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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遷戶籍為何變成妨害投票(廖元豪)
遷戶籍為何變成妨害投票(廖元豪)
2014年11月08日
每到選舉期間警方與檢察官就致力清查「幽靈人口」,對選舉前遷徙戶籍者進行調查。雖然以維持選舉公正為名,但一不小心就會侵害人民正當的遷徙自由及投票權。最近苗栗縣長候選人江明修的家人,遷戶籍至苗栗助選,卻被當成「妨害投票」的被告偵辦,就凸顯這制度問題。
《刑法》146條2項的規定,處罰的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請問,何謂「虛偽遷徙戶籍」?戶籍遷入必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除非有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要不然哪來「虛偽遷徙戶籍」?
我國戶籍登記本來就是高度形式主義制度。幾乎每本《民法》教科書,都特別提醒,「戶籍地」既非「住所」也非「居所」。它早就與實際居住脫鉤。想想,多少人為了孩子能讀好的學區而遷戶籍?一個門牌號碼,塞了3、5戶,甚至十幾人,都是司空見慣的事。這是虛偽嗎?
以選舉來說,有人津津樂道台灣人的「返鄉投票」。其實返鄉投票,就意謂著戶籍制度與實際居住脫鉤。多半情形是:許多人平常並不居住在「設戶籍地」,只有每年投票時才特別「回老家」投票。這是虛偽嗎?這種「不居住在戶籍地」,卻跑回戶籍地投票的例子,要不要也算成「妨害投票」?
限詐欺或偽造文書
尤其檢警常採取形式認定,對選前遷徙戶籍至選區的人,推定其屬於「虛偽遷徙戶籍」。但這很可能處罰了兩種正常的權利行使。第一種其實是正常的「搬家」,第二種就是另一類「返鄉投票」,這些人何錯之有?
妨害投票所欲處罰的,應該是冒名、偽造文書,或以詐欺手法取得投票資格的行為。若為台灣特殊情況,還可以針對有對價「買」戶籍,出錢請一堆人於選前遷戶籍來投票的行為。但實在不該懲罰單純「遷戶籍來投票」或更無辜的「恰巧此時搬家」之人。既然我們的戶籍登記本來就不嚴格要求「住居事實」,而遷徙與投票都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刑法》146條2項就有違憲之虞。
在現行法下,檢察官或法官所能做的,或許就是更謹慎的態度。從《憲法》的精神,對這個條文作限縮解釋。僅在當事人以詐欺或偽造文書之方式取得戶籍登記,才能認定是「虛偽戶籍登記」。否則,多年前馬祖全島有10分之1人遭到起訴的荒謬事件,就可能重演。豈可不慎?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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