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於86年12月19日修正刪除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規定,參其修法理由係認縣市長兼理司法之方式,已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取,故將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予以刪除。故被告張通榮雖為基隆市長,但非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張通榮關說案)

2013年7月26日 星期五 @ 清晨7:50 0 意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張通榮等人脫逃案件新聞稿

本院受理被告張通榮、廖美秀、林煌盛及廖祥銓等人脫逃等案件(本院101年度矚訴字第1號),本院於民國102年6月3日辯論終結,並於102年7月26日16時於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二、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於86年12月19日修正刪除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規定,參其修法理由係認縣市長兼理司法之方式,已為民主法治國家所不取,故將縣市長兼理司法警察官之職權予以刪除。故被告張通榮雖為基隆市長,但非刑事訴訟法第229條第1項規定之司法警察官。被告廖祥銓為廖美秀妨害公務之承辦人,林煌盛為安樂分駐所所長,對於廖祥銓對於該案件之處理具有指揮監督之權。彼等對於依法逮捕之被告廖美秀,在職務上自有防止其脫逃之義務,而為刑法第163條第1項公務員縱放人犯罪之公務員。

三、被告張通榮部分:被告張通榮係受基隆市議員沈義傳所託至安樂分駐所,其經林煌盛告知廖美秀妨害公務案件發生經過後,明知廖美秀係妨害公務之現行犯,仍要求林煌盛及王亭鈞,就廖美秀妨害公務案件,不要以刑法妨害公務罪進行偵辦。嗣見上開要求未果,遂以威脅調職、拍桌之方式,對於林煌盛及廖祥銓施以脅迫,並以此方式教唆乃至脅迫林煌盛及廖祥銓產生縱放廖美秀之犯意。合議庭認被告張通榮所為,係犯刑法第135條第1項之妨害公務罪,及同法第29條、第163條第1項之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被告張通榮係以一行為犯上開2罪,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依較重之同法第29條、第163條第1項之教唆公務員縱放人犯罪處斷。合議庭審酌被告張通榮之行為對於國家公權力及國家司法權之行使,有不當之影響,並助長特權關說之歪風,暨其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其有期徒刑1年8月。惟審酌本案經媒體丕露後,被告張通榮業遭各方躂伐,已經損及其個人聲譽,以及其業因本件犯行,經本院判決有罪,在法院宣告其行為違法,並宣告其有期徒刑1年8月,刑度已經不輕;何況,被告張通榮係受議員請託,才至安樂分駐所,其所為固已逾越分際,然其長期擔任民意代表,對偶發之事,在酒後失慮,尚以為在作選民服務,並非在圖謀個人不法之利益等情事,堪認其經此偵查、審判程序,當能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基此,認為尚無必要讓其入監接受刑之執行,以抵償其責任,從而認為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併予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又為令被告張通榮能深切反省,及體認司法威信之建立不易,不應任令任何特權之介入或打擊,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第5款之規定,諭知其應向指定之公庫支付新台幣200萬元,並應向指定之上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又被告張通榮應執行刑法第74條第2項第5款所定服義務勞務之事項,故依刑法第9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諭知應於緩刑期內付保護管束。

四、被告廖祥銓與林煌盛係因張通榮上開脅迫行為,因而產生縱放廖美秀之決意,並基於縱放彼等職務上依法逮捕之人之犯意聯絡,而分別由廖祥銓依張通榮之要求,由其負責勸說廖美秀向王亭鈞道歉,由林煌盛負責解開廖美秀戒具之方式,縱放廖美秀離去。合議庭認彼等所為係共犯刑法第163條第1項之公務員縱放人犯罪。又合議庭審酌:對於是否縱放廖美秀,被告林煌盛是具有決定性之權力,且被告廖祥銓就共同縱放廖美秀脫逃僅具間接故意,可責性較低,故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予廖祥銓酌減其刑,並考量被告林煌盛已經坦承犯行,並因本案遭調離主管職務,信其業因本案而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爰量處有期徒刑2年並諭知緩刑5年。再者,審酌被告廖祥銓之可責性較低,量處有期徒刑6月,惟其否認犯行,所宣告之刑得聲請以社會勞動代之,爰不為緩刑之宣告。



 

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渡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大埔徵收案)

2013年7月24日 星期三 @ 上午8:16 0 意見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聲明】捍衛言論自由 控訴警察違法

2013年7月23日 民間社團聯合聲明

大埔事件後,陸續發生和平倡議民眾遭警察違法逮捕、拘留及移送問題,尤有甚者,今天(7/23)馬總統參加衛生福利部揭牌儀式,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於馬總統座車行經交通管制區時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口號,事後遭警方依「公共危險罪」逮捕、送往大同派出所;參與聲援的洪姓同學在與警方推擠的過程中,亦遭警方撂倒,致其頭部撞擊人行道出血而緊急送醫,且警方並以「公共危險犯現行犯」為由,在急診室欲伺機強行帶離受傷的洪姓同學。另外,江宜樺院長於中央社出席新書發表會時,亦遭到民眾抗議,黃同學等三人分別被警察帶去中山分局建國派出所以及長春派出所。

基於以上情事,我們對馬政府做出以下三點要求:

1.落實兩公約及憲法言論自由之保障

人民對總統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等口號,係屬憲法第11條「言論自由」及兩公約「意見自由」保障之範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34號一般性意見也針對意見自由的保障提出進一步的闡釋,表明在任何情況下,皆不得對於行使意見與表達自由之個人任意逮捕、施以酷刑,或威脅其生命甚至殺人等攻擊行為,否則皆不符合公政公約第19條的要求。我國既已將兩公約國內法化,即須依照兩公約的規定,有義務擔保人民得自由行使意見表達之權利,免於他人意圖使其噤聲之違法干預。馬政府不應執其公權力之便,從義務的擔保者轉身成為權利的加害者!

2.停止違法及濫權行為

依最高法院的實務見解,刑法第185條之「公共危險罪」必須達到相當壅塞或損壞道路、妨礙交通之程度。而教授與學生行為顯無違反相關刑事犯罪之情事,警察即不得依現行犯予以逮捕,警方以本條為由將民眾強行帶離,完全於法無據!此外,特種勤務條例第12條有過渡擴張國家安全局權限之疑慮,導致今日之濫權事件,應有進行修正檢討之必要。

3.停止警察暴力行為、停止將警察做為違法工具

國安局及警察對人民違法暴力之逮捕,不僅已涉犯刑法第125條之濫權追訴處罰罪、第302條妨害自由罪及第277條之傷害罪,更是嚴重侵害言論自由之基本權利。因此要求停止濫用警察職權行使暴力,同時呼籲員警不要成為上級違法亂紀的傀儡工具、國家濫權的代罪羔羊,否則恐將面臨一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聯合聲明團體:
永社、兩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台灣人權促進會、環境法律人協會、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澄社、台北律師公會人權委員會、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鄭南榕基金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環境法委員會


依法行政還是依法暴政(徐世榮) | 蘋果日報

2013年07月25日

這次抗議苗栗大埔4戶遭到拆除,被拖被打還說要用公共危險罪移送,讓我很訝異,但我一點都不怕,因為這只是我作為一個人很基本的表達。3年前我陪著大埔的農民到行政院,此事的前後緣由,包括行政院如何承諾,我最清楚,我對這群大埔農民有道義上的責任。吳敦義說當初答應的條件已經給了98%、99%,但關鍵是你當初怎麼答應人家的?這24戶產權都是獨立的,不是共有財產,你說給了98%、99%,有什麼意義呢?事實上,當初在行政院,內政部營建署連都市計劃圖都畫好了,建物全數保留,你怎麼可以這樣反悔、欺負人?

我無法理解馬英九在想什麼,為什麼這4戶沒辦法保留下來?用一個誅心之論,就是馬英九放任,劉政鴻要報復,透過拆屋來展示他的權力。

政府徵地「殺紅眼」

從美國念書回台灣後,我很深刻地感覺到台灣的土地徵收實在太過浮濫。在美國,土地徵收是天大地大的事,就算有,大部分都是政府向民眾協議購價來取得土地。日本當年為了蓋成田機場,曾引爆了非常強烈的抗爭,稱為「三里塚事件」,當時民眾為了反徵收,甚至住到樹屋裡,警察還把樹砍掉,死傷非常慘重,最後是日本首相親自道歉才了事。為此,日本對土地徵收有非常深刻的反省與調整。我們台灣的面積約為日本的1╱10到1╱11,但我們徵收的個案卻是日本的10倍,相對應下來,台灣的土地徵收個案是日本的100倍。

而這只是「一般徵收」的個案,還不包括像苗栗大埔、淡海新市鎮、桃園航空城、機場捷運A7線這種動輒數百公頃,甚至上千公頃的區段徵收。可以說,它們已經習慣,把徵收當成取得土地的唯一的手段,這個政府已經殺紅了眼。

為何殺紅眼?因為從中央到地方政府的財政赤字,所以習慣性地透過土地開發,把農地變建地來解決債務,而區段徵收就是用來進行土地開發的工具。更過分的是,這個政府還把區段徵收曲解成政府與民間的合作開發,以此來規避嚴格土地徵收繁複的要件拘束。

另一項原因就是政治力,名為開發,其實是地方政治人物與派系在炒作,透過都市計劃與區段徵收,把這些樁腳綁起來,都市計劃成為政治力交換的場域,如何實現公共利益?

地政舊制台灣還用

看到這些事,我心裡頭實在既難過又掙扎,因為這些制度都是我們地政領域的老前輩制訂下來的,但這些制度實在有問題;區段徵收是19世紀的制度,歐洲早在20世紀就已廢棄,沒想到台灣到了21世紀還在使用。

台灣的土地徵收法令千瘡百孔,包括《土地徵收條例》、《都市計劃法》、《區域計劃法》都制訂於解嚴前,這些法令都還沒解嚴,才讓劉政鴻有這麼大的權力;所謂依法行政就因此變成依法霸凌、依法暴政。馬政府與劉政鴻不斷說拆大埔4屋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公共利益到底是什麼?是縣長說了算、有權的人說了算嗎?真正的公共利益必須有正當的行政程序來形塑,但台灣卻以多數利益來取代公共利益,選舉贏的人來詮釋所謂的公共利益,這是台灣最大的危機。(陳嘉宏記錄整理)

政大地政系教授

台灣已經變成警察國家了嗎?

2013年7月24日 10:00
對於昨天警方以「公共危險罪」逮捕以手持標語及嘴呼口號方式來抗議大埔事件的教授及學生,我的意見十分明確,一如底下的新聞報導所引述。

即使是不反對苗栗縣政府強制拆遷大埔的朋友,也由衷希望各位記得:言論自由的精神就在於「雖然我不贊同你講的話,但我誓死擁護你有說那個話的權利!」

自由電子報 - 隨便執法抓人 學者︰台灣快變恐怖的警察國家了

〔記者陳炳宏、陳怡靜/台北報導〕政大教授徐世榮、桃園產業總工會顧問盧其宏、台大哲學系大四男學生洪崇晏陳情抗議大埔事件,徐世榮、盧其宏遭警方依公共危險、妨害公務罪逮捕,洪崇晏則被警察推擠跌倒頭破血流。政治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表示,警察隨便找一條法律,就包山包海解釋來抓人,台灣快變成恐怖的警察國家了。世新大學法律系張嘉尹教授則呼籲,透過公民力量,讓法院來糾正不當行政、違法行為的警察。

專家︰警力過度使用

劉宏恩根據陳情現場學生聲明指出,學生要求便衣警察出示證件,但是便衣警察拒絕出示證件,顯然違反警察職權行使法第四條「警察行使職權時,應著制服或出示證件表明身分,並應告知事由。」

劉宏恩說,學生指警察當場宣稱以「公共危險罪」當逮人的罪名,不知所謂公共危險罪定義為何?是讓總統、行政院長看了心情不好稱「公共危險」嗎?

張嘉尹表示,徐世榮教授自由表達自己看法講話,警察可用人牆阻隔,但昨天卻被冠上公共危險罪且當現行犯逮捕,顯然警察行為不合法。警察只要在有總統、副總統的場合,就會有粗暴執法,這制式化反應太過分,如果再不加以反擊,言論自由將喪失殆盡,也有辱民主自由。

台大法律系教授顏厥安表示,台大生郭冠均遭上銬、政大教授徐世榮遭逮捕、台大生洪崇晏昨遭推擠受傷等事件,都引發輿論抨擊。顏厥安直言,連串事件讓他回想到中國高幹陳雲林首度來台事件,「明顯警力過度使用、擴張解釋行為的違法性,當時監察院調查後,確認國安高層有指示。」他呼籲,監察院或檢察官應主動調查。

濫抓教授 打壓大埔「殺雞儆猴」 | 蘋果日報

【綜合報導】野蠻!粗暴!70多名聲援苗栗大埔民宅遭強制拆除的民眾,昨前往衛生福利部欲向出席揭牌儀式的總統馬英九抗議,警方出動高達312名警力強力阻擋,更逮捕聲援行動靈魂人物──政治大學地政系教授徐世榮,以及台大博士班學生盧其宏,兩人訊後移送士林地檢署;台大學生洪崇晏則被推倒在地、頭破血流。學者痛批,警方逮捕徐是要殺雞儆猴,「滅掉」抗議能量。

昨晚大批支持者聚集士林地檢署門口高喊:「徐老師加油」,檢察官認為完全看不出徐世榮涉警方移送的妨害公務及公共危險罪,複訊後將他請回。徐走出地檢署後捲袖展示雙臂腋下瘀青,指控警員強行將他架離現場,害他受傷。盧其宏因警方具體指控他發動機車企圖衝撞警員,檢察官認定盧涉嫌妨害公務,訊後諭令1萬元交保候傳。

為抗議苗栗縣政府上周四強拆大埔4戶民宅,200多名台灣農村陣線和大埔自救會、桃園產業工會、反媒體巨獸聯盟聲援民眾,昨上午近10時先到北市凱道集結,要求馬政府還地於民,接著70多人步行到塔城街衛福部,但警方早就以延平北路一段、西寧北路、鄭州路和長安西路為範圍,圍成一個超大管制區,並以警員圍成人牆。

學生遭推頭破血流

抗議民眾步行到衛福部,眼見警方大陣仗,其中一對男女走向衛福部指要搭公車,卻被架離,女子大叫:「這是什麼國家?」這時在衛福部對面人行道的洪崇晏手持寫著「土地正義」毛巾,高喊:「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欲過馬路,多名警員衝上推擠,洪倒地、摔破後腦,血流如注,警方隨即將洪抬走送醫。

約11時,馬英九座車抵達衛福部,抗議人士齊呼:「強盜政府!官逼民反!」試圖靠近,警方立刻把群眾推回去,未穿制服的維安人員對警方喊:「抬起來!抬出去!」

馬英九20分鐘後離開現場,群眾靈魂人物徐世榮站在人行道上,舉手高呼:「今天拆大埔,明天拆政府。」現場再出現「快抬走」聲音,接著數名警員架起徐拖離,帶到警局偵訊。

博士生被捕送警局

另一名台大經濟系博士班學生盧其宏,在昨上午8時許騎機車到衛福部,本想11時許騎車離去,被警方以他想衝撞警員,將他壓制、拖離現場,送到警局偵訊。

聽到聲援的學生受傷,關心大埔事件的導演楊雅、戴立忍、小野、王小棣、樓一安等藝文人士,隨即到醫院關心洪崇晏傷勢。楊雅痛批,學生只是去抗議,到底違反什麼法律?後來警方以洪身體不適為由,讓他出院回去。

台灣農村陣線祕書長蔡培慧痛批,群眾只是想表達訴求,警方竟執法過當,群眾不會因此退縮。民眾趙蘭玫說,人民有表達意見權利,警方不該粗暴對待。

護馬管制區擴7倍

台北大學不動產與城鄉環境系副教授廖本全痛批,警方拖走徐世榮根本是想 「殺雞儆猴」,因徐是大埔抗議者的靈魂人物,把他帶走就能抽掉抗議能量,民眾定將持續對抗當權者。

警方私下指出,總統的特勤維安規劃,一般而言,小型場合約部署50到80名警力。台北市某分局基層警員透露,過去遇抗議,民眾、警察比例約1比1.5,大同分局這次卻派312名警力對上70名民眾,比例4.5比1,比正常狀況增加3倍,確實多了一點。

此外,就管制區範圍來說,以歷次馬總統到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為例,警方交管區域約150公尺乘以70公尺,昨天管制區域是400公尺乘以230公尺,擴大7.8倍。

執法過當激化衝突

據了解,從上周大埔4戶遭拆後,總統馬英九、副總統吳敦義及行政院長江宜樺,在不同場合都遭民眾嗆聲,讓特勤神經緊繃。國安人士昨坦承,特勤中心近日全面提升正副元首維安強度,除提升安檢規格,內衛區的特勤人數也明顯增加。

國安局已協調警方在正副元首出席場合,配合擴大周邊管制區域,馬昨出席衛福部揭牌,警方擴大管制區,是有情資顯示,抗議民眾打算攔阻總統車隊。但台灣人權促進會祕書長蔡季勳痛批,警方作為已到了濫權、違法程度,已違反比例原則,結果只是激化衝突。

挺大埔 撐人權 官逼民反 藝文界出聲 | 苦勞網



 

行政院應該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軍人的申訴制度,修訂相關法令,讓處罰的人更謹慎,程序更周延,也讓受處罰的人有更健全的管道伸張權利。

@ 上午8:10 0 意見

賴英照/洪仲丘的悲願 | 名人堂 | 意見評論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賴英照】2013.07.24 11:13 am

決定把洪仲丘關禁閉的長官,如果想到他們的決定,必須受到公正的司法機關的審查,落筆批示的當下,會不會停下來再想一想:這樣做,程序合不合法?實體上正不正當?是私怨的宣洩?還是為維護軍紀不得不然的處分?

做決定的長官有沒有這樣想,不得而知。但制度上,行諸有年的特別權力關係理論,允許長官可以關門打小孩,「外人」不能過問。行政法院四十八年判字第十一號判例說得很清楚:「提起訴願,限於人民因官署之處分違法或不當,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方得為之。至若基於特別權力關係所生之事項,或因私法關係發生爭議,則依法自不得提起訴願」。像一道高聳的圍牆,特別權力關係把公務員、學生、教師和人犯團團圍住。當然,同樣圍在裡面的,還有軍人。

卅年來,這道高牆逐漸被打破。民國七十三年五月十八日大法官做出司法院釋字第一八七號解釋,開了一個頭,宣告公務員向他服務的機關請求發給服務年資及未領取退休金的證明,遭到拒絕時,可以提起訴願。此後大法官的許多解釋,不但繼續為公務員的考績、俸給、懲戒及其他諸多處分拆解圍牆,更把範圍延伸到學生的退學處分(釋字第三八二號解釋),教師升等被否決(第四六二號解釋),遭受羈押的被告對看守所侵害權利的決定(第六五三號解釋),以及學生受教育權被侵害(第六八四號解釋)等事項。受這些不利處分的人,可以從高牆突圍而出,藉由訴願、訴訟的途徑伸張權利。

這股伸張權利的浪潮,也沖向圍住軍人的高牆。民國八十二年,有一位少校情報官在役期屆滿前,申請繼續服役二年被拒絕。他不服提起訴願,行政法院依照四十八年的判例駁回。最後他聲請釋憲。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宣示,「現役軍官依有關規定聲請繼續服役未受允准,……既影響軍人身分之存續,損及憲法所保障服公職之權利,自得循訴願及行政訴訟程序尋求救濟」。這位少校打贏了憲法官司,也為拆牆的工作向前推進一大步。

但這號解釋仍然留下一個未竟之業:軍人受到處罰(例如記過、關禁閉),雖然不能提起訴願及訴訟,大法官並沒有把它宣告違憲。十六年後,面對這一個未竟之業,主政者應該做什麼樣的選擇?等待受處罰的軍人聲請釋憲,再看結果辦事?還是主動檢討申訴制度,為維護軍人的權益,防止類似悲劇的發生,進一步拆解特別權力關係的高牆?答案很清楚。拖延只會升高民怨,讓悲劇不斷發生。行政院應該立即成立專案小組,全面檢討軍人的申訴制度,修訂相關法令,讓處罰的人更謹慎,程序更周延,也讓受處罰的人有更健全的管道伸張權利。

洪母說,仲丘已經放下了。這是仲丘心存大愛,讓他放下個人的恩怨。相信這份大愛,更讓他心存悲願:仲丘的悲苦之路,從此後無來者。主政者應該積極改革制度,實現仲丘的悲願。

(作者為司法院前院長、法學教授)

【2013/07/24 聯合報】@ http://udn.com/



 

我們的島 第710集 下一個美麗灣 豆腐岬危機

2013年7月13日 星期六 @ 凌晨1:48 0 意見

我們的島 第710集 下一個美麗灣 豆腐岬危機 (2013-06-10)


這裡,是宜蘭人游泳與潛水的天堂,將近200種珊瑚,順著黑潮附著在這個獨特的海域。­然而,觀光飯店步步進逼,宜蘭豆腐岬,會不會步上台東美麗灣的後塵?



 

除了和定期選舉有關的權利之外,集會、遊行、請願、近用傳播媒介等「弱勢」人民表達意見、施加壓力和爭取權利的管道,依然充滿各種違反民主基本要求的限制,同時,各種涉及環境權、財產權甚或人身自由的人民參與和正當程序保障,也仍舊流於具文或空談。

2013年7月11日 星期四 @ 晚上9:08 0 意見

蘋中信:撤退中的台灣民主(劉靜怡) | 蘋果日報

2013年07月12日

長期關注東亞事務的美國記者Joshua Kurlantzick今年在Yale University Press出版《Democracy in Retreat:The Revolt of the Middle Class and the Worldwide Decline of Representative Government》一書,以實證角度檢視過去20年來普遍發生於全球各角落的民主衰微或撤退現象,探討其是否有逆轉可能性,以及在如何條件下,才會產生逆轉。

無論讀者是否完全同意Kurlantzick的論證,將視野拉回該書也有所觸及的台灣民主化歷程和現狀,或許,以「撤退」和「衰微」來形容台灣民主,並不為過。
台灣社會時刻面臨層出不窮的重大爭議,人權、法治、兩岸、外交、內政、社會、經濟和政治等領域,無一倖免,然而,台灣的代議民主在面對上述各種議題時,卻幾近失能,也是不爭的事實。

權力部門僭越失能

我們有個向來擅長把人權和法治爭議諸如關廠勞工權益、環境影響評估、財產土地徵收、各種冤錯假案和死刑存廢問題轉化成彼此立場相左的「人民與人民之間的戰爭」,自己卻故作無辜狀地袖手旁觀的行政權,而且,在自己養成三不五時將司法確定判決甚或大法官解釋置若罔聞的惡習之餘,還經常拿「依法行政」的法治國大旗或「誠信品格」的道德訓誨企圖規訓善良百姓。

吊詭的是,本應發揮監督制衡功能的立法者,在政黨鬥爭和政商利益盤根交錯的結構下,幾乎是「代而不議」的傀儡。於是,法理模糊的酒駕立法以民意之名出現,立法或修法漏字烏龍不時出現,固然不足為奇,ECFA及其後續協商的服貿協議在欠缺影響評估的躁進情況下,看似瞬間就要在兩岸之間製造出一個全球規模最大的自由貿易區,國會依然束手無策,也算意料之中。

然而,「不足為奇」和「意料之中」,不代表這是應然的結果,相反地,這正是民主的衰微與撤退,政府權力部門間的僭越與失能,正是民主體制不該容忍的錯誤。

社會中堅冷眼旁觀

正在目睹甚至經歷以上種種台灣民主風險的主人─「人民」,究竟何在?顯然,不少台灣人民已不吃「信任政府」這套陳腐說詞,但是,習於袖手旁觀和搭便車者卻仍佔絕大多數,其中當然包括許多自命為「社會中堅」或「中間選民」的中產階級市民在內。而且,「法治」往往流於統治者的工具,人民據以參與民主生活的種種程序和實質權利,從未在這場民主轉型革命中實現。

除了和定期選舉有關的權利之外,集會、遊行、請願、近用傳播媒介等「弱勢」人民表達意見、施加壓力和爭取權利的管道,依然充滿各種違反民主基本要求的限制,同時,各種涉及環境權、財產權甚或人身自由的人民參與和正當程序保障,也仍舊流於具文或空談。而且,你可能根本「漠視」或「敵視」上述基本權利訴求,你的漠視或敵視,哪天很可能在你自己的身家性命遭受政治力或經濟力的威脅或侵害時,發揮雪上加霜的作用,請別天真地以為你會永遠屬於不受欺負的「多數」。

不該假手媒體監督

衰退的民主,是人民姑息的結果,除非你真心想念表面有效率卻事事不透明的威權體制,否則,在你想像出可接受度比民主體制更好的集體生活模式之前,做為民主生活共同體的我們,應該如何阻止台灣民主繼續衰微,將是不該永遠假手於媒體監督,也不該老是期盼社運團體代勞的共同志業。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針對大埔徵地案,最高行政法院曾質疑苗栗縣政府未具體指明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何,更質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針對「有無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等問題都未加審查、認定。

@ 清晨7:38 0 意見

有話直說:大埔白賊四原則 莫非官官相護 (錢建榮) | 蘋果日報

2013年07月11日

暑假一開始,要升小六的大兒子爭取「打電玩遊戲的基本人權」,太座與他達成協議,只要分配時間寫暑假作業、彈鋼琴、閱讀小說,每天晚上就可以玩電動一小時。

前天太座突然宣布打電玩的前提須符合「交通、公共安全、公平性及暑期計畫合理性」四原則。因為兒子玩電玩都擋在客廳中間阻塞父母通行,已影響交通;每次弟弟在旁邊看都會很興奮一直跳,影響建物公共安全;而弟弟、爸媽都沒放暑假,不能一起玩,違反公平性;玩電玩更不符暑期計劃合理性,所以不准玩了!兒子覺得權益受損,認為媽媽出爾反爾,不顧警告「翻牆」出去了!

翻牆抗議剛好而已

三年前時任行政院長的吳敦義副總統,帶著當時的內政部長江宜樺,與大埔四戶住戶協商,當時只有「建物原位置保留」、「農地集中規劃」兩原則,後來行政院也發文內政部與苗栗縣政府根據此原則進行,行政院也同意以專案讓售方式辦理,根本沒有所謂「四原則」。如今的「四原則」根本就是「四例外」!而且是事後憑空冒出,為了推翻之前承諾所編造的謊言,稱之為「白賊四原則」並不為過。引發眾怒,民眾翻牆抗議也是剛好而已。

未說明徵收必要性

《行政程序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行為,應以誠實信用之方法為之,並應保護人民正當合理之信賴。」若最高行政機關以合法程序對人民做出的行政承諾,可以變成菜市場的喊價行為,不必負責反而晉升副總統及行政院長,這種以「白賊七」途徑追求更高官位的作法,到底反映出馬總統要求的哪一種儒家思想?

針對大埔徵地案,最高行政法院曾質疑苗栗縣政府未具體指明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為何,更質疑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委員會,針對「有無就徵收之範圍是否為需用土地人系爭特定區事業所必需」等問題都未加審查、認定。而台中高等行政法院也曾以「如判決結果為原告(即大埔居民)勝訴,將影響其施政作為」為由,裁定苗栗縣政府應獨立參加本件訴訟」,也就是說,苗栗縣政府已是本案的被告當事人。

訴訟還在進行中,苗栗縣長卻不避嫌地要拆掉訴訟對造的房子,副總統、行政院長也為苗栗縣長的拆遷行為背書。但別忘記,當時被告的內政部長就是江宜樺,訴願機關行政院長就是吳敦義副總統,令人不禁懷疑吳副總統的「躲老父毆打」,是暗示江院長撒手逃命別管?而他伸手要救的「溺水嫂嫂」莫非正是苗栗縣長劉政鴻?

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法官



 

教師團體認為,12年國教相關法案完全沒有處理私校公共性的議題,是一個對私校照顧得「無微不至」的法案,「六年一貫」之政策將成為私校經營巧門,會造成私校興盛、公校衰落的翻轉現象。這與《憲法》第167條,國家對於「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才予以獎勵或補助之主從精神有違。

2013年7月5日 星期五 @ 晚上10:32 0 意見

違憲的 12年國教法案(林騰鷂) | 蘋果日報

2013年06月29日

立法院於6月27日三讀通過12年國教相關法案。其中,12年國教以家戶年所得148萬元為排富門檻,且未定落日條款,後遺症很大。這種排富性的免學費政策,背離了《憲法》第159條「國民受教育之機會,一律平等」的規定,無形中也將在校園內造成貧富階級之對立。

另教師團體認為,12年國教相關法案完全沒有處理私校公共性的議題,是一個對私校照顧得「無微不至」的法案,「六年一貫」之政策將成為私校經營巧門,會造成私校興盛、公校衰落的翻轉現象。這與《憲法》第167條,國家對於「國內私人經營之教育事業成績優良者」,才予以獎勵或補助之主從精神有違。

偏離教育基本國策

我國教育的基本國策師法1919年德國的《威瑪憲法》,但僅於《憲法》第162條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之監督」,並未像《威瑪憲法》對私立學校之設立與監督,有細膩完整的規範。《威瑪憲法》第147條規定:「代替公立學校的私立學校設立,須獲得國家核准,並應遵守各該邦之法律。私立學校只有在其教學目的、教學設備和師資水準不低於公立學校者,以及不因家長財產狀況而區別對待學生的,始可准其設立。私立學校教師的經濟和法律地位,如未有充分保障,則不准設立。」

值得注意的是,德國《威瑪憲法》的上述規定,全然相同的規定在1949年《西德聯邦基本法》第7條第4項上。東、西德統一後,又完全適用於全國各邦,可見其教育基本國策理念近百年來的一貫與堅實。

相反的,我國的教育法制與政策,近20多年來,已日漸偏離《憲法》上所規定教育的基本國策。今日盲目擴充的私校,教學設備和師資水準多半低於公立學校,而其教師的經濟和法律地位,也未有充分保障。更有甚者,私校教師常被課加招攬學生任務,或被要求配合虛報建教合作項目,以充當教育評鑑門面,並進一步參與國家教育資源的分配。

違背栽培青年使命

又私校大肆招攬退休政務官、公立學校退休教職員,充當「教育傭兵」、「教育門神」,以求符合教育評鑑門檻之取巧作為,也違背了為社會栽培青年人才之使命,並已引起社會的側目與非議。而若干私校董事會成員之私利自肥,以及忽視學生、教師與學校權益,不當的給予私校校長薪資福利,有高於公立學校校長薪資福利之2倍或3倍者,造成私校教師薪資遠低於公立學校教師,但私校校長薪資福利卻遠遠高於公立學校校長福利之怪異現象。

私校獨尊教育亡國

教育部多年來未依《憲法》第162條規定之意旨,認真監督私校,已造成「私人教育王國,正在教育亡國」之現象。立法院此次通過之12年國教相關法案,又完全沒有處理私校公共性的議題,嚴重背離《憲法》上所規定教育的基本國策。

因此,筆者建議在野各黨,立即依照《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透過三分之一以上立委之聲請,釐清12年國教相關法案之違憲疑義。

作者為東海大學
法律學系退休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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