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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 聯合: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焦點評論:掌摑護理師的真正元兇(梁秀眉)
2013年12月03日
醫院的貴客文化是導致王貴芬(圖)掌摑事件的元兇。資料照片
蘆竹鄉代王貴芬掌摑林口長庚護理師一案,引起全國關注。王貴芬鄉代使用人民託付的公權力行一己之私,此濫權行為已是人人喊打,如過街老鼠;然而筆者要指出,讓王貴芬擁有「指定護理師、造成護理師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權力的,正是林口長庚包裝在「以客(病人)為尊」口號下的貴客文化!
林口長庚作為私立財團,在醫療商業化與利益為導向的醫院經營模式下,有錢判生、沒錢判死的「貴客文化」才是導致護理人員職場受暴的元兇!真正該為這起護理職場受暴事件負起最大責任的,正是口稱「譴責醫療暴力,捍衛醫護同仁尊嚴!」的林口長庚;受害的,不只是李瑋珍護理師一人,而是全國民眾人人平等的醫療人權,以及無法正常輪班與休假的過勞護理人員。
護病關係日趨惡化
據衛福部統計,五年來全台共發生681起醫院內暴力事件,越來越頻繁的醫院暴力事件,顯示護病關係的惡化早非一朝一夕。基層護理工會發現,醫院以醫療商業化的經營模式,操弄四大管理手段「畸形班表、責任制、跨科調動、彈性人力」,導致護理人力不足、超時過勞,又同時要求護理人員以客(病人)為尊,無視護理人員已疲憊過度無力照顧好病人,造成病人不滿投訴甚至暴力相向,才是護理人員職場暴力的結構性因素。衛福部依《醫療法》裁罰王貴芬鄉代三到五萬元,並將醫院內施暴由「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乃是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更讓僱主逃脫應盡之責。
職場受暴,便是職災,針對護理職場暴力,筆者認為衛福部及勞委會應該主動執行要求全國醫療院所管理者必須負起對醫療職場執業人員之保護和預防暴力之責任:
一、衛福部應監督醫院,若有放任四大管理手段造成護理人力短缺,就應限縮醫院自費服務或禁止擴建。
二、衛生福利部的醫療評鑑及勞委會的勞動檢查,必須有工會人員參與以落實監督責任,保障護理人員的法律勞動權益以及職場安全的維護。
應停止醫院公司化
最後,筆者認為要終止護理職場暴力,長庚應該由己做起,廢除院內四大管理手段「畸型班表、責任制、廉價人力、跨科調動」,同時衛福部應該會同經濟部停止推動醫院公司化政策,反對自由經濟示範區政策,才能真正終結護病相殘、護病皆輸,阻止政商勾結、經濟政策右傾、醫院財團坐收漁翁之利的結果。
台灣基層護理產業工會理事長
醫療法修法 醫院暴力擬改公訴罪
【聯合晚報╱記者李樹人/台北報導】
2013.12.02 03:02 pm
桃園民代摑掌護理師,引起公憤,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上午討論「醫療法第24條條文修正草案」,衛生福利部部長邱文達表示,對醫院暴力行為予以譴責,衛福部將全力支持修改醫療法,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未來醫院暴力行為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致重傷者最高將處以12 年,行政罰鍰最高50萬元。衛福部也表示,警政署已計畫將原本列入海巡署的保七總隊獨立出來,未來將納編成衛福部「衛生警察」。
衛福部醫事司「病人安全通報系統」發現,醫院暴力事件逐漸增加,98年急診室暴力事件為191件、99年250件、100 年448件、101年591件,今年1至9月已有322件。
但醫院暴力遭罰個案少之又少。醫事司統計資料顯示,各縣市衛生局處理醫院暴力相當消極,民國100年以前幾乎沒有懲處個案成立,去年至今年9 月也僅10件成案,處罰金額更只有3萬元,難達遏阻效果。
邱文達表示,希望將醫院暴力事件從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民進黨立委田秋堇更認為,要對加害人加重刑責。立委趙天麟則提案,若毀壞維生器材或其他醫療設施,應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則處五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行政罰鍰最高可處以50萬元。
【2013/12/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訂「王貴芬條款」 危害醫護擬重罰
【聯合報╱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2013.12.02 03:13 am
蘆竹鄉代王貴芬摑護理師引起社會關注。立法院社福衛環、司法法制委員會將在今天、周三審查「醫療法」、「刑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增訂「王貴芬條款」,未來若對醫護人員恐嚇、侮辱、施暴,恐將吃上牢飯。
根據衛福部統計,從九十八年到今年五月,已發生六百八十一件醫護人員遭受言語或挨打的暴力案件。台灣急診醫學會調查發現,三分之一以上醫護人員曾遭暴力威脅。
衛環委員會召委趙天麟表示,醫療暴力層出不窮,「王貴芬事件」引起修法討論,醫療法修法朝野立委共有八版本,各版本刑度、罰鍰金額不同,但修法共識高,法務部和衛福部也正溝通中,盼今天完成初審,趕在本會期完成三讀。
醫療法修法除了將醫護人員安全納入第廿四條,趙天麟版本直接在第一百零六條中列入刑責,滋擾醫療人員影響公務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親民黨版本則將傷害醫療人員行為,由現行告訴乃論改為「公訴罪」。
司法法制委員會周三審查「刑法」增訂條文草案,朝野九個版本共識高,皆將危害醫院安全行為列入「公共危險罪」範圍,如破壞醫療設備、妨礙醫療業務執行、對醫護人員威脅、恐嚇、侮辱或施暴等。
立委李鴻鈞版本罰則最重,若有暴力行為導致醫護人員受傷,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傷可處五到十二年有期徒刑;致死則處無期徒刑。立委黃昭順版本中,「言語侮辱」醫護人員也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2013/12/02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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