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小學堂:擅闖樓梯間 也構成侵入住宅
2013年11月16日
律師丁昱仁表示,《刑法》第306條侵入住居罪,出於保護個人的居住安全,只要某人無正當理由進入他人住宅、建築物,甚至花園、車庫等具有圍牆、圍籬明確界線的住家範圍,就已構成,可處1年以下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的罰金。
至於大樓、住宅等的樓梯間,在實務上也屬於住宅的一部分,但只要其中有一住戶同意進入,就不算構成侵入住宅。
其次,如有人無正當理由而躲藏在內,或屋主一度同意當事人可進入但後來改變心意、要求離開,當事人卻不願意離開,仍觸犯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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