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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收養陸妻的大陸兒子 釋憲贏了(釋字第 712 號)
收養陸妻的大陸兒子 釋憲贏了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王冠仁/台北報導】
2013.10.05 04:49 am
限制收養陸子女條例 違憲失效 / 陳君碩
劉茜(右)和丈夫汪少祥(左),開心地拿著大法官釋憲的資料受訪。
記者王冠仁/攝影
老榮民汪少祥欲收養大陸妻劉茜在大陸的兒子,被法院依「台灣人民有子女者,不能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規定駁回;大法官會議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項規定違憲,昨天做出解釋後立即失效。
這項解釋意即有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也可以收養大陸配偶在大陸的子女,汪少祥可依此解釋向法院聲請再審。
四十五歲的劉茜昨天得知釋憲的結果,開心地說:「真是遲來的正義。」她說兒子以依親名義來台四年多,再過兩個月就可以拿到身分證,她不會聲請再審,但能替與她有相同情形的陸配爭取權利,她很高興。
二○○七年,汪少祥(八十二歲)向法院聲請欲收養大陸妻劉茜在大陸貴陽市與前夫生的兒子。法院審理發現,汪少祥與前妻生育三個女兒,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予認可」的規定駁回。
劉茜為接兒子來台團聚四處奔走、打官司,寫信向陸委會陳情,還在捷運站發了一年傳單,徵求「人頭」幫忙收養她的孩子。
劉茜的故事感動當時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二○○九年五月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得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同年底,劉茜將兒子接到台灣同住。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是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藉收養管道大舉移入台灣,有正當理由,但卻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家庭制度不符。
憲法廿二條規定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下,人民基本權利應受保障,大法官會議認定「不能收養」的規定牴觸憲法,在台有子女者不能收養的限制也不符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即日起失效。
【2013/10/05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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