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國昌:令人失望的檢察官評鑑

2013年11月4日 星期一 @ 凌晨2:30



【黃國昌專欄】令人失望的檢察官評鑑
2013年11月04日10:48
黃國昌

2011年6月13日晚上,我與一群長期投入司法改革的朋友在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開會,大家都憂心忡忡隔日立法院將三讀通過一個完全不符合社會期待的法官法,當晚發了聲明希望國會能夠懸崖勒馬。

然而,最後的沈痛呼籲阻擋不了國民黨立委幫馬英九競選連任作表面成績的決心,民進黨立委也不知為何忽然決定棄守,隔天晚上,法官法完成三讀。

我可以了解政治必須妥協,也知道有時必須接受「先求有、再求好」的邏輯。但是,兩年多前的法官法三讀,妥協掉的正是人民對這部法律寄予最深期待之處:有效淘汰不適任的法官及檢察官!就此目標而言,形式上的確是有了「監督淘汰機制」,但是實質上真的有比較好嗎?

就以最近涉及司法關說、捲入九月政爭、引發社會動盪的檢察官來說好了,導致法官法立法延宕二十年的原因之一,正是檢察官不希望與法官「區別對待」,希望訂定「司法官法」,而不斷在法官法的立法過程中阻撓,由於檢察官掌握了強大的刑事訴追權力,使得許多立法委員十分忌憚而乾脆讓法官法草案躺在國會睡覺。結果,最後通過的法官法將檢察官納入規範範圍,使其得以享受與法官相當的地位、待遇與福利,檢察官順利爭取到他們所要的。那人民要的「監督淘汰」呢?

依法官法設立的檢察官評鑑委員會,在2012年1月正式掛牌,到目前為止,就該制度所揭示「提高司法公信力、淘汰不適任檢察官」的立法目的,成績如何呢?答案是:總共終結三件案子,兩件移送監察院!這樣的成績單,有達到立法目標嗎?符合社會期待嗎?

當初國會審議法官法時,許多有識之士即曾要求評鑑機制必須適度「外部化」,賦予獨立的組織及預算持續性地進行,始能收效。將評鑑機制繼續保留在機關內部,只是一種換湯不換藥的「便宜措施」(事實上,在法官法通過前,司法院及法務部早就各設有「法官評鑑辦法」、「檢察官評鑑辦法」,大家聽過嗎?),即使加入外部委員,也難期待能發揮多大效果。

何以「評鑑機制外部化」重要呢?再來看看檢察官評鑑委員會的例子。檢評會設在法務部內,能夠有多少資源全部由法務部決定,連承辦幕僚都是法務部職員。尤有甚者,攸關到底應如何進行評鑑的辦法,也是法務部定的。整體而言,現行的「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的基本性格是:「儘量使檢察官評鑑難以進行、更難以監督」。限於篇幅,無法深論,容以簡例說明。
依「檢察官評鑑實施辦法」第10條規定,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評鑑委員、幕僚人員、其他與會人員及因職務上之機會知悉會議內容之人,對於「評鑑決議書之內容」,即使在決議書發送後,亦應嚴守秘密。

是的,你沒有看錯,決議書的內容是秘密!那社會大眾如何監督檢評會是否公正、有無偏袒呢?依該辦法只有當「受評鑑人同意」或「檢評會決議」,才能「適度公開評鑑之結果及內容」。換言之,即使評鑑結果是檢察官應受懲戒,只要他不同意而檢討會也沒有另為決議,也不能公開。

怎麼會有這麼離譜的規定!

諷刺的是,或許是法務部自己也認知到這個規定有多荒謬,竟然選擇「違法」將迄今為止「唯三」的評鑑決定書放在官網上公開!事實上,在未經檢評會決議情形下,將決議書公開之行為人已經涉嫌觸犯刑法洩密罪了。

怎麼會有這麼荒謬的事情!

昨日,檢評會召開會議審理涉嫌接受王金平、柯建銘關說的陳守煌、林秀濤兩位檢察官的評鑑案件。令人遺憾的是,檢評會不僅沒有足夠的智慧,認識到「公開透明」對此涉及高度公益的案件與對整個評鑑制度本身的社會公信力,均至關重大,雖然依法得決議公開,但仍選擇拒絕公開審理程序。尤有甚者,檢評會更悍然剝奪提起本案評鑑的民間司改會到場陳述意見、見證審理進行之程序基本權,關起大門進行秘密審理。筆者完全無法理解,當全台灣都知道這幾位檢察官被移送評鑑,連北檢也公布了起訴黃世銘的內容,這個審理程序到底還有什麼「秘密」的必要性存在?

老實說,筆者一點也不擔心在本案可能出現「官官相護」的情形,現今所出現的事證已足讓人做出陳守煌、林秀濤、黃世銘三人將受懲戒的合理預測。真正讓筆者難過的是,這群由法律人組成的檢評會,不僅不能認識到自己所肩負的重責大任,更竟視「程序正當」與「程序正義」為無物。對於曾經在九月中即在蘋果日報發表「檢察官評鑑機制的空前考驗」的筆者而言,雖然評鑑結果還沒有出來,但這個考驗卻已令人失望的結束了。

該是痛定思痛的時候了,接下來該做的,將不僅是推動法官法的修正,彌補在2011年夏天所犯下的錯誤,重新建立一個真正具有實效性的監督淘汰機制,更包括全盤徹底檢討檢察官的定位與檢察體系之建構,制定獨立的「檢察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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