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島 第699集 當華光散盡 (2013-03-25)
發佈時間:2013-03-30
中正紀念堂旁,一處看似雜亂的違章建築,零落中有其秩序,和周遭大樓相比,華光地區的存在,顯得格格不入。走在巷弄間,很難想像,它身處繁華的台北市中心,瞭解它背後的故事和歷史脈絡後,才發現,華光社區擁有的,是台北市發展史的縮影,也是城鄉移民史的見證,隨著法務部強制拆除地上物,九月底要淨空交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違建戶持續抗爭,華光社區的故事,會怎樣說下去?
文林苑王家釋憲 都更條例3條文違憲
文林苑王家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
解釋文指出,都市更新攸關公益,也影響建物所有權人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為使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概要,計畫前,能確實符合法律規定並提高居民接受度,都更條例應修法成立適當組織審議都更案,並確保利害關係人能知悉所有資訊,並可以言詞或書面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另居民申請都更時,僅須相關權利人及面積逾1/10即可,大法官認為同意比率太低,不服尊重多數的民主精神。此外主管機關應公開舉辦聽證會,再核定是否准予都更。
住戶沒保障 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條例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六日作成第七○九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都更提出門檻只要十分之一權利戶提出)、十九條(都更計劃送達權利人的規定)違憲,一年後失效。文林苑王家的律師詹順貴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台北市政府核准文林苑都更案,提起再審。
沒聽證會 還文林苑王家公道
多數法界人士對釋憲結果表示肯定,同時指出,當初文林苑王家沒有收到都更的協調會通知,也未經聽證會程序,就被強迫接受都更案;昨天大法官在釋憲文中,明白指出都更條例違憲之處,間接證明了當初北市府蠻幹,根本是違憲,算是還給被迫拆遷的文林苑王家一個公道。
本件釋憲案聲請人,是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及因地震須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社區等四個不同意都更戶,分別在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後,併案審理。
沒適當組織審議 程序欠正當
釋憲案聲請人、大慶信義福邨住戶委任律師鄭文龍,痛批都更條例是以眾凌寡的多數暴力,強取豪奪少數人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及建物,宛如現代的圈地運動,侵害民眾權益。
大法官會議審議後認為,都更條例中,對都市更新開始階段,沒有審慎的明訂實施細則,未以程序確保民眾的基本權利,讓所有住戶有充分表達竟見,進行理性溝通、相互說服的機會,違反憲法規定的程序正義。
大法官會議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規定,沒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都更案,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
另外,同條對於都更的門檻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以提出申請,大法官會議認定,這個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更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
大法官會議也直指,都更的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送達給住戶,並舉辦聽證會,讓同意與不同意的住戶都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要將住戶的各種意見,分別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以示慎重,但都更條例十九條卻未規定,屬於違憲。
鄭文龍律師表示,大法官會議作成的解釋是正確的決定,捍衛了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對於未來修法方向,鄭文龍建議,現行的都更條例缺少「少數抵抗權」的設計,才會產生許多不合理案件,他希望未來立法機關訂立配套措施,讓少數不同意戶有反買權,及反擊的主導都更機會,避免都更抗爭案再次發生。
◎夏學理
有鑑於包括古蹟在內的文化遺產,因時常與經濟發展及工商開發相互牴觸,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特別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並由締約國相互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及工作,並進行全球性的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和約束工作。而台灣為呼應全球「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的趨向,也自一九八二年起施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完成最新法條修正。
於是,在「保存」方面,以台北市為例,現有市定古蹟共計一三九處;另北市府為「活用」文化資產,乃自二○○○年起,陸續將包括「市長官邸藝文沙龍」在內的二十餘處文化館所,以「委託營運」方式交付民間協助經營。至於委託民間營運的法源,大抵上涵括如下:
(一)臺北市法規
1.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2.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二)中央法規
1.政府採購法。
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3.文化資產保存法。
4.國有財產法。
5.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6.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於是,就在過去十餘年來,北市府一概將公有古蹟透過「委託民間營運」的方式,讓民間營運單位可以協助政府活化公有古蹟。過程中,除政府本身需依上述法規按步行事外,受託方(即民間營運單位),亦需在維護公共文化財的「公共性、公益性」原則下,受到「營業用」空間,不得超過「總體可使用面積三十%」的限制。在此同時,受託方亦需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的規範下,接受北市府對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必要查核,以及包括財務面上的營運管理督導。
未料,從二○○三年起即屬以「於法有據」的方式,交付民間協助「委託營運」的公有古蹟 —「紫藤廬」,竟自本(四)月十六日起,由北市府以每月廿七萬餘元長期招租的方式,將此一珍貴市定古蹟,出租給營利單位—「紫藤廬有限公司」三年(期滿還可再續約三年),創下了政府單位將珍貴公有文化資產出租給私人公司營利的全球惡例。
本「公有古蹟出租」一案之所以是個「全球惡例」,除因本案不單全然背離了公共文化財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原則,更因在現有法規中,其實並不「直接存在」任何「可出租公有古蹟」的法條。基此,北市府遂似以極為牽強的方式,逕自援引了「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之但書,即「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法規,轉將市定公有古蹟「紫藤廬」,標租給「紫藤廬有限公司」。
惟「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之但書,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雖明訂有管理機關得透過「出租或利用」,以提升「國有公用不動產」的運用效益,但若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三條之規定,屬性為「珍貴不動產」的公有古蹟,因其係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且其亦因具有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因此,著實不應將珍貴公有古蹟,貶抑為「國有公用不動產」所通論指涉的「一般建物」。
另則,就法律的位階與施行日期而論,自二○○九年七月三日起施行的「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係屬財政部的一紙「行政命令」,而「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則是由行政院為配合前揭「文資法」的修訂,而於二○○八年九月廿五日直接予以核頒。
在此同時,文化資產管理機關—文化部文資局,亦早就對公有古蹟做過:限制以「委任、委辦或委託」方式,進行古蹟委外管理營運的界定。另再依北市府僅有的出租條款—「臺北市市有非公用閒置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第二條的規定內容:該要點所稱之「市有不動產」,係指市有之「非公用」房屋或土地,且「短期無使用計畫者」。而此,又全然不符於「紫藤廬」的根本情況。
最後,就算北市府真是以極為牽強的方式,逕自援引了「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之但書,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究其實,也只解決了「能不能」而非「該不該」的問題!另依當前文資局的公告,「紫藤廬」的所有權及管理人,至今仍歸屬於交通部基隆關稅局,故此,未知扮演市定古蹟主管機關角色的北市府,是以何為據,竟能直接讓自己轉業當起了房東,進而坐收每月廿七萬餘元的租金?綜上,北市府實應公開說明,出租珍貴公有古蹟「紫藤廬」給私人公司的法理與正義,究竟何在?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北市府「委託經營管理文化館所」營運督導委員會委員)
2012-8-21 〔記者何玉華、吳亮儀/新北報導〕
新北市文化局昨天公告「猴硐舊隧道群」為歷史建築,共包括猴硐隧道及員山第一、二、三隧道四處單軌隧道,興建於一九二○年前,由於民國七十三年宜蘭線鐵路全線雙向通車,因而廢棄使用,審議委員認為,猴硐舊隧道群見證台北至宜蘭鐵道交通的歷史,而且隧道的壁體構造保存完整,具歷史文化保存價值。
近年朝單車隧道規劃
文化局指出,猴硐舊隧道群是位於瑞芳到猴硐之間的單軌隧道,因宜蘭線鐵路全線雙向通車,使用雙軌隧道而閒置至今;近年因猴硐煤礦園區建設,員山一號、員山二號、員山三號、猴硐隧道才漸朝自行車專用隧道規劃。
文獻資料顯示,日治時代興建的宜蘭線鐵路通過台灣東北角雪山山脈的餘脈,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碰到無法跨越的障礙就開鑿隧道;隧道工程中,以草嶺隧道及三貂嶺隧道最為艱鉅。
而瑞芳至雙溪的路段有九座隧道,分別是瑞芳一號、瑞芳二號、瑞芳三號、員山一號、員山二號、員山三號、猴硐隧道、三瓜子隧道,以及三貂嶺隧道,是宜蘭線隧道最密集的路段;當時地方有句諺語「一錢鑽九孔」,就是指從瑞芳至雙溪的火車票價一元日幣,就可以鑽過九個「磅空」,雖然貴但還是值得。
見證北宜鐵道交通史
審議委員認為,隧道內為石砌洞門,洞內下部側壁為石造,上部拱為紅磚,紅磚部分露出「S」字樣,是日治時代撒木耳煉瓦會社的紅磚,紅磚砌成的拱頂,古意盎然,壁體構造保存完整,具歷史文化保存價值,並見證台北至宜蘭鐵道交通的歷史,對瑞芳、雙溪、平溪一帶的產業開發具重大貢獻。
文化局人員指出,四處隧道以員山第一隧道最長,約四十八.三公尺,第二隧道長約卅九.四公尺,第三隧道長約卅二.一公尺,舊猴硐隧道長約四十八公尺。
關於 LED (Light-emitting diode),與 LED 原理與發展。LED 被預測是將來傳統燈泡的替代光源,雖然目前的技術以及使用尚未普及化。發明於 1960 年代,從最初的紅光 LED、綠光 LED,直到藍光 LED 的開發,並由白色 LED 開啟廣泛運用的契機。真正的進入市場商品化是在 1998年,首要的市場領域是「指示標明光源功能」,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交通號誌燈與平面照明等等。具有省電、開關速度快等優點。LED 元件在 2005 年全球市場規模約 55 億美元,其中 50% 在日本,20% 在台灣,排名第二的台灣緊追日本之後。 預估 2008~2009 年台灣 LED 市場將呈倍數成長,可達近千億台幣規模,屆時各種 LED 應用市場將達 2~3 千億台幣規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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