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英文:法官不懂稅 判決書照抄 / 司法院:司法院對報載「法官不懂稅,判決書照抄」之回應

2013年12月12日 星期四 @ 晚上8:20

法官不懂稅 判決書照抄

By 張琳
台灣英文新聞
2013-12-09 06:04 PM

媒體報導法官為了趕結案複製他案判決書交差,嚴重影響當事人權益的情況時有所聞。根據專家指出,這種動動滑鼠「複製」、「貼上」就完成判決書的作業,最常出現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判決上,由於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判決書通常「複製」、「貼上」被告的一方--國稅局的答辯書為意見,判決完全傾向行政機關,無法為民眾主持正義,難怪民眾勝訴率不到10%!本週日(12/8)晚間六點到七點,FM89.3快樂聯播網TORO刑男大律師節目,專訪台北商業技術學院的財稅系的專任副教授黃士洲,剖析行政法院種種怪現象,以及民眾在司法絞肉機裡無法解脫的痛苦,歡迎聽眾一起來關心。

黃士洲說,法官是正義的化身,但是制度有問題時,不可能產生出一個好的人出來,司法體制就像一個金字塔,論資排輩,行政法院法官都是從這個民事刑事法官慢慢升上來的,累積的都是民事跟刑事的經驗,然而稅務案件涉及複雜的法令規範、商業活動及財會專業知識,這些在法律系或司法考試都是缺乏的,加上沒有足夠的在職訓練就要上場,法官必須在一定時間之內做成判決,否則就可能被記點,「在這麼緊的壓力之下,只好看一下資料,問一下當事人幾句話,然後就什麼樣子呢?就複製、貼上。」再者法官若覺得處分做的有問題,也不會自己做判決,就撤銷再丟回去給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國稅局也皮皮的再做一個同樣的決定,人民會發現,原本好不容易打了好幾年的官司,終於撤銷處分,卻又回到原點了,那這幾年不就是白忙,這難道不是司法絞肉機嗎?

黃士洲指出在台灣司法體系大家認為行政法院的案件是比較輕鬆的,也因此是讓給資歷較深的法官,但是這樣的法官並非有稅務專業。黃士洲表示,在台灣司法並非為民而存在,而是為自己而存在,如果人民沒有一定的監督,會更加嚴重。黃士洲表示,在德國可以判稅務案件的法官,必須要有兩年的稅務工作經驗,他必須之前是稅務律師或在國稅局做兩年以上高級稅務。法官都有算稅額的基本能力,看得懂各個稅捐而且算得通每一張稅單。法官就是監督國家有沒有依照法律去課稅,保證國家的課稅是依法的,如果不依法就撤銷。

為什麼德國人能,我們卻不能?黃士洲表示因為他們認為雖然繳稅是義務,但是國家也有義務去確保課稅是依照法律,所以法律規定要很仔細。反觀台灣的許多稅法其實已經好幾十年都沒有去修,稅制不前進,法官就只能按照一個落後的稅制來判今天的案子,「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我們在經濟起飛時代,以前那個時候的稅制,到現在其實很多都沒有改。」

納稅人看到只會「複製」、「貼上」就能坐領高薪的法官,還幫助違法稅官欺負老百姓,養老鼠咬布袋,怎能不生氣?健全的行政救濟體系需要靠大家一起來建構,共同來爭取。

2013/12/9

司法院對報載「法官不懂稅,判決書照抄」之回應

司 法 院 新 聞 稿
發稿日期:102年12月12日
發稿單位:行政訴訟及懲戒廳
連 絡 人:林建宏導師
連絡電話:02-23618577轉496

台灣英文新聞102年12月9日報導「法官不懂稅,判決書照抄」,文中所述對於行政法院法官審理稅務事件,多所誤會,本院澄清如下:

一、報載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應屬誤解

稅務事件係行政法院受理事件之最大宗(約佔最高行政法院受理件數之5成,高等行政法院終結件數之3成),為落實專業審理,最高行政法院及3所高等行政法院均設有專庭(股)審理稅務事件。本院每年辦理之行政法院法官在職進修及稅務專題研習,均就當年度重要稅務議題,邀請稅法學者專家講授,且行政法院與各大學法律系所間,均定期有相關學術交流。又稅務事件極具專業性,本院自今年1月起,已在3所高等行法院配置具有財經、稅務或會計專業之司法事務官,協助法官釐清稅務事件相關財經事實,並提供專業意見。因此,報導所稱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應屬誤解。

二、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所為裁判,係依法論斷且拘束各關係機關

報載所述「法官若覺得處分做的有問題,也不會自己做判決,就撤銷再丟回去給國稅局重核復查決定,國稅局也皮皮的再做一個同樣的決定」等語。實則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其訴訟標的為行政處分之違法性致損及原告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主張,故原則上職司司法審判權之法院為原告勝訴之判決時,係就行政處分之違法性並損及原告權益而為判斷。又判決結果,依行政訴法第216條規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就其事件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原處分或決定經判決撤銷後,機關須重為處分或決定者,應依判決意旨為之。前二項判決,如係指摘機關適用法律之見解有違誤時,該機關即應受判決之拘束,不得為相左或歧異之決定或處分。」因此,行政法院審理撤銷訴訟所為裁判, 自有拘束各關係機關之效力。

三、以稅務事件民眾勝訴率不到10%,指行政法院傾向行政機關,並非事實

本院經統計近年來,我國民眾就稅務事件的勝訴率為15.92%(97年至101年平均勝訴率),已高於日本之11.08%(2006年至2010年統計)。另依德國的邦財務法院統計,該國近5年(2007年至2011年)稅務事件民眾勝訴率雖為35.85%,但其中透過法院判決勝訴的比率約為4.4%,其餘約3成的事件係在由法官與兩造當事人就案件事實及爭議狀況進行討論之程序中,變更為有利於原告的結果(例如稅捐機關主動撤銷原行政處分,或者變更核定稅額通知書)。因此,報載「在行政法院的稅務判決上,由於行政法院法官不懂稅法,判決書通常『複製』、『貼上』被告的一方—國稅局的答辯書為意見,判決完全傾向行政機關,無法為民眾主持正義,難怪民眾勝訴率不到10%」、「幫助違法稅官欺負老百姓」並非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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