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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台諜求償被要求舉證 法院:強人所難
台諜求償被要求舉證 法院:強人所難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1.23 02:54 am
台商間諜在大陸失事被捕,遭嚴刑逼供生死未卜之際,還要索取被沒收的財產清單做為賠償證明,合理嗎?台北高等行政院法法官認為國安局的規定不合法,判軍事情報局要再賠償無法舉證損失的羅姓台商三百九十六萬元,但還可上訴。
以往類似案例均因失事情報員、台商間諜無法舉證損失金額被判敗訴,此次判決有指標性作用。
羅姓台商在大陸廣東省投資生技公司及養殖魚塭,因為廠房鄰近軍機場、軍港和靶場,二○○二年五月被國防部軍事情報局吸收,為國軍搜集軍機場蘇愷廿七戰機起降、軍艦出返港等情資。
二○○六年羅被中共逮捕,坐牢五年;二○一一年獲釋返台後,向軍情局求償投資損失人民幣三百一十八萬元(約新台幣一千五百萬元)。軍情局補償羅坐牢的精神慰撫金及財產損失共三百九十六萬元,其中財損補償僅四十一萬元。羅提行政訴訟,請求軍情局再賠九百五十六萬元。
軍情局辯稱,依國安局訂定「情報協助人員補償及救助辦法」,損失要由情報協助人員(即台商間諜)或親屬舉證。
該局已依羅「事先」陳報的投資金額及「事後」中共法院判決書列舉的沒收財產給予補償,羅無法證舉其他損失,無法再補償。
羅反駁指出,他每次返台都會向軍情局報告投資的金額,他被捕後日夜驚恐性命不保,那有時間和精力去索取被中共當局沒收的財產清單或證明?他坐牢期間父親去世,債主上門討債,家人在台灣求助無門,軍情局的要求強人所難,以後誰敢為台灣出力。
法官審理認為,羅獲釋返台後不敢再踏進大陸一步,強求他向中共當局索取損失證明並不合理,國安局的舉證規定不合法亦有違正義原則,依羅歷次回台向軍情局報告的投資金額認定,羅至少投資八十九萬五千元人民幣,判軍情局要再賠新台幣三百九十六萬元。
【2013/11/2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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