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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福袋紅利券 不得限期 / 自由: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訂期限 / 蘋果:百貨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限期
標 題: 福袋中非贈與的紅利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
發布日期: 2014-01-16
截止日期: 2014-02-15
發布單位: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
類 別: 機關新聞
內 容:
【新北市訊】農曆新年將至,百貨業者通常會在大年初一以推銷「福袋」來聚集人潮,並以提供大獎方式來吸引消費者購買。鑑於以往福袋銷售常引起許多消費爭議,因此主管機關經濟部於去(102)年5月即對外公告「零售業販售福袋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要求業者應該將活動辦法、福袋內容、退換貨方式及稅額等重要資訊明確揭示,以減少消費爭議之發生。
新北市政府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於1月13日邀集轄區百貨業者到府,說明新年度擬提出之福袋銷售方案,並針對業者所提方案是否符合前揭定型化契約規範事項進行檢視。當日到場之企業經營者包括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其中除麗寶百貨表示未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均表示在大年初一時確實有銷售「福袋」等類似活動,該等業者均承諾將會依照相關規範進行資訊揭露。惟會 中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所銷售之「新春好運袋」之商品內容中分別包括「2100元全館紅利券(500元x3張+100元x6張)」及「1000元新春紅利券(500元x1張+100元x5張)」,其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須在「2014/1/31-2014/6/30」及「2014/1/31-2014/4/30」等期間內使用,且有部分專櫃無法使用該紅利券。
消保官表示,參照消費者支付的金額與「新春好運袋」內之商品金額,顯然該等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所購買,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於「禮券」,因此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方得使用,將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虞。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則表示,雖然在相關dm上有進行限制,但在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消保官當場仍 要求二業者應將相關限制取消,以避免消費者誤解。
大遠百公司與遠東百貨承諾屆時會將活動現場、看板及紅利券上之使用限制予以刪除,同時也將相關紅利券之面額分別改為「100元x21張」及「100元x10張」,以方便消費者使用。惟先前載明於dm上之資訊因已發送或送印而無法即時修改,二業者亦表示仍會在屆時的活動辦法中載明清楚。
資料詳洽: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許宏仁消保官
聯絡電話: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252
聯絡人: 許宏仁消保官
聯絡單位: 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室
聯絡電話: 本巿境內1999或29603456#4252
電子信箱: AI4321@ms.ntpc.gov.tw
福袋紅利券 不得限期
最新更新時間:18:08:26
(中央社記者黃旭昇新北市16日電)新北市政府消保官今天表示,紅利券應等同「禮券」,新春期間百貨業者所販售的相關新春福袋,不能限制紅利券的使用期限。
新北市消保官許宏仁下午表示,百貨業者通常會在農曆春節大年初一推銷「福袋」聚集人潮,並提供大獎吸引消費者購買。
新北市法制局消費者保護官邀集轄區百貨業者,說明新年度擬提出的福袋銷售方案,檢視是否符合定型化契約規範。
到場的有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多家業者。其中,除麗寶百貨沒有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都表示,年初一確實有銷售「福袋」。
消保官也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所銷售的「新春好運袋」的商品內容中,紅利券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須在固定期間內使用,且部分專櫃無法使用紅利券。
消保官表示,依據消費者支付的金額與「新春好運袋」內的商品金額,顯然,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所購買。
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於「禮券」,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才能使用,有損及消費者權益。
大遠百與遠東表示,雖然在相關宣傳單限制,但實務處理上,都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影響消費者權益。
消保官要求業者應取消相關限制,以避免消費者誤解。1030116
百貨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限期
2014年01月16日14:13
【李定宇/新北報導】新北市消保官上周邀集大遠百公司、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等業者,說明新年度提出福袋銷售方案,發現大遠百公司及遠東百貨銷售「新春好運袋」之商品內容中分別包括「2100元全館紅利券」及「1000元新春紅利券」,限制消費者使用期限,且部分專櫃無法使用,有損消費者權益,已要求業者改善。
消保官表示,該紅利券並非單純由業者所贈與,而是消費者花錢購買,因此紅利券的性質等同於「禮券」,因此限制使用期限或館內部分專櫃方得使用,將有損及消費者權益之虞,已要求二業者將相關限制取消。
福袋紅利券 消保官:不得訂期限
消費者購買福袋 紅利券等同禮券
〔記者翁聿煌/新北報導〕許多百貨公司業者看準民眾逢年過節要試試手氣的機會發售「福袋」,有的提供汽車等大獎,也有的包括百貨公司內的「紅利券」,要求消費者限期使用,過期就失效;但是新北市主任消保官許宏仁說,「紅利券」是消費者購買、而非業者贈予,應比照禮券,不得限制使用期限,而且全館櫃位都應適用;業者均同意改善,屆時將在活動辦法中載明。
消保官辦公室日前邀約新北市大遠百、遠東百貨、太平洋百貨與麗寶百貨公司業者開會,今年除麗寶百貨未銷售福袋外,其餘業者都會在大年初一舉辦銷售福袋活動。許宏仁說,消保官發現大遠百及遠東百貨銷售的「新春好運袋」中的商品分別包括「兩千一百元全館紅利券(五百元三張加一百元六張)」及「一千元新春紅利券(五百元一張加一百元五張)」,其使用方式限制消費者需在今年一月卅一日至六月卅日,以及一月卅一日至四月卅日期間使用,且有部分專櫃無法使用紅利券。
許宏仁認為,「新春紅利袋」既由消費者付費購買,顯見紅利券並非單純為業者贈予,因此紅利券的性質應等同「禮券」,不能限制消費者使用期限或限定專櫃才能使用。業者說明,其實在實務處理上,紅利券即便過期,仍會同意消費者於期限後繼續使用,並不會影響消費者權益,但消保官仍要求業者取消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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