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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窺鄰女沐浴 查無「工具」不起訴
窺鄰女沐浴 查無「工具」不起訴
2013年10月16日14:15
【林泊志/宜蘭報導】宜蘭縣羅東鎮蔡姓男子,六月初凌晨透過氣窗偷看一名女子洗澡,女子發現報警逮人,並提出妨害秘密告訴,但因《刑法》規定窺視得用工具,蔡男遭逮時並查無任何工具或設備,宜蘭地檢署今偵查終結,蔡男獲不起訴處分。
今年6月9日凌晨1時許,一名女子正在住處一樓的浴室洗澡,窗戶上方氣窗未關,一名蔡姓男子(44歲)躡手躡腳爬上浴室上方的氣窗窺視,被正在洗澡的女子發現報警逮人,提出妨害秘密告訴。
蔡男遭逮後辯稱是聽到水聲後一時好奇,沿著水聲前往查看,並非故意窺視,而警方到場後並未從蔡男身上查到錄影設備。
檢方處分書指出,《刑法》妨害秘密罪中規定:「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其立法理由是因社會使用照相、錄音、錄影、望遠鏡等各種電子、光學設備,已十分普遍,用來窺視、竊聽、竊錄他人隱私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已危害社會善良風氣及個人隱私。
因未從蔡男身上查獲窺視工具,檢方認為,蔡男行為不應以《刑法》妨害秘密罪論處,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裁罰。
宜蘭地檢署認為未使用工具偷窺,是違反社維法而非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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