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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租稅保全與限制出境 / 未列單實際所得 沒報稅要罰
未列單實際所得 沒報稅要罰
最新更新時間:16:43:40
(中央社記者吳佳穎台北12日電)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即使國稅局提供的各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上沒列出,納稅人仍要據實申報,否則仍要繳罰鍰。
中區國稅局指出,納稅義務人甲君民國98年度與配偶投資外商銀行的外幣結構型帳戶,於98年度交易完結日結算損益相抵,合計獲有財產交易所得新台幣33萬餘元,卻沒報稅。
國稅局說,甲君主張,國稅局提供「98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並沒有這些項目,所以造成他漏未申報,並非故意,應該免罰。
中區國稅局表示,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自動報繳制,納稅義務人有所得,就有據實申報的公法義務。
且國稅局提供的各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所得資料參考清單都會載明:「請注意!您所查詢之所得資料,僅供申報時參考,如尚有其他來源的所得,仍應依法一併辦理申報,未依規定辦理申報致有短報或漏報情事者,除依規定免罰者外,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處罰。」
國稅局說明,由於甲君的確有投資並獲得所得,應該據實申報;沒將所得一併辦理申報,就違反法律上應負義務,除補徵應納稅額外,還會被處罰鍰。1030112
租稅保全與限制出境
◎ 蘇友辰
台灣租稅救濟案每年逾千件,財政賦稅單位動輒以「限制出境」追稅,引發廣大的爭議與民怨。根據統計,截至2013年10月底為止,共有7,000多位民眾因欠稅被境管。究竟稅捐稽徵法第24條及關稅法第48條有關限制出境之規定,有無違反憲法第10條或《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第12條規範?應否廢除?此項涉及憲法保障人民遷徒自由人權議題之爭執已將近20年,至今似不得其解。
雖然司法院於1994年作成釋字第345號解釋指出,行政院前公布施行「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實施辦法」(已廢止),符合稅捐稽徵法授權目的及範圍,並不違憲。然而,欠稅限制出境之目的,無非是冀以無法出境之不便利,造成欠稅者的心理壓力,逼迫償還租稅債務;係以無從變價的「人」為對象,屬於對「人」租稅保全措施,國內財稅學者早已抨擊該行政處分違反比例原則,而且認為站在比較法上,為維護人性尊嚴,除了行為或不行為請求權外,已甚少使用以「人」為客體之保全處分,外國並無此種立法例,為台灣所獨有。
再者,國際人權兩公約於2009年12月10日公布施行,已成為國內法,其位階在國內法之上。依據2012年3月國際獨立人權專家審查台灣初次人權報告結果,在「結論性意見與建議」第68點指出,台灣因財政與賦稅原因,稅務機關大規模限制出境行政處分,已廣泛干預人民所應享有的離開本國的人權,違反ICCPR第12條第2項規定,不符國際人權規範,建議應適當修改相關政策及法令。惟迄今財稅單位似不動如山,令人不解。
雖然前此財政部另委託學者研究限制出境的法制及其成效,但直到2013年12月始公布結果,可議的是,該項研究結論指出以限制出境作為租稅保全的成效不到一成,而最後固建議廢除,但應分作短、中、長期進行解構。然此流刺型的境管,關乎台灣人權狀況之提升,能否與國際接軌的變革,欠稅限制出境既為國際獨立專家審查所批判,且其侵害人權的狀態一直在持續之中,自不宜以拖待變。財政部實應依照兩公約施行法第八條規定及遵照行政院長江宜樺於2013年歲末主持行政院人權保障推動小組第23次會議裁示,積極主動提出修法改善,不應藉口公益考量及衝擊太大而以拖延怠惰方式處理。
或謂廢了租稅境管之後,對於欠稅大戶的債權確保豈非完全破功?其實依稅捐稽徵法第24條規定,仍有對「物」(欠稅人財產)限制處分及假扣押的保全程序伺候,之外尚有行政執行法第17條更為嚴謹採取法官保留的拘提、管收處分可以防止其等逃匿、隱匿或處分財產之行為,亦可達成確保國家稅收之目的,應不致偏廢。
政府全力拚經濟,正積極建構「自由經濟示範區」,希望引進外商投資,活絡台灣經濟,創造更多的就業機會,若此獨一無二對人的行政租稅保全境管措施如未能及時拆除,進一步改善租稅環境,一旦繼續適用在外商身上,將是投鼠忌器,造成自由經濟發展的障礙。(作者為律師、中華人權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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