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競業禁止」罰款太超過 法院可酌減

2014年11月29日 星期六 @ 晚上7:28

「競業禁止」罰款太超過 法院可酌減

【聯合報╱記者王宏舜/台北報導】
2014.11.30 03:26 am

員工跳槽遭控違約的案例日增,尤其是科技大廠唯恐員工出走「技術跟著外流」,祭出競業禁止條款範圍浩繁,但「懲罰性違約金」的訂定是否有效,備受爭議;有立委擬提案將「最低服務年限」及「競業禁止」規範在勞基法中。

國鼎律師事務所律師沈建宏指出,實務上法院仍尊重「契約自由」,懲罰性違約金約束有其效力,但得由法院減至相當數額。

沈建宏指出,勞委會(改制前)站在保護勞工立場,曾函釋競業禁止的有效要件;不過這和法院的見解有歧異。沈說,最高法院判例認為競業禁止條款是企業與勞工自由約定考量後所簽署,並不違背善良風俗、法律。

「引發訴訟的通常是高階經理人、專業技術人員。」法界人士表示,一般勞務、清潔人員因工作可替代性高,較少遇到遭索懲罰性違約金的情況,即便前東家提告也沒有意義。

近來受矚目的判決,是鴻海公司包姓前幹部在留職停薪期間跳槽,還攜走營業秘密,遭鴻海求償。智慧財產法院十月底判包應將鴻海已給付的競業禁止條款補償費與最近三年獎金、員工分紅股票返還。

「yes123」副理楊宗斌表示,勞、雇雙方簽立勞動契約,人力資源部門都會有存檔,較難推辯「不知道當初簽了什麼」。楊透露,許多提告動作並不是原公司已受實質損害,而是「示警」。

有勞工抱怨,勞動契約都是資方所制定,為了求工作也只能先簽署,「有意見怎麼找得到工作?」勞動部則希望企業除簽約外,透過激勵措施留住員工的心,確保營業利益。

士林地方法院指出,違約金雖允許當事人自由約定,但若違約金額超過損害額、顯失公平時,可依民法救濟。

【2014/11/30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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