高也是正確答案,因此已備好申訴書,今將向大考中心提出申訴。

考生今提出申訴 二月七日公告釋疑結果

陳謙昨受訪時表示,在A選項「憲法保障人民集會遊行自由」的前提下,才會有D選項「法律可合理限制示威抗議活動」,雖然有人擔憂集會遊行恐會釀成暴動,但他認為這是兩回事,應分開來看。

民主陣線召集人、律師賴中強表示,D選項是錯的,若警察機關動不動用「增進公共利益」為由,隨便限制集會遊行,恐讓台灣回到戒嚴時代;世新大學社發所助理教授蔡培慧也認為,由一般法律准駁、限制人民集會遊行的權利並不合理,應由憲法層次來看,且台灣現行「集會遊行法」是否尊重人民意見表達仍有疑慮,因此A選項較正確。

黃國昌︰考題太粗糙 A、D兩選項都錯

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則說,憲法第廿三條規定,限制須符合比例原則,且須符合目的要正當、手段要有必要性、對於基本權利造成最小的傷害等三層次,但D選項只提到「合理限制」,敘述不夠周延。至於A選項,人民陳抗屬憲法保障正確,但行為不一定合法,「如丟手榴彈、開坦克車上街就不合法了」,他認為該考題出得太粗糙,如從法律學較嚴謹的角度來看,這兩個選項都錯。

公民老師徐瑞婷指出,沒有自由權就沒有限制,因此應該先有A才有D;若是單選題,則A與D相互矛盾,應開放兩個選項都正確。

公民補教老師羅文認為,相對於A,D確實是較好選項。因憲法雖保障人民集會遊行權利,但大法官釋憲文釋字四四五號也提及,某些集會遊行仍可有部分限制,代表自由仍有其限度。

台北市議員簡余晏昨也在臉書揭露此事,她表示,如果A選項是錯的,那到底什麼才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這題目真是莫名其妙!」

大考中心表示,對試題或答案有意見,可於廿二日前申請試題釋疑,經試務委員會討論後,將於二月七日公告做出回應。



 

自由:沈冠伶: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 蘋果:黃國昌:不正義的支付命令效力 / 中央社:詐騙集團新工具:法院支付命令 / 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 立委修法 / 自由:不理支付命令 被詐5千萬 / 支付命令 效果等同判決 / 支付命令異議 20天內要提出 / 聯合:「支付命令」成詐騙手法 籲民眾注意 / 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 台灣醒報:詐騙集團新手法 以法院命令斂財 / 蘋果:法律信箱:3個月未送達 支付命令即失效 / 工商:不理支付命令 小心財產沒了

2014年1月17日 星期五 @ 下午5:22 0 意見

違背訴訟權保障之支付命令制度

◎ 沈冠伶

日前報載一名婦人因多次被詐騙集團以法院、檢察署之假公文先後騙走數百萬,嗣後對於法院所核發之支付命令,置之不理,未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結果「支付命令」因此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詐騙集團進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此案例促使吾人應重新思考,現行支付命令制度雖有便利債權人行使權利之優點,但對於債務人之訴訟權保障是否仍有不足之處?

德國亦有類似於我國之督促程序(Mahnverfahren),但支付命令之效力於債務人未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僅使債權人得據以聲請執行裁定,如債權人未於支付命令送達後六個月內聲請執行裁定,則支付命令將自動失效;而執行裁定之效力亦僅相當於得為假執行之缺席判決,仍不具有既判力。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上再對於執行裁定提出異議,而轉換為訴訟程序,以進行言詞辯論之審理,保障訴訟權。

相形之下,我國法上只要債務人未於受送達後20日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即發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而此效力依向來實務見解不僅有執行力,還包含既判力,此使得當事人就同一法律關係不得再循訴訟途徑予以爭執,恐過於側重於債權人之保障,對於債務人之程序保障顯有不足之處。雖然於2003年我國民事訴訟法修正,確定之支付命令如有再審之事由時,得提起再審之訴,。但最高法院 61年台抗字第 407 號民事判例認為,債權人在督促程序就其所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其債權憑證之有無,與應否許可發支付命令無關。以債權憑證有偽造情事為理由,對於依督促程序而發之支付命令及假執行裁定聲請再審,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9款之規定。此見解迄今一直為下級審法院所援用,而使得因提起再審之訴而廢棄原裁定之可能性微乎其微。由此更可凸顯,一方面承認支付命令有既判力而以再審之訴作為救濟途徑;另一方面卻又認為未經實質審理而不構成再審事由之自相矛盾。債務人僅因為一次未提出異議,就系爭法律關係就喪失循訴訟途徑爭執之機會,如此之「失權」(訴訟權及財產權),未免過於嚴苛,實屬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

當務之急,除重新立法建構外,法院更應為合憲性解釋,所謂之支付命令有與判決同一效力,僅指執行力,不應包含既判力。如此一來,債權人雖可執支付命令之裁定聲請強制執行,但債務人則可於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以資救濟。至於停止執行之聲請是否要命債務人供擔保及其數額,則由法院視必要情形定之適當之金額,始能平衡兼顧債權人及債務人之利益,並避免被惡意之債權人濫用。

(作者為台大法律學院民事訴訟法教授、美國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法學院訪問學人)



黃國昌:不正義的支付命令效力

2014年01月20日00:35

「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是一句經常被用來推廣法律知識的宣傳口號。這句話固然有喚起民眾注意的效果,但背後也隱含了一個既殘酷又便宜的責任分配預設:當你因為不懂法律而讓自己的權利受到損害,其實是你自己的錯,不是制度的問題。

這個預設之所以殘酷,在於其對於如何能合理期待人民已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展現出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這個預設之所以便宜,在於其為國家應該肩負的責任提供了一個容易逃脫的出口。殘酷與便宜在這個脈絡下的結合,就是權力與專業的傲慢。

這種傲慢,當然有加以檢討之必要;不過,更令人無法接受的是,當人民權益受害的結果,是由於不正義的法律所致時,國家反而回過頭來指責被害人疏於依法尋求救濟,仿佛一切本來就是被害人自己的錯。前幾天媒體報導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讓被害婦人頓時背負5000萬元債務的新聞,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

支付命令是《民事訴訟法》所設置的一種快速實現債權的制度,由債權人向法院提出聲請書狀,命令債務人給付一定的金額,債權人只要說明債務人積欠該筆款項的理由,不必檢附任何證據,法院也不會開庭審理,就會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如果否認該筆債務存在,必須在20日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就會產生「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也就是取得支付命令的債權人,不僅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財產,債務人事後也不得再爭執那筆債務事實上並不存在。

協助那位被害婦人召開記者會的立委批評,民事訴訟法並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單憑債權人的聲請狀便核發支付命令,是明顯的立法疏漏,下會期將推動修法,要求聲請支付命令的債權人必須負擔一定程度的舉證責任,而非單憑其片面說詞;司法院則回應表示,債務人無須附理由即可透過聲明異議,阻止支付命令成立,司法院也將加強宣導,教導民眾保護自己權益。

持平而論,司法院的回應固然是不負責任的推卸之詞,立法委員所欲推動的修法,也根本沒有掌握到問題核心。真正的關鍵是:使支付命令取得與確定判決相同的實質確定力,根本就是一個不正義的法律制度設計,我國此項規定可謂是獨步全球的荒謬。

怎麼說呢?當一個判決確定時,除非存在範圍十分限縮的再審事由(例如法官收賄被判刑確定),否則敗訴的當事人就不能否定該判決所確定的內容,不能再爭執那個確定判決是錯誤的。由此角度而言,一個命債務人給付金錢的確定判決,等同於產生剝奪當事人財產權之效果,後果十分嚴重。正是由於如此,當代法治國家均強調在產生這麼嚴重的法律效果之前,必須要先賦予當事人嚴密的程序保障,通常所指的就是一個正式的訴訟程序,讓被告的債務人得以參與程序、表示意見。

相對而言,為了實現「迅速便利」之制度目的,債權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債務人根本就沒有被賦予參與程序之機會,債務人擁有的,只剩下在接到命令後,必須趕快在二十日內聲明異議。在法院根本沒有踐行任何審理程序、沒有給予債務人必要程序保障的情形下,僅僅因為債務人疏忽未在20日內異議,即產生財產權遭受剝奪如此嚴重的後果,這根本就是國家制度設計的不正義。

為了達到「迅速而大規模地」處理「沒有爭執的債權」之目的,就債務人未在20 日內提出異議的支付命令,只需要賦予債權人得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效力即可。如果該債權虛偽不實,應該賦予債務人事後提起訴訟主張該債權事實上並不存在之機會,而根本不應該賦予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不公正地阻斷債務人救濟的機會。

事實上,司法院在2000年進行民事訴訟法修正的研議時,參與學者都有「對債務人欠缺程序保障的支付命令,不應賦予與確定判決相同效力」的認識,大家都知道支付命令已經成為製造假債權的工具,大家也都知道具有類似制度的德國及日本,都沒有像我國一樣賦予支付命令如此強的效力。令人費解的是,最後不知司法院為何沒有決定修改這個本質上不正義的制度,使得過去十幾年來,不斷有人因此受害,前述新聞報導的婦人,只是其中一例。

從制度運作實際效果的角度而言,賦予支付命令如此不正義的強烈效力,獲益的是經常使用支付命令的銀行以及辦理案件的法官,兩者都不必擔心債務人事後可以再透過訴訟否認該債權的存在。而受害的就是一群沒有知識、自己疏忽未聲明異議的民眾,不僅財產遭受執行,連事後救濟的管道都沒有。

筆者可以大膽預言,如果再不趕快進行必要的修法,無論司法院如何「宣導」,未來還是會有人繼續受害。同時要善意提醒立委諸公的是,如果沒有掌握真正的問題,抓錯了藥方,即使修了法,悲劇還是不會終止。

司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1月17日
發稿單位:司法院民事廳
連絡人: 丁素娟 科長
連絡電話:(02)2361-8577*488 編號:5

司法院對於立法委員江啟臣召開「你不得不理會的支付命令-真法院!真詐騙?法院淪為詐騙集團的幫兇」記者會之回應

關於江委員啟臣指詐騙集團利用法院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對民眾進行詐騙,致使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手之質疑,本院說明如下:

一、督促程序之支付命令制度設計,係讓請求數量明確且無爭執之債權人得以迅速、簡易方式取得執行名義,迅速實現其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1條及第512條規定,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債權人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時,僅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暨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與聲請發支付命令之法院等項,而法院於受理後,如就債權人之聲請為程序要件是否欠缺、暨債權人本案請求為是否適法、明確等之形式審查結果並無不合之情形者,應不得訊問債務人,即核發支付命令。

二、民事訴訟法對支付命令的救濟程序設計,有得由債務人提出異議及確定後之再審程序。

民事訴訟法第516條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得於收受後20日內,不附理由向核發支付命令的法院提出異議,此時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債務人收受支付命令後,如未於上開法定期間提出異議,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另支付命令確定後,如果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之各款事由,得提起再審之訴加以救濟。是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規範支付命令之聲請與異議救濟程序,全國各法院皆依據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辦理支付命令之核發,委員所稱『法院未盡翔實審查義務 』等情,並非事實。

三、為增進民眾對支付命令之認識,並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業已利用多項途逕進行法令宣導,日後將持續宣導督促程序業務。

為增進民眾對支付命令之認識,進而保障當事人權益,本院除由調辯事法官在合作之廣播電台進行法令宣導外,更於102年5月間就支付命令之聲請、救濟程序及效力等印製宣傳摺頁,置於各法院辦公處所或其他適當地點供民取閱,並將摺頁內容同步更新至本院全球資訊網「常用連結」之「訴訟協助」項下「訴訟須知」(民事業務類)及「問答集」,以利民眾查閱,本院日後仍將持續宣導督促程序業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新聞稿
發稿日期:103年1月20日
發稿單位:行政庭長室
連 絡 人:行政庭長 劉長宜
連絡電話:04-22232311 編號:103-1

媒體報導關於支付命令成為歹徒詐騙新工具(本院102年度司促字第29734號)新聞稿

一、 民事訴訟法規定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之立法精神,在於就當事人間無爭執之權利義務關係,不經通常訴訟程序而以簡捷之方式,取得執行名義,以節省當事人與法院勞費。是債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核發支付命令,無論從學理、制度設計及目前實務見解,均認為債權人就債權存在事實之主張,無庸舉證,亦即法院不待當事人提出證據即應依其聲請裁定核發支付命令,債務人則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於收受支付命令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法院提出異議,使該支付命令在異議之範圍內失其效力。故本院受理102年度司促字第29734號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雖未提出債務人有向其借款之證據,但依上開說明,承辦之司法事務官依債權人聲請意旨,據以裁定核發支付命令,並無違失之處。
二、 本件債務人因未於收受上開支付命令裁定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依法向本院提出異議,致該支付命令確定,而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目前債權人已持該支付命令之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現由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字第117910號清償債務事件受理中,且扣得債務人之部分財產;另債務人則主張債權人係詐騙集團之成員,除對其提出詐欺罪之刑事告訴(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中)外,並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由本院民事庭以102年度重訴字第63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受理中。而債務人復向本院執行處提出書狀,聲請暫時停止執行,本院執行處受理上開事件之司法事務官,經審酌債務人之主張及相關事證後,認債務人之主張並非無因,有繼續執行顯非適當之情事,已依強制執行法第10條第3項規定,延展該事件之執行期日,就扣得之財產暫不核發換價命令,俟調查相關事實較為明確後再據以處理,以期周全。

詐騙集團新工具:法院支付命令

最新更新時間:2014/01/17 14:41:00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1張「支付命令」,就有可能讓不知情民眾揹上莫名債務,律師建議遇到類似情況,應趕快在20日內提異議。

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今天陪詐騙被害人黃姓婦人及家屬、律師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黃姓婦人收到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的「支付命令」,因不清楚法律效力、因應方式,遭法院扣押財產。

黃姓婦人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制度設計本是幫助債權人、債務人迅速解決問題。只要債權人向法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後,債務人沒在20日內提異議,等於確定判決,「債權人贏、債務人輸了應還債」。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核發條件寬鬆,以本案為例,詐騙集團向法院聲請時,只付上一張未曾寄出的存證信函佐證,要向黃姓婦人追討新台幣4990萬元。被害人以為是詐騙新招不理會,誰知過20日異議期,詐騙集團就向法院聲請扣押黃姓婦人財產。

他說,支付命令確定視同法院判決確定效力,債務人唯有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訴訟,待詐欺判決確定後,再據此提出債務官司再審。不過,針對詐欺告訴,詐騙集團都不出面,法院無法判決;黃姓婦人無法聲請再審,救濟機會趨近於零。

陳居亮表示,還有其他利用支付命令詐取金額的案件。如詐騙集團瞄準學生,聲稱被害學生欠他們5萬元,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學生不理會支付命令,一旦過異議期,學生到底要花10萬元打官司,還是賠5萬元了事?

另一個案例是有屋主將戶籍設在房屋所在地,詐騙集團假冒承租人去租屋,並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支付命令寄到家中,詐騙集團充當房客代收,且不去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詐騙集團聲請法院查封、拍賣房子,等屋主發現後,假房客早已不見蹤影。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被詐騙集團利用,凸顯這個立意良善制度有漏洞,立法院應思考是否有修法空間。1030117

支付命令淪詐騙工具 立委修法

最新更新時間:12:30:41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17日電)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江啟臣今天表示,法院核發「支付命令」規定太寬鬆,成為詐騙幫凶;他將提修法,將相關規定訂更詳細。

江啟臣上午陪詐騙被害人黃姓婦人及家屬、律師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

被害人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原是用來幫有正當債權的民眾迅速請求債權實現,制度設計立意良善,但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條件很寬鬆;以這次案件為例,詐騙集團僅附上一張「未曾寄出過的存證信函」,法院就通過審查,向黃姓婦人發出新台幣4990多萬元支付命令。

陳居亮說,支付命令經20天未有人提異議,就視同判決確定效力,法院就視同黃姓婦人真的欠詐騙集團4990萬元,且黃姓婦人救濟機會很困難,幾乎等於零。

江啟臣表示,黃姓婦人民國101年曾連續4次被偽造的法院公文詐騙新台幣207萬元,不再相信法院公文。詐騙集團之後換手法,向法院聲請對黃姓婦人發出支付命令,聲稱她曾借款4990萬元,要求償還。

黃姓婦人哽咽表示,她當時以為支付命令又是詐騙,置之不理,誰知道過20天,財產就被扣押,導致她現在生活困難,連吃飯都沒錢,只能向兒子伸手,「晚上睡都睡不著」。

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出席記者會說,全案進入司法訴訟程序,刑事局之前沒聽過這樣的手法,將來會加強提醒民眾注意。

江啟臣說,他將提修法,把現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聲請、駁回支付命令的條件修訂得更詳細,避免再有民眾因類似手法受害。1030117

不理支付命令 被詐5千萬

黃姓婦人(中)莫名其妙背債5千萬,財產全被凍結,煩惱到「晚上睡都睡不著」。(記者劉信德攝)
〔記者陳彥廷、張文川、項程鎮/台北報導〕實在太恐怖,一紙法院「支付命令」就讓人天外飛來5千萬元債務!黃姓婦人接到這紙公文,認為是詐騙伎倆而不理會,因而未在規定的20天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竟遭扣押查封家產,連吃飯錢都沒了,只能向兒子伸手,如今連「晚上睡都睡不著」。

曾被假公文騙 這回不理

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的規定,原本是要讓債權人透過支付命令方式,得以更簡便、迅速解決債權糾紛,不料竟被詐騙集團利用來A錢;立委江啟臣昨陪黃婦召開記者會,痛批「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他要提案修法。

江啟臣說,黃婦曾連續4次被偽造的法院公文詐騙207萬元,因而不再相信法院公文。結果,詐騙集團聲稱,她曾借款將近5千萬元(4990萬7125元),還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要求黃婦「償還」她根本沒有欠的虛擬債務。

黃婦聲淚俱下說,她以為這紙支付命令又是詐騙伎倆,置之不理,誰知過20天,財產就被扣押,導致生活陷困境。她的委任律師陳居亮說,詐騙集團僅附一張「未曾寄出過的存證信函」,法院就通過審查,核發「支付命令」,而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收件後20天內,若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就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立委:法院核發太寬鬆

江啟臣說,法院核發支付命令的條件太寬鬆,立法院下會期他將提出修法。首先針對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要求支付命令的聲請人,必須表明其聲請原因,並解釋清楚,若未合乎規定,法院應駁回。

律師陳敬暐提醒,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千萬別掉以輕心,倘有不服或困惑,一定要在20天內提出異議,否則,支付命令就具有判決確定的效果,到時債權人就可聲請強制執行你的財產。若逾期才提異議,當事人雖能提「再審」,但須符合可提再審的13項條件之一,勝訴機率更低。

鑽法律漏洞 教授也受害

支付命令的騙術,黃婦不是第一樁,台北市警察局防制詐騙專區記載,某大學教授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教授認為是詐騙而不理會,未向法院提異議,直到收到法院執行命令,將強制執行學校發給他的薪資,才驚覺事態嚴重。

支付命令 效果等同判決

支付命令是債權人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出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命令後,向債權人清償金錢等費用。此種請求方法較訴訟程序簡便、迅速、省費,且效果與確定判決相同。

債務人接到支付命令後,可在20日內向發支付命令的法院,不附理由提出異議,這時支付命令就會失去效力,否則該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亦即,如債務人不清償的話,債權人可憑該支付命令,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

(記者張文川)

支付命令異議 20天內要提出

▲馬上打電話給法院,確認是否核發支付命令,若屬實,務必於收到支付命令起20天內,向核發的法院聲明異議,就可阻止支付命令生效,詐騙集團目的亦無法達成。

▲支付命令一旦確定後,要提起再審程序做為救濟將十分困難,且曠日廢時。 (記者張文川)

詐團聲請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

【聯合報╱記者許雅筑、王文玲/台北報導】
2014.01.18 05:57 am

立委江啟臣(右)昨揭露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漏洞,讓黃姓婦人(中)無端背債五千萬。
記者程宜華/攝影

詐騙集團僅憑一紙「未寄出的存證信函」向法院聲請發出「支付命令」,就讓黃姓婦人背負近五千萬債務,導致她財產全數遭扣押,連吃飯錢都沒有。她昨天由立委江啟臣陪同開記者會,哽咽表示活到這把歲數竟遇到這種事,很想走上絕路。

熟悉強制執行的法官指出,黃婦案例十分不合理,負責強制執行的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可要求債權人再提出相關資料,債權人若因此避不見面,司法事務官或法官即可駁回債權人以支付命令聲請的強制執行,再啟封被查封的不動產或撤銷扣押的動產。

司法院表示,債務人收到支付命令請求時,不必附任何理由就可提起異議,阻止支付命令成立;司法院會加強宣導,讓民眾知道遇到不明債務支付請求,一定要在廿天內表示不同意見,以免財產權受侵害。

黃姓婦人前年九月曾在一周內四度接獲以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等名義寄發的假公文,指其健保卡、身分資料遭冒用;她先後領出兩百零七萬元交付詐騙集團。警方在歹徒第五次取款時逮捕車手。

去年八月黃婦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投資借款積欠四千九百多萬元,她自認沒向人借錢,以為又是詐騙集團偽造的假公文,不予理會。不料,因她未在廿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生效,詐騙集團依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她的財產全數遭扣押。

黃婦的委任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能讓擁有正當債權的民眾迅速請求款項,立意良善但核發條件寬鬆,只要花五百元就能向法院聲請核發;有些歹徒捏造債務金額僅數萬元,待支付命令生效後就告訴被害人花錢請律師更貴,藉此詐財。律師打算替黃婦提出詐欺的刑事告訴。

刑事警察局表示,防詐騙專線並未接獲類似個案,但會加強宣導。江啟臣說,將提案修民事訴訟法,讓未來聲請支付命令須提出具體陳述及佐證資料,避免法院淪為詐騙集團幫凶;司法院官員說,實務上已有法官、司法事務官會做此要求,黃婦案的承辦人員若找債權人提供進一步資料,或許可讓詐騙集團知難而退。

【2014/01/18 聯合報】@ http://udn.com/

「支付命令」成詐騙手法 籲民眾注意

【聯合晚報╱記者陳怡秀╱即時報導】
2014.01.17 01:09 pm

台中一名黃姓婦人實在很倒楣!她在101年間,曾經被詐騙集團用假公文騙過4次,損失了207萬,去年她又收到一張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出她欠債近5000萬,原想別再上當,不予理會,結果假戲成真,過了20日異議期,支付命令依法確定,黃女士居然得向詐騙集團「還錢」。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今天陪同黃女士和其家人召開記者會,呼籲民眾要注意,千萬別上當。刑事警察局則回應,會加強宣導。

時間回溯到101年,黃女士一周內連續4次接獲「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名義寄發的偽造公文,內容指出她的健保卡、身分資料被冒用,必須付出數筆款項,但只是暫時保留事後會退還,讓她一連被詐騙集團騙取了207萬元,第5次詐騙集團車手要取款時,才被警方逮捕,但幕後主使者一直未被查獲。

然而,黃女士的惡夢,還沒結束。102年8月,她收到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內容指出黃女士因投資借款,欠債4990萬7125元,但她因過去的詐騙前例不予理會,20日過去,依民事訴訟法521條規定,異議期過,支付命令依法確定,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詐騙集團竟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逼黃女士「還錢」。

「人生活到這麼多歲,結果遇到這種事,真的很想走上絕路、沒希望了」,黃女士在兒子的陪同下出席記者會,說著說著也不禁哽咽,她說自己根本沒借錢所以未理睬,遇到其他朋友,大家也說那是騙人的,不用理,如今財產被扣押,生活只能靠兒子救濟,希望說出自己的遭遇,提醒國人注意。

江啟臣指出,「好像看不懂就不要理,免得被詐騙」的心態,開始被詐騙集團利用鑽法律漏洞,使得法律和法院反而成為詐騙幫兇。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支付命令,下會期擬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規定,針對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來提高聲請人的舉證責任,不該單憑一方之詞就核發。

律師陳居亮表示,只要區區500元,就能向法院申請核發,黃女士的支付命令已經確定,救濟機會非常困難,目前希望對詐騙集團的聲請人提出訴訟詐欺的刑事告訴,但債權人不出面,法院無法做出有罪判決,就難再審。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說,該案目前進行司法程序,不便發言,但他坦言是經由立委辦公室詢問後,才發現有這類手法,會納入這項案例的經驗,加強宣導反詐騙。

【2014/01/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詐騙新招!不理支付命令 婦背債5千萬

【聯合晚報╱記者陳怡秀/台北報導】
2014.01.17 07:01 pm

立委江啟臣(右)上午舉行記者會,揭露詐騙集團利用「支付命令」相關法律的漏洞,被害人黃姓婦人(中)沒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即依法確定,讓她背債5000萬元。

記者程宜華/攝影

假當真、真當假,「支付命令」成歹徒詐騙新工具。台中黃姓婦人前年被詐騙集團以假公文先後4次騙走207萬,去年她又收到一張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欠債近5000萬,她學乖了不再理會,不料又因未在20日之內提出異議,根據民事訴訟法,「支付命令」因此確定;詐騙集團竟據此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黃女士財產遭扣押被逼「還錢」給詐騙歹徒。
被騙4次 已損失207萬...

「人生活到這麼多歲,結果遇到這種事,真的很想走上絕路、沒希望了!」黃女士今天在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今天陪同下舉行記者會,呼籲民眾千萬別上當,更幾度哽咽。她說,101年9月,她一周內連續4次接獲以檢察官、監管科、執行處等名義寄發的假公文,指她的健保卡、身分資料被冒用,結果她先後被騙走207萬元,直到第5次詐騙集團車手取款時,才被警方逮捕,但幕後主使者一直未被查獲。

但詐騙的惡夢還沒結束。去年8月她又收到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她投資借款欠債4990萬7125元,她因自己根本沒借錢所以不理睬,其他朋友也說肯定是騙人的,沒想到卻因此未在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依法確定,且和確定判決同等效力。她難過地說,如今財產全被扣押,生活只能靠兒子。

江啟臣指出,民眾都知道不能被假公文騙,但詐騙集團藉此鑽法律漏洞,民眾不理會,反而中了圈套,法院反而成為詐騙幫兇。他解釋,現行規定聲請支付命令,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他將於立院下會期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提高支付命令聲請人的舉證責任。

申請支付命令 只要500元

律師陳居亮表示,只要區區500元,就能向法院申請核發支付命令,有些歹徒申請支付命令偽造的債務只有數萬元,但等支付命令生效後,就跟被害人說,請律師要花10萬元,還比較貴,以此與被害人討價還價。

他說,黃女士的支付命令已確定,要救濟非常困難,目前希望對詐騙集團的聲請人提出訴訟詐欺的刑事告訴,但債權人不出面,法院無法做出有罪判決,就難再審。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則說,會對這種新手法,加強宣導反詐騙。

何謂支付命令?

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請求,如為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可請求法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債務人在收到支付命令後20日內,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支付命令較一般的訴訟程序更簡便、迅速、省費,債務人收到後20日內若未有異議,效果將與確定判決相同。

【2014/01/17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司法院:不用理由就可阻止支付命令成立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即時報導】
2014.01.17 08:30 pm

立委江啟臣今開記者會指支付命令制度有漏洞應修法。司法院指出,立委所指「聲請支付命令須付佐證資料」的修正等,實務上已有法官、司法事務官這麼做,但無強制要求,事實上,民眾無須附理由即可聲明異議,阻止支付命令成立,走回一般訴訟程序,司法院將加強宣導,教導民眾保護自己的權益。

【2014/01/17 聯合報】@ http://udn.com/

詐騙集團新手法 以法院命令斂財

【台灣醒報╱記者賴義中╱台北報導】
2014.01.17 10:48 pm

透過法院向債務人要求償款,竟然不需檢附相關文件證明?黃姓婦人陳情,詐騙集團利用向法院申請「支付命令」條件寬鬆的漏洞,要求她償還因借貸欠下的鉅額款項,收到公文後她不以為意,但20天後命令生效,法院即強制查封財產。立委江啟臣痛批法律漏洞和法院疏失,變成詐騙集團的幫兇。律師蘇家宏提醒,民眾收到支付命令時應馬上提出異議,因其效果同於三審定讞。

立委江啟臣17日召開記者會,針對法院核發「支付命令」,卻淪詐騙集團犯罪手法提出抗議,認為條件太寬鬆,才使詐騙集團得逞。

黃婦哭訴,101年9月間她就曾4度收受詐騙集團以公務、司法機關名義寄發的偽造公文,前後提領現金達207萬。去年8月,她又收到法院寄來的「支付命令」,指稱她投資欠下近5千萬元,黃婦認定又是偽造公文,遂未多加理會,孰料依據民事訴訟法518條,若未於收到命令後20日內提出異議,將視同三審勝訴生效。

被害人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申請的門檻和程序簡易,原意是方便債權人與債務人快速解決債務糾紛。他指出,正常情況下,債權人應先對債務人寄發存證信函後,才能申請支付命令,但法院在核發時往往只作形式審查,詐騙集團深諳這項特性,因此亂槍打鳥,先後3次向法院申請,成功在未檢附任何證明文件的狀況下通過。

根據民事訴訟法511條,債權人申請支付命令僅須註明當事人、請求賠償的款項或物品數量及請求的原因事實,512條同時註明,法院無須訊問債務人,就可依聲請直接裁定。

黃婦之子表示,母親的存款和股票都被凍結,只能倚賴他過日子。他說,命令一旦生效視同經過三審程序,救濟機會渺茫,詐騙集團可能在海外進行操作,申請人都只是人頭,即使要求申請人出面,只要對方避不見面,就沒有再審翻盤機會。

江啟臣表示,假冒公務機關詐財的手法屢見不鮮,像此類利用法院職權和民事訴訟法漏洞的手法相當細膩,應在警政署165專線中建立相關範例,提供民眾防範未然。他說,將於下個會期針對支付命令條文提出修法。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指出,一般民眾對於法律常識認知不足,以致於輕忽法律公文的嚴重性。他說,收到支付命令時就要馬上提出異議,其效果同三審定讞,若想要翻盤就必須進行再審,法官會檢視理由,決定有無再審之必要。至於法官核發命令的標準不一,他認為,法官必須據法執行,不能要求債權人檢附太多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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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17 台灣醒報】@ http://udn.com/

詐騙集團手法推陳出新 收支付命令未異議成債務人

〔新網記者歸鴻亭台北特稿〕  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有詐騙集團利用現行支付命令制度的漏洞,透過法院向被害人申請強制執行,被害人若未於20天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將依法確定,使得民眾莫名其妙成為詐騙集團的債務人。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將提案修法防止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核發迅速簡單且不需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新詐騙手法。(歸鴻亭攝影)
國民黨立委江啟臣今日陪同高齡70歲的受害人黃姓婦人在立法院舉行記者會,呼籲修法防止詐騙集團利用法院支付命令核發迅速簡單且不需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新詐騙手法。

黃女士表示,102年8月她收到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內容指她因投資借款,欠債4,990萬7,125元,但她因過去她在101年間,曾經被詐騙集團用假公文騙過4次,損失了207萬的詐騙前例不予理會,20日過去,依民事訴訟法521條規定,異議期過支付命令依法確定,和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詐騙集團竟可聲請法院強制執行,逼黃女士「還錢」。

黃女士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制度的設計是為迅速解決債權人與債務人的糾紛,並減少司法資源,但現行條文並未強制要求聲請支付命令時應併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只能看法院承辦人員的警覺性與是否夠細心,因此他認為有修法的必要。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將此案列為防範案例,加強宣導反詐騙。(歸鴻亭攝影)
江啟臣指出,詐騙集團新的詐騙手法可能連法院都變成幫兇,民眾都知道不能被假公文騙,但詐騙集團藉此鑽法律漏洞,民眾不理會反而中了圈套,被詐騙集團利用鑽法律漏洞再詐得逞。現行民事訴訟法中,並未強制要求債權人提出相關的證明文件,導致法院可能僅以一紙聲請狀便核發支付命令,下會期擬修正民事訴訟法第511、513條規定,針對支付命令之聲請,應釋明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原因,來提高聲請人的舉證責任,不該單憑一方之詞就核發。

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副局長楊源明回應,這個案例是新的犯罪手法,警方會配合法院、協助偵查,並將此案列為防範案例,加強宣導反詐騙。

不理支付命令 小心財產沒了

工商時報 記者崔慈悌/台北報導 2014年01月18日 04:10

民眾接到支付命令可別都不理會,如果不提出異議,不僅房子可能沒了,連財產都會被強制執行。詐騙集團近期利用法院支付命令,讓民眾莫名其妙成為債務人案件增加,立委已預計下會期提案修法,將強化聲請人舉證責任,避免法律淪為詐騙幫兇。

詐騙手法不斷推陳出新,國民黨立委江啟臣昨天陪同黃姓受害婦人召開記者會指出,她在101年9月間遭詐騙集團以偽造的執行處公文詐 騙207萬元,警方在被害人交付現金時逮捕到車手,沒想到詐騙並未因此落幕。

去年8月,黃姓婦人收到來自法院核發的支付命令,指稱她因投資借貸欠款4,990萬7,125元,若不異議即須支付此天價,由於黃姓婦人曾被騙,以為這次又是詐騙集團偽造,未加理會。

沒想到,這次卻是詐騙集團利用現行「支付命令」簡易、迅速核發、不需要證明文件的特性作為詐騙手法,因在被害人沒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及時於20日內提出異議,支付命令依法確定,黃姓婦人的財產遭法院強制執行,讓她連基本生活都有困難,甚至想走上絕路。

另一個案例是,屋主將戶籍設在出租的房屋所在地,詐騙集團假冒承租人去租屋,並向法院以屋主積欠他高額債務聲請支付命令,由於支付命令寄到家中後就被該房客代收,最後屋主因未提出異議,支付命令確定後,該房客聲請法院強制查封、拍賣房子,等屋主發現,房客早已不知去向。

被害人委任的律師陳居亮表示,支付命令核發條件寬鬆,詐騙集團只要付上一張未曾寄出的存證信函佐證,就可向法院聲請。由於支付命令確定後即視同法院判決確定,債務人只能對聲請人提出刑事詐欺訴訟,待詐欺判決確定,才能據此提出債務官司再審。但詐騙集團對詐欺告訴通常不會出面,法院無法判決,以黃姓婦人為例,救濟機會趨近於零。

江啟臣表示,他下會期將提出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要求聲請人除須具體陳述原因外,也必須提出佐證的資料文件。在此之前,法院絕不能單憑一方之詞,就強制執行他方財產,也要求警政署提高詐騙案件的破獲率,不要讓民眾難以安居。

法律信箱:3個月未送達 支付命令即失效

2014年01月17日

無奈的黃小姐問:
我在2000年被姑姑收養為養女,數月後姑姑過世,當時我17歲還是學生,被收養後從未同財共居,也不知有遺產可繼承,2007年銀行以支付命令取得姑姑的債權,2011年我才知有土地可繼承並辦理繼承,銀行取得債權憑證在先,請問我需要代養母還債嗎?銀行的債權憑證會屬無效公文嗎?

律師陳尹章答:
《民法》過去採取的繼承制度,繼承人須對被繼承人的財產、債務都全部繼承,沒有任何限制,但因此造成許多隱藏性負債在繼承後突然出現,造成爭議,因此《民法》於2009年5月後已修法保障繼承人,原則上不必代被繼承人清償全部債務。
因讀者已於2011年以子女身分繼承養母的土地,因此,雖讀者未與養母有同財共居情形,但依《民法》及施行法規定,讀者應就所得遺產範圍內,負擔養母債務。

可依法聲請再審
銀行雖於2007年聲請核發支付命令,請求讀者清償養母債務,並取得債權憑證,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支付命令應送達給讀者養母,發支付命令後,3個月內不能送達給債務人時,依法支付命令將失去效力。
銀行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時,因養母已死亡,一定無法送達給讀者的養母本人,故支付命令是否成立恐有疑義。
雖然該支付命令已確定,但讀者可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規定,對法院錯誤核發且已確定之支付命令聲請準再審,請求法院廢棄該命令效力。記者賴又嘉採訪整理



 

蘋果:黃國昌:人民眼中的檢察官政治中立嗎?

2013年11月18日 星期一 @ 凌晨2:14 0 意見

黃國昌:人民眼中的檢察官政治中立嗎?

2013年11月18日10:36
黃國昌

「人民相信司法是公正的,經常比司法實際上是公正的更為重要」。觀察過去十年台灣司法改革的進展,我越來越能體會當初在美國法學院課堂上所聽到這句話的智慧。針對台灣民眾對司法的觀感,過去多將焦點置於「法官」之上,長期關注此議題的瞿海源教授,曾持續地分析不同調查結果而得出「公眾對法院信任日趨低落」的結論。或許正是意識到人民的不滿,「建立人民信賴的司法制度」成為馬英九2008年競選總統的承諾之一;然而,諷刺的是,此項承諾卻接連數年被網友票選為願望落空「最不滿意」的第一名。

相對而言,雖然對於檢察官到底應劃歸為「司法」的一環還是「行政」的一部分,存在不同意見,但是就「檢察官應公正地執行職務,不受黨派影響」,可謂是絕大多數台灣人民的共識。那麼,在人民眼中的檢察官有作到「政治中立」嗎?由筆者與其他兩位教授組成的研究團隊,在2011年透過中研院人社中心的全國大規模調查研究,詢問受訪者「整體來說,請問您認為在與政治有關的案件中,檢察官執行職務受到政黨影響的程度有多大?」(0代表完全不會,10代表一定會),在將近5千名於面訪中回答此問題的台灣民眾中,回答在6分以上者高達60%。更值得注意的結果是,在受有大專以上教育程度者當中,認為檢察官偵辦政治案件受到政黨影響的比例,竟遠高於僅受有國中以下教育程度者(64.7% vs. 53.1%);更令人驚訝的是,曾受法律教育的受訪者如此認為的比例也高於完全沒有接觸法律知識的人(64.3% vs. 58.3%)。

這個研究結果顯示,如果有人試圖將「認為檢察官偵辦政治案件會受到政黨影響的人民」都看作「沒有教育水準」、「沒有法律知識」的一群村夫愚婦,恐怕那些人才真正是被自己專業的傲慢所矇蔽,未能看清楚人民真正的感受。

雖然我不是檢察官,但是看到這樣的結果,心情是難過而沈重的。事實上,在我週遭所認識的檢察官中,許多是充滿熱情而富有正義感的,部分則會私下透露在「官僚科層體系」下必須「看長官臉色」的無奈。我必須不客氣的說,會造成人民不信任檢察官的結果,少數位居檢察體系高位、聽政客命令辦事、甚至主動抱政客大腿而配合政治操作的檢察官,必須要負最重的責任。遠的事情不說,光是從2012年總統大選前夕大動作地發動對「宇昌案」的偵查,到今年更直接捲入「九月政爭」成為主角,作為檢察官大家長的檢察總長黃世銘,因為他一個人的錯誤,就讓全國的基層檢察官全部都一起揹了黑鍋。我合理預測,如果現在再調查一次民眾對檢察官是否能保持政治中立的看法,結果將更慘不忍睹。即使今天黃世銘沒有遭到台北地檢署起訴,光憑他讓整個檢察體系蒙羞這點,黃世銘就該謝罪下台了,那能還有什麼臉面繼續戀棧。

在歷經此「大破」之後,是時候該重新全盤地檢討修正整個檢察官法制了,而非僅僅將視野置於「特偵組」的存廢之上。只有讓檢察官的升遷降調取決於「辦案的公正與實際的績效」,而非「權貴的關係與長官的關愛」,才能根本的解決政客將黑手伸入檢察體系的問題,也才能讓以後立法委員涉案時,不會再想關說檢察高層,因為,「關說也沒有用」。

如果當初在行使任命黃世銘同意權時投下贊成票的立委,心裡還有絲毫的愧疚或後悔,為了讓檢察體系能夠重新站起來,為了讓人民能夠重拾對檢察官的信心,就請你們努力在國會中推動檢察官法制的改革。對於全國的基層檢察官而言,也應該支持這個改革,因為改革的目的從來就不是在「修理檢察官」,反而是為了讓你們能從不合理的制度中獲得解放,重新拾回當初投入這個工作的理想與熱情,重新贏回擔任檢察官的尊嚴與人民的敬重,而非只是灰心地想盡辦法轉任法官或索性改任律師。

打造一個真正讓人民信任的司法制度,可以說是台灣少數能夠「跨越黨派」、「超越統獨」又「無涉左右」的全民共識。無論你是否對馬政權還有期待、也無論你是否已對馬英九失望透頂,共同攜手支持司法改革,至少還是我們可以一起努力讓台灣變得更好的一件事情。




 

黃國昌:令人失望的檢察官評鑑

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 凌晨2:30 0 意見



【黃國昌專欄】令人失望的檢察官評鑑
2013年11月04日10:48
黃國昌

2011年6月13日晚上,我與一群長期投入司法改革的朋友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開會,大家都憂心忡忡隔日立法院將三讀通過一個完全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官法,當晚發了聲明希望國會能夠懸崖勒馬。

然而,最後的沈痛呼籲阻擋不了國民黨立委幫馬英九競選連任作表面成績的決心,民進黨立委也不知為何忽然決定棄守,隔天晚上,法官法完成三讀。

我可以了解政治必須妥協,也知道有時必須接受「先求有、再求好」的邏輯。但是,兩年多前的法官法三讀,妥協掉的正是人民對這部法律寄予最深期待之處:有效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就此目標而言,形式上的確是有了「監督淘汰機制」,但是實質上真的有比較好嗎?

就以最近涉及司法關說、捲入九月政爭、引發社會動盪的檢察官來說好了,導致法官法立法延宕二十年的原因之一,正是檢察官不希望與法官「區別對待」,希望訂定「司法官法」,而不斷在法官法的立法過程中阻撓,由於檢察官掌握了強大的刑事訴追權力,使得許多立法委員十分忌憚而乾脆讓法官法草案躺在國會睡覺。結果,最後通過的法官法將檢察官納入規範範圍,使其得以享受與法官相當的地位、待遇與福利,檢察官順利爭取到他們所要的。那人民要的「監督淘汰」呢?

依法官法設立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在2012年1月正式掛牌,到目前為止,就該制度所揭示「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立法目的,成績如何呢?答案是:總共終結三件案子,兩件移送監察院!這樣的成績單,有達到立法目標嗎?符合社會期待嗎?

當初國會審議法官法時,許多有識之士即曾要求評鑑機制必須適度「外部化」,賦予獨立的組織及預算持續性地進行,始能收效。將評鑑機制繼續保留在機關內部,只是一種換湯不換藥的「便宜措施」(事實上,在法官法通過前,司法院及法務部早就各設有「法官評鑑辦法」、「檢察官評鑑辦法」,大家聽過嗎?),即使加入外部委員,也難期待能發揮多大效果。

何以「評鑑機制外部化」重要呢?再來看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例子。檢評會設在法務部內,能夠有多少資源全部由法務部決定,連承辦幕僚都是法務部職員。尤有甚者,攸關到底應如何進行評鑑的辦法,也是法務部定的。整體而言,現行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的基本性格是:「儘量使檢察官評鑑難以進行、更難以監督」。限於篇幅,無法深論,容以簡例說明。
依「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幕僚人員、其他與會人員及因職務上之機會知悉會議內容之人,對於「評鑑決議書之內容」,即使在決議書發送後,亦應嚴守秘密。

是的,你沒有看錯,決議書的內容是秘密!那社會大眾如何監督檢評會是否公正、有無偏袒呢?依該辦法只有當「受評鑑人同意」或「檢評會決議」,才能「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內容」。換言之,即使評鑑結果是檢察官應受懲戒,只要他不同意而檢討會也沒有另為決議,也不能公開。

怎麼會有這麼離譜的規定!

諷刺的是,或許是法務部自己也認知到這個規定有多荒謬,竟然選擇「違法」將迄今為止「唯三」的評鑑決定書放在官網上公開!事實上,在未經檢評會決議情形下,將決議書公開之行為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洩密罪了。

怎麼會有這麼荒謬的事情!

昨日,檢評會召開會議審理涉嫌接受王金平、柯建銘關說的陳守煌、林秀濤兩位檢察官的評鑑案件。令人遺憾的是,檢評會不僅沒有足夠的智慧,認識到「公開透明」對此涉及高度公益的案件與對整個評鑑制度本身的社會公信力,均至關重大,雖然依法得決議公開,但仍選擇拒絕公開審理程序。尤有甚者,檢評會更悍然剝奪提起本案評鑑的民間司改會到場陳述意見、見證審理進行之程序基本權,關起大門進行秘密審理。筆者完全無法理解,當全台灣都知道這幾位檢察官被移送評鑑,連北檢也公布了起訴黃世銘的內容,這個審理程序到底還有什麼「秘密」的必要性存在?

老實說,筆者一點也不擔心在本案可能出現「官官相護」的情形,現今所出現的事證已足讓人做出陳守煌、林秀濤、黃世銘三人將受懲戒的合理預測。真正讓筆者難過的是,這群由法律人組成的檢評會,不僅不能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重責大任,更竟視「程序正當」與「程序正義」為無物。對於曾經在九月中即在蘋果日報發表「檢察官評鑑機制的空前考驗」的筆者而言,雖然評鑑結果還沒有出來,但這個考驗卻已令人失望的結束了。

該是痛定思痛的時候了,接下來該做的,將不僅是推動法官法的修正,彌補在2011年夏天所犯下的錯誤,重新建立一個真正具有實效性的監督淘汰機制,更包括全盤徹底檢討檢察官的定位與檢察體系之建構,制定獨立的「檢察官法」。



 

民團主張,黨團協商法制化後,立法院朝野協商的過程應依法公開、透明化,將協商的內容錄影、錄音並刊載於公報上,否則就應將朝野協商廢除。

2013年6月6日 星期四 @ 凌晨2:58 0 意見


影片來源:學者該站出來 面對會計法不應縮頭 | PeoPo 公民新聞

批黑箱修會計法 民團:廢朝野協商

新頭殼newtalk 2013.06.05 涂鉅旻/台北報導

立法院會上週五在朝野協商後,同意《會計法》第99條之1修正案三讀通過,卻出現民代、大專院校職員特別費除罪化,卻獨漏「大學教授」的大烏龍。為此,公民監督國會聯盟、永社等民間團體以及學者今(5)日上午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痛批立法院朝野協商的「黑箱作業」通過《會計法》,民團並主張,立法院朝野協商的過程,應依法公開、透明化,否則就應將朝野協商廢除。

公督盟執行長張宏林、常務理事顧忠華、基本表現與IVOD評鑑小組成員魏澤民、中研院副研究員黃國昌、永社理事黃帝穎等人今日在立法院召開記者會,痛批立法院透過朝野協商,讓《會計法》三讀通過卻出現紕漏,宛如黑箱作業、少數治國。張宏林指出,1999年黨團協商法制化後,照理說應依法將協商的內容錄影、錄音並刊載於公報上,但立法院長王金平至今卻遲遲未實行,他痛批王金平「如果不再做這些事的話,你絕對是最黑暗、最不透明的院長」。

張宏林還說,每個政黨立委數只要超過3人,就可以組成黨團,因此,朝野協商對小黨來說相當重要,得以和大黨平起平坐,但他痛批親民黨、台聯「這2個小黨太墮落了」,竟然連《會計法》具有缺陷的修正條文都會同意通過,如立法院無法將黨團協商內容公開、透明化,乾脆廢除朝野協商。

黃國昌則批評,《會計法》修法這個「可恥的錯誤」,卻沒有相關單位願負起責任,只有前台聯立委林世嘉辭去黨團總召職務負責;而這件事並非只有民代貪污是否除罪這麼簡單,而是對台灣民主帶來毀滅性的傷害,總統馬英九、行政院長江宜樺都責無旁貸,不應公布該法修正案,也有權力要求覆議。

黃帝穎表示,對於《會計法》修法的烏龍,如行政院不願意提出覆議,部分擁有道德良知的立委也應提出復議,讓這個惡法得以彌補、修正。他還說,如馬英九公布施行該法,等於縱容黑金、喝花酒、挪用公費;因此,馬英九有義務暫緩公布該法。

顧忠華則說,如果顏清標透過《會計法》修法獲得除罪,立法院下一次是否將另外修法,讓林益世、賴素如等人除罪,「難道台灣變成了1個除罪王國」?如果這次《會計法》讓顏清標和基層民代除罪,「台灣等於創了金氏世界紀錄」。

覆議這一課,朝野只學到退回原點嗎? | 社論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社論】
2013.06.15 04:16 am

針對行政院就會計法修正案所提的覆議,除顏寬恒等三人未投票外,立法院臨時會以一一○張記名票全數通過,使法案退回修正前之原點。「退回原點」說來輕鬆,但縱觀其間朝野黨鞭利用協商合謀取巧,行政部門對憲政程序便宜行事,令人瞠目結舌。這紛亂的一課,若朝野學到的只是「退回原點」,那就是什麼都沒學到。

這次會計法修法之反反覆覆,使台灣民主政治的缺點暴露無遺,但也顯示了幾個優點。先說缺點:第一,少數朝野黨鞭利用協商制度及議事運作的狹縫,即能劫掠整個國會的代議設計,在國家法律體制上鑿出一個巧門,方便少數特定對象偷渡除罪。黨團協商制度的黑洞,著實可怕。第二,對重要法條的修正,居然能在立法、行政兩院合作下漏掉最關鍵的「教」字,足見立法之草率。第三,對於立法的疏漏,行政院竟企圖以擴大法律解釋來彌補,不僅僭越司法職權,也充滿取巧投機的色彩,險些就步上立院後塵。

再說優點:第一,雖然立法和行政部門主事者均存心苟且徼倖,但民間社會對公平、正義的價值認知卻未偏斜,也因此,能堅定有力地鞭策朝野走回正途。第二,在民意反彈的壓力下,朝野政黨都迅速反省認錯,包括馬總統向社會大眾道歉,民進黨主席蘇貞昌主動會見江揆表明支持覆議,台聯黨鞭林世嘉辭職以示負責,都是過去罕見的現象。其三,一一○名立委在記名投票中悉數支持覆議,可見,民意監督的力量確能有效節制立委的行徑,使他們不再荒腔走板。

簡單地說,台灣民主政治的確未臻健全,仍不乏偽善、狡詐、苟且,乃至各種醜陋的交易;但是,那些暗室交易一遇上輿論的陽光,在民意的強力監督下,終告不敵。亦即,台灣人民所相信的社會公平及程序正義,已經生根內化為民主制度的一部分,滋養著這個制度,並有能力對侵犯制度的病毒和細菌作出反撲。覆議案迅速過關,至少證明了台灣政治不是原始的部落式民主,而是有信念的民主。

但問題在於,如果掌握權力的人缺乏積極問政、造福社會的認知,卻要靠散沙般的民眾來督促政府依法行政,則勢必事倍功半,勞而無獲。以會計法覆議為例,鬧得全台沸騰、人心憤慨,如今,「肇事者」再投一次票把爭議收回去,也只是「回到原點」;俟半年後,當大家記憶淡忘時他們再來發動偷襲,那這場風波豈非平白擾攘一場?

不可諱言,台灣近年政經社會之欲進不前,一部分原因出在行政部門決策力及執行力荏弱,但另一部分原因,則是朝野對峙導致國家進步目標散失和社會共識無法建立所致。前美國在台協會理事主席卜睿哲在其《未知的海峽》一書中,將此解讀為台灣僅建構了「半套民主秩序」,導致人們一再將制度失靈歸咎於領導人或政治結構性瑕疵。要如何建構未完成的另半套秩序,這次的會計法覆議風波或許能提供人們一些正向思考的線索,包括朝野立委對於黨團暗室操作之不屑,民眾對於兩院草率行使職權嚴峻批判,都能迅速凝聚為一股強大的推力,迫使投機的國會、觀望的內閣共同採取彌補行動。

事實上,除了會計法風波,我們最近也看到另一件跨黨派合作的案例,那就是在面對廣大興漁船槍擊事件,朝野同仇敵愾採取了一致對外的立場,支持政府強硬對菲交涉,也因而獲致可觀的成效。試想,如果朝野立委都能捐棄無謂的對立與杯葛心態,乃至各自透過政策提案來進行良性的競爭,不僅可使台灣免於在跌跌撞撞中無法向前邁進,也將更有利於台灣集中意志面對外來的競爭。畢竟,台灣已經在對峙中消耗了十幾廿年的時光和力氣,大家難道還沒體認到這對國家的傷害?

如果有「時不我予」的體認,如果從會計法風波感受到了人民的不滿,則面對接下來要討論的法案,朝野都有必要拿出「解決問題」的態度來面對,而不是一味在那裡杯葛拉扯,打自己的小算盤。包括懸而未決的證所稅修正案、高中教育法、核四公投等,都該設法往前推進,不要再讓它們留在倉庫裡蒙塵。台灣已經留在「原點」太久了!

【2013/06/15 聯合報】@ http://udn.com/

讓立法院的前後台合一?|言論新聞|中時電子報

2013-06-12 01:22 中國時報 【高思博】

「事出必有因」,不合理卻存在的現象值得深入研究。這次《會計法》修法爭議核心的黨團協商制是個值得深究的不合理卻存在的現象。

現行黨團協商制於民國八八年定於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九一年再修法後,基本原則大致底定。論者多謂黨團協商制有兩大弊病:一是抹殺多數個別立委參與決策,立法院實質決策模式為黨團合議而非立委合議;二是大小黨團席次差距極大,在黨團協商中卻都為一席,形成少數擁有不成比例的權力。

「事出必有因」,黨團協商想法源自第二、三屆立法院,正是萬年立委退職不久新國會出現的年代,新國會既缺資深傳統權威,又逢體制內大鳴大放,個人表現過分,浪費多數人時間,妨害議事效率,黨團協商應運而生。目的本就在黨團擴權以壓抑個別立委,同時為使立委人人有歸屬,寧願讓小黨團容易成立,也要盡量排除「無所屬,一匹狼」立委,這就是它存在的理由,亦是它必然要付的代價。我們應問的是:當下立法院黨團協商是否還有功能,又該如何被取代?

黨團協商讓立法院分為委員會、院會等前台場景,及真正做事的後台。前台包括國是論壇等,立委們有機會個別表現,透過媒體或網路而對選民有所交代。重點是儘管前台鼓勵表現,但與後台端出牛肉的實事關連不大,這也是為何立法院前台花很多時間,但是通過議案卻要靠最後的挑燈夜戰。

如果捨棄黨團協商,讓表演與做事的前後台合一,這意謂立法院運作模式必須徹底改變:委員會中心主義、資深制、委員會配備人員及任用方式等等,這還只是有形的改變,更重要的是政治文化的相對改變。

前後台合一,意謂立委們不能再七分自我表演,三分立法議政,而要倒過來,即不能逐今天頭條熱門議題而居,上不了媒體。民眾會不會鼓勵這樣的人,讓他順利繼續服務?這才是一個完全不同的立法院是否可能的決定性力量。

(作者為世新大學法學院副教授、中華民國台灣法曹協會理事長、前立委)



 

黃國昌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不論在擔任上訴人或是被上訴人,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遠比一般自然人高,審判結果所獲得的淨優勢也較高,「在法院,大鯨魚贏、小蝦米輸是確實存在的現象。

2013年6月5日 星期三 @ 清晨7:47 0 意見

自由電子報 - 最高法院挑案有偏好 中研院肯定黃國昌研究

〔記者湯佳玲、楊國文/綜合報導〕曾受旺中案走路工事件波及的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黃國昌,昨日獲得中研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

大鯨魚贏小蝦米輸 確實存在

黃國昌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不論在擔任上訴人或是被上訴人,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遠比一般自然人高,審判結果所獲得的淨優勢也較高,「在法院,大鯨魚贏、小蝦米輸是確實存在的現象。」

中研院昨舉行第十八屆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頒獎典禮,共有黃國昌等二十人獲獎。

黃國昌發表得獎研究著作指出,民事訴訟法在二○○三年將最高法院不能挑案審理的「權利上訴」改變成可挑案的「許可上訴」,但其實改革前最高法院早就「偷偷」挑案,而法律修正後也並未改變最高法院的行為模式,「最高法院是不受法律控制的機構」。

研究了四千多個實際案例,他說:「或許很殘酷,但有錢請好律師的人,官司比較會贏。」他更重要的發現在於:「法院並不是濟弱扶傾的機構,而是有所『偏好』,比較願意花時間審理政府與大企業的案子。」

統計資料顯示,一般人上訴獲得最高法院審理的機率近乎○%,但大鯨魚的機率是二十七%。審判輸贏結果沒有那麼明顯,但律師好壞則是左右輸贏的關鍵。

黃國昌強調,司法改革不只複雜,也需要長時間關注及追蹤成效,台灣卻欠缺相關檢視。

他這兩年彙整研究一九八六到二○一○年的司法案件,找出司法審理偏好問題。調查更發現,有接觸過法院的受訪者對司法的信任程度遠低於沒有接觸過法院的人,可見台灣的司法仍有許多需改進之處。

最高法院表示,不知黃國昌的根據為何,但最高法院並無挑案審理情形,尤其,去年四月廿五日起,刑事或民事案件已開始就重大法律爭議、人權保障等相關議題,進行公開言詞辯論,應無中央政府較有優勢等情形。

研究高院選案黃國昌獲年輕學者獎 | 即時新聞 | 20130604 | 蘋果日報

去年因為反旺中,遭抹黑為走路工主導者的中研院法律研究所副研究員黃國昌,今天獲頒2013年中研院年輕學者研究著作獎,今天共3組15人獲獎,每人50萬獎金。

黃國昌獲獎論文,主要研究對象為台灣最高法院,發現最高法院2003年從權利上訴制(誰都可上訴)改為許可上訴制(經最高法院許可才受理上訴),最高法院選案,明顯先選大企業、政府機關的大鯨魚案件,民眾小蝦米案較少接受;進入實體審查部分,律師好壞往往是勝負關鍵。

黃國昌說,去年差點因財團威脅砍中研院預算,而離開中研院,得獎感觸良多,研究是寂寞,得獎給予繼續研究動力。

黃國昌是法律實證研究重要學者,曾獲吳大猷獎等。

最高法院:就報載最高法院民事駁回案件「對企業與政府優待,對自然人殘酷」一事,本院回應新聞稿

就報載最高法院民事駁回案件「對企業與政府優待,對自然人殘酷」一事,本院回應如下:
  
據今日報紙記載,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黃國昌副研究員於昨日(6月4日)表示:據其研究發現,最高法院挑案審理有其偏好,政府單位及企業獲得挑案審理的機率比一般自然人高,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一事,本院鄭重澄清如下:

本院成立民事審查股的目的,是就民事案件上訴不合法者從程序上予以駁回,以加速民事案件的審理,讓人民的紛爭儘速獲得解決,正義不再遲來。依民事訴訟法規定,本院為法律審,上訴第三審法院,必須以原判決違背法令作為理由,並且要在上訴狀內具體表明理由,所以本院民事審查股是依據法律的規定來審查,並不是以案件當事人是政府單位、企業或自然人來作區分。況且案件經審查後,如果發現上訴不符合法律的規定時,才會以裁定駁回上訴;否則就會把案件分給法官,由法官就每個案件具體研究後做出裁判。 因此有關本院就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並無黃副研究員所稱是挑案審理,偏好花時間審理政府單位與大企業案件;一般人上訴獲本院審理的機率近乎為零的情形。

另據報載,黃副研究員表示:此項研究是從民國75年起至99年間,共研究4,000多件案件得出前開結論。但是依據本院統計資料顯示,審查庭每年裁定駁回的案件約為1,000件,依此推算,黃副研究員前開研究,似有採樣過少,無法傳達正確訊息的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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