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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原文: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 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 PChome 個人新聞台
【聯合報╱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新北市)】
2013.09.19 04:04 am
近來的立法院長關說爭議,部分人士批評為總統與政黨「違憲」干預國會自律。他們認為,政黨藉由撤銷黨籍而免職立法院院長的作法,侵犯了國會自主與權力分立原則。然而這種說法似稍嫌簡化了。
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忽視仍然有效的大法官釋字三三一號解釋。在一九九三年,大法官明確地表示,不分區立委或國代,「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不論個人是否喜歡這個解釋,在把它推翻之前,國民黨撤銷黨籍,並使王金平院長同時喪失立委與院長身分的行為,實在無法說成是「違憲」。
在政治實務上,各政黨也都曾經用這樣的手段來制裁不服從黨紀,傷害政黨形象的不分區代表。一九九九年,國民黨對參與「自肥延任」的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做成開除黨籍的制裁,蘇南成同時喪失了國代與議長的身分。民進黨曾以相同的手段,開除堅持遵守議事規則不肯「亮票」的不分區立委邱彰。不久之前,台聯也開除了擅自簽署會計法修正案的林世嘉。鮮少有人為這三位抱屈,更沒有政黨主張這是違憲。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批評者舉出歐陸的例子,說在德國或奧地利,政黨比例代表的議員,基於「自由委任」的法理,議員一旦選出,就是代表全國,而不是代表該政黨。因此,即使喪失原有的黨籍,也不會因此喪失議員身分。然而歐洲國家少有「罷免」制度,議員一旦當選,原選區選民或政黨,都難以在任期中間「回收」其授權。所以將議員擬制為「代表全國民意」,不會造成「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的落差。選民無論多麼不滿,總之都必須忍受到下一次選舉。
但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罷免制度,原選區選民(而非全國選民)有權在期中回收其授權,將代表罷免之。這或許也顯示,我國憲法並不採歐洲那樣絕對的「自由委任」。既然區域代表可以被罷免,那藉由政黨來控制不分區代表,只是讓二者平衡而已。這也是釋字三三一號解釋的脈絡。
論者又說「國會自律」,總統不能干涉。但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的行為,與立委或院長的職權全然無關,怎能拿國會自律的保護傘來遮蔽?更何況不分區立委關說檢察官,在我國剛好沒有其他機制可以追究法律或政治責任。既沒刑責,又不適用公務員懲戒。甚至也不像一般政務官有「上級」可以免職。除非有人真心相信,我們的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會對這種行為深入調查嚴厲制裁,並發揮功效。要不然,政黨黨紀,恐怕就是唯一有可能制裁的課責機制了。
【2013/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
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立法委員應該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涉嫌違反此項國會倫理規範之情事,立法院應當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及懲處,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的呼籲乃至譴責。惟近日馬英九總統所為,是否透過「捍衛司法、嚴懲關說」之名義,對立法院長王金平展開密集的「政治鬥爭」,社會已多有議論。關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其所領導之特偵組就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所為各種處置的適法性,以及馬總統在此過程中有無違法濫用檢調系統的質疑,我們認為尚有詳細深究的必要。但是,在還沒有循適正之司法、監察或國會調查程序取得更為充分、確切的事證資料以前,我們暫時無法評論。然而,關於馬總統以其身兼國民黨黨主席之權勢,強力運作國民黨對王金平做出撤銷黨籍之嚴厲黨紀處分、試圖據以剝奪王金平之立法委員資格,進而改變立法院院長人選的作法,既有的公開事證資訊已足供我們做出共同確信的憲政法理判斷:馬總統此舉已經公然地逾越了權力分立體制應有的分際,危害了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基於以下理由,我們聯合提出這項嚴正的憲政批判﹕
一、總統的憲政身分同一性
首先,總統是一個憲法機關,其權力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規範的約束,當然也必須符合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在內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在民主社會中,總統個人可以兼具若干的其他政治身分,例如政黨的主席或者實質政治領袖。但是只要他還在任,他作為總統這個憲法機關擔當人的角色與身分就不會改變。在總統任期內,沒有前一秒鐘還是總統,後一秒就不是總統而只是單純政黨主席這種事。總統個人以其非總統身分所為之任何政治行為,均必須與總統的憲法機關角色及其憲法職權相容。換言之,總統以其他政治身分所為的政治行為,同樣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當然也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在憲政上不可以做的事情,不會因為總統個人換了一個身分(例如政黨主席),就變成是總統可以做的事情。若非如此,憲政秩序上對於總統權力所設的規範,將被總統個人以機巧的身分轉換而輕易規避。
二、國會自律原則與自律事項
我國大法官已經數度闡明,國會自律是構成權力分立秩序的憲法基礎原則之一。國會自律也根植於憲法的民主原則,為擔保代議民主政治之實踐與尊嚴所必要。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民主原則,國會倫理的形成與維持,特別是對於國會議員單純違反國會倫理規範之責任的追究與處罰,當然屬於國會自律事項,其他權力部門不得越殂代庖。特偵組既已表明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並無涉及刑事不法,而屬行政不法問題,則王金平是否因本案而不適任立法委員與國會議長,屬國會自律範疇,殆無疑義。不分區立法委員與區域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都是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的代議士。他們受有相同的國會倫理規範﹔對其所為之紀律調查與處罰,也應當適用相同的國會自律原則。
縱使政黨政治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憲法權力分立秩序,國會自律仍然是憲政民主國家無可退讓的基本原則。國會自律原則是否被遵守與維繫,是區辨一個國家是憲政民主國家抑或「黨國不分」的政黨集權國家的重要判準。依司法院第三三一號解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不分區立委在喪失黨籍之日起失去立委資格。此等制度安排是否合致於憲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實有重行檢討之空間,但是不論如何,對此等規範所為解釋與具體適用,不能無視於國會自律原則此項憲法規範要求。
三、總統不可以越權干涉國會自律事項
總統不可以介入國會自律事項、侵犯立法權的核心領域。總統不可以做的事情,總統就算身兼政黨主席,還是不可以做。即便不細究現行法下政黨對於不分區立法委員所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本身是否即有架空國會自律原則之虞,為了維持總統與國會的權力分際,擔任總統的個人就是不可以參與所屬政黨議處同黨不分區立委的黨紀程序,而必須有所迴避。換句話說,在總統與政黨主席的角色可能發生衝突的時候,憲法就要求身為總統的個人必須節制自己在憲法外所擁有的政治權力,不可以使總統這個憲法機關發生牴觸憲法的疑慮。憲法對於權力分立的要求,其價值排序遠高於政黨的黨紀維護。然而,馬英九總統非但沒有迴避立法院院長的黨紀案件,還數度召開記者會指摘王金平院長已不適任,必須去職,進而出席國民黨考紀會,要求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我們認為,王金平院長和柯建銘立委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於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請託、遊說,是否已經違反立法委員的行為倫理,應該接受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最嚴格的檢驗。但是馬英九總統的行為已經違背了憲法課予總統的忠誠義務,不當干預國會自律事項,以致跨越了民主國家的憲政權力分際。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的信念,我們提出學理意見如上,籲請公民社會成員共同正視台灣當前所遭遇的憲政挑戰,並要求國家各權力機關儘速依循合法合憲的方式,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共同連署人:
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王鵬翔(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王必芳(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佳範(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怡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仲嶙(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耀祥(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忠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源浩(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蘇慧婕(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