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軍審法修法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 有前科禁考軍士官 大法官:違憲

2014年1月8日 星期三 @ 清晨6:24

軍審法修法釋憲案 大法官不受理

〔記者項程鎮、蘇永耀/台北報導〕國防部最高軍事法院、北部地方軍事法院日前針對「軍事審判法」修法將軍法案件移交司法機關審理一事,聲請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決議不受理。理由是,軍事法院未說明清楚,為何軍法案件交由一般司法機關審理就違憲,何況非戰時軍人犯罪改由一般司法機關審理,不會損害軍人訴訟救濟權利。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尊重,各軍事法院會如期在明年一月十三日將所有案件移至一般法院辦理。

軍事法院聲請釋憲書指出,軍審法修法凍結非戰時的軍事審判制度,違反憲法對於軍事審判的制度性保障,以司法審判取代軍事審判,違反軍事審判基於國防安全及軍事需要而設立的本旨,違反權力分立原則,干預軍事審判官辦案空間,牴觸審判獨立及法定法官原則。

大法官會議則認為,憲法第九條規定:「人民除現役軍人外,不受軍事審判」,不等同軍事法院對軍人犯罪有專屬審判權,既然軍事審判的建置,憲法未明文規定,就可另訂法律,軍事法院在聲請釋憲書中,對維持舊制論證說明不清,因此駁回聲請案。

有前科禁考軍士官 大法官:違憲

〔記者項程鎮、蘇永耀/台北報導〕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五號解釋,認定國防部招考軍士官簡章,對有前科者一律不准報考,違反憲法的「比例原則」和「人民服公職權利條款」,要求國防部要適度修改招生簡章。

國防部軍事發言人羅紹和表示,尊重大法官解釋,未來會妥為訂定招生簡章,確保應考人員服公職的權利。

大法官認為,軍校生品德能力優劣與國軍戰力有關,但對偶然誤犯過失,且犯罪情節輕微案件,國防部應適度放寬招考標準。一般認為本釋憲案形同降低招收軍人門檻,有助募兵。

本案源起男子邱裕弘九十九年間報考國軍預備軍士官考試,國防部查出邱某九十四年曾因車禍案件,觸犯過失傷害罪,被桃園地院判決拘役五十天定讞,國防部遂以邱有前科,安全調查不合格,違反報考簡章中「受刑之宣告,不得報考」規定,不准報名,邱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聲請釋憲。

邱釋憲案雖過關,但九十九年的軍士官招生已辦理完畢,恐無法救濟,但未來如有機會報考,國防部不可再以他觸犯過失罪為由拒絕報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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