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釋憲案書籤 / 釋字 709 號解釋

2013年4月26日 星期五 @ 晚上9:40

法源法律網-法律新聞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審核不符正當行政程序 釋 709:違憲(2013-04-26)
法源編輯室/ 2013-04-26

對於都市更新事業概要及計畫的審核程序,司法院大法官今(二十六)日舉行第一四○四次會議作成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97年1月16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及99年5月12日修正前第19條第3項前段規定,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皆有違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意旨,應一年內檢討修正,逾期失效。

有某集合住宅將近一半以上住戶因地震受損應辦理重建,經地方政府公告應辦理權利變換住戶,有部分住戶不滿權利變換內容,且非公告範圍內的其他住戶亦主張有權參與重建,對地方政府核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的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因此聲請解釋。另外,也有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經地方政府納入實施都更,並核准相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或因實施都更,而核准變更原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因而不服地方政府相關行政處分,分別提起行政爭訟,遭駁回確定,乃併同聲請解釋。

大法官釋字第709號解釋認為,97年1月16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申請人或實施者雖應舉辦公聽會,但不足以保障利害關係人適時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同時亦未要求主管機關應設置適當組織以審議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且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可能性;而同條第2項規定因同意比率太低,形成同一更新單元內僅因少數人申請,使多數人被迫參與都市更新程序,面臨財產權與居住自由被侵害危險,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皆有違憲法第10條及第15條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意旨。

至於99年5月12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前段關於都更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審議前,因未要求主管機關應將該計畫相關資訊,對更新單元內申請人以外的其他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分別為送達;且舉辦公聽會及由利害關係人向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亦僅供主管機關參考審議而非由主管機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斟酌全部聽證紀錄,說明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作成核定後並分別送達更新單元內各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囑託限制登記機關及預告登記請求權人,亦與正當行政程序不符,有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意旨。

此外,97年1月16日修正前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第1項有關申請核定都更計畫時應具備之同意比率規定,並未違反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亦無違正當行政程序,惟有關機關仍應考量實際實施情形、一般社會觀念與推動都市更新需要等因素,隨時檢討修正。94年6月22日修正前第22條之1有關災後都更計算同意比率規定,亦無違比例原則,但考量同一建築基地一體利用與同時更新在居民權利保障與公益實現上較具意義,且為避免因割裂更新而可能產生的不良影響,宜儘可能使同一建築基地的其他幢或棟參與更新,徵詢同基地其他人參與的意願。

釋字第 709 號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與計畫審核案】

「贏了戰役,輸了戰爭」的都更案(大法官解釋第709號)

漂浪。島嶼--munch: ◎都更釋憲出爐--整修發動程序,無助決定爭議。◎

文林苑王家釋憲 都更條例3條文違憲

文林苑王家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709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1、2項,第19條第3項前段,違反正當行政程序,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居住自由,1年內應修正,逾期失效。

解釋文指出,都市更新攸關公益,也影響建物所有權人財產權及居住自由,為使主管機關核准都市更新概要,計畫前,能確實符合法律規定並提高居民接受度,都更條例應修法成立適當組織審議都更案,並確保利害關係人能知悉所有資訊,並可以言詞或書面向主管機關陳述意見。

另居民申請都更時,僅須相關權利人及面積逾1/10即可,大法官認為同意比率太低,不服尊重多數的民主精神。此外主管機關應公開舉辦聽證會,再核定是否准予都更。

住戶沒保障 都更條例部分條文違憲

中國時報【林偉信╱台北報導】
文林苑拆遷引發都更條例違憲爭議,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廿六日作成第七○九號解釋,宣告《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都更提出門檻只要十分之一權利戶提出)、十九條(都更計劃送達權利人的規定)違憲,一年後失效。文林苑王家的律師詹順貴表示,將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針對台北市政府核准文林苑都更案,提起再審。

沒聽證會 還文林苑王家公道

多數法界人士對釋憲結果表示肯定,同時指出,當初文林苑王家沒有收到都更的協調會通知,也未經聽證會程序,就被強迫接受都更案;昨天大法官在釋憲文中,明白指出都更條例違憲之處,間接證明了當初北市府蠻幹,根本是違憲,算是還給被迫拆遷的文林苑王家一個公道。

本件釋憲案聲請人,是由文林苑都更案王家,及因地震須重建的新北市土城區大慶信義福邨社區等四個不同意都更戶,分別在行政訴訟敗訴後,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受理後,併案審理。

沒適當組織審議 程序欠正當

釋憲案聲請人、大慶信義福邨住戶委任律師鄭文龍,痛批都更條例是以眾凌寡的多數暴力,強取豪奪少數人賴以安身立命的土地及建物,宛如現代的圈地運動,侵害民眾權益。
大法官會議審議後認為,都更條例中,對都市更新開始階段,沒有審慎的明訂實施細則,未以程序確保民眾的基本權利,讓所有住戶有充分表達竟見,進行理性溝通、相互說服的機會,違反憲法規定的程序正義。

大法官會議指出,都更條例第十條規定,沒有設置適當組織審議都更案,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及適時陳述意見的機會,與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不符。

十分之一門檻 不符多數民主

另外,同條對於都更的門檻規定,只要超過十分之一的所有權人,就可以提出申請,大法官會議認定,這個同意比率太低,難與尊重多數、擴大參與的民主精神相符,更違背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與居住自由權的意旨。

大法官會議也直指,都更的主管機關應將相關資訊送達給住戶,並舉辦聽證會,讓同意與不同意的住戶都能到場表示意見,主管機關要將住戶的各種意見,分別說明採納及不採納的理由後,作成核定,以示慎重,但都更條例十九條卻未規定,屬於違憲。

鄭文龍律師表示,大法官會議作成的解釋是正確的決定,捍衛了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的精神;對於未來修法方向,鄭文龍建議,現行的都更條例缺少「少數抵抗權」的設計,才會產生許多不合理案件,他希望未來立法機關訂立配套措施,讓少數不同意戶有反買權,及反擊的主導都更機會,避免都更抗爭案再次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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