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彭明輝:人命如何國賠? / 聯合:大埔案為何20人駁回 4戶勝訴?

2014年1月4日 星期六 @ 上午10:15

彭明輝:人命如何國賠?

2014年01月05日01:13
彭明輝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針對大埔張藥房等四戶徵地拆屋案進行更一審,最後宣判內政部在該案中的區段徵收不合法,必須予以撤銷,且苗栗縣府的拆遷違法,必需還地給原住戶。委任律師表示可能會申請國賠,問題是:人命如何國賠?

有人把這個宣判稱為「遲來的正義」,問題是:假如草菅人命的惡吏依舊逍遙法外,毫無悔意,這樣的結果有何正義可言?繼大埔案之後,桃園航空城的徵收案已經又造成一位老農呂阿雲的自殺,這樣的冤魂案還會繼續發生?還是會因這個宣判而被嚇阻、中止?假如這個宣判根本無法阻擋各級惡吏繼續草菅人命,所謂的「司法正義」豈不是成為惡吏謀財害命的護身符?

最高行政法院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都要求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益性、必要性與比例原則。然而大埔案從頭至尾都是在假藉園區擴廠之名,行炒作地皮之實。國科會早以公開聲明:「該地並非竹南科學園區範圍,也不是竹科管理局開發。」劉政鴻更在苗栗縣議會坦白表示:「竹南大埔這一塊……住宅區跟商業區,大概有20幾億可以進來。但是我在等,等其他案子(地價漲)上來之後我才要賣。」為縣政府謀財是說得出口的部份,說不出口的是本案中所勾結的黑白兩道土地炒作的暴利。

桃園航空城案則是畫大餅的選舉炒作:計畫龐大到財政拮据的政府根本編列不出執行預算,頂多只是用來掩護特定土地炒作集團的利益,以及選舉期間炒作選票的伎倆。

兩件與公益無關且不具必要性的征收案,害死了三條人命,然而內政部次長蕭家淇卻不知悔改,仍舊強調區段徵收的必要性,並且狡辯:大埔案歷經苗栗縣與內政部各級委員會的審議,「過程嚴謹且完全依法行事」。這樣的堅持,真的是為了台灣的經濟發展,還是拿「經濟發展」當幌子,在踐踏憲法對人民基本權益的保障,以及凌辱無力自保的老農?

很多學者都一再指出:土地徵收法的設立,是為了限制國家的權力,而不是為了鼓勵徵收。但是各級官員卻跟地皮炒作集團勾結,把土地徵收當作政府「賺錢」的工具,以及財團炒作地皮的利器。說穿了,土地徵收案幾乎都是「以合法掩護非法,以公益掩護私利」的「集體犯罪行為」。而其中所涉及的土地利益之龐大,絕非一般人所能想像。

馬英九喜歡說「清廉是我的生命」,但是當劉政鴻因大埔案而鬧得天怒人怨時,馬英九卻毫不避諱地提名他當國民黨中央委員。此舉無異於在鼓勵惡吏草菅人命與謀財害命,這似乎嚴重違背馬英九一向對別人的道德要求。因此,我們很可以用馬英九的標準大聲質疑他:「這不是政治利益的交換與勾結,什麼才是?」

假如土地徵收被公然當作縣府謀財,財團炒作地皮的工具,假如這些利益又成為總統和黨主席的競選經費,我們要到哪一天才有機會看到真正的司法正義?

大埔案為何20人駁回 4戶勝訴?


圖/聯合報提供大埔事件激起連串歷來少見的土地社會運動,其中廿八名住戶打行政官司,昨天更一審判其中四戶、九人勝訴,有望翻案。本案關鍵除了行政法院列舉審議委員未現勘及開發範圍疑義,合議庭還不厭其煩說明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程序ABC,足為行政單位省思。

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審判決逆轉關鍵之一,在於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未到現場勘查,合議庭並仔細計算,根據排定審議行程,大埔共有卅五個案子,每案平均只分到四分鐘,難免被質疑有些案子未到場勘查。

至於開發的範圍,合議庭更取國科會證詞,大埔案根本是縣府自行提出,並非竹南科學園區範圍,光是這兩條理由,就足以讓法官判內政部敗訴。

「區段徵收協議價購程序怎樣才算合法?」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王茂修指出,據土地徵收條例規定「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因公共急需土地,來不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者,始得徵收」。

徵收機構若僅告訴被補償戶補償金額的計算,未與被拆遷戶進行實質協議,即違反土地徵收條例。

以彭秀春等人聲請撤銷區段徵收為例,從說明會紀錄全文看來,苗栗縣政府利用會議告知土地所有權人,不予加成補償,即被徵收的土地,依照徵收當期的公告現值補償;王茂修說:「被徵收人僅有接受或不接受,談何實質協商?」

王茂修還說,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議並未就徵收案的實體及形式要件逐一審酌是否合公益性、必要性,逕自作成通過決議,未落實審查的功能,因此判決內政部敗訴。

苗栗縣政府官員表示,政府並不是如判決所指的「說了算」,業務單位必須遵循相關規定。例如,政府徵收土地過去大都是採公告現值加四成,去年九月起改採市價徵收。

至於開發範圍,苗栗縣府指出,十多年前基於竹科竹南基地土地飽和,為提供產業用地,才申請新訂大埔都市計畫,二○○三年獲內政部區委會審議通過。

至於被判敗訴的拆遷戶陳文彬等廿人,合議庭則認定他們同意區段徵收,並且由苗栗縣政府發給補償費存入保管專戶,已完成補償程序,再提訴訟,違反誠信的原則,已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合議庭因此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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