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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從「香奈爾」商標談起…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 上午8:12 0 意見

生活法務通/從「香奈爾」商標談起…

【經濟日報╱記者 孫偉倫】
2014.12.08 02:24 am

有一家當舖使用「香奈爾」作為商號,經營典當質借業務,且從事精品珠寶的買賣,被「正牌」的瑞士香奈兒公司以違反商標法提起訴訟,最後香奈爾當舖被判敗訴,須賠償香奈兒公司損失。

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誤認,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若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視為侵害商標權。

另一種情況是,依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雖未在此類別中登記,但特定商標如具有國際知名度時,若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擅自使用,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可能減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也會構成侵害。

立法委員李貴敏李貴敏說,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聯想,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李貴敏表示,商標是以類別區分。除了著名商標外,一般商標在沒有登記的業別就不能主張商標權。譬如:登記在服飾、鞋類、皮件、化妝品與香水之商標只可以在該類別主張商標專用權,而在其他類別就不具備專用性,他人如在該未登記的類別(例如:交通運輸、空運)使用就不構成侵害。只是不可以使用「著名」商標或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商號、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的名稱。至於「香奈爾當舖」案,法院認為構成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商號名稱有減損香奈兒商標的信譽之虞。在國人觀念中,屬於為信用欠佳或急需用錢者提供快速質借服務,與香奈兒商標所標榜之形象大相逕庭。

法院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雖經營精品、珠寶與流當品的買賣,不論使用「香奈兒」、「香奈爾」與「chanel」,都不會造成消費者或社會大眾有混淆或誤認之虞,但若不制止,會使消費者或社會大眾誤以為均可使用,進而導致商標的識別性減弱。

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將香奈兒商標用於形象有相當反差的典當營業,並透過招牌、名片、網路及報紙廣告等行銷方式,使接觸相關媒介的消費者及社會大眾將之與當鋪、典當業產生聯想,造成香奈兒的商標形象受到減損,香奈兒因而有理由主張,香奈爾當舖違反商標法第70條。

另外,判決也認為當鋪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李貴敏說,違反商標法規定,且是故意侵害他人權益者,須負起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在不超過損害三倍的範圍內,請求賠償。

【2014/12/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中時:壟斷光碟機爭訟 公平會吞敗訴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 上午8:24 0 意見

壟斷光碟機爭訟 公平會吞敗訴

2014年11月14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韓商東芝三星違反公平法規定遭裁罰,法院判決行政處分應撤銷。圖為其他品牌NB及光碟機。圖/本報資料照片
韓商Toshiba Samsung爭訟事件公平會敗訴理由

公平會針對韓商Toshiba Samsung(東芝三星)資料儲存公司,涉及與韓商日立樂金等3家公司,就戴爾(Dell)與惠普(HP)公司採購光碟機案進行圍標,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對韓商Toshiba Samsung處分2,500萬元事件爭訟,法院日前判決,公平會敗訴,應撤銷對該公司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平會以戴爾與惠普在我國個人電腦市場的市占率,計算韓商Toshiba Samsung公司,就光碟機採購案從事的聯合行為,影響我國光碟機市場供需功能,其計算基礎與舉證錯誤。

判決指出,韓商Toshiba Samsung就戴爾公司光碟機採購案所協議的聯合行為,即使有此事,但公平會依法處分的時效,已在2009年6月底結束,但公平會卻在2012年9月19日才開單裁罰,已超過行政罰法規定的3年裁處權期限。

此件行政官司,源自於公平會認為,韓商Toshiba Samsung,與韓商日立樂金、飛利浦建興數位(PLDS)及日本索尼光領(Sony Optiarc)等,在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間,共同就戴爾與惠普的光碟機採購案圍標,並交換價格等競爭敏感性資訊。

公平會因此認定,韓商Toshiba Samsung等公司的行為,足以影響我國光碟機市場的供需功能,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函令韓商Toshiba Samsung應自公平會的行政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裁處該公司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

不過,公平會的作為,法院認定是已逾行政裁罰時效。

法院另指出,在2006年9月至2009年2月間,全球光碟機銷售市場的競爭事業,不是只有韓商Toshiba Samsung等4家公司,還有Panasonic及Pioneer等公司,而該2公司也曾參與戴爾與惠普在該段期間舉辦的部分光碟機採購案。

可是,公平會對於Panasonic、Pioneer等公司,在戴爾與惠普光碟機採購案中有無得標?若有,他們獲分配的銷售數量為若干?公平會並未加以調查。可見公平會的舉證不足,法院難以採納如此的認定是合法有據的。本件公平會仍可上訴。





 

自由:中油台塑同價 公平會調查變護航

2014年1月30日 星期四 @ 晚上7:19 0 意見

中油台塑同價 公平會調查變護航

改查「獨占定價」 又不處分

〔記者廖千瑩/台北報導〕公平會去年重啟調查中油、台塑化同漲油價案,改從獨占不當定價去查,近期結果悄悄出爐,公平會認定中油、台塑化確為獨占事業,但因有浮動油價機制,且從兩油商的定價也看不出來有追求違法的獨占利益,因此不予處分。

羅列三大理由 替兩油商開脫

立委與學者都痛批,馬政府啟動油電雙漲,薪資卻凍漲,近幾年來升斗小民叫苦連天,但公平會卻以不合理理由,幫業者說話,是在「騙三歲小孩」嗎?

中油、台塑化屢次同幅且幾近同時調漲油價,公平會前年先是以聯合行為進行調查,卻卡在浮動油價機制難以裁罰;去年在立委的要求下,改從獨占不當定價重新調查。近期調查報告出爐,一共羅列三大理由來替兩油商佐證並未構成獨占不當定價的違反。公平會認定,若要構成獨占不當定價,應是獨占廠商為了追求獨占利益,利用市場優勢地位,對商品訂定不合理價格。而中油依浮動油價調價,受主管機關監控,就算台塑化跟價,與追求違法獨占利益情況有別。

另兩油商民國一百年起連兩年國內銷售汽柴油產品的利潤率皆為負值,從其汽柴油價格定價,很難認定有追求違法的獨占利益。

公平會在報告最後更引述國外例子,來合理化台塑化的「搭便車」行為;公平會認為,跟漲行為在美加紐澳及歐盟等油品寡占市場都看得到,中油及台塑化非特例,也非屬獨占事業濫用市場地位的行為。

學者:成本不同 價格怎一樣

輔仁大學副校長陳榮隆批評,「三歲小孩沒學過代數也知道」,台塑化成本數值都跟中油不同,即使帶入公式,結果怎會一樣?且台塑化宣稱其銷售汽柴油價格是參考原油價格、船運費用及新台幣匯率等因素決定,若依此算,怎麼可能價格一樣?

立委:台塑化跟價 大賺其錢

他強調,美加歐盟雖是油品寡占市場,但油商都有很多家,不是只有兩家,根本不能拿來相比。

台聯立委許忠信也批評,中油經營績效不彰,高油價惡果由全民買單,台塑化卻跟價大賺其錢,公平會認定兩大油商無獨占不當定價,怎有辦法說服老百姓接受。



 

中央社:立院三讀 多層次傳銷專法規範 / 傳銷保護機構 拚年內成立 / 聯合: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猶豫期延長至30天 / 傳銷保護機構 力拚年底成立 / 中時:立院三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老鼠會罰金最高上億 / 蘋果:杜絕傳銷亂象 公平會新法刑期最高7年

2014年1月16日 星期四 @ 凌晨4:25 0 意見

傳銷保護機構 力拚年底成立

【聯合晚報╱記者盧沛樺╱即時報導】
2014.01.16 12:27 pm

周一深夜11點立法院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由行政命令升格成專法,歷時整整三年。新法最大特色,即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明文保護全台200多萬名傳銷商(俗稱下線)。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保護機構將力拚年底上路。

公平會擬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為全世界創舉。主要是保障傳銷商的權益,功能有三:第一、擔任仲裁者,調處傳銷事業及傳銷商的民事爭議;第二、若民事官司非打不可的時候,由保護機構出面處理必要措施;第三、若傳銷商因糾紛以致於無力償債,保護機構可提供暫時周轉。

據公平會最新統計,民國101年底,合法報備傳銷事業共363家。孫立群表示,未來上述業者都須捐助一定財產,做為保護機構的營運基金。此外,傳銷商也要定期繳納年費,費用推估在數十元到數百元之間。「這有點像保險,要保障權益,就要付一些代價,若傳銷商不參加,就不能享受服務。」孫立群說。

據悉,未來該機構將由公平會、業者、第三方如法律人士共同營運。中華民國直銷協會祕書長范運璿則指出,常見非法吸金情形,多是邊緣、中小型未經報備的違法業者,保護機構上路,如何確保遭變質老鼠會吸金的受害者,才是一大挑戰。

對此,孫立群表示,公平會只約束正當經營的傳銷事業,保護機構的服務對象也是合法報備的會員。換言之,若民眾不幸受騙,只能循一般司法途徑。

其他修法內容包括:延長退出退貨的猶豫期,由14天延長至30天,另提高非法吸金犯罪者的刑度,最高可判7年徒刑,遏止變質多層次傳銷。

據公平會統計,民國101年底參加人物計276.3萬人,較100年增40.9萬人,平均買百人當中,就有11.85人參加多層次傳銷。

【2014/01/1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傳銷保護機構 拚年內成立

最新更新時間:13:16:16

(中央社記者黃巧雯台北16日電)立法院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今天表示,這次立法重點為提高刑責、強化退出退貨規範,最快將在今年內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處理傳銷糾紛。

傳銷事業糾紛不斷,為完備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制,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咨請總統公布後施行,未來將有助於健全多層次傳銷交易秩序。

為強化多層次傳銷管理,這次立法提升「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的法律位階,從原先的「辦法」提升為「法」。

孫立群表示,這次修法重點包括提高變質傳銷行為的刑責、強化退出退貨相關規範、傳銷事業應善盡告知義務及財務資訊揭露、延續公平會行政管理措施提升裁處效能、設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等。

針對變質傳銷行為,孫立群指出,考量影響人數及範圍廣大,因此參考銀行法相關規定,將刑責從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

此外,還強化退出退貨相關規範,賦予傳銷商在訂約後一定「猶豫期間」內有單方解除或終止契約權,從現行14日延長為30日,且即使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也可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孫立群指出,鑑於現行傳銷事業與傳銷商若發生糾紛,採訴訟方式解決,一旦官司拖延過久,恐影響傳銷商生計,未來透過成立保護機構擔任仲裁角色的方式,調解雙方糾紛,且即使雙方最終走上訴訟,保護機構也可提供傳銷商協助甚至代償。

至於社會頻傳的老鼠會吸金案件,他強調,非法的傳銷事業並不在保護機構保護範圍內,權益受侵害的民眾仍得循民事、刑事訴訟。

孫立群表示,未來多層次傳銷管理法上路後,將由國內傳銷業者依營收比例捐助成立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後續則由傳銷商採自願式繳交數十元至上百元不等的會費,維持機構運作。

孫立群表示,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預計在法案施行後 1年後開始運作,力拚今年內設立。

根據公平會統計,截至101年底,向公平會登記的國內傳銷事業共363家,會員人數達276萬人(扣除重複參加者)。1030116

立院三讀 多層次傳銷專法規範

最新更新時間:23:04:41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1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傳銷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違法處7年以下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罰金。

行政院提出的立法說明指出,現行多層次傳銷管理由公平交易法與其授權訂定的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規範,但市場競爭和傳銷行為管制性質不同,且不法的變質多層次傳銷往往造成嚴重社會問題,有必要另立專法加強管理。

三讀通過條文明定,多層次傳銷指透過傳銷商介紹他人參加,建立多層級組織以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的行銷方式;多層次傳銷事業在傳銷商參加傳銷計畫或組織前,應告知傳銷事業資本額、營業額、傳銷制度等,不得隱瞞、虛偽不實。

傳銷收入部分,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使傳銷商收入來源,以合理市價推廣、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得以介紹他人參加為主要收入來源,違反相關規定可處行為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增訂,主管機關應指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辦理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與傳銷商權益保障及爭議處理業務。保護機構得向多層次傳銷事業及傳銷商收取保護基金及年費。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傳銷商得自訂約日起算30日內,以書面通知多層次傳銷事業解除或終止契約;多層次傳銷事業應於契約解除或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傳銷商退貨申請,受領傳銷商送回商品,並返還傳銷商購買退貨商品所付價金及其他給付多層次傳銷事業款項。

若訂約日超過30日,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並要求退貨,但持有商品自可提領日起算超過6個月者,不得要求退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在契約終止生效後30日內,接受退貨,並以原購價格90%買回傳銷商持有商品。

三讀通過條文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或傳銷商以廣告或其他方式招募傳銷商時,應表明是從事多層次傳銷行為,且不得以招募員工或假借其他名義方式進行;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招募無行為能力人為傳銷商。1030114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猶豫期延長至30天

【聯合報╱記者陳景淵╱即時報導】
2014.01.16 02:18 pm

未來民眾購買直銷、傳銷等商品,可望獲更多保障,因立法院已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指出,未來多層次傳銷將有明確法源規範,並預估今年將成立多層次保護機構,用來處理傳銷糾紛。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通過後,相關罰責更重,由現行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新台幣1億元以下罰金,提高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以有效打擊犯罪。

同時,為使傳銷商於訂約後能有重新檢討並再確認要不要參加的機會,過去所賦予的「猶豫期間」,即單方可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權,將現行公平交易法第23條之1所定14日延長為30日,縱猶豫期間經過後,傳銷商仍得隨時以書面終止契約。

【2014/01/16 聯合報】@ http://udn.com/

立院三讀多層次傳銷管理法 老鼠會罰金最高上億

中廣 何庭歡 2014年01月15日 06:25

為了管理像「老鼠會」這樣的多層次傳銷亂象,立法院今天(14號)院會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過去「管理辦法」提升到「專法」位階,規定傳銷事業的收入來源應該以銷售商品或服務為主,不能以人拉人為主要收入來源,否則將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

三讀通過條文中還規定,傳銷商能隨時以書面解除契約,退出傳銷組織,六個月內都可以要求退貨。而為了讓受害者有求償管道,法案也規定,主管機關公平會應指定經報備的「多層次傳銷」事業,捐助一定財產設立「保護機構」,處理相關爭議並保障傳銷商權益,協助受害人求償。

杜絕傳銷亂象 公平會新法刑期最高7年

2014年01月16日10:07

【蔡孟修╱台北報導】傳銷事業糾紛層出不窮,立法院14日三讀通過《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原先用以約束的行政命令,提升至法律層次,並預計1周內由總統公布後,新法正式上路。這次新增的條文內容除了將原先刑期由3年提高至7年外,最高可併科罰金1億元,並由主管單位設立「保護機構」處理傳銷事業相關糾紛。

公平會表示,台灣從事傳銷事業人口達200多萬人,接近總人口數10%,因此有立法必要。這次《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將刑度提高主要是參照《銀行法》修訂,主要是為防止傳銷事業非法吸金。這次增訂新法後,未來公平會將有《多層次傳銷管理法》及《公平交易法》並行。



 

自由:三大鮮乳廠涉聯漲挨罰 抗罰敗訴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 晚上9:05 0 意見

三大鮮乳廠涉聯漲挨罰 抗罰敗訴

味全、統一與光泉三家市占率逾8成的鮮乳業者,被公平交易委員會認定聯合漲價,共罰三千萬元,三大業者因此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三業者敗訴。(資料照,記者朱沛雄攝)
〔記者楊國文、楊雅民、李靚慧/綜合報導〕味全、統一與光泉三家市占率逾八成的鮮乳業者,被公平交易委員會查出自一百年十月起共同調高鮮乳售價,一公升裝均調漲六元、兩公升裝調漲十一或十二元,認定係聯合漲價,依公平交易法重罰味全一千兩百萬元、統一一千萬元、光泉八百萬元,三大業者因此提出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判三業者敗訴,可上訴。

法院認定一致性調價 業者仍可上訴

這項鮮乳業者調漲挨罰的判決,和去年十二月間統一、全家、萊爾富、OK等四大超商調漲每杯咖啡五元,卻獲判免罰兩千萬元的結果,大相逕庭。當時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判決認定,咖啡市場競爭激烈,有一家廠商調漲,其他業者容易出現「價格跟隨行為」,判決罰鍰撤銷。

公平會調查認為,國內鮮乳市場三大業者味全、統一、光泉公司,從同年十月一日、四日和十一日調漲鮮乳價格,是「有意識地錯開調漲時間點」,但足以影響國內鮮乳市場供需功能,涉及聯合調漲行為。

九十九年鮮乳市場統計,味全市占率三成七、統一兩成九、光泉一成七,經計算各自事業規模、對交易秩序危害程度等因素,依序裁罰一千兩百萬、一千萬及八百萬元罰鍰。三業者不服,打行政訴訟,表示漲價是因應成本增加等因素,味全更主張該公司率先調漲,其他業者跟進,主張「味全是價格跟隨的被害人」。

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味全等三業者的下游通路商證稱,三大業者的業務彼此熟識,有意錯開調漲時間點,此外,三業者成本不同,卻出現一致性調價行為,昨判三業者敗訴。味全、統一、光泉三大乳品廠表示,將等收到法院正式判決書,再研究是否提出上訴。

四超商咖啡涉聯漲免罰 公平會將上訴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表示,此判決對公平會是很大的鼓舞。至於四大連鎖超商加乳現煮咖啡聯合漲價案,遭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敗訴,孫立群表示,絕對會上訴。



 

公平交易委員會: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罰2,000萬元 / 中時:全球首宗! 蘋果限制電信業者綁約價 公平會開罰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 晚上9:04 0 意見

iPhone綁約 罰2千萬

台灣市場 就怕蘋果不玩了 全球第1槍 iPhone恐漲價缺貨

2013年12月26日

蘋果限制三大電信業者iPhone綁約資費,昨遭公平會開罰。設計畫面

【綜合報導】國內電信業者銷售美商蘋果公司iPhone手機,其綁約資費方案卻須經蘋果核准,公平交易委員會昨斬斷綁約鎖鍊,以蘋果限制轉售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決議重罰蘋果在台負責銷售手機的子公司、蘋果亞洲公司兩千萬元。這是全球開罰蘋果限制電信業者轉售iPhone價格首例。

公平會對蘋果開罰,據《蘋果》昨民調顯示,高達六成二受訪者支持這項作為;專家則認為此舉恐致綁約iPhone缺貨,空機較易取得,嚴重恐致蘋果退出台灣市場;業界分析,現因蘋果策略操控售價,電信業者無利可圖,但此後蘋果手機恐漲價,建議想搭資費方案者應提早申辦。

公平會指,近日將對蘋果亞洲公司寄出處分書,其收到次日起須停止違法行為;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三大電信業屆時有權更改現行iPhone資費方案,未來新款iPhone不需再經蘋果同意。

有業界人士研判,蘋果未來可能出較多貨給賣空機的授權經銷商。圖為民眾排隊買iPhone 5s。資料照片

經銷售價須蘋果核准

立委高志鵬、徐耀昌及楊瓊瓔等四月向公平會檢舉,質疑電信業者iPhone資費方案雷同,恐違反《公平法》,公平會隨即立案調查。

公平會副主委、發言人孫立群昨說,調查蘋果亞洲與電信業者簽的iPhone 4、iPhone 4s、iPhone 5合約,業者須將手機資費方案、綁約價格提供給蘋果,於上市前獲審核確認;從雙方往來電郵也發現,蘋果要求電信業者調整綁約價格、手機補助金額、新舊款價差等,連廣告內容都要經蘋果審核。

由於電信業者是以買斷手機的經銷方式購入iPhone,而非代銷,電信業者擁有手機產權、得以決定如何處置,公平會認定蘋果已明顯違反《公平法》第十八條,有限制轉售價格的違法行為,決議開罰兩千萬元。

孫立群指,三大電信業者銷售的iPhone市佔率達九成、多是綁約資費方案,空機銷售佔一成;威寶電信因市佔率小、販售iPhone不久,亞太電信則未賣iPhone,故此次只調查三大電信業者。國內智慧型手機市佔率冠軍是三星,其次hTC(宏達電),蘋果居第三。公平會說,目前未發現三星與hTC有類似行為;因立委只檢舉蘋果手機,這次只調查手機,不涉及iPad等產品。

《公平法》第十八條最高可罰兩千五百萬元,這次罰兩千萬元;這是國內首度裁罰限制電信業者轉售行為,且為國內限制轉售價格案最高罰款。孫立群說,蘋果須於接到處分書次日起停止違法行為,否則可再罰,最重罰五千萬元,另須在接獲處分書一個月內繳清罰款。

蘋果也可提出行政訴願,至於蘋果會否因此退出台灣市場,孫立群說:「無法預期。台灣雖只佔蘋果全球市場百分之一,也是不小數字,蘋果應不會這麼做。」


民眾擔心公平會重罰,恐讓蘋果退出市場。資料照片

台年銷百萬支iPhone

孫立群透露,蘋果聘理律法律事務所律師范鮫處理此案,電信業者則不太配合提供資料。蘋果大中華區人員和范鮫昨都說無法回應。三大電信業者低調回應,此案是裁罰蘋果,未來須看蘋果是否改合約,他們無法置喙,現未聽說蘋果產品要停售。

市場估算台灣每年銷售近百萬支iPhone,中華電信佔半數,遠傳、台灣大合佔另五成。

3C部落格《電腦王阿達的3C胡言亂語》站長阿達認為,此事最嚴重恐像當初台北市政府裁罰Google Play,業者隨即斷絕台灣用戶下載付費Android App,「蘋果也可能選擇不玩了。」

3C部落格《三嘻行動哇》站長柏青哥則認為蘋果不至於不玩,但未來出貨恐偏重賣空機的授權經銷商,如急著想買iPhone 5s,空機可能較易取得。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昨說,蘋果限制轉售價格違法。張良一攝

學者:會讓他國跟進

文化大學經濟系教授柏雲昌研判,公平會開出第一槍,會讓他國效法跟進,蘋果若退出台灣市場,會有其他業者搶進。

高志鵬肯定公平會「硬起來、揚名國際」。愛用iPhone民眾蔣先生批,蘋果太可惡,根本是暴利;民眾楊建宗說,iPhone很好用,不希望蘋果退出台灣。

公平會裁罰蘋果亞洲公司資訊
●裁罰理由:蘋果亞洲限制國內電信業者iPhone手機綁約價格
●違規事實:
◎據蘋果亞洲與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及遠傳電信合約,電信業者須將iPhone資費方案提供蘋果審核
◎據往來電郵,蘋果要求電信業者調整綁約價、手機補助金額及新舊款價差等,連廣告也要蘋果審核同意
●違反法條:《公平交易法》第18條:事業對於其交易相對人,就供給之商品轉售與第三人或第三人再轉售時,應容許其自由決定價格;有相反之約定者,其約定無效
●罰金:2千萬元
●後續修法:《公平法》修正案已送立院,限制競爭及限制轉售價格行為罰金,將提高10萬至5千萬元
註:蘋果亞洲公司為美國蘋果公司之子公司,負責在台銷售蘋果手機等產品
資料來源:公平會

蘋果公司小檔案
●總部:美國加州古柏帝諾(Cupertino)
●執行長:庫克(Tim Cook)
●員工數:全球8萬多人
●零售據點:全球416家
●前天收盤價:567.67美元(約1.7萬台幣)
●市值:5107.54億美元(約15兆台幣)
●年營收:572.88億美元(約1.7兆台幣,今年度預估值)
●上季主要產品營收及銷量(7~9月):
★iPhone:195.10億美元(5862億元台幣),3379.7萬支
★iPad:61.86億美元(1859億元台幣),1407.9萬台
★Mac:56.24億美元(1690億元台幣),457.4萬台
資料來源:彭博

蘋果因限制電信商對 iPhone 綁約定價策略,被台灣公平會處新臺幣 2,000 萬罰鍰

全球首宗! 蘋果限制電信業者綁約價 公平會開罰

中時即時 潘杏惠 2013年12月25日 12:32

蘋果因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被公平會開罰2000萬元。(翻攝自蘋果網站)
蘋果因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被公平會開罰2000萬元。(翻攝自蘋果網站)

蘋果公司在台灣銷售iPhone,限制中華電信、台哥大、遠傳電信3家電信業者手機綁約價格,公平會今天認定違反《公平交易法》,開罰2000萬元罰鍰。這也是蘋果手機針對限制轉售價格,全球首宗開罰案件。

公平會調查,蘋果與國內電信業者的往來電子郵件,均要求業者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以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價差,且需經蘋果審核同意,已限制品牌間競爭,因此開罰,若蘋果公司再不改善,可連續處分,再開罰10萬元至5千萬元罰鍰。

中時電子報/程子威/綜合報導

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的子公司蘋果亞洲因限制電信事業綁約手機價格,公平會今(25)日決議通過,將依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處新台幣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的經銷合約,規定須提供最初適用iPhone手機的資費方案,並經其核准同意;公平會調查後發現,國內3家電信業在新機上市前,確會將通信資費方案加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審核,美商蘋果與他們的往來電子郵件,也會要求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等。

另外,公平還指出,蘋果亞洲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的經銷合約,另有限制綁約手機價格的各相關條款,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的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事前同意等。

對蘋果亞洲的作法,公平會認為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的自由,導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

公平交易委員會:蘋果亞洲公司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罰2,000萬元

公平交易委員會新聞資料 102年12月25日  

公平會於本(102)年12月25日第1155次委員會議決議通過,美商蘋果亞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蘋果亞洲公司) 限制電信事業之綁約手機價格,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爰命其自處分書送達之次日起,應立即停止前項違法行為,並處新臺幣2,0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蘋果亞洲公司係美商蘋果公司(Apple Inc.)之子公司,主要負責Apple產品在台灣之銷售。目前在台灣販售iPhone手機之主要通路為中華電信、台哥大公司及遠傳電信等3家電信業者,渠等間訂有經銷合約,該合約中訂有採購、付款、開立發票等約定,依該等約定所實施之交易流程,系爭產品之所有權於訂購付款結清時即已移轉予電信業者,且保管及庫存等風險承擔亦於所有權移轉後由電信業者自負,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之交易往來為買斷之經銷關係。

公平會復表示,蘋果亞洲公司與國內電信業者簽訂之經銷合約條款規定,電信業者應將最初適用iPhone手機之資費方案提供予蘋果亞洲公司並經其核准同意。查國內3家電信業者於蘋果亞洲公司指定之新機上市前,均會將資費方案(即通信資費方案+綁約手機價格)送交美商蘋果公司審核,並於上市前獲核准(approve)或確認(confirm)。次查美商蘋果公司(apple.com)與國內電信業者之往來電子郵件,確有要求電信業者修正、調整綁約手機價格、手機補貼金額及新舊款綁約手機價格之價差且最終獲其審核同意等情事,並為電信業者所遵循。除前揭審核同意資費方案外,蘋果亞洲公司與我國電信業者所簽訂之經銷合約另訂有限制電信業者綁約手機價格之各相關條款,尚包括要求購買iPhone手機之補貼和銷售條件不會比對手差、最低採購量及相關促銷廣告須經蘋果亞洲公司事前同意等節,環環相扣,實已剝奪電信業者得視自身成本結構及市場競爭狀況決定價格之自由,致有限制品牌內及品牌間之競爭,而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8條規定。

(承辦單位:製造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聯合:百萬頭文字D跑車 竟是混充車?

2013年12月1日 星期日 @ 晚上7:44 0 意見

百萬頭文字D跑車 竟是混充車?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報導】
2013.12.02 03:08 am

TOYOTA進口跑車「86GA」。
圖/周伯雄提供

TOYOTA去年推出周杰倫電影《頭文字D》中「AE86」跑車的改款版「86GA」,號稱「經典傳奇原裝進口跑車」、在台限量100輛。男子周伯雄花129萬元向他人買下一輛,剛出保養廠,引擎就壞掉,昨由市議員汪志冰陪同開記者會,指維修時才發現引擎是SUBARU引擎,原裝進口跑車是混充車,涉及廣告不實。

和泰汽車公關經理喻曉忠說,汽車產業都採全球合作運籌,一輛車的不同零組件由不同品牌技術合作是常態,也合法;該款車的引擎確是與是SUBARU合作,打開引擎蓋都標示非常清楚,並非混充車,也無隱匿資訊。

他說,周先生的引擎故障,公司承諾負責維修,且早已同意自國外進口正廠零件,只是周先生不願接受,將再繼續溝通。

男子花129萬元購買TOYOTA進口跑車「86GA」,後來得知該車使用SUBARU引擎,怒指為混充車。
圖/周伯雄提供

北市消保官王治宇說,此案是否涉及廣告不實,需由公平會認定;汽車產業確有許多是品牌技術合作,到底要標示到多細,目前並無法令規定;此案能否據以指該款跑車是「混充車」,可由交通部釐清。

周伯雄說,去年8月花129萬元在台南向他人購回這輛原裝進口跑車,今年8月到TOYOTA天母保養廠做定期保養,出廠後行駛80公里,引擎就壞掉,維修時才發現車子安裝的是SUBARU引擎。

汪志冰表示,市場雖有許多商品採「同業結盟」,但引擎像是人的心臟般重要,若使用其他廠牌,依消保法規定在銷售時就有義務「善盡告知」。況且該款跑車強調「原裝進口」、「工藝較勁」,要價高達129萬元,比TOYOTA國級國產車貴43萬元。

周伯雄說,多花43萬元買原裝車,就該有「原裝服務」,他要求車商還給他一個原裝引擎,車商僅承諾願將全部零件送來台灣組裝,但他不接受。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寫手匿名po推薦文 將開罰 最高懲處2500萬 下周上路

2013年11月13日 星期三 @ 上午9:35 0 意見

寫手匿名po推薦文 將開罰 最高懲處2500萬 下周上路

2013年11月01日

公平會祭出網路寫手規範,企業僱用寫手撰文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受報酬。圖為模擬畫面

【戴安瑋╱台北報導】台灣三星電子因僱用寫手美化自家產品、攻擊對手產品的「寫手門事件」遭公平會開罰,公平會為此再訂「寫手規範」,未來企業僱用寫手撰文,須揭露身分及是否收受報酬,違法最高可處2500萬元罰鍰,最快下周實施。民眾說:「常被網路薦證文騙,花不少冤枉錢,政府早該管了。」

須言明身分及報酬

公平會主委吳秀明說,三星寫手門事件,公平會裁處三星及廣告業者鵬泰及商多利公司1305萬元後,另再擬訂「公平會對薦證廣告之規範說明」處理原則,明訂部落客、薦證人、代言人未來透過網路po文薦證、推薦產品等,須言明身分及是否收受報酬。

吳秀明指,三星寫手門事件,公平會只懲處業者,是因《公平法》只能對企業開罰,無法對寫手開罰,且因僱用僅一、二位職業寫手,其餘為工讀生,只領1、 2萬元酬勞而未開罰。但鑒於網路愈來愈多產品薦證,因此訂出規範,預計下周公告後即可實施。

公平會副主委孫立群說,企業僱用寫手以隱匿身分美化自家產品或攻擊對手產品,將依《行政罰法》第18條認定寫手和企業是共同行為人,再以《公平法》第24條規定懲處5萬元至2500萬元。

「規定要清楚易懂」

民眾鄭小姐說:「公平會早應管網路產品薦證文,很多薦證文都是廣告,但部落客以試用之名推薦,誤導消費者,很差勁。」美妝部落客大頭寶寶表示,只要貼文充分揭露就不怕政府罰,但政府規定要清楚易懂,否則很多部落格會被迫關門。



 

廣告代言人非屬消保法之企業經營者。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 清晨6:56 0 意見

消保法字0930000792號

一、為避免與民法上之代理人及公平交易法上之廣告代理業之概念相混淆,本案名稱訂為「廣告代言人之法律責任」。

二、現行規範下,僅能針對為不實廣告之廣告主加以處罰,而無法就為不實廣告之廣告代言人直接加以處罰或令負連帶責任,理由如下: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二條第二項對於企業經營者之定義,企業經營者係指以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廣告代言人僅係為商品(或服務)之宣傳,並非就商品為設計、生產、製造、輸入或經銷。基此,尚無法將之解釋為企業經營者。其次,消費者保護法所稱之企業經營者,解釋上應係指對於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輸入、經銷行為具有指揮、管理及監督權限,而獨立自主從事經濟活動的「事業單位」或「企業主體」而言,而不包括企業經營者之受僱人或從業人員。故商品之廣告代言人雖因其與企業主間之法律關係(依具體契約內容而定,如委任或承攬)而成為企業主體之受僱人或從業人員,亦非企業經營者。

(二)依公平交易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事業不得在商品或其廣告上,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對於商品之價格、數量、品質、內容、製造方法、製造日期、有效期限、使用方法、用途、原產地、製造者、製造地、加工者、加工地等,為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之表示或表徵。事業對於載有前項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表示之商品,不得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前二項規定於事業之服務準用之。廣告代理業在明知或可得知情形下,仍製作或設計有引人錯誤之廣告,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廣告媒體業在明知或可得知其所傳播或刊載之廣告有引人錯誤之虞,仍予傳播或刊載,亦與廣告主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公平交易法第二條對於事業之定義,指一、公司。二、獨資或合夥之工商行號。三、同業公會。四、其他提供商品或服務從事交易之人或團體。因此商品之廣告代言人如為不實廣告之行為,因其非屬公平法第二十一條所規範之事業範圍,亦無法以公平法加以處罰。

三、請新聞局會後研析具體條文,針對名人、專家及冒充專業人員之廣告代言人為不實廣告者,經通知仍不改善,應負連帶責任之規定,列入相關規範中,並將結論函復本會。

四、在修法之前,建請衛生署及新聞局參考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認為企業經營者之廣告內容誇大不實,足以引人錯誤,有影響消費者權益之虞時,得通知企業經營者提出資料,證明該廣告之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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