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聯立契約者,係指數個契約具有一定依存關係之結合,即依當事人之意思,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依存於另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其個別契約是否有效成立,雖應就各該契約判斷之,但如其中之一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時,則另一個契約亦應同其命運之謂也。

2014年7月30日 星期三 @ 晚上8:57

臺灣高等法院 101年上易字第 355 號 民事判決

所謂聯立契約者,係指數個契約具有一定依存關係之結合,即依當事人之意思,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依存於另一個契約之效力或存在,其個別契約是否有效成立,雖應就各該契約判斷之,但如其中之一個契約不成立、無效、撤銷或解除時,則另一個契約亦應同其命運之謂也。查兩造訂有加盟合作契約書、商品機櫃台管理系統契約書、機器買賣契約書、加盟確認訂購單等契約文件,上訴人為加盟主,被上訴人為加盟經營者,加盟品項為3PG商品機、套組內容為商品機行動車(含車及改裝)、內裝含全套轉印系統、附贈發電機、店面橫式招牌(含燈)、展售品及轉印耗材、商品車氣氛燈等,價格99萬元不分單價,有各該契約影本等附原審卷可考(見一審卷第6-20頁),核閱各該契約內容互相依存不可分割,上訴人主張為聯立契約,為屬可取。故系爭商品機行動車買賣之解除,效力應及於相關之全部契約。被上訴人所辯系爭行車僅係從給付,不影響主給付云云,為無足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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