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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轉賣隱形眼鏡 不知觸法不起訴
轉賣隱形眼鏡 不知觸法不起訴
【聯合報╱記者游明煌、楊欣潔/連線報導】
2013.11.23 02:53 am
廿歲楊姓女子轉賣明星代言的隱形眼鏡,被依違反藥事法移送,檢察官認為許多消費者都不知隱形眼鏡是醫療用品,廠商有錢找明星代言卻不加註警語告知,衛福部宣導也不夠,將楊女處分不起訴。
楊女去年八月在臉書以暱稱「小路」向好友推薦年拋隱形眼鏡,以每副八百元代價銷售,游姓等三名友人匯錢購買;楊女接單後,花六千五百元向廖姓女網友買十副,轉賣後每副賺一百五十元。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將楊女、廖女依違反藥事法移送基隆地檢署。
楊女向檢察官喊冤,指她看到電視常廣告「年拋隱形眼鏡」,覺得年輕人應該會喜歡,才在臉書向好友推薦,希望轉售賺外快。「電視廣告那麼大,也沒有加警語,老百姓怎麼知道是醫療用品?」廖女也說,不知是醫療器材才轉賣。
檢察官指出,依藥事法規定,明知為醫藥器材而販售、供應才違法。電視上可看到大明星大力推銷「年拋隱形眼鏡」,卻未見廣告加警語「隱形眼鏡屬醫療器材,不得任意販售」,有誤導民眾是一般商品之嫌。楊女、廖女均不知是醫療器材,與「明知」構成要件不符,處分不起訴。
檢察官批衛生福利部雖公告矯正鏡片、硬式隱形眼鏡、軟式隱形眼鏡均屬醫療器材,但何時公布?公布於何處?民眾均不知情,有義務加強宣導。
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醫粧組副組長杜培文表示,醫粧組多次發布新聞,並辦理大型衛教活動宣導隱形眼鏡不得網路販售,是否要在隱形眼鏡外包裝加註警語,會再評估。
【2013/11/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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