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提審法修正條文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聯合:被逮拘禁 可要求「見法官」 / 中時:避免洪案悲劇 提審法「見義勇為」條款三讀通過

2013年12月24日 星期二 @ 上午8:17

《提審法》三讀 路人甲也可代聲請提審

2013年12月24日09:59

【李英婷/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上午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設「見義勇為」條款,軍人、外勞或一般民眾未來若被法院以外機關逮捕或拘禁,且被認為違反法律程序,皆可向法院聲請提審,落實救濟。

通過條文指出,只要被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拘禁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地方法院審理,否則可處3年以下徒刑、拘役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同時,逮捕拘禁機關應立即告知當事人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10萬元。

此外,若遇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也可聲請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採視訊審理。對於海軍艦艇、偏遠離島等部隊,若無法在24小時內解送地院,法官也可利用視訊處理。

立院三讀提審法 落實拘禁救濟程序

時間:2013/12/24 撰稿‧編輯:陳沂庭

立法院三讀(資料照片/CNA)

立法院院會今天(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設「見義勇為」條款,未來任何人若被法院以外的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立即向法院聲請提審,以落實人身自由遭限制的救濟程序。

人身自由是最重要的基本人權,但現行提審法對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能否聲請提審」沒有相對應的解釋,行政機關往往在實務上限縮提審的適用範圍,如外國人收容、強制住院、傳染病強制隔離等都缺乏正當法律程序。

因此,立法院院會24日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只要被法院以外的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甚至路人都可以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參與修法的民進黨立委尤美女說:『(原音)所以通過之後,任何人只要受到任何機關對你的人身自由做拘束、限制的話,那你或是你的家人或其他的人,都可以去向法院聲請,就是說把這個人,把這個拘禁的機關幫他提審到法院去,由法院來審理到底能不能繼續拘禁;或是說能否繼續強制住院、或強制隔離、或強制收容等。』

修正條文明定,任何人聲請提審後,逮捕或拘禁機關的人員若未能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到法院審理,將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逮捕或拘禁的機關應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以及有權聲請法院提審的規定,否則同樣可處10萬元以下罰金。

公 告 日: 102.12.24
發布單位: 司法院刑事廳
摘  要: 提審法修正條文案業經立法院於102年12月24日三讀通過(正確文字以總統公布為準)
檔案下載: 提審法修正條文總說明暨對照表(三讀版).doc 

提審法修正條文總說明

現行提審法,係於民國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制定公布,自三十五年三月十五日施行,嗣分別於三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及八十八年十二月十五日兩次修正公布施行。關於「非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之情形得否聲請提審,因提審法第八條對此並無相對應之處置規定,致司法實務多採限縮解釋,殊有檢討空間。另為落實憲法第八條實質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九條第四款保障人權之意旨,並體現司法院釋字第七O八號及第七一O號解釋所揭櫫,非因犯罪嫌疑被剝奪人身自由者,應賦予其得即時聲請法院審查之精神(即時司法救濟之功能與提審無異),實有強化現行提審制度效能之必要。爰擬具「提審法」修正草案,計十二條,修正十條,增訂二條,修正要點如下:

一、明確規範提審對象為被逮捕、拘禁之人,不因其是否基於犯罪嫌疑而有別

明確規範提審對象不限於「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者」,只要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提審。又提審制度係在補充正當法律程序之不足,是以如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即時由法院審查」,已有正當法律程序保障,即應優先適用之。另增訂聲請提審及聲明不服之程序,免徵費用,俾利被逮捕、拘禁者得即時聲請提審(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逮捕、拘禁之機關應告知事項,俾利被逮捕、拘禁者知所因應

為使被逮捕、拘禁者明瞭得聲請提審之旨,修正逮捕、拘禁機關應告知事項之內容,俾利被逮捕、拘禁者知所因應(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聲請提審之程式,以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救濟

簡化聲請提審之程式,以利被逮捕、拘禁者即時聲請救濟;聲請程式如有欠缺,法院應依職權查明,不得逕予駁回(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增訂由專業法庭審查提審聲請,以達專業分工之需求

逮捕、拘禁之原因事實,涉及行政、民事、家事、少年及刑事等不同性質之法律規定,法院受理後應由各該專業法庭處理(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提審聲請以核發提審票為原則,保障被逮捕、拘禁者之聽審權

法院於收受提審之聲請後,除無提審之必要者外,應即時核發提審票提審,並通知逮捕、拘禁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落實行政監督(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提審票之應記載事項,以發揮提審效能

為避免被逮捕、拘禁者間有相同姓名及性別者,造成提審困擾,爰修正提審票應記載事項,以發揮提審效能,提審票並應以正本送達逮捕、拘禁之機關,並副知聲請人及被逮捕、拘禁者,以資兼顧(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修正逮捕、拘禁機關應即時解交法院,以利法院即時審查

逮捕、拘禁機關於收受提審票後,應即時解交法院,由法院即時訊問;如因特殊情況致提審有困難時,法院得藉由聲音及影像相互傳送之科技設備直接訊問(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當事人得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以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

法院審查逮捕、拘禁程序之合法性時,應賦予聲請人、被逮捕、拘禁者、逮捕、拘禁之機關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加強法院審查程序之正當化,俾使法院為正確之判斷(修正條文第八條)。

九、修正法院審查後之處置程序,以達提審目的

法院審查後認為不應逮捕、拘禁者,應即裁定釋放;認為應予逮捕、拘禁者,以裁定駁回之,並將被逮捕、拘禁者解返原解交之機關,依原法定程序處理(修正條文第九條)。

十、增訂駁回提審聲請之救濟程序,以維人權保障

駁回提審聲請之裁定,得依抗告程序救濟;並增訂抗告法院終結程序之依據,及不得再抗告之規定,以避免程序延滯(修正條文第十條)。

十一、修正違反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之刑責規定,以強化提審效能

逮捕、拘禁機關之人員,包括受公權力委託執行者,若故意違反本法所明定之告知、解交或回復義務,應負刑責,以強化提審效能(修正條文第十一條)。

十二、修正本法施行日期,以供實務因應

本次修正,擴大適用範圍,影響層面深廣,慮及本法尚需宣導,宜有充分時間供實務因應,爰明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被逮拘禁 可要求「見法官」

【聯合報╱記者黃驛淵、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12.25 04:09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民眾未來遭法院以外任何機關逮捕或拘禁,本人、親友、同袍,甚至是「路人甲」,都可要求「我要見法官」,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聲請提審;法院須在廿四小時內處理,否則可處三年以下徒刑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

由於一般民眾都可提出聲請,因此又被稱為「見義勇為」條款。此修法補正了國內的即時司法救濟程序,有法界人士稱是「台灣自由人權的大躍進」。司法院刑事廳昨天表示,新法須經總統公布後半年實施,預估最快明年六月施行,司法院將盡速完成各項配套措施。

新法施行後,未來類似洪仲丘案的違法禁閉、悔過等處分,或移民署抓逃逸外勞等,都可向法院聲請提審。此外,若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SARS)或傳染病等病患遭強制隔離,也可聲請提審,但為防止疫情擴散,法官可採視訊審理。對於海軍艦艇、偏遠離島等部隊,若無法在廿四小時內解送地院,法官也可利用視訊處理。

修正條文也規定,逮捕拘禁機關須立即告知遭逮捕的原因、時間、地點及人民有權聲請法院提審,否則最重可處十萬元。

司法院刑事廳指出,過去提審法實務上多限縮在「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修法後,不論是否有犯罪嫌疑,只要行政機關剝奪人身自由,不限本人,任何人都可聲請提審,由法官介入審查程序的合法性,人權保障能更周延。

民進黨立委尤美女則表示,提審法修法內容雖不是盡如人意、仍有努力空間,但至少可避免洪仲丘案類似悲劇再發生;司法院也應在修法半年內全力宣導,讓民眾了解自身的提審權益。

刑事廳表示,法院提審之後,如果認定聲請提審無理由(即逮捕合法),則押返原執行機關,依法定程序繼續處理。另外,增訂聲請人抗告的期日及法院處理流程,讓救濟程序更完整。

【2013/12/25 聯合報】@ http://udn.com/

避免洪案悲劇 提審法「見義勇為」條款三讀通過

中時即時 顧佳欣 2013年12月24日 10:23

洪仲丘的死,讓軍營黑幕曝光。(本報系資料照片)
為避免洪仲丘案憾事再度發生,立法院院會今三讀修正通過《提審法》部分條文,外界稱「見義勇為」條款。

包括軍人在內,只要被法院以外的機關拘禁或逮捕,本人或任何人都可向拘禁地的地方法院申請提審,該拘禁機關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人解送至法院,若不從,機關人員得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拘禁機關也有義務讓被逮捕者知道有上述救濟方式,違反最重將處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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