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影城禁帶外食 北市開罰「違憲」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 上午9:36

影城禁帶外食 北市開罰「違憲」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陳惠惠/台北報導】
2013.10.25 03:42 am

美麗華電影院禁帶外食,被北市府罰十四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處罰違憲,判撤銷罰款。
記者黃士航/攝影

台北市美麗華電影院規定禁帶外食,卻在影城內販售較貴的食物,被北市府罰十四萬元。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美麗華「禁帶外食」規定屬憲法保障的職業執行自由,北市府依新聞局命令開罰違憲,昨天判決美麗華勝訴,撤銷罰款。本案可上訴。

美麗華大直影城四影廳全面禁帶外食遭罰是全國首例。

北市府觀傳局科長沈永華昨天表示,站在保護消費者權益立場以及後續執法問題,待收到判決書會與法務、消保等相關單位研究是否上訴。

去年八間,民眾向台北市政府投訴,美麗華大直影城其中四個廳公告「禁止攜帶外食進入影廳」,但影城內卻販售比市價貴的食物,等於強迫民眾在影城內購買較貴的飲料和食物。

北市府稽查認定美麗華違反新聞局二○一○年發布的命令,先罰六萬元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再罰八萬元。

新聞局的命令是:電影片映演業禁止攜帶外食定型化契約,不得告示、標示或口頭告知,禁止消費者攜帶食物進入映演場所食用;但味道嗆辣、濃郁、高溫熱湯(飲料)或食用時會發出聲響之物除外。

法官認為,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職業自由,影城業者規定不能帶外食,是為了維護其他消費者不被食物濃郁味道或聲響干擾,這是職業執行自由,新聞局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發布的命令已限制職業執行自由,違憲。

法官指出,「禁帶外食」維護看電影環境的公益性,大於「影城業者不得禁止消費者攜帶外食」以避免消費者買較貴食物的公益性;台北市有多家電影院,消費者可隨喜好選擇電影院,影城業者沒有壟斷和寡占,沒有逼消費者非買戲院內較貴的食物不可,「禁帶外食」規定是企業選擇的經營方式,屬於職業執行自由範圍。

【2013/10/25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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