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
skip to sidebar
聯合:三讀通過 惡意逼車最高罰2萬4 / 中央社:立院三讀 惡意逼車增罰鍰 / 立院三讀 定點攔超速及早標示
三讀通過 惡意逼車最高罰2萬4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台北報導】
2013.12.25 03:35 am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道交條例修正案,規定「逼車」等影響其他車輛安全駕駛的行為,最高可開罰二萬四千元並吊扣牌照。
記者蘇健忠/攝影
「逼車」等危險駕駛行為引發交通安全疑慮,為杜絕「道路霸凌」,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逼車」條款,汽車駕駛人若有「逼車」行為,任意迫近、驟然變化車道等迫使他車讓道,可開罰六千到兩萬四千元,並當場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再違規就沒入汽車。
昨三讀通過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除對惡意逼車開罰,另也新增規定,汽車駕駛人若突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上暫停,同樣可開罰六千到兩萬四千元,並當場吊扣汽車牌照三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指出,國道肇事前兩大原因「未保持安全距離」和「變換車道不當」都與逼車有關,且件數年年增加;國道的A1交通事故(當場或廿四小時內死亡),主因就是不當變換車道,去年就有十五件,顯示逼車行為致死率高。
至於逼車如何舉證,李昆澤說,除由國道警察當場取締,因行車記錄器普及,當事人也可提供行車記錄畫面舉發;此外,一般民眾在行車過程若目擊並錄下不當逼車行為,也可將影片上傳到警政署網站「線上檢舉專區」。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感謝回覆
立院三讀 惡意逼車增罰鍰
最新更新時間:11:10:16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汽車駕駛人任意驟然減速、換車道逼車最高罰新台幣2萬4000元。
現行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在道路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再犯則沒入汽車。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李昆澤在提案說明表示,現行條文對「危險駕駛」定義不夠明確,導致部分惡意用危險動作迫使對方讓道等情況難用現行條文處罰,應明定危險駕駛行為。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汽車駕駛人任意以迫近、驟然變化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或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處6000元以上2萬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且吊扣汽車牌照3個月;若再違規,則沒入汽車。1021224
立院三讀 定點攔超速及早標示
最新更新時間:12:32:18
(中央社記者陳偉婷台北24日電)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警察定點當場對違反速限駕駛攔截製單,應提前明顯標示。
現行法律規定,汽車駕駛人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行為違規,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對行車速度超速或低於速限者違規行為,採固定或非固定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者,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到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到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提案修法的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葉宜津在修法說明表示,現行要求執法機關於一定距離內明顯標示,但依行政機關解釋,這項規定僅限逕行舉發情況,不及於當場攔截製單情形,做法不同可能造成駕駛人混淆。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明定,定點當場攔截製單舉發者,在一般道路應於100公尺到300公尺間,於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300公尺到1000公尺間明顯標示。
院會三讀修正通過條文也將現行受處罰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15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處所繳納結案改為30日內;不服舉發事實者,也從15日內向處罰機關陳述意見改為30日內。1021224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