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首例 廣告電郵擾民 特力屋判賠2.6萬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 上午9:21 0 意見

首例 廣告電郵擾民 特力屋判賠2.6萬

2014年10月15日

郭姓會計師拿著會員卡,指控特力屋違反《個資法》。趙元彬攝

【吳珮如╱台北報導】郭姓會計師前年退出大型賣場特力屋會員,並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特力屋回信允諾,但郭男後續半年內仍收到特力屋電子廣告信共五十二封,不堪其擾,怒告特力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求償十萬元。士林地院日前判決特力屋須賠償郭男兩萬六千元。這是《個資法》上路以來,因廣告信擾人判賠首例。

郭男向《蘋果》投訴時憤怒說:「又收到廣告信時非常驚訝,剛好看到《個資法》上路,才知道要主張自己權利。」郭呼籲其他遭受廣告信騷擾的民眾站出來,維護個人資料不被業者濫用。
特力屋公關協理沈汝康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會考慮是否上訴。」並指經濟部去年認證特力屋通過TPIPAS(台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已改善會員個資處理方式。
四十一歲的郭男二○○九年間加入特力屋會員,留下地址、電郵信箱、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不定期會收到廣告信。

已退出會員仍收到

判決指出,郭男二○一二年六月間寫電子郵件向特力屋表明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特力屋回函告知郭男「不會再收到型錄、優惠訊息」,但郭男持續收到廣告信,向特力屋提告求償十萬元。

特力屋辯稱寄給郭男的電子郵件是制式的產品促銷,「僅是大量垃圾郵件中的小部分」,並未對郭男造成嚴重不便。

未刪資料違個資法

但法官認為特力屋是知名大公司,既然郭男已一再要求刪除資料,特力屋卻仍使用郭男個資寄送廣告郵件,已觸犯《個資法》,依法每一事件(郵件)可判賠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最高總額不超過兩億元。

特力屋頻頻寄發家具等廣告信給郭男,半年多達52封。當事人提供
立法後1封賠1千

《個資法》是前年十月實施上路,法官認定特力屋在郭男退出會員之後、《個資法》實施前,寄了三十六封廣告電郵給郭,這部分應賠償一萬元;至於《個資法》實施後,特力屋寄十六封廣告電郵給郭,一封賠償一千元,因此判決特力屋共須賠償兩萬六千元。全案可上訴。

律師李永裕提醒,加入會員或與金融機構、電信業者往來,填個人資料時特別注意,若不想收到廣告信,一開始就勾選「不要」。

如何拒絕擾人廣告行銷
●實體信件、電郵
先回信拒絕行銷,要求勿使用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若後續再收到廣告信,可蒐集列印存證,向主管機關法務部檢舉或提告求償
●簡訊通知
依簡訊內容向業者查證,若確實是業者傳送,可表明拒絕行銷,並將簡訊內容存證,若再收到可檢舉、提告
●電話行銷
電話中直接表明不願再接到行銷電話,若業者不理,錄音存證或調閱通聯紀錄後,檢舉、提告
資料來源:律師徐則鈺

這位仁兄這樣做 沒人再寄廣告信給他了

多到收不完的廣告信,讓你很困擾嗎?台北市一名郭姓會計師的做法,或許可供大家參考。

台北市一名郭姓會計師不滿退出特力屋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後,仍持續收到52封擾人廣告電郵,憤而提告,士林地院認為特力屋在郭男要求刪除資料後,仍使用其個資寄送信件,已觸《個資法》,判決特力屋在《個資法》實施後寄送的16封廣告信,1封需賠1千元,加上其餘於《個資法》上路前寄送的信件,共判賠2萬6千元,成《個資法》上路後,廣告信擾人判賠首例。網友直呼:「太好了,以後可以少收廣告信!」

郭姓會計師前年不滿特力屋和HOLA變更紅利積點辦法申請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個人資料,特力屋回信允諾,事後郭男卻持續收到52封電子廣告郵件,憤而控告特力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院判決特力屋共須賠償郭男2萬6千元。

判決指出,郭男前年6月寫電子郵件向特力屋申請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隨即接獲特力屋回函告知「不會再收到型錄、優惠訊息」,不料郭男仍持續接獲廣告郵件,直到《個資法》上路後,郭男向經濟部商業司檢舉,特力屋才停止寄送廣告信,郭男怒向特力屋提告求償10萬元。

特力屋辯稱寄給郭男的電子郵件是制式的產品促銷,「僅是大量垃圾郵件中的小部分,未對郭男造成嚴重不便。」

但法官認為特力屋是大型企業,既然郭男已退出會員並一再要求刪除資料,特力屋卻仍違法使用郭男個資寄送廣告郵件,已觸犯《個資法》,考量電子郵件有垃圾信件匣可歸納,且郭男個資沒遭其他人使用,判特力屋須賠2萬6000元。(吳珮如/台北報導)



 

聯合:個資法 期待子法充實

@ 上午9:15 0 意見

個資法 期待子法充實

【聯合報╱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中市)】
2014.10.03 02:01 a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屆滿二周年。在二周年時予以檢視,似乎難以令人滿意。

新法之頒布為法制設計上的一大進展,不僅是我國隱私人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資訊法制的灘頭堡。

可惜,立意良善的法律卻由於後續部會子法的欠缺,以致產生母法抽象難行的窘境;法律因而產生高度的不安定性。縱然如此,在司法機關的戮力探索中,新法亦逐步走出輪廓。迄今累積的判決中,多集中在對人民個人個資使用行為的規範上。

然而,對組織層級的管理制度而言,未見司法機關判決。這或許可解釋為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謙讓;但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所掌握的個資質量極驚人,管理歷來迭受質疑。如果坐視難以對社會交代。

個資法就其本質與全球發展而言,應屬一部管理資訊風險的專業法律;我國新法於此顯然未能取得實質成就。

檢視施行成效,公務機關中僅「公開」部分稍有進度;至於進一步的安全維護,則少有完整概念。非公務機關雖普遍適用主體至各行各業,卻因廢除執照制,而近乎毫無管理。若規畫中的細則第十二條安全維護計畫再不落實到行政監理,則新法可謂大倒退。進一步言之,個資法建設的未能到位,已造成對緊接而來的海量資料政策的延誤與壓迫。

整體言,新法縱然欠缺成熟規畫在先,無力應變資安議題的挑戰在後;但在行政一體意義上的自我調整與自我修復下,也應該可以期待一定的成效。無奈,我們看到的是後續的行政低度作為。

新法施行二年的象徵性日子裡,我國的資訊人權建設,似乎在此躑躅不前。筆者呼籲,建基在新法二年的法制經驗上,針對個資法中的豐富議題,小而美的方案是存在的。任務編組式的整理與規畫,則是其前提。新法具有標示我國資訊人權新高點的重要意義。期望政府百尺竿頭,奮力插旗。

【2014/10/0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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