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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Goolge要求法院遏制濫用專利興訟
【經濟日報╱記者余曉惠╱即時報導】
2014.02.05 11:33 pm
蘋果公司與Google顯而已經疲於應付繁瑣的專利官司,並已經付出上億美元的訴訟費用,不約而同要求美國最高法院讓他們回擊。
兩家彼此競爭的科技巨擘,領導一個企業組成的團體,敦促法院將從打輸侵權官司的專利持有者手中索取律師費的過程,予以簡化。法官將在26日開庭的兩件官司,首度考慮有關專利官司訴訟費的條文。
研究機構PatentFreedom指出,這兩家公司過去五年各被控告超過190次,都是由營收主要來自專利授權和實施的「專利主張實體」發起。
加州專利律師莫羅說:「科技公司遭遇專利官司的猛烈攻擊。如果最高法院若做出有利他們的判決,提起瑣碎的官司比較不那麼有利可圖。」
白宮報告指出,2012年超過10萬家企業被一心想榨取版權收入的公司指控侵權。據美國政府責任辦公室(GAO),2007 年到2011年間的專利官司,19%由這些所謂的「專利蟑螂」發起。
但一些專利持有者認為,科技公司未免誇大其詞,大多數官司都合乎法律。
最高法院26日將辯論的其中一件官司是,Octane Fitness遭同為運動設備製造商的Icon Health & Fitness控告橢圓交叉訓練機的零件侵權,Octane勝訴後,希望索取多達180萬美元的費用。
Octane將挑戰2005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的判例,該法院認定若官司「毫無依據」且「出於惡意」,Octane就可獲得訴訟費。但Octane主張法院應在專利持有者「不合理的提起一個成功機率顯然很低的官司」時,就能獲得訴訟費。
聯邦巡迴法院這起判例已招致科技巨擘如臉書、思科(Cisco)、英特爾、威瑞森通訊、雅虎,以及蘋果和Google 的反彈。
搶劫著作權?桐花文學獎被批流氓文學獎
國內文學獎著作權歸屬比較表
〔記者謝文華、蘇孟娟、邱紹雯、孟慶慈/綜合報導〕化名「台客」的文字工作者爆料質疑,行政院客家委員會舉辦的「第二屆桐花文學獎」公然搶劫著作權,根本就是「流氓文學獎」!
本屆桐花文學獎,分散文、新詩、小說、小品文四類,首獎獎金從一萬至十五萬不等。徵件簡章明訂:「作者同意將得獎作品之全部著作財產權無條件授權予客委會擁有不限時間、次數及地域之利用權限,客委會並得再授權予第三人;作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且客委會不需再支付任何費用。」
著作權分為「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前者包括有體權利(如重製權)及無體權利(如公開上映、演出、播送、網路傳輸);後者則包含姓名表示權、公開發表權、同一性保持權(須按原文發表,不得扭曲或割裂以影響名譽)。
「台客」質疑,客委會要求擁有得獎作品的「全部著作財產權」,而且得「授權予第三人」,第三人可能是任何財團、出版社、電影或經紀公司等。若遇到像「父後七日」這種文學獎首獎作品,被「第三人」拍成電影,海撈一票,卻無需分給原作者一毛錢,「台客」痛批,客委會用納稅人的錢發給獎金,卻大開官商勾結的方便之門,毫不保障著作人的權利,簡直是流氓行徑!
律師林元祥亦表示,著作人格權屬於特別人格權,要求作者不主張著作人格權,形同要拋棄著作人格權,恐有違反著作權法之虞。著作人格權一旦拋棄,等於主辦單位出版時,是否掛作者姓名、斷章取義或扭曲內容,作者都無權過問。呼籲客委會刪除「得獎者保證不對客委會行使著作人格權」字句。
成大法律系教授許忠信則建議客委會在簡章上加註「授權的第三人不得作營業目的之使用」以解套。
客委會:明年訂周延辦法
客委會專門委員孫于卿強調,今年增訂「可授權第三人」,是因去年有國家圖書館想轉登,卻礙於簡章未標清楚授權範圍;另未來得獎作品集結成冊,會以政府出版品出版且標定價,因此未註明「非營利使用」;又考量到有客家社團會想轉載,而未限定授權第三人須為「公家機關」。由於今年簡章已公告,明年會訂出更周延的辦法。
台中市文化局、台灣文學館和台北市文化局股長邱稚亘表示,得獎作品的著作人格權永遠屬於作者,作品要做商業用途,原則上都需經作者同意。
電業法三讀 維生與輔具用電將可以從優計價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李昭安/台北報導】
2014.01.11 03:07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電業法修正案與「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前者將放寬補助身心障礙者維生與生活輔具用電的計價方式;後者可讓國防部軍備局所屬中山科學研究院轉型為行政法人,非軍職優秀人才也可擔任管理階層,有助留才。
民進黨立委管碧玲指出,電業法現行條文雖以供電成本的計價方式提供身障者優惠,但根據台電的資料,供電成本每度高達三點零四元,遠高於修法前社會司提供給身心障礙者的用電優惠二點一元;因此她提案修法,將身障家庭用電改為採用實用電度第一段最低單價或供電成本中最低價者。
身心障礙家庭因使用呼吸器、氧氣製造機、血氧監測儀等維生生活輔具器材,導致電量耗費量大,電費成一筆沈重負擔。管碧玲指出,如肌肉萎縮、魚鱗癬等患者的用電需求,政府應給予協助支持,但過去台電的供電成本卻高於政府補助的電價優惠,原本優惠美意反而對身障家庭不利。
供電成本會隨著採購起伏,若供電原料採購價格便宜,供電成本就可能比實用電度最低單價還要低,未來身障家庭可自行選擇最優惠的電價計費方式。
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部分,因涉及國防科技、武器裝備研發及生產銷售,朝野立委憂心,法人化後有國防機密管控問題,此案遲遲無法通過。
國防部軍備局長兼中科院院長金壽豐日前表示,中科院轉型行政法人後,智財權仍屬國防部擁有,授權中科院運用。中科院管理階層文職平均年齡逾六十歲,軍職人員大幅精簡,有博士學位且能承接所長職務不到卅人,有四百多位優秀人才無法擔任管理階層,透過法規鬆綁,希留用相關人才。
【2014/01/11 聯合報】 @ http://udn.com/
立院三讀 中科院轉行政法人
最新更新時間:10:34:49
(中央社記者王靖怡台北10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國家中山科學研究院設置條例,中科院轉為行政法人,組織、人事及預算運用更彈性,增國防科技能力。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為提升國防科技能力,建立自主國防工業,拓展國防及軍民通用技術,特設中科院。中科院從現行隸屬於國防部軍備局的二級單位,轉型為行政法人,組織、人事及預算運用能更有彈性,活化科技研發組織,增加自主性管理,提升營運績效及促進經濟發展,有效支援國軍建軍戰備任務。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國防部為監督機關,對中科院有核定10年期國防科技發展構想與5年期國防科技研究、應用及產製計畫;核定或備查規章、年度營運(業務)計畫與預算、年度執行成果及決算報告書;檢查財產、財務及國家機密保護狀況;營運績效評鑑等權限。
中科院業務範圍包括國防科技及主要武器裝備、軍民通用科技的研究發展、生產製造及銷售;國內外科技合作、資訊交流及推廣;國內外科技技術轉移、技術服務及產業服務;國防科技人才培育;重要國防軍事設施工程;配合國防部重大演訓及戰備急需事項等。
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院會也三讀通過,中科院執行業務有涉國家機密、軍事機密或國防祕密事項時,應由國防部比照軍備局及其所屬機關(構)相關規定予以機密核定與等級變更,並善盡監督中科院保護機密之責。
此外,院會通過附帶決議,建請國防部應在條例施行後,會同相關機關加強培育女性人才從事國防科技研發,提高從事國防科技研發女性比例,以期中科院未來符合行政法人法所定的董、監事任一性別不可少於1/3目標。1030110
專利法三讀修法 強化邊境保護制
【經濟日報╱記者孫偉倫╱即時報導】
2014.01.04 01:24 am
由於現行專利法未明文規定管制侵害專利物之進口,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修法通過,未來我國專利權人可申請海關扣押有侵權之虞的進口物,以強化專利邊境保護制度。
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新法可強化我國專利邊境保護措施,讓我國廠商在可與國外競爭業者抗衡,有機會取得專利權訴訟的平衡依據,而不易將其辛苦經營的成果拱手讓人,更避免國家長遠之經濟發展受到不公平之阻礙。
李貴敏指出,2011年台灣支付外國權利金總額高達57.9億美元(約新台幣1767億元),2012年也支付45.5億美元(約新台幣1365億元)。以2006年面板業被控壟斷為例,一個面板業、一個案件,台灣就送給美國商務部245億台幣「行政罰鍰」,而HTC更因在美、歐專利訴訟敗訴,痛失產品發佈及銷售先機,進而影響台灣GDP與股市之成長。
李貴敏說,以HTC為例,Apple於2010年向我國的智慧型手機大廠HTC提起專利訴訟。2011年12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依apple之請求,對HTC核發了「禁止進口令」,以致影響了多款HTC手機在美上市之時程,也連帶影響了我國去年度的經濟成長率。
李貴敏說,HTC並非唯一個案,自2010年以來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共受理了204案,其中台灣廠商為被告的個案就有65案,佔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案件量高達31.9%,亦即ITC有近三分之一的案子皆針對台灣廠商。
她表示,除了美國以外,台灣主要的競爭對手如日本、韓國甚至是中國大陸皆有類似的智財邊境保護措施規定,惟獨台灣之專利法尚無此制度。
她說,傳統的司法程序冗長耗時,在科技日新月異之時代,司法程序可能較產品市場週期更長,而ITC與傳統的法院有別,屬於行政救濟的ITC,在16個月內快速審理,並且在邊境海關成功阻擋侵權產品的輸入。
根據三讀修正通過的新增條文,專利權人對進口物有侵害專利權之虞者,可申請海關先查扣。申請時,應書面解釋侵害事實,並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的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規定,被查扣人得提供前項保證金2倍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若查扣物經法院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則應負擔查扣物貨物延滯費、倉租與裝卸貨等相關費用。
【2014/01/0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立院三讀 強化專利邊境保護
最新更新時間:17:37:23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3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進口物有侵害專利權之虞者,專利權人得申請海關先扣押,強化專利邊境保護。
提案修法的中國國民黨籍立法委員李貴敏表示,現在法令規範已是企業競爭、國家經濟發展利器。西方先進國家透過反傾銷、反壟斷及專利法等,積極保護國內企業,阻礙台灣企業產品進入,導致台灣經濟成果遭他國競爭廠商侵蝕,痛失發布先機,這次修法將可建立台灣專利邊境保護措施。
她說,2011年台灣支付外國權利金總額達57.9億美元(約新台幣1767億元),2012年支付45.5億美元(約新台幣1365億元)。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新增規定,專利權人對進口物有侵害專利權之虞者,可申請海關先查扣。申請時,應書面解釋侵害事實,並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進口物完稅價格的保證金或相當擔保。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被查扣人得提供前項保證金2倍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不過,查扣物經法院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應負擔查扣物貨物延滯費、倉租與裝卸貨等相關費用。
如果申請人在海關通知受理查扣隔天起12天內,沒就查扣物提起侵害專利權訴訟並通知海關,或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不屬侵害專利權者,海關應廢止查扣。
查扣物經法院確定判決沒侵害專利權,申請人應賠償被查扣人因查扣所受損害。
申請人勝訴或與被查扣人達成和解時,海關應依申請返還申請人保證金;查扣廢止或雙方和解時,海關應依申請返還被查扣人保證金。1030103
專利法三讀 有助台廠商與國際抗衡
時間:2014/1/3 撰稿‧編輯:蕭照平
雖然關稅法明定,侵害專利權等智慧財產權物品不得進口,但專利侵害產品進口,至今沒有任何邊境管制。為了強化專利的邊境保護,立法院會今天(3日)三讀通過「專利法修正」,新增進口物若有侵害專利權之虞者,專利權人得以申請海關先行扣押。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新法有助於台灣廠商與國際大廠在專利權上相互抗衡。
立法院3日三讀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新增訂進口物如果有侵害專利權之虞者,專利權人得以申請海關先行扣押,而被查扣人得提供保證金2倍的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
專利法修法的重點在於強化我國專利權的邊境保護,提案修法的國民黨立委李貴敏表示,透過這項修法有助於台灣廠商在專利權上與國際大廠相互抗衡。李貴敏說:『(原音)所謂邊境保護措施就是在海關侵權產品擋下來,這制度美國有、日本有、韓國有、連中國大陸都有,但台灣沒有。將來台灣廠商也可對外國侵權廠商(制衡),將來如果你踩到一個專利權,你就有平衡的依據。也就是說,如果你hTC踩到你Apple,如果你Apple踩到我hTC也是一樣,所以這是我們國內廠商在國際談判很重要的一個依據,至少跟他談合解的時候,你不會一面倒。』
三讀通過條文也明定,被查扣人得提供2倍的保證金或相當的擔保,請求海關廢止查扣,但查扣物經法院判決屬侵害專利權者,被查扣人就應負擔查扣物的貨物延滯、裝卸等費用。
女po盜版片連結 改判無罪 僅提供YouTube網址 不是上傳者
2013年12月26日
《人在囧途》電影由中國演員徐崢(左)、王寶強(右)擔綱演出。緯來電視台提供
【孫友廉╱新北報導】女子謝麗如去年七月在部落格,分享中國電影《人在囧途》盜版影片在YouTube上的超連結網址,遭取得授權的鴻聯國際公司控告,一審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謝女拘役二十天,全案上訴後,智財法院改認為謝女僅是提供連結,非公開傳輸,逆轉改判她無罪確定。
30多人挨告和解
謝女律師曾智群表示:「謝小姐認為未違法才堅持上訴,對判決結果感到欣慰。」另曾智群也說,南部也有小六生和謝女遇到同樣狀況,但已遭法院責付給家長。昨聯繫不上鴻聯公司,無法得知回應。
電影《人在囧途》是由中國演員徐崢、王寶強等人領銜主演,據了解,目前YouTube上仍有該電影的盜版影片未移除,先前已有三十多人和謝女一樣,因分享影片連結挨告,但多數人均選擇私下和解。此確定判決一出,應可使單純分享轉貼影片者,有極大脫困空間。
難認定是幫助犯
判決指出,去年七月八日謝麗如在個人部落格,分享電影《人在囧途》盜版影片在YouTube上的超連結網址,結果遭擁有該影片台灣版權的鴻聯公司提告侵權。台北地院原依《著作權法》公開傳輸而侵害他人著作權罪,判謝女拘役二十天。
但智財法院認為,謝女不是放影片的人也未公開傳輸影片,僅是單純提供網址,且真正置放影片的正犯不知身分,難以就此認定謝女是幫助犯,考量謝女無從得知影片屬盜版,因此改判謝女無罪確定。
分享YouTube人在囧途 逆轉無罪
〔記者王定傳/新北報導〕去年7月,謝姓女子將YouTube上的電影《人在囧途》連結網址,放在自己的部落格,電影代理商發現後控告侵權,一審法院判她拘役20日;智慧財產法院審理後逆轉,認定謝女因信賴網站影片合法而分享,無「明知」影片未經授權,還故意分享的犯罪動機,改判無罪定讞。
智財法院庭長李得灶表示,YouTube對有版權的影片,有檢舉下架制度,民眾因而相信網站影片未下架應屬合法,謝女也因信賴網站上影片有版權才分享,無「明知」還故意的犯罪行為。
李得灶提醒,民眾若將未經授權的影片上傳網路恐觸法。至於分享的民眾,個案情形不一,若是知道影片未經授權,還刻意分享才可能構成犯罪。
據查,代理商曾對許多網友主張侵權,大多數網友賠錢了事。謝女的委任律師曾智群昨說,網友中唯一堅持到底的應只有謝女,她因認為對方以此方式求償並不正確,盼法院判決還她公道。代理商鴻聯國際開發公司蔡姓法務說,法院已判決定讞,公司沒有意見,不會再追究謝女責任。
一審法院依違反著作權法判謝女拘役20日。謝女上訴主張:「因信賴YouTube網站影片有版權才分享,並無提供下載,不知這樣違法!」合議庭認為,謝女僅在部落格提供連結網址分享,與著作權法規定的「公開傳輸」要件不符,且謝女無法知悉影片未經授權,因信賴網站才分享,判決無罪。
法源法律網-判解新訊 -將他人網站網址轉貼於網頁上,使其他人得透過連結進入,此非直接公開著作內容,故與公開傳輸要件不符(2013-12-25)
要 旨:
按著作權法第 92 條規定之擅自以公開傳輸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應基於行為人之故意,即對不法行為有相當認識,並對此有實現之決意,故應同時具有認知及決意要素,自可認有犯罪之故意。所稱「公開傳輸」,係指以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向公眾傳達影像或聲音等著作內容,另使公眾得選定時間、地點接收者,亦屬之。如僅將他人網站網址轉貼於網頁上,使其他人得透過網址連結進入,並非直接公開提供著作內容,自與公開傳輸要件不符。(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整理)
智財局:范可欽沒有侵權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26 03:10 am
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周邊商品授權引發爭議。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昨天在立法院經濟委員會答詢時表示,小鴨造型的商品本身創作性低,幫小鴨改造型,並不會有侵害「大鴨」商標權的問題;具體上范可欽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本案爭議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執行問題。
王美花表示,鴨子是自然界的東西,如果設計出不同鴨子造型,是可以分別取得商標權;霍夫曼的作品,是將黃色小鴨放大,放在港口或水塘浮在水面,這樣的「大鴨」是創作的一種,創作即有著作權,且著作權不需註冊,只要創作就擁有著作權。
王美花指出,根據智財局了解,霍夫曼與主辦單位有以契約約定展覽方式,問題是展場內竟販售「歡樂鴨」、「招財鴨」等非霍夫曼授權的衍生商品,與霍夫曼授權的縮小版小鴨商品混在一起賣,讓人誤以為這一樣是霍夫曼授權,讓霍夫曼感到不滿,這是違背契約問題。
王美花指出,歡樂鴨、招財鴨等商品可以在策展區外販售,但不能打著霍夫曼的名號,這樣霍夫曼也無權可管。
【2013/12/26 聯合報】 @ http://udn.com/
范可欽你錯了(江雅綺)
2013年12月24日
筆者不久前才在一場「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談及黃色小鴨的智財權與文創議題,與會者均對黃色小鴨來台的首場成功展出,表達肯定。因此近來看到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後,創作者霍夫曼與基隆市府、策展團隊發生的衝突,讓本來是一件喚回純真與單純的公共藝術,卻淪為侵權之爭,令人感到遺憾。
就智財法律面來說,黃色小鴨的造型,由於著作權的概念與表達合併原則,不能讓創作者壟斷大自然中的小鴨造型,霍夫曼並不能就小鴨主張獨家著作權;此外,霍夫曼在台灣也沒有就黃色小鴨申請商標註冊,因此,基隆策展團隊製造、販售相關的小鴨商品,確實如原策展人范可欽所言,並沒有侵權問題。
藝術淪商業馬戲團
但是,趁著黃色小鴨風潮,製造、販賣小鴨的周邊商品,雖然沒有侵權問題,但打著霍夫曼的名號,主張得到本人獨家授權,這就有侵權問題。打個比方說,沒有獲得蔡依林的同意,卻主張蔡依林就是商品代言人,不但侵害本人權益、也混淆消費者的認知,造成市場不正常競爭。此外,基隆策展團隊未經霍夫曼同意,就把小鴨拱上轉盤、並讓它呱呱叫,雖然也可謂有創意,只可惜創意都表現在別人的作品上,且未獲得作者同意、扭曲作者原意,這就侵害作者的人格權。
針對霍夫曼不滿黃色小鴨游到基隆、卻成為「商業馬戲團」的丑角,被撤換的策展人范可欽,日前表示霍夫曼收了千萬權利金,暗示霍夫曼自己就在從事商業行為。但是,商業行為也有許多不同的表達形式,如果說,霍夫曼的小鴨賣的是「純真、愛與和平」,自然不會同意別人用他的小鴨賣「馬戲團、歡樂與招財」,這當然也讓作者覺得受到侵犯。
黃色小鴨遊台灣,目前最成功的例子,就是筆者在「創新創業平台論壇」中所聽到的,高市府結合民間捐資與公共行政的資源,做好周邊交通與觀光的規劃,自然吸引民眾參觀。參觀人潮一多,就帶動在地的旅館、觀光、文創……產業的發展、捐資的企業也得到超乎預期的廣告效果,民眾也得到愉快的親親小鴨體驗,得到政府、企業、人民三贏的成果。
基隆市府的策展單位卻操之過急,一方面自己想做周邊商品、搭著霍夫曼的名氣銷售,於法或許未有不合,但是讓人覺得趁機佔了霍夫曼的便宜;另方面,官方自己做了系列的周邊商品打算大賺一筆,也削弱了周遭民眾商家的獲利機會。
總結來說,市府應該扮演好公共行政的角色,做好讓人民享受公共藝術的各項設施,倘若急於爭利、佔人便宜,霍夫曼會生氣,民眾也會生氣的。
台北科技大學智財研究所助理教授
智財局:小黃鴨應不侵犯著作權
最新更新時間:12:12:45
(中央社記者曾盈瑜台北25日電)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今天說,荷蘭藝術家霍夫曼擁有巨大黃色小鴨著作權,但小的鴨創作性較低,應不致侵犯其著作權。
荷蘭概念藝術家霍夫曼(Florentijn Hofman)創作的「黃色小鴨」21日起在基隆展出。但因為相關商品授權發生爭議,霍夫曼缺席開幕儀式,主辦單位並寄存證信函給前總策劃范可欽。范可欽昨天表示,現場攤位停售「歡樂鴨」、「招財鴨」兩種商品。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長王美花上午到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朝野立委質詢時都問及基隆黃色小鴨爭議問題。
王美花答詢表示,把一般人所熟知的小鴨放大、放在港口,這樣的概念比較像是創作,因此霍夫曼擁有該「黃色小鴨」著作權。著作權在全世界都不用申請,如果有糾紛,由法院認定。
王美花表示,小鴨的造型本身創作性比較低,尚達不到著作的概念。因此幫小鴨改造形如戴帽子、圍圍巾,應該也不會侵犯到大的「黃色小鴨」著作權。
但王美花說,本案的爭議是沒有好好按照契約,在同一個地方既賣官方商品、又賣非官方商品。不過,如果是在展區外販售,霍夫曼就不會去管展區外的問題。而小鴨公車、小鴨悠遊卡,如果沒有打著霍夫曼的名號,就跟霍夫曼的概念有所區別。1021225
智財局:基隆黃色小鴨爭議 沒著作權問題
【經濟日報╱記者葉小慧╱即時報導】
2013.12.25 12:04 pm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局長王美花今天表示,基隆黃色小鴨沒有著作權或商標侵權問題,而是策展單位和霍夫曼的契約問題。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審查專利法增修條文暨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立法委員紛紛針對基隆黃色小鴨爭議質詢王美花。王美花指出,霍夫曼的作品是「大鴨」,今天問題是展場的招財鴨等非霍夫曼衍生商品,和霍夫曼授權的版本一起賣,這是契約問題。
王美花表示,著作權不用申請,而鴨是自然界的東西,跟自然界很像的作品沒有著作權保護,招財鴨等商品和霍夫曼的小鴨商品造型不同,不過都打著在展區販售,和霍夫曼約束的展覽內容不同。
著作權引爭議 小鴨智慧卡將下架 【2013/12/22 13:33】
〔本報訊〕台灣智慧卡公司表示,有鑑於所推出的的黃色小鴨電子票證引起不少爭議,已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而未來只要黃色小鴨原創者霍夫曼、基隆市或范可欽釐清相關著作權後,願捐贈已製作的黃色小鴨智慧卡,提供基隆市作公益之用。
台灣智慧卡公司律師張承中表示,智慧卡公司與台鐵、國光客運相同,都是黃色小鴨來台巡展的下游合作廠商,秉持著推廣黃色小鴨的快樂裡念;沒想到如今卻爆發著作權方面的問題,智慧卡公司對此也感到相當的遺憾。
張承中指出,智慧卡公司絕對沒有侵、盜圖的意圖權,是取得了范可欽的授權之後才製作黃色小鴨智慧卡;但智慧卡公司承認,沒有釐清商標權及著作權到底是誰的,是公司的疏忽。
智慧卡公司說,已先行將黃色小鴨智慧卡下架,待釐清著作權問題後,會將所有的智慧卡捐給基隆市充作公益之用。
黃色小鴨版權爭議 觀看藝術的新課題
基隆的黃小鴨卻因策展問題引發口水戰。(資料照)
黃色小鴨在高雄展出獲得民眾高評價。(資料照)
記者凌美雪/特稿
當范可欽理直氣壯地宣稱「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身為台灣人頓時感到洩氣與不可思議!因為這不是一個無關緊要的人在網路上隨便抒發己志,而是「霍夫曼的小鴨」遊基隆的「總策畫」范可欽在對霍夫曼嗆聲,一邊嗆聲一邊還批評霍夫曼拿如何高額的權利金,因此無權批評主辦單位商業化等等。
於是,一個恐怖的想像開始蔓延,想像有一天台灣另一個知名的策展人策畫藝術家傑夫.孔斯的個展,並藉其作品〈懸掛的心〉,製造了各式各樣不同懸掛緞帶造型的「心」,在台灣註冊並於展場以「獨家授權」之名販售,大家都以為是傑夫.孔斯授權的商品,紛紛花高價去買,搞半天才發現原來授權的不是傑夫.孔斯,策展人說,以「心」為造型的藝術商品古今中外都有,「我們另外設計註冊的,不需要傑夫.孔斯授權。」然後,找來律師幫腔說,「這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過一段時間,同樣的情況發生在戴米.赫思特的〈鑽石骷髏〉雕塑,又有策展人搞了「獨家授權」的〈水晶骷髏〉雕塑文創商品,或是不滿意〈鑽石骷髏〉看起來雖燦爛但有點恐怖,自作主張給骷髏戴了墨鏡....等。於是,台灣變成一個有各式各樣源於國際藝術家名作發想的「獨家授權文創商品大國」!
也就是說,如果屬於霍夫曼所創作的大「黃小鴨」,不能獲得被尊重的著作權利,那麼,有鋪天蓋地的〈懸掛的心〉與〈鑽石骷髏〉衍生山寨品,也都可以合理化了。
很多人認為「黃色小鴨」不是霍夫曼的原創,也不能算藝術,同時,也有不少學法律的人以「黃色小鴨」的造型來討論「智慧權」或「人格權」等版權的問題,因此,當范可欽說「黃色小鴨」版權是屬於全人類時,一時之間還真是認同了。但其中有個值得注意的部分是,稍微懂得現當代藝術史的人都知道,在過去一百多年來,「視覺藝術」的範圍早就超越「觀看」的部分,更重要的還有「創作理念」,藝術家設法用看得到的東西來實踐自己的藝術論述,最常見也最容易與一般人有互動的就是裝置藝術,也就是在一定的空間場域裡設置藝術作品,這個作品不一定是純欣賞的美的東西,而且也有可能是大家都很熟悉的尋常事物,但它可能會因為不同的時間、不同的人事物而產生不同的價值判斷。
誠如最近時常被拿來與「小鴨」一起討論的〈泉〉,也就是杜象創作於上一個世紀初的「小便池」,不過就是一個「馬桶」,卻被藝術家拿來當作充滿「反諷」性質的作品,「馬桶」在日常生活裡最尋常不過了,有人質疑「這是藝術嗎?」卻也有人大讚「諷刺」得恰到好處,看的人可能感覺到當時的社會現況確實「臭不可聞」,或有更多其他的想像。無論如何,走過一百年,現在到巴黎龐畢度,還是有很多人想看一看〈泉〉,因為它成為一件劃時代的藝術作品。
引用一段村上隆說過的話,「為什麼杜象在馬桶上簽名就會變成作品?現成的馬桶形狀都一樣,從中產生的價值是什麼?就是觀念或概念。這才是價值的根源、品牌的本質,也是藝術作品能夠受到肯定的理由。」這也就是為什麼世界各地要花錢去邀請霍夫曼的大「黃小鴨」來「到此一遊」,因為霍夫曼訴求的理念被認同成為一個藝術品牌,這個品牌也產生了「價值」。
無論是智財權、著作人格權或一般版權,在各個不同的專業領域,應該要有不同的認定標準,關於黃色小鴨,隨便找個律師開口都不能代表「法界」,因為所有的標準都還在辯證與進步當中,但不代表沒有基本的是非基礎,如果范可欽與霍夫曼各自堅持,那麼,透過法律途徑好好探討一番,也不是一件壞事,只是,千萬不要碰到完全不了解藝術發展脈絡的恐龍法官才好!
名稱太像「施華洛世奇」 婚攝公司判改名
【聯合報╱記者藍凱誠/台北報導】
2013.12.21 02:52 am
知名的水晶飾品、珠寶「施華洛世奇」公司,認為桃園縣「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名稱太相似,消費者容易誤以為是相關企業,提告要求對方改名;最高法院認為確實會造成混淆,昨天判決婚紗公司須改名定讞。
「施華洛世奇」公司提告指出,「施華洛世奇」是經營水晶飾品、珠寶的知名公司,1987年就以天鵝圖樣、「SWAROVSKI」註冊商標,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0年11月間列入著名商標。
桃園市「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2004年10月以天鵝頭圖樣當商標,還在網路上以「www.swarow.com.tw」註冊為官網網域名稱,容易讓消費者誤以為該公司相關企業,要求對方改名。
「施華洛」婚紗攝影公司辯稱,商品與水晶飾品、珠寶業務完全不同,且「施華洛」婚紗公司用心經營多年,建立品牌形象,絕無「搭便車」心態,且「施華洛世奇」公司並未涉足婚紗攝影業務,消費者不會混淆。
智慧財產法院認為,婚紗攝影常需搭配水晶、珠寶商品,雙方關聯性很高,且「施華洛世奇」或「施華洛」都沒有特殊意義,婚紗公司無法清楚說明取名「施華洛」原因,必須改名。
【2013/12/21 聯合報】@ http://ud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