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有話直說:為什麼不走天橋(林建甫)

2013年12月16日 星期一 @ 晚上9:04

有話直說:為什麼不走天橋(林建甫)

2013年12月17日

日前,台北市新生南路、和平東路一段的交叉口發生一起嚴重的死亡車禍,一對母女搶著過最後幾秒的綠燈,被混凝土車右轉車撞到,車輪直接輾過兩人,女兒當場重傷不治,母親則受重傷送往醫院急救,稍晚也宣告不治。

出事時行人斑馬線還是綠燈,就表示行人擁有路權,水泥車雖是綠燈右轉,也有路權,但雙方都有路權時,水泥車就要讓行人。混凝土車司機說,他綠燈右轉是有先禮讓行人穿越,準備轉彎時因死角沒注意到右後方還有一對母女未通過,才肇事。

為求方便阻塞交通

在大車視線死角問題還沒解決之前,遠離大車是唯一自保的方法!但是事故現場除了有行人穿越道,其實上面還有陸橋。台北市很多十字路口,明明設有地下道或天橋,可是路口還是有斑馬線,因此造成現在少數的人走地下道或天橋,大多數的人走平面的行人穿越道,形成人車都擠在路上,右轉車行不得也,整條路上都打結的怪現象。

究其原因,因為民國85年12月6日的大法官解釋令,釋字第417號的見解是:公共道路為大家所有,車輛可以走,行人也可以走,不能說凡設有天橋、地下道時就可以剝奪行人之使用權利。天橋、地下道係為行人之安全而設,故無疑問。但走天橋、地下道頗不方便,尤其對於老人、手推車、輪椅、關節不便的、心臟體力衰弱的行人等,構成很大的痛苦。行人不能因有安全設備就必須被剝奪方便,二者不是交換條件,如以此做為交換條件時,至少在建設之前要召開附近居民的公聽會,取得其同意,始算合理。

因此後來很多有地下道或天橋的十字路口,也都畫上斑馬線,因附近居民,是以自己的方便為考量,多覺得不會出事,也不會考量整體行車效率。造成今天的天橋、地下道空空蕩蕩,大家都擠到馬路,形成了交通問題。現在甚至造成了嚴重大車禍。如果這對母女,當時走陸橋,就不會有這憾事的發生。
要給行人方便,終究害了行人,又造成行車效率不佳。大法官解釋令,值得再討論。

台大經濟系教授、國政會財金組召集人

解釋文摘要:

一、該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三款規定:行人在道路上不依規定,擅自穿越車道者,處一百二十元罰鍰,或施一至二小時之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其對人民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予以處罰,係為維持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所必需,與憲法第二十三條以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權利之意旨尚無牴觸。

二、同條例第九十二條授權訂定之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行人穿越道路設有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者,必須經由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或人行地下道穿越,不得在其三○公尺範圍內穿越道路,係就上開法條處罰構成要件中「依規定」所為之必要補充,固與該條例之立法意旨相符;惟行人穿越道、人行天橋及人行地下道之設置,應選擇適當之地點,注意設置之必要性及大眾穿越之方便與安全,並考慮殘障人士或其他行動不便者及天候災變等難以使用之因素,參酌同條例第七十八條第二款對有正當理由不能穿越天橋、地下道之行人不予處罰之意旨,檢討修正上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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