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觀念平台-陳水扁豈可連累會計

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 晚上11:08

觀念平台-陳水扁豈可連累會計

中國時報 黃錦嵐 2013年09月23日 04:10

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機要費等貪汙案,媒體與國人眼光都聚焦在陳水扁家族身上,對於案中「配角」─會計陳鎮慧毫無犯罪所得,只因最高法院兩號判例有「共同收受賄賂之共犯不能僅就各人所(分)得追繳沒收」之意旨,就必須與吳淑珍同負連帶沒收追繳犯罪所得,如此顯失公平的「連坐法」落伍法制,甚少關注,甚至最高法院去年7月在發回判決中闡明「科刑既非一律,沒收豈能連帶?」意旨,暗指判例有違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虞之後,迄今年餘,因應扁案更二審陷入膠著,還是石沉大海。

對於「罪責相當原則」之援用,「科刑」顯然比「沒收」先進得多。以擄人勒贖罪為例,十幾年前刑法規定,不分首從、不論是否撕票,只要是共犯一律死刑,這顯然是「連坐法」遺緒,毫無罪責相當原則可言。審判亦然,立法過苛且太僵化,對於犯行較輕微的共犯,法官判不下去,只得勉強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民國91年刑法修正,是否撕票?是否性侵?是否釋放肉票?是否傷害肉票?均依犯行輕重分別酌定法定刑。審判上,最高法院至遲於民國89年9月即引用罪責相當原則在一件選罷法案上,透過發回指正,逐漸扭轉科刑一律的僵化量刑,走向依犯行情節輕重量刑。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等人共犯擄人勒贖撕票案,是典型案例,89年4月,最高法院是不分首從、有無參與撕票均判死刑定讞,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94年5月發回更審之後,徐自強因未著手撕票,情節較輕,在最近兩年的更七、更八審,即一再獲改判無期徒刑。

反觀「沒收」,自從最高法院作成64年台上字第2613號、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之後,附隨犯案的「小弟」或「部屬」,即使犯罪所得極微,甚至毫無所得,都必須與「大哥」或「長官」的主犯同負連帶沒收追繳犯罪所得的責任。以陳鎮慧為例,一審判免刑,但必須與扁家連帶沒收追繳17,740萬元,高院雖降低金額為1,497萬元,但連帶沒收追繳的「連坐幽靈」仍在。

如此顯失公平的判例,延用31年之後,最高法院內部終於出現質疑、挑戰的聲音。審判長賴忠星(主筆法官吳燦)去年7月判決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101台上3895號)時,認為陳鎮慧、郭銓慶、蔡銘哲、洪重信、余政憲等人,均無犯罪所得,無須與吳淑珍同負連帶沒收追繳責任。

觀察賴忠星(吳燦)的闡明意旨,並不止於「無犯罪所得,即無須連帶沒收」而已,還迂迴寓意著「實際犯罪所得多少,即沒收多少」,不過,格於兩號判例,故未明示。

其次,對於共同犯罪之不法所得,法律並未明定應予連帶追繳沒收,沒收又是屬於剝奪人民財產權之從刑,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故賴忠星(吳燦)認為,最高法院兩號判例不僅有違反憲法保留原則與反比例原則之虞,也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只是不便明言指斥罷了。

俗語說得好:各人造業各人擔。沒收共同正犯的犯罪所得,也應如是,才符合公平正義,帶有濃厚連坐法落伍思想的連帶沒收追繳犯罪所得判例,該走進歷史了!(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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