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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婦女姊妹們 請拿貞操換國籍(陳玫儀 林秀怡)
婦女姊妹們 請拿貞操換國籍(陳玫儀 林秀怡)
2013年12月16日
日前一名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的越南姊妹,因在婚姻存續中,與另名男子婚外情產下兩女,隨後離婚與外遇男友結婚,在辦理結婚登記時,被我國政府以「品行不端」撤銷國籍,使她與兩名女兒皆成無國籍人球。
品行不端何以作為撤銷國籍處分的依據?據我國《國籍法》第3條及第19條規定,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特定要件,才得以歸化;而要件之一即是「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歸化後,5年內發現有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要件者,拿到的中華民國國籍就會被撤銷。
公然剝奪女性人權
《國籍法》以此作為歸化標準,反映出台灣社會何種價值觀?「品行不端」是個語意不詳的抽象道德概念,攀折花木、亂丟垃圾都可以主觀意識認定為「品行不端」,但也不見有人因此被撤銷中華民國國籍。況且,長久以來為確保父系血緣純正,女人的性備受高度監視與控管;通姦的女人又比通姦的男人更容易被指責為「品行不端」;在這樣的思維下,無怪乎會有新移民姊妹違反父權文化所定義的婦德,即被國家以撤銷中華民國國籍的嚴厲懲罰,殺雞儆猴的逼女人遵守貞操義務的事情發生。
我國女性婚後有《刑法》通姦罪,國家以1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處罰,作為保障配偶擁有懲罰對方違反性忠貞的權力;對新移民姊妹的管控更為嚴密,在其取得中華民國國籍後的5年內,除了可因被判通姦罪違反「無犯罪紀錄」撤銷國籍外,即便是配偶宥恕的情況下,國家仍可逕自以「品行不端」撤銷其國籍。
我國政府對新移民姊妹的性監控,並非止於朝夕,歸化前4或6年,新移民姊妹就必須穿上貞操帶作為成為台灣人的交換條件;以戶政司民國99年至101年針對越南配偶未核准歸化原因之統計為例,有4成8的越配是因為不符合「品行端正,無犯罪紀錄」而無法歸化。然而當這些姊妹們成為台灣人之後,我國政府還要求她們5年內不准脫下貞操帶,否則就要撤消國籍。這意味著,在長達10年左右的時間,國家能合法地以剝奪公民權作為威脅及懲罰手段,監控女性身體。
國籍遭撤銷的新移民姊妹,立刻成為無國籍人;而無國籍人在台灣不能在銀行開戶、不能做生意、不能工作、生病不能用健保、不能結婚,沒有財產權,沒有工作權,哪來的能力找一個遮風避雨的棲身地?如何不偷不搶的養活自己及子女?國家以此為由剝奪她們基本的生存權利,等同宣示,如果她們想在台灣生活,就須無條件拿貞操來交換。平日高喊尊重女性權益的馬政府,竟堅持以不守婦道就逐出社會生活的陋習,公然剝奪新移民女性人權,實在太扯了。
陳玫儀 新知基金會培力部主任
林秀怡 新知基金會開拓組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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