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議:本提案業經107年8月28日107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採甲說(肯定說),文字修正如下:
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
◎107年度民議字第1號提案(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號)院長提議:甲向乙買受土地一筆,雙方約定甲應於民國106年1月1日交付買賣價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乙並應同時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嗣清償期屆至時,甲僅給付100萬元,其餘200萬元經乙催告仍未給付,乙遂拒絕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並訴請甲給付200萬元及自催告期間屆滿翌日起之法定遲延利息,甲於訴訟中合法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試問:甲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是否因而溯及免除?
甲說:
肯定說。按因契約互負債務者,於他方當事人未為對待給付前,得拒絕自己之給付,民法第26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可免責(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1550號判例參照),是債務人得主張同時履行抗辯者,未行使其抗辯權前,固可發生遲延責任,然於其合法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後,其遲延責任即溯及免除。本件乙尚未移轉土地所有權,仍享有土地使用收益之利益,並未受有損害,倘認乙另得向甲請求遲延利息,將有雙重獲利之嫌,故於甲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時,應溯及免除甲之遲延責任,方為妥適。
乙說:
否定說。債務人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者,在未行使此抗辯權以前,仍可發生遲延責任之問題,必須行使以後始能免責,行使前已發生之遲延責任尚無溯及消滅可言。
以上二說,應以何說為當?提請公決。決議:採甲說(肯定說)
【民法】最高法院 107 年度第 8 次民事庭會議
2018年10月23日 星期二 @ 晚上11:52 0 意見
【票據法】票據係文義證券,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即本此義。若本人將名章交與代理人,而代理人越權將本人名章蓋於票據者,即無本條之適用,至本人應否負責,應依本條以外之其他民事法規法理解決之
2018年10月21日 星期日 @ 上午9:54 0 意見
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故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次按票據係文義證券,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即本此義。若本人將名章交與代理人,而代理人越權將本人名章蓋於票據者,即無本條之適用,至本人應否負責,應依本條以外之其他民事法規法理解決之,例如有民法第107條情形者,應依該條之規定處理。又代理權之限制及撤回,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其事實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07條亦定有明文。
【新聞投書】酒駕肇事致人於死是觸犯殺人罪?
2018年10月1日 星期一 @ 晚上10:57 0 意見
簡松柏/台南高分院公設辯護人
新聞報導「23歲酒駕男撞人1死2傷!法院罕見依『殺人罪』收押」......「酒駕」肇事,造成「1死2傷」的慘劇,嫌犯因此而被法院裁定羈押(收押),這看起來合理、也應該合法;但依據「殺人罪」的罪名而羈押,這樣認定的具體理由是甚麼?
如果這則新聞報導是正確的,從新聞報導來看,以觸犯「殺人罪」來羈押的具體理由是:「郭男明明知道自己喝醉了精神不濟,但卻仍執意開車上路,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從對新聞報導的反應來看,檢察官、法院以這樣的理由來認定郭男涉犯「殺人罪」、來羈押郭男,似乎贏得了民眾一片叫好聲......換言之,這樣的認定應該是符合了絕大多數民眾的期望......但是,讓我們繼續來看看底下的說理:
1.A明明知道違規左轉可能撞死人......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違規左轉,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
2.B明明知道強闖紅燈可能撞死人......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強闖紅燈,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
3.C明明知道超速駕駛可能撞死人......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超速駕駛,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
4.D明明知道打人頭部可能致人死......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打人頭部,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
5.E明明知道以刀傷人可能致人死......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以刀傷人,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
應該還可以舉出更多如此類似的說理......如果這樣的說理是正確的,那麼,各法院過去所判定的過失傷害罪、過失致重傷罪、傷害罪、重傷罪、過失致人於死罪、傷害致人於死罪、重傷致人於死罪等等個案,恐怕泰半以上都應該要改判、改判成立殺人未遂罪、殺人罪......(於是乎,臺灣到處都是殺人未遂罪犯、殺人罪犯);不唯如此,絕大多數的酒駕行為,在酒駕之初(還未出事之前),因為也都是「明明知道自己喝醉了精神不濟」,「卻仍執意開車上路,將他人生死置於度外,有不確定殺人之故意」,所以也應該一一直接認定是成立「殺人未遂」罪責......。於是乎,「殺人未遂罪」與「殺人罪」的總量勢必就直逼毒品犯罪總數,成為我國第二大宗的犯罪......。
《刑法》第一八五條之三第二項、第一項第一款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規定裡的法定本刑,其實已經相當不輕;這樣重的刑罰為甚麼不能發生抑制此類悲劇的效果?主政者為甚麼找不到遏阻這類悲劇頻頻發生的方法?
《刑法》上的「故意」,不但「確定故意」的定義很明確,「不確定故意」的定義,按照法律的規定、司法實務歷來的解釋,如下列所引的例子,其實也足夠清晰、穩定與合理,我們豈能違背學理、破壞體系、毫無道理的橫加變動:
1.《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又,最高法院24年度總會決議(五)決議:「本條(按指《刑法》第十三條)之故意採希望主義。」
2.最高法院的判例、判決:
a.22年上字第4229號刑事判例要旨:「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不但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即間接故意,亦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且其發生不違背犯人本意始成立,若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在犯人主觀上確信其不致發生者,仍應以過失論。」
b.95年度台上字第3887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上之故意,分直接故意(確定故意)與間接故意(不確定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直接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為間接故意。」
104年度台上字第1822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係採希望主義,此為學理上所稱之『確定故意』或『直接故意』。同法條第二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則採容任主義,此即學理上所稱之『不確定故意』或『間接故意』。確定故意乃行為人認識或明確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並進而決意行之;而不確定故意乃行為人雖認識或預見其行為會導致構成要件實現(結果發生),但仍容忍或聽任其發生之謂。」
c.107年度台上字第2858號刑事判決要旨:「刑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之不確定故意(學理上亦稱間接故意、未必故意),及同法第十七條之加重結果犯,條文之中,雖然皆有『預見』二字,乃指基於經驗法則、論理法則,可以預料得見如何之行為,將會有一定結果發生之可能,而其區別,端在前者之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包含行為與結果,即被害之人、物和發生之事),預見其發生,而此發生不違背本意(存有『認識』及容任發生之『意欲』要素);後者,則就構成犯罪的基本行為具有故意,但對於該行為所惹起之加重結果,主觀上沒有預見,然而按諸客觀情形,當能預見,始就此前行為之故意,外加後結果之過失,合併評價、加重其刑,兩相迥異,不應混淆。」
我們必須思想,因為「酒駕造成了......死亡的悲傷慘劇」、「酒駕『意外』對社會秩序影響重大」,行政機關(檢察官)、法院就可以棄置原來應該適用的處罰規定而不用、就可以破壞穩定而明確的法律規定與司法審判實務例來合理解釋的「後遺症」?我們必須思想,往《刑法》、刑罰裡頭鑽,為博得民眾一片叫好聲,只要治安出現問題、被輿論嚴厲指責,那就再加重刑罰、曲解《刑法》?於是乎,「刑法」(刑罰)、「嚴刑峻罰」極可能再度輕易的就成為無能的、懶惰的主政者最為方便的執政工具(執政績效不佳、民心不穩時,為轉移執政無能焦點......成為無情悖理的執政工具),這將會是多麼危險的事?
【新聞投書】電信詐欺升為組織犯罪 檢:10年徒刑併科1億元
2018年9月26日 星期三 @ 晚上7:57 0 意見
2018-09-25 09:38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近來有關電信詐欺的判決,可發現不少法官援引的法條,已從詐欺罪改為組織犯罪條例,橋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徐弘儒指出,這是因為今年修正的組織犯罪條例,鬆綁了成罪要件,具體回應社會對嚴懲這類罪犯的期待。
徐弘儒表示,組織犯罪條例過去所定義的犯罪組織,要有「集團性」、「常習性」及「脅迫性或暴力性」,但因「內部管理結構」、「常習性」等要件嚴苛,舉證不易,實務上院檢運用本條例不僅多為無罪犯罪,甚至起訴率偏低,最多僅能依個別行為所犯的罪加以追訴,使得法律形同具文而無法落實條例之立法目的。
徐弘儒說,經過去年及今年兩次修法後,現行法所謂犯罪組織,僅須3人以上,以實施特定犯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的有結構性組織,就已足夠。
法規修正後,組織犯罪已不限於脅迫性或暴力性活動,以近年來主要的犯罪類型如「電信機房詐騙」、「暴力討債」、「毒品、槍枝製造販賣」、「營建土方重大公共工程或都更」、「公司經營權爭奪」、「運動網路簽賭」、「應召集團特種行業」、「人口販運」、甚至只要3人以上犯最重本刑5年以上之罪,均有可能觸犯本條例。
徐弘儒強調,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可重判3年至10年有期徒刑,且併科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組織或資助犯罪組織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並應於強制工作。又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更可防止所謂「黑道漂白」。
徐弘儒透過台灣司法人權進步協會指出,組織犯罪條例修法後已成為打擊不法犯罪組織的強力武器,呼籲民眾「歹路不可行」,尤其是涉世未深的學子,切勿因同儕壓力,懵懂無知而參與幫派活動、犯罪組織,最後觸犯法律刑責,付出慘痛的代價,讓父母家人傷心難過而悔不當初。
電信詐欺納組織犯罪 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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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09
政院修正草案
〔記者李欣芳/台北報導〕鑑於電信詐欺犯罪情形日趨嚴重,嫌犯境外犯罪嚴重破壞國家形象,行政院院會昨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修正草案」,將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未來犯罪量刑將從重量刑,台灣嫌犯在國際上的電信詐欺行為也將受到規範。
行政院長林全在院會表示,此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內政部積極與立法院各朝野黨團溝通,尋求支持,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草案將犯罪組織定義修正為,以實施強暴、脅迫、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組成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的有組織性結構。
法務部表示,刑法中電信詐欺的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符合修正後「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未來將可嚴懲。
電信詐欺納入組織犯罪後,未來可對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新聞投書】新莊建案大火 中悅:未銷售,損失待查
2018年9月16日 星期日 @ 上午9:32 0 意見
2018-09-14 14:28聯合晚報 記者游智文/台北報導
中悦建設總經理翁茂槐表示,中悅新莊建案「悅之光」沒有已購客戶,沒有客戶權益受損問題。公司仍在了解起火原因,大樓受損情況,事情告一段落後,會對外說明。
翁茂槐說,大火昨晚7時10分左右發生,施工人員6時已下班,大樓只剩警衛,為何起火,公司也很納悶。對於外界關心的損失金額、建物如何處理,必須等火勢完全熄滅,勘查後才能決定,未來也會公開對外說明。
翁茂槐表示,悅之光沒有銷售,沒有已有購客戶,公司任何決定,沒有任何一位消費者會受到影響。雖然大火造成損失,但慶幸沒有人員受傷。
結構技師戴雲發表示,建築物並非發生大火就要拆除,要看內部結構受損情況。悅之光為SRC鋼骨鋼筋混凝土結構,有混凝土包覆的地方可抗高溫,問題應該不大,尚未包覆混凝土的鋼骨,如果受損,也可以依結構技師建議加以補強,補強可以做到比原來結構還要強,減低消費者疑慮。
【新聞投書】詐騙!買房付頭款就消失 房屋遭過戶抵押
2018年8月30日 星期四 @ 凌晨12:27 0 意見
詐騙!買房付頭款就消失 房屋遭過戶抵押
2018/05/15 17:57:09
買賣房子真的要睜大眼睛,14日才傳出有人賣屋疑似遭到買家詐騙,沒想到又有其他的受害賣家出面,說被同樣的地政士,連同買家,以相同手法,只付前兩期約400萬元的款項,接著就人間蒸發,而且老早就已經私下過戶,將房子設定抵押,讓她房子沒了、錢也拿不到。
今年1月,投訴人與李姓買家談定以2200萬元,交易她位在新北市三重的房子,3月買家帶著自己的沈姓地政士,約在房仲公司簽約,3天後,買家依約付了200萬元,4月初,再付200萬元,原定6月交付尾款交屋,但現在卻發現,早在3月中付款後,就已經私下辦理過戶、設定2400萬元抵押,如今買家還人間蒸發,指控當時簽約的房仲大有問題。
房仲業者連忙澄清,沒有涉入交易,不過賣家還發現買家找來的沈姓地政士,不但去年10月才領證,而台北大同分局已經獲報近10起案件,控訴該名地政士與事務所。
被指控的地政事務所,聲稱該名沈姓地政士不在,台北地政士公會則說已經介入調查,查證屬實,最重能將該名地政士除名。
接連爆出類似行騙案件,地政士就提醒,一般會在確認買方辦妥貸款後,才會進行過戶,賣房屋時最好睜大眼睛,才不會上千萬房產,平白被人拿走。
(民視新聞/蘇晟維 新北報導)
【新聞投書】捲入多起房屋買賣詐騙 北市土地代書公司挨告
@ 凌晨12:19 0 意見
月前遭本報踢爆北市大同區某土地代書公司,專門利用買屋名義,乘機在交付尾款前隱暪屋主,暗中將買賣標的房屋過戶設定貸款,近日又有陸續有多名被害屋主,出面具狀向承辦的士林地檢署及大同分局偵查隊指控遭該代書公司及內部人員詐騙,手法如出一轍,最高金額的房屋是位在大安區一棟價值3千多萬元的房產,檢警受理正依法傳喚代書公司人員接受調查中。
2017年底,先後有2名屋主向士林地檢署及大同分局偵查隊提告,指稱他們在網路591租屋網刊登售屋廣告,有自稱是夫妻檔買主出面洽談,相約在北市大同區大龍街一家土地代書公司簽約,對方給付屋價的1成當做頭期款,屋主收到頭款後不疑有它,於是交出房屋土地所有權狀,給對方辦理銀行貸款等相關手續,卻不料,買方取得土地所有權狀,立即暗中將房屋過戶,再向疑似地下錢莊金主設定借貸高額貸款。
由於雙方當初簽定房屋買賣契約時,買方都會假藉理由要求2至3個月的完約時間,原屋主沒有警覺下簽名同意,買方取得貸款,沒有立即付清原屋主尾款,原屋主查知房屋已被過戶設定借貸,經上門理論,買方藉詞拖延,認為買方涉有詐欺之嫌,於是具狀向檢警提告。
據警方調查,這個代書公司旗下有多名地政士配合,並由數人專扮買主,出面與屋主洽商購屋,簽約時都會約在同一家土地代書公司進行,警方發現這家公司組織分工非常專業,背後有專人在操控指揮,依法傳喚負責人等到案接受調查。結果在警方依法傳喚及媒體披露後,該組織立即找來原屋主,付清尾款後與原屋主達成和解,原屋主因而撤銷告訴。
但近日,大同分局警方又陸續接獲4名屋主前來提告同一家土地代書公司,房屋標的物分別位在北市大安區、新北市永和區、板橋區以及三重區等地區,屋價最貴的是大安區的 房屋,買賣價碼3千1百5拾萬元,手法如出一轍,警方依序通知被害屋主前來調查買賣過程細節後,將另傳喚買方當事人到案接受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