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三讀通過 「童星保護條款」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台北報導】
2013.11.27 03:00 am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勞基法「童星保護條款」,明定未滿十五歲兒童,須經勞工主管機關許可才可工作,且每天工時不得逾八小時、每周工作不得逾四十小時,每工作七天至少要休假一天。
修法後可望改善童星連夜軋戲亂象,雇主若違反規定,最重可處六個月有期徒刑或卅萬元罰金。
新法將童工納入勞基法保障,新法明定,勞委會可依童工年齡、工作性質,另訂工作許可標準,且須將童工受國民義務教育時間考量在內。
【2013/11/27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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