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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大埔彭○春等4人與苗栗縣政府間都市計畫案裁判結果新聞稿 / 聯合:大埔拆遷戶提行政訴訟 苗栗縣府勝訴
苗栗大埔彭○春等4人與苗栗縣政府間都市計畫案裁判結果新聞稿
本院第三庭審理102年度訴字第256號原告彭○春等4人與苗栗縣政府間都市計畫案件於本日上午9時30分宣判,其結果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貳、事實概要:
被告苗栗縣政府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週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行政院『劃地還農』專案讓售政策指示)主要計畫」案(下稱第1次都市計畫變更案),報經內政部以民國100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00115131號函核定,被告據以100年6月17日府商都字第1000119157Β號公告,自100年6月20日零時起發布實施在案(註:原告不服第1次都市計畫變更部分,對於內政部100年6月10日台內營字第1000115131號函提起行政訴訟,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駁回確定。原告對最高行政法院上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826號判決駁回再審之訴。)。被告旋為配合農業區專案讓售分配位置及農水路灌排施作,又依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規定,辦理「變更新竹科學園區竹南基地暨周邊地區特定區(配合農業區專案讓售分配位置及農水路灌排施作)主要計畫」案(下稱第2次都市計畫變更案或本件系爭都計變更案),報經內政部以101年8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055號函核定,被告據以101年9月6日府商都字第1010179742Β號公告(下稱本件系爭公告),自101年9月7日零時發布實施。原告不服內政部101年8月30日台內營字第1010808055號函,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102年12月25日以102年度訴字第180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目前原告正提起上訴中。原告另對本件系爭公告,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其訴之聲明(變更後)為:訴願決定及被告101年9月6日府商都字第1010179742Β號發布實施處分關於不利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黃福記之部分均撤銷。
參、理由摘要:
一、有關系爭公告是否為行政處分:
依都市計畫法第13條、第14條、第18條至第21條等規定訂定或擬定之都市計畫,應依規定公開展覽30天及舉行說明會,並應將公開展覽及說明會之日期及地點登報周知。主要計畫擬定後送該管政府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並依規定層報核定。由上開規定可知,縣(市)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及「執行」屬縣(市)自治事項。前開規定內政部之核定,乃完成直轄市或縣(市)關於「都市計畫之擬定、審議」自治事項之法定效力及「執行」(發布實施),依訴願法第3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92條第2項及司法院院字第617號、釋字第156號、第423號解釋意旨,如該都市計畫直接限制一定區域內人民之權利、利益或增加其負擔,即具有行政處分之性質。本件該發布實施之決定核屬行政處分性質,遭受該不當或違法發布實施行政處分而權益受損之特定人或可確定之多數人,自得對之不服,提起行政爭訟。
二、關於原告彭秀春、朱樹、柯成福是否當事人適格:
就原告該3人而言,被告雖未變更第1次變更都市計畫,然被告就本件所作之都市計畫變更,係屬個案變更,其公告屬行政處分,且原告亦主張係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本件撤銷之訴,依其主張而言,核屬原告之當事人適格。
三、被告辦理本件變更都市計畫案,已依都市計畫法第4條、第9條、第12條、第13條第2款、第19條第1項、第20條第1項第5款、第21條、第26條、第27條第1項第4款、第2項等規定辦理,並無違誤。原告主張行政院業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於99年8月19日行使專案讓售之權責,發函指示被告原位置保留大埔自救會成員之房地,基於行政一體原則,下級機關即應依前開政策指示辦理。惟查前述應僅係行政院所為之政策性原則指示,尚非就具體之讓售對象與內容,依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行使核准讓售區段徵收土地之權利,業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91號判決認定及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判字第469號判決維持確定在案。
原告另主張被告第237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議、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第778次會議及780次會議未通知原告等人陳述意見。惟查被告已依都市計畫法第19條規定於100年12月6日以府商都字第1000247425號函請原告等人列席被告第235次都市計畫委員會說明陳情內容,原告於被告第237次、及內政部第778次及780次會議期間並未再向被告提書面意見或向內政部提書面意見,被告方未再另行通知原告等列席重複說明,並無不合,且均經實質審議。本件有關審議、公開展覽、層報核定、公布實施等事項,均依規定辦理,並無不合,系爭公告之作成亦無違明確性原則。有關黃福記之「部分農地及其上附屬建物」變更為「住宅區」無違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原告所指有違「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之規定。原告等所訴均非可採,而駁回原告之訴。
四、如有與判決不符,請以判決為準。
大埔拆遷戶提行政訴訟 苗栗縣府勝訴
【聯合晚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02.06 02:59 pm
上月判內政部勝訴
苗栗大埔案,去年4戶拆遷戶告內政部和苗栗縣政府區段徵收違法,住戶勝訴,苗栗縣政府昨天上訴期限到期,已決定不上訴,本案苗栗縣確定敗訴;4住戶另告內政部和苗栗縣府,變更都市計畫違法需撤銷,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月判內政部勝訴,今天再判苗栗縣府勝訴。
法官認為,副總統吳敦義當時是行政院長,雖指示大埔案彭秀春等4拆遷戶應原地保留房地,最後變更的都市計畫與吳指示不同,但吳的政策性指示並非行政處分,沒有法律效力。
大埔拆遷戶彭秀春等4戶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內政部和苗栗縣政府撤銷變更都市計畫。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上月裁定內政部勝訴,今天上午再裁定苗栗縣政府勝訴,駁回住戶要求。
住戶指出,副總統吳敦義當時當行政院長,指示「原位置保留」,4戶的房屋和土地在變更計畫內,內政部未嚴格把關,無視上級機關職權指令,做出越權行為,明顯違法。
法官認為,吳敦義當時當行政院長,在99年9月6日公文批示「如擬」,是行政院作昀政策性原則指示,並非行政處分,未違反行政一體與管轄法定原則。
4拆遷戶:官員承諾合法跳票
住戶在獲悉敗訴判決後均很失望,認為政府官員言而無信,而法院判決,更讓官員承諾可以「合法跳票」,徒增人民對官員、對政府的不信任。
大埔案多起行政訴訟都告一段落,僅張藥房等住戶要求原地重建部份上訴到最高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整理卷宗後將移最高行政法院。
【2014/02/06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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