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予以拒絕,並附記:如不服本處分者,得於3年內,向本府轉內政部訴願。甲如不服,至長得於下列何項期間內提起訴願?

2013年5月8日 星期三 @ 晚上11:40

甲向台北縣政府申請核發建築執照,台北縣政府予以拒絕,並附記:如不服本處分者,得於3年內,向本府轉內政部訴願。甲如不服,至長得於下列何項期間內提起訴願?

(A)30日(B)1年(C)2年(D)5年

(99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三等一般行政行政法考試試題)


考選部答案:(B)1年

按訴願法第 14 條「訴願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故受處分人對行政處分提起訴願之期間,原則上為 30 日,本件處分機關告知為 3 年,屬機關告知救濟期間錯誤,則應依行政程序法第第 98 條規定處理:

行政程序法第第 98 條

Ⅰ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Ⅱ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Ⅲ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2 項及 3 項規定,如果題目選項有 3 年時,可能會出現爭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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