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的島 第699集 當華光散盡

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 晚上11:31 0 意見



我們的島 第699集 當華光散盡 (2013-03-25)

發佈時間:2013-03-30
中正紀念堂旁,一處看似雜亂的違章建築,零落中有其秩序,和周遭大樓相比,華光地區的­存在,顯得格格不入。走在巷弄間,很難想像,它身處繁華的台北市中心,瞭解它背後的故­事和歷史脈絡後,才發現,華光社區擁有的,是台北市發展史的縮影,也是城鄉移民史的見­證,隨著法務部強制拆除地上物,九月底要淨空交給財政部國有財產署,違建戶持續抗爭,­華光社區的故事,會怎樣說下去?



 

誤入歧途的區段徵收

@ 晚上11:26 0 意見

誤入歧途的區段徵收 (徐世榮)
2013年04月27日

A7合宜住宅正式開賣,大批民眾前往登記,惟同一時段,自救會會長卻在立法委員陪同下召開記者會,控訴政府剝奪家園。A7開發案兼採區段徵收及罕見的預標售,引發社會龐大爭議,針對後者,內政部在監察院提案糾正後,終於承認依法無據,表示「未完成修法前,本部將另案函請各縣市政府暫緩實施,避免引發爭議。」至於區段徵收則是堅持採用,這是因為政府財政窘困,企圖以被徵收戶之土地開發利益來挹注建設所需之經費。

區段徵收其實是個老舊制度,它於19世紀後半頁施行於歐洲,至20世紀已被拋棄,但諷刺的是,21世紀的台灣卻大為盛行。習自歐洲,國民政府於民國19年制定《土地法》時將其納入,惟在中國統治時期皆未採用。

何謂區段徵收?翻遍土地法規,僅於《土地法》第212條第2項有如下定義,「謂於一定區域內之土地,應重新分宗整理,而為全區土地之徵收。」然這個定義相當粗糙,民國75年《平均地權條例》修訂時,另將其詮釋為「本質雖仍為政府以公權力強制取得土地之徵收性質,但事實上,已演變為另一種形式之『強制性合作開發事業』。」政府從此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但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迫參加,沒有拒絕的權利。

民國79年行政院欲擴大實施區段徵收,訂頒「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在這之後並制訂或修正許多法規,相繼納入區段徵收,這使它大肆被採用。

政府認為土地開發之後,原本低地價農地變更為高地價建地,原土地所有權人是得利者,基於「土地使用變更回饋」原則,原土地所有權人必須有所回饋,其主要的做法就是「捐地」。這使原土地所有權人只能領回一部分抵價地,其餘大部分土地全歸政府所有。這套制度看似合理,其實隱藏許多嚴重問題。

土地情感豈能論價

第一、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它本質上仍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是對人民財產權及生存權的剝奪,將其解釋為「合作開發」,以此規避徵收必備要件,明顯與《憲法》第15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及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不符。

區段徵收仍應嚴格遵守土地徵收必備要件,如公益性、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以A7案為例,當合宜住宅僅需10公頃,為何徵收236公頃?必要性何在呢?
第二、倘將區段徵收定位為「合作開發」,那麼雙方應是公平的,政府在開發前須獲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而非強迫他們一定要參加;或者,這樣的「合作開發」須由原土地所有權人發動,由他們提出開發及回饋計劃,政府僅擁有審核權,而絕不是越俎代庖。

例如,目前針對老舊工業區的變更使用,政府特別訂定了《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是由民間主動提出,雙方由此簽訂協議,並非政府強迫變更。那為何在農業區就會有如此大的差異?這明顯是歧視農民及欺負社會弱勢。

人們對於土地有濃厚的依戀,土地價值絕非用地價的提高就可取代。政府為了籌措財源,強迫被徵收戶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是極為偏頗的做法,這嚴重侵害了他們的人權及財產權,此舉也是劫貧濟富,違背社會公義。

作者為政治大學地政學系教授



 

都更釋憲案書籤 / 釋字 709 號解釋

@ 晚上9:40 0 意見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審核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釋 709:違憲(2013-04-26)
法源編輯室/ 2013-04-26

對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的審核程序,司法院大法官今(二十六)日舉行第一四○四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97年1月16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及99年5月12日修正前第19條第3項前段規定,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皆有違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意旨,應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有某集合住宅將近一半以上住戶因地震受損應辦理重建,經地方政府公告應辦理權利變換住戶,有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且非公告範圍內的其他住戶亦主張有權參與重建,對地方政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的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因此聲請解釋。另外,也有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經地方政府納入實施都更,並核准相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或因實施都更,而核准變更原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因而不服地方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97年1月16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或實施者雖應舉辦公聽會,但不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同時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可能性;而同條第2項規定因同意比率太低,形成同一更新單元內僅因少數人申請,使多數人被迫參與都市更新程序,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危險,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皆有違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意旨。

至於99年5月12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因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後並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意旨。

此外,97年1月16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無違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94年6月22日修正前第22條之1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規定,亦無違比例原則,但考量同一建築基地一體利用與同時更新在居民權利保障與公益實現上較具意義,且為避免因割裂更新而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宜儘可能使同一建築基地的其他幢或棟參與更新,徵詢同基地其他人參與的意願。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贏了戰役,輸了戰爭」的都更案(大法官解釋第709號)

漂浪。島嶼--munch: ◎都更釋憲出爐--整修發動程序,無助決定爭議。◎

文林苑王家釋憲 都更條例3條文違憲

文林苑王家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

解釋文指出,都市更新攸關公益,也影響建物所有權人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為使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概要,計畫前,能確實符合法律規定並提高居民接受度,都更條例應修法成立適當組織審議都更案,並確保利害關係人能知悉所有資訊,並可以言詞或書面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另居民申請都更時,僅須相關權利人及面積逾1/10即可,大法官認為同意比率太低,不服尊重多數的民主精神。此外主管機關應公開舉辦聽證會,再核定是否准予都更。

住戶沒保障 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條例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六日作成第七○九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都更提出門檻只要十分之一權利戶提出)、十九條(都更計劃送達權利人的規定)違憲,一年後失效。文林苑王家的律師詹順貴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台北市政府核准文林苑都更案,提起再審。

沒聽證會 還文林苑王家公道

多數法界人士對釋憲結果表示肯定,同時指出,當初文林苑王家沒有收到都更的協調會通知,也未經聽證會程序,就被強迫接受都更案;昨天大法官在釋憲文中,明白指出都更條例違憲之處,間接證明了當初北市府蠻幹,根本是違憲,算是還給被迫拆遷的文林苑王家一個公道。

本件釋憲案聲請人,是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及因地震須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社區等四個不同意都更戶,分別在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後,併案審理。

沒適當組織審議 程序欠正當

釋憲案聲請人、大慶信義福邨住戶委任律師鄭文龍,痛批都更條例是以眾凌寡的多數暴力,強取豪奪少數人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及建物,宛如現代的圈地運動,侵害民眾權益。
大法官會議審議後認為,都更條例中,對都市更新開始階段,沒有審慎的明訂實施細則,未以程序確保民眾的基本權利,讓所有住戶有充分表達竟見,進行理性溝通、相互說服的機會,違反憲法規定的程序正義。

大法官會議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規定,沒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都更案,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

另外,同條對於都更的門檻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以提出申請,大法官會議認定,這個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更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

大法官會議也直指,都更的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送達給住戶,並舉辦聽證會,讓同意與不同意的住戶都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要將住戶的各種意見,分別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以示慎重,但都更條例十九條卻未規定,屬於違憲。

鄭文龍律師表示,大法官會議作成的解釋是正確的決定,捍衛了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對於未來修法方向,鄭文龍建議,現行的都更條例缺少「少數抵抗權」的設計,才會產生許多不合理案件,他希望未來立法機關訂立配套措施,讓少數不同意戶有反買權,及反擊的主導都更機會,避免都更抗爭案再次發生。



 

以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

@ 上午8:47 0 意見

自由電子報 - 〈澄社評論〉以法治之名行專制之實

◎ 林佳和

法國思想家狄驥在闡釋法治(Rule of Law)時曾說到,法治第一要義,就是所有國家權力都須受到法的拘束,不能恣意妄為。如果用單純的法制(Rule by Law)去理解狄驥,那就差之毫釐、失之千里:這裡的法,指的是得以實現人性尊嚴,崇尚自由、追求平等的價值,不是單純的法律形式與外觀。否則,納粹德國諸多暴行,完全不缺法律,難道也叫法治國家?黑格爾在法哲學原理中說道:人不需要是鞋匠,也知道這雙鞋合不合我的腳;人不需要學習法律,也知道什麼樣的法律好不好。不是嗎?

近來台灣天空下,充斥不少所謂依法行政,有著法律依據,卻引發質疑的事蹟:士林文林苑強迫不願參加之人民「被都更」,只因建商認為基地才漂亮,沒有錯,確實有法律存在;華光社區數十年居住事實,被隱藏歷史成因與發展經過的,斷裂式變為「單純佔用國有土地」,需要的好像只是執法決心與意志;關廠工人勞動債權無著,在幾乎所有社會行動者理解的「政府代位求償」中,突兀出現所謂私人借貸民事關係,政府大呼無奈,只能依法要求償還,否則何來法律尊嚴?就像某大學法律系教授沉痛指陳的:既然合法,為何不執行到底?

劇作家布萊希特,在威瑪時代發表的作品三先令歌劇中,有句經典台詞:「法律是唯一用來剝削那些不懂法律,或是因為被赤裸的環境所逼、無法遵守法律的人」;如果前述事件的社會成因與發展緣由,在法律認識與理解中,全然稀釋與掩蓋,甚至粗暴地視為無關緊要或不值一提,那麼,我們將離真正的Rule of Law越行越遠,邁向法律的純工具時代,恐怕近在咫尺。

馬基維里在君王論中提醒說:最棒的統治基礎,就是好的法律及卓越的武裝暴力;也許該幫他補充一句:如能把兩者結合,像某些事件的處理那般,就更形完美。「長久以來,對不幸的人而言,法律及道德無異既殘酷又嚴峻」,希望這句話,不要在台灣得到它最佳的印證。

(作者為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助理教授)



 

荒唐!古蹟出租紫藤廬公司

2013年4月25日 星期四 @ 凌晨1:27 0 意見

自由電子報 - 荒唐 古蹟出租紫藤廬公司

◎夏學理

有鑑於包括古蹟在內的文化遺產,因時常與經濟發展及工商開發相互牴觸,一九七二年十一月十六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特別在法國巴黎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Convention Concerning the Protection of the World Cultural and Natural Heritage),並由締約國相互選舉產生—世界遺產委員會,來貫徹相關理念及工作,並進行全球性的文化遺產保護監測和約束工作。而台灣為呼應全球「保存」及「活用」文化資產的趨向,也自一九八二年起施行文化資產保存法,並於二○一一年十一月完成最新法條修正。

於是,在「保存」方面,以台北市為例,現有市定古蹟共計一三九處;另北市府為「活用」文化資產,乃自二○○○年起,陸續將包括「市長官邸藝文沙龍」在內的二十餘處文化館所,以「委託營運」方式交付民間協助經營。至於委託民間營運的法源,大抵上涵括如下:

(一)臺北市法規

1.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2.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

(二)中央法規

1.政府採購法。

2.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

3.文化資產保存法。

4.國有財產法。

5.國有非公用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6.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推動業務委託民間辦理實施要點。

於是,就在過去十餘年來,北市府一概將公有古蹟透過「委託民間營運」的方式,讓民間營運單位可以協助政府活化公有古蹟。過程中,除政府本身需依上述法規按步行事外,受託方(即民間營運單位),亦需在維護公共文化財的「公共性、公益性」原則下,受到「營業用」空間,不得超過「總體可使用面積三十%」的限制。在此同時,受託方亦需在「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第七條及第十二條的規範下,接受北市府對其實施定期或不定期之必要查核,以及包括財務面上的營運管理督導。

未料,從二○○三年起即屬以「於法有據」的方式,交付民間協助「委託營運」的公有古蹟 —「紫藤廬」,竟自本(四)月十六日起,由北市府以每月廿七萬餘元長期招租的方式,將此一珍貴市定古蹟,出租給營利單位—「紫藤廬有限公司」三年(期滿還可再續約三年),創下了政府單位將珍貴公有文化資產出租給私人公司營利的全球惡例。

本「公有古蹟出租」一案之所以是個「全球惡例」,除因本案不單全然背離了公共文化財的「公共性與公益性」原則,更因在現有法規中,其實並不「直接存在」任何「可出租公有古蹟」的法條。基此,北市府遂似以極為牽強的方式,逕自援引了「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之但書,即「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對於公用財產不得為任何處分或擅為收益。但其收益不違背其事業目的或原定用途者,不在此限」 ,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法規,轉將市定公有古蹟「紫藤廬」,標租給「紫藤廬有限公司」。

惟「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之但書,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等,雖明訂有管理機關得透過「出租或利用」,以提升「國有公用不動產」的運用效益,但若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三條之規定,屬性為「珍貴不動產」的公有古蹟,因其係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且其亦因具有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因此,著實不應將珍貴公有古蹟,貶抑為「國有公用不動產」所通論指涉的「一般建物」。

另則,就法律的位階與施行日期而論,自二○○九年七月三日起施行的「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係屬財政部的一紙「行政命令」,而「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則是由行政院為配合前揭「文資法」的修訂,而於二○○八年九月廿五日直接予以核頒。

在此同時,文化資產管理機關—文化部文資局,亦早就對公有古蹟做過:限制以「委任、委辦或委託」方式,進行古蹟委外管理營運的界定。另再依北市府僅有的出租條款—「臺北市市有非公用閒置不動產提供使用作業要點」第二條的規定內容:該要點所稱之「市有不動產」,係指市有之「非公用」房屋或土地,且「短期無使用計畫者」。而此,又全然不符於「紫藤廬」的根本情況。

最後,就算北市府真是以極為牽強的方式,逕自援引了「國有財產法」第廿八條之但書,以及「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究其實,也只解決了「能不能」而非「該不該」的問題!另依當前文資局的公告,「紫藤廬」的所有權及管理人,至今仍歸屬於交通部基隆關稅局,故此,未知扮演市定古蹟主管機關角色的北市府,是以何為據,竟能直接讓自己轉業當起了房東,進而坐收每月廿七萬餘元的租金?綜上,北市府實應公開說明,出租珍貴公有古蹟「紫藤廬」給私人公司的法理與正義,究竟何在?

(作者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北市府「委託經營管理文化館所」營運督導委員會委員)



 

猴硐舊隧道群 列歷史建築

2012年8月20日 星期一 @ 晚上10:03 0 意見

猴硐舊隧道群 列歷史建築

2012-8-21 〔記者何玉華、吳亮儀/新北報導〕

新北市文化局昨天公告「猴硐舊隧道群」為歷史建築,共包括猴硐隧道及員山第一、二、三隧道四處單軌隧道,興建於一九二○年前,由於民國七十三年宜蘭線鐵路全線雙向通車,因而廢棄使用,審議委員認為,猴硐舊隧道群見證台北至宜蘭鐵道交通的歷史,而且隧道的壁體構造保存完整,具歷史文化保存價值。

近年朝單車隧道規劃

文化局指出,猴硐舊隧道群是位於瑞芳到猴硐之間的單軌隧道,因宜蘭線鐵路全線雙向通車,使用雙軌隧道而閒置至今;近年因猴硐煤礦園區建設,員山一號、員山二號、員山三號、猴硐隧道才漸朝自行車專用隧道規劃。

文獻資料顯示,日治時代興建的宜蘭線鐵路通過台灣東北角雪山山脈的餘脈,逢山開路,遇水架橋,碰到無法跨越的障礙就開鑿隧道;隧道工程中,以草嶺隧道及三貂嶺隧道最為艱鉅。

而瑞芳至雙溪的路段有九座隧道,分別是瑞芳一號、瑞芳二號、瑞芳三號、員山一號、員山二號、員山三號、猴硐隧道、三瓜子隧道,以及三貂嶺隧道,是宜蘭線隧道最密集的路段;當時地方有句諺語「一錢鑽九孔」,就是指從瑞芳至雙溪的火車票價一元日幣,就可以鑽過九個「磅空」,雖然貴但還是值得。

見證北宜鐵道交通史

審議委員認為,隧道內為石砌洞門,洞內下部側壁為石造,上部拱為紅磚,紅磚部分露出「S」字樣,是日治時代撒木耳煉瓦會社的紅磚,紅磚砌成的拱頂,古意盎然,壁體構造保存完整,具歷史文化保存價值,並見證台北至宜蘭鐵道交通的歷史,對瑞芳、雙溪、平溪一帶的產業開發具重大貢獻。

文化局人員指出,四處隧道以員山第一隧道最長,約四十八.三公尺,第二隧道長約卅九.四公尺,第三隧道長約卅二.一公尺,舊猴硐隧道長約四十八公尺。



 

台灣 LED 產業簡述

2007年7月5日 星期四 @ 清晨5:07 0 意見

RBG-LED關於 LED (Light-emitting diode),與 LED 原理與發展。LED 被預測是將來傳統燈泡的替代光源,雖然目前的技術以及使用尚未普及化。發明於 1960 年代,從最初的紅光 LED、綠光 LED,直到藍光 LED 的開發,並由白色 LED 開啟廣泛運用的契機。真正的進入市場商品化是在 1998年,首要的市場領域是「指示標明光源功能」,也就是我們所熟悉的交通號誌燈與平面照明等等。具有省電、開關速度快等優點。

LED 的概念領域


近來 LED 所開發的新應用領域,是在於許多高階手機採用的背光源,估計將會降低手機電池的消耗以及材料成本等等。而在未來 LED 企圖進入的是 7 到 40 吋的平面顯示器 (LCD TVs) 市場,也就是取代平面顯示器的本身的 CCFL (Cold Cathode Fluorescent Lamp) 作為背光源,會比起傳統的CRT (Cathode Ray Tube) 顏色表現更好,而且更材料上會更環保。這項技術被認為可能會再度創造平面顯示器的新價值。

在汽車產品發達的產業上,甚至考慮將 LED 取代 HID 車燈之上,不過目前為止 LED 在亮度與成本兩方面還尚未無法與 HID 進行競爭,等待的是技術的突破,不過如果 LED 取代了 HID,除了使用壽命增加的優點外,由於兩者的光源特性不同,可能會改變出不同的汽車設計概念。

不過相對於車燈是以輝度為主的特性,若是以演色性為主的車輛內裝指示光源反而有更大的發展,例如自動設備的操作面板、導航設備和車內燈等。不過在每個設備對於演色性與輝度的要求並不相同,甚至於針對於成本的情況。

降低發光效率成本與高輝度應用


白光 LED 面臨的問題在於如何提高這個產品的價值與降低產品的成本之上。這問題細分為如何提高發光的效率?相應的輝度?延長使用壽命?以及降低每單位照明的成本等條件。相對於一般照明,白光 LED 目前的價格仍然太過昂貴了。考量到整體使用壽命、省電效率及環保節能等要素,再加上降低生產的成本,白光 LED 的應用價值會明顯地提升。在這個目標之下,同時間必須進行的是提高白光 LED 生產和封裝時的良率,或是使用材料的其他考量。其中可以從量產的規模經濟上着手,來降低單價,不過為了得到更大的量產效果,最後還是必須增加白光 LED 在各方面的應用機會。

在開發市場的方向上,高輝度的 LED 有很大的應用空間,例如前述的車用方面,不僅包括白光 LED,還有紅、黃光等可視光 LED,都已經被應用在儀表板背光、方向燈與尾燈上。當然還包括液晶面板的背光領域,如今不只是 10 吋以下的小型液晶面板,連 RGB 3原色 LCD 的高彩度面板背光和 20 吋的中型面板背光都替代成 LED。由於平面顯示器的本身的尺寸不斷的提升,以及本身市場規模的擴大,如此也相對推動 LED 的市場需求。

LED 將迅速取代燈泡?


實際上,LED 最大的目標是在於完全取代現在所普及的光源,亦既是用於一般照明領域。如果能夠完全取代螢光燈,等於將會有 3000 億美元以上的潛在市場規模。但是這技術確有相當的難度存在著。由於 LED 是點光源,若將 LED 轉化為面光源來使用,必須嘗試在面板上以直上的方式鋪滿,或是使用導光板等,不過如此會有在發光功率及價格無法與螢光競爭的情況。如果是使用激發 RGB 螢光粉的方法,卻會造成發光功率降低的問題。甚至於 OLED 面光源的發光技術也正積極地被開發中,因此相對於 LED 而言,對於取代一般照明領域而言,尚有一段時間需要去等待。

由於 LED 的技術還在不斷的開發中,各種應用的可能性都還是相當的大。因此還是相對樂觀的看待 LED 取代一般照明的可能性,甚至於強調會有更高更好的品質出現。並且,加上與封裝材料、熱傳導黏合劑等封裝相關領域的結合,而被預測會出現一些的連鎖效應。而在這些條件的推測之下,認為 LED 市場的潛力是相當的大。

台灣的 LED 概念股


自從 1981 年開始進行 LED 開發,並且伴隨著相關技術的成熟,台灣 LED 市場占有率有相當的程度。台灣工研院自提供技術的角色,轉化為於相關企業的策略合作伙伴。這當中除了效能的提升及成本降低等技術問題之外,尚必需規避國際上的專利障礙,在各方競爭中規劃專利策略,而快速地整合相關資源。這當中技術的研發將會是最大的焦點。例如工研院所開發出的「透明導電電極」(In Ti Oxide;ITO) 技術,加上台灣廠商的合作,LED 元件亮度可提高 10~20% 左右,而 ITO 技術也成為台灣產品特色之一。

工研院的資料顯示:

LED 元件在 2005 年全球市場規模約 55 億美元,其中 50% 在日本,20% 在台灣,排名第二的台灣緊追日本之後。 預估 2008~2009 年台灣 LED 市場將呈倍數成長,可達近千億台幣規模,屆時各種 LED 應用市場將達 2~3 千億台幣規模。

圖片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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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使用複合螢光粉的情況下,不能簡單的將各個顏色混合,必須要考慮當遇到藍色光時,什麼樣的調配比例才能最接近自然白光。韓國的 Seoul Semiconductor 的「New White LED」,為了抽出紅色的成分,將螢光粉透過特殊製程後使用,因此達到了在色彩再現性上,與 NTSC 相比達到 92% 的水準。此外,松下電工在 2006 年 3 月所發表的照明用LED「MFORCE」中,憑藉藍色 LED 和紅、綠螢光粉的組合,讓 Ra 值從原來的約 80% 成功的提高到 90% 以上。因此藉由螢光粉的努力,可以讓模擬白光的使用螢光粉 LED,有機會能夠達到和自然光的表現水準和特殊特色性,並且也能夠因此而擴大應用範圍,例如在顏色檢查、臨床檢查、美術館、甚至於道路的照明等方面,這些使用複合螢光粉的白光LED,相信在未來的用途將進一步擴大。

多色 LED 豐富新世代數位生活

目前液晶面板很難達到所使用的每一顆 LED 都是具有相同的特性,也就是說壽命、波長、效能等等都一樣,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色彩與亮度的均一性 (Uniformity) 也就成了首要解決的任務。基本上 LED 在擔任背光照明角色時,其發光的狀態,以及動作特性上並不是都能夠隨時維持均一的穩定性,再加上溫度的高低變化,更會直接造成 LED 波長改變,也就是說 LED 背光模組的輝度所產生的變化,會經由液晶面板表現出來,讓使用者的眼睛直接感受到,如果液晶面板是應用在醫療儀器上的話,將更會帶來嚴重性的影響。

強化 LED 結構讓液晶電視走向 LED 背光

目前根據應用的不同,LED 的點燈方式也有所不同,大多的液晶電視多採用直下式的背光,而包括監視器以及小尺寸應用的產品,都是以側光式為主,這是由於雙方對於輝度與演色性需求差異下的區隔。一般來說,監視器多是使用側光式的 RGB3 原色的點燈方式,如果是更小尺寸的應用,例如是車載導航用面板、手機面板、PDA 用面板等等,就多是使用白光 LED 的側光方式,不過側光白光 LED 的背光方式,已經逐漸朝向大尺寸化發展,目前包括有部分的筆記型電腦也開始採用側光白光 LED 的背光模組,因此在外型的設計上,更能達到薄型化、高彈性的目標,雖然白光 LED 在紅色表現部分,有演色性不足的問題,但是因為筆記型電腦大多是用來進行文書等等靜態畫面顯示,期望達到與液晶電視相通同品質的用戶畢竟不多,所以,基本上演色性不足並不是太大的問題,不過當然還有可以克服的方式,例如在白光 LED 的陣列中加入紅光 LED 等等,這些方式也一一的被背光模組業者所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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