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施行法、非訟事件法、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修正條文經總統於102年5月8日公布

2013年5月9日 星期四 @ 清晨6:25

為配合家事事件法之公布施行,本院所擬具之「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非訟事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經立法院於今(102)年4月16日三讀通過後,總統於今年5月8日公布。

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民事訴訟法部分

除配合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刪除及修正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外,另為因應實務上之需要,一併修正法院職員迴避、對司法事務官處分所為異議之規定,並增訂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效力所及之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移付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原因時之救濟程序,計刪除89條、修正12條,合計101條。

二、非訟事件法部分

除配合家事事件法之制定,刪除及修正非訟事件法相關條文外,另為加強非訟程序關係人之程序主體權保障,及維持非訟事件確定裁定之正確性、公平性與妥當性,增訂法律上利害關係人之參與程序、非訟程序之承受及續行、非訟程序之和解、確定裁定因有情事變更之撤銷或變更、聲請再審等規定,計增訂8條、刪除77條、修正5條,合計90條。

三、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部分

(一)修正管轄事件之範圍,將原列為1.民事訴訟法之人事訴訟事件、2.非訟事件法之家事非訟事件、3.家庭暴力防治法之民事保護令事件、4.兒童及少年福利法、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之兒童及少年保護安置、定監護人事件、5.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之遺產繼承事件、6.精神衛生法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7.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之保護安置事件、8.其他因婚姻、親屬關係、繼承或遺囑所發生之民事事件,合併為「家事事件法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

(二)配合法官法之規定,刪除法官職務列等及晉敘規定,並刪除法官兼任院長之職務列等規定。

(三)增訂少年及家事法院應提供場所、必要之軟硬體設備及其他相關協助,供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資源整合連結服務處所,經費不足時,由司法院編列預算補助等規定。本次修法後,將更深化對弱勢、婦幼及少年司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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