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網路業落後法規 別絆住創新

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 清晨7:35 0 意見

生活法務通/網路業落後法規 別絆住創新

【經濟日報╱陳裕文】
2014.11.24 03:24 am

數字科技日前遭檢調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起訴,認定吸金金額186億元,對董事長廖世芳、創辦人王震宇和總經理吳聰賢等三人求處七年有期徒刑,由於檢調宣稱金額以及求處刑責,皆為歷來網路相關案件最高,引發產業界爭議科技創新居然刑責如同殺人重罪,網路家庭董事長詹宏志甚至發出「有此政府何需敵人」的語句砲轟政府法令過時,對產業發展不利。

恰好日前一場座談會上,同席有曾經與詹宏志先生共事的葉奇鑫律師,他談起當年網家要發展露天拍賣當時,他們意識到拍賣的價值絕對不在手續費收入,而是交易數量以及其背後第三方支付的商機,不過政府機關卻屢屢以「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作為限制,他透露當時詹宏志甚至打算集資收購銀行來做為解套,不過礙於收購銀行難度實在太高因而作罷。這幾年過去,對岸的支付寶以每年交易金額超過人民幣1兆元,中國更已經發出超過200張的第三方支付執照,台灣網路產業在法令限制之下只能原地踏步。

詮釋法律時如果只看法條文字,這是一種最粗糙的解讀,最好要從法律立法的體系來加以了解,才不至於濫用法律。回到「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立法的過程,是當時立法委員丁守中提出,這個法案就是在為悠遊卡這類有實體卡片作為載具的儲值、支付工具作為解套,後來卻被主管機關用來作為限制網路業者的緊箍咒,恐是當時立法的立委諸公始料未及的使用範疇。

再來看檢調這次對數字科技的起訴內容,誤把營收金額當做吸金金額,因此從重求刑,這也有其不當之處,從數字科技旗下8591網站的業務模式,186億元的金額只是買家向賣家購買網路虛寶的交易金額,完成交易之後款項就會交付給賣家,數字科技僅是從其中抽取服務佣金,所以面對檢調求刑,難怪數字科技喊冤「只有滿意的消費者,沒有受害者,何來吸金」。

硬是對網路業者求以如同殺人重罪的刑責,絕對是不合時宜的作法。

從起訴後,數字科技旗下網站營運維持正常,顯示市場對這類網路交易的需求已形成勢不可擋的趨勢,滿意的消費者一筆一筆的交易如同向檢調投下一張一張反對票,台灣網路產業錯過快速起飛的黃金十年,卻仍有如網家、數字科技等公司在不利的環境下持續茁壯,今天我們就要通過「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草案」了,對於被過時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限制的廠商,實在不只應做到「除罪化」,甚至應該做到「無罪化」,才算是因應趨勢。

(作者是信睿法律事務所律師)

【2014/11/24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聯合:一債歸一債 銀行抵押權擔保僅限本契約

@ 清晨7:33 0 意見

一債歸一債 銀行抵押權擔保僅限本契約

【聯合晚報╱記者曾宛琳/台北報導】
2014.11.24 09:35 pm

行政院消保處修正定型化契約,民眾未來買車、買房的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於「本貸款契約」,不包括其他保證債務或卡債,可避免民眾因不清楚擔保範圍,遲遲取不到清償證明,此修正將在明年8月12日正式實施。

過去民眾向銀行辦理車貸、房貸,借款人或第三人常遇到「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務範圍不合理現象,行政院消保處通過金管會提案修正定型化契約,要求抵押權擔保範圍僅限於「本貸款契約」。

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舉例說明,小華的兄長大明向甲銀行申請500萬元房貸,小華將名下的A房地產提供給哥哥做借款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600萬元,並簽署成大明的借款保證人。

小華原本以為只要大明清償完房貸,就能取得清償證明,但因大明在甲銀行還有其他保證債務和卡債,得等這些清償後,銀行才給予清償證明並塗銷債權。

陳星宏解釋,小華簽下「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後,大明積欠的高額保證債務及卡債都屬於最高限額地押權涵蓋範圍,但未來訂定的「個人購屋」、「個人購車」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此現象都將改善。

消保官黃建隆指出,目前金融機構的最高限額抵押權契約書,其「擔保債權種類範圍」涵蓋借款、透支、貼現、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和信用卡等,多達十多種。

未來將明定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擔保物設定抵押權給金融機構時,此抵押權擔保僅限「本貸款契約」的債務,債務將一筆歸一筆。

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指出,最高限額抵押權的限制,將會讓銀行無法用房貸主張其他貸款的權利,特別是信用貸款,新制有助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不過由於另訂契約不在此限,因此未來銀行也可能採取與消費者另訂契約的方式,保障銀行的權益。

【2014/11/24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中央社:大多數美警開槍案 未受起訴

@ 清晨7:32 0 意見

多數美警開槍案 未受起訴

發稿時間:2014/11/25 21:51 最新更新:2014/11/25 21:51

(中央社華盛頓25日綜合外電報導)大陪審團決定讓佛格森市警官威爾森(Darren Wilson)免受刑事控告,使得本案成為一長串寬貸警方開槍的最新案例,顯示法律和法庭給予美國執法人員動用致命武力的迴旋餘地。

美聯社報導,大陪審團面臨的主要問題不在於白人警官威爾森是否開槍射殺手無寸鐵的18歲黑人青少年布朗,而是這項8月9日發生的警察開槍案是否構成犯罪。大陪審團達成的不起訴結論,更像是常態而非例外。

佛羅里達州奧維亞多(Oviedo)前警察局長、現任警方業務顧問的德拉戈(Chuck Drago)說:「在這類情況下,警察會被起訴,特別是其後會被定罪的情形,非常不尋常。」

各州和警察部門已發展出它們自己的政策,這種政策通常允許警察在合理擔心會遭到立即性身體危害時,使用武力。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判決中形塑了聯邦標準。判決說,使用武力必須透過「現場理性警官的觀點」加以評估。此意味警察經常會因無罪推定原則受益,主要是由於檢方和大陪審團不願事後批評他們當時的決定。

許多最後沒被起訴的案例涉及武裝嫌犯在與警方對峙時曾開槍。但即使警察一再朝手無寸鐵者開槍,就像佛格森市發生的情形般,也可能因為警察辯稱當時感受到立即危險而免受起訴。

不過即使警方獲合法授權於適當時機使用致命武力,芝加哥律師賴福特(Lori Lightfoot)說,警察對危險的感受,特別是在宛如佛格森般的社區,可能受嫌犯種族的強烈影響。在黑人居多數的佛格森市,警察部門卻是白人占壓倒性多數。(譯者:中央社簡長盛)1031125



 

聯合:花木蔓生鄰家 不滿遭修剪提告

@ 清晨7:30 0 意見

花木蔓生鄰家 不滿遭修剪提告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11.26 02:34 am

陳姓夫婦因鄰居種的九重葛長得太茂盛,枝葉蔓延到他家,影響走路動線和環境,夫妻倆自行修剪枝葉,被鄰居控告毀損,法官以修剪後九重葛並未枯死,功能沒減損,也不影響觀賞效益,不構成毀損,判夫妻無罪。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夫妻和周姓男子是鄰居,周在家裡種了許多植物,因生長茂盛,枝葉有的蔓延到陳家,落葉常掉落陳家,也影響行進動線,陳姓夫妻請周修剪,但未獲回應,去年5月下旬,陳姓夫妻爬上圍牆自行修剪九重葛和白玫瑰,剪下的枝葉就放在庭園準備丟棄。

周男返家後,發現自己種的植物遭剔光頭,認為鄰居未經同意亂剪,氣得控告陳姓夫婦毀損。

法院審理時,陳姓夫婦表示,周姓鄰居種植的九重葛已蔓生到他家和社區內,影響到家人行進動線及環境,為整潔、避免蚊蟲孳生才修剪已攀爬到他家圍牆內的九重葛枝葉和白玫瑰,但修剪後九重葛和白玫瑰並未枯死,生長狀況良好,可見植物未遭毀損。

社區王姓住戶作證說,九重葛修剪後長得比較快,一、二個月就長出新的枝芽,白玫瑰的花期在每年3月,修剪後有一段時間感覺沒什麼長,像睡著一樣,但沒有枯萎。

法官認定九重葛和白玫瑰並未因修剪造成枯死和永久效用喪失,且修剪後對植物外觀影響不大,尚未達到使九重葛及白玫瑰喪失全部或部分觀賞效用的程度,對周姓鄰居也沒造成經濟上的損害,不構成毀損,判陳姓夫妻無罪。

【2014/11/26 聯合報】@ http://udn.com/

栽種植物做好自主管理 別擾鄰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11.26 02:34 am

「在家栽種植物,應該以不擾鄰為原則。」律師陳志峰指出,正常情況下,枝葉蔓延到鄰家,應該主動修剪,不要造成鄰居的不便。

陳志峰說,有些民眾喜歡種樹、種花草,不過不見得所有鄰居都喜歡,有人可能覺得會孳生蚊蟲、遮蔽光線或帶來潮濕,甚至樹根會亂竄刺破塑膠水管,造成漏水,因此有種花草嗜好的,最好能做好自主管理,隨時修剪花木,如果「越過」鄰居的圍牆,而鄰居沒吭聲,可以和鄰居商量,主動到鄰家修剪。

如果鄰居希望修剪,更應該趕緊修剪,不要擾鄰,如果不理不睬,鄰居難以忍受而自行修剪,除非惡意剪斷樹根,造成樹木花草永久性損壞,否則不易構成毀損罪。喜好種花種樹不是壞事,前提應該是敦親睦鄰,不要因自己的愛好搞砸了與芳鄰的關係。

【2014/11/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 清晨6:02 0 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70號裁定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是;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參照)。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判例參照)。



 

中時:壟斷光碟機爭訟 公平會吞敗訴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 上午8:24 0 意見

壟斷光碟機爭訟 公平會吞敗訴

2014年11月14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韓商東芝三星違反公平法規定遭裁罰,法院判決行政處分應撤銷。圖為其他品牌NB及光碟機。圖/本報資料照片
韓商Toshiba Samsung爭訟事件公平會敗訴理由

公平會針對韓商Toshiba Samsung(東芝三星)資料儲存公司,涉及與韓商日立樂金等3家公司,就戴爾(Dell)與惠普(HP)公司採購光碟機案進行圍標,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對韓商Toshiba Samsung處分2,500萬元事件爭訟,法院日前判決,公平會敗訴,應撤銷對該公司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平會以戴爾與惠普在我國個人電腦市場的市占率,計算韓商Toshiba Samsung公司,就光碟機採購案從事的聯合行為,影響我國光碟機市場供需功能,其計算基礎與舉證錯誤。

判決指出,韓商Toshiba Samsung就戴爾公司光碟機採購案所協議的聯合行為,即使有此事,但公平會依法處分的時效,已在2009年6月底結束,但公平會卻在2012年9月19日才開單裁罰,已超過行政罰法規定的3年裁處權期限。

此件行政官司,源自於公平會認為,韓商Toshiba Samsung,與韓商日立樂金、飛利浦建興數位(PLDS)及日本索尼光領(Sony Optiarc)等,在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間,共同就戴爾與惠普的光碟機採購案圍標,並交換價格等競爭敏感性資訊。

公平會因此認定,韓商Toshiba Samsung等公司的行為,足以影響我國光碟機市場的供需功能,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函令韓商Toshiba Samsung應自公平會的行政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裁處該公司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

不過,公平會的作為,法院認定是已逾行政裁罰時效。

法院另指出,在2006年9月至2009年2月間,全球光碟機銷售市場的競爭事業,不是只有韓商Toshiba Samsung等4家公司,還有Panasonic及Pioneer等公司,而該2公司也曾參與戴爾與惠普在該段期間舉辦的部分光碟機採購案。

可是,公平會對於Panasonic、Pioneer等公司,在戴爾與惠普光碟機採購案中有無得標?若有,他們獲分配的銷售數量為若干?公平會並未加以調查。可見公平會的舉證不足,法院難以採納如此的認定是合法有據的。本件公平會仍可上訴。





 

蘋果:遷戶籍為何變成妨害投票(廖元豪)

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 晚上10:07 0 意見

遷戶籍為何變成妨害投票(廖元豪)

2014年11月08日

每到選舉期間警方與檢察官就致力清查「幽靈人口」,對選舉前遷徙戶籍者進行調查。雖然以維持選舉公正為名,但一不小心就會侵害人民正當的遷徙自由及投票權。最近苗栗縣長候選人江明修的家人,遷戶籍至苗栗助選,卻被當成「妨害投票」的被告偵辦,就凸顯這制度問題。

《刑法》146條2項的規定,處罰的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請問,何謂「虛偽遷徙戶籍」?戶籍遷入必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除非有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要不然哪來「虛偽遷徙戶籍」?

我國戶籍登記本來就是高度形式主義制度。幾乎每本《民法》教科書,都特別提醒,「戶籍地」既非「住所」也非「居所」。它早就與實際居住脫鉤。想想,多少人為了孩子能讀好的學區而遷戶籍?一個門牌號碼,塞了3、5戶,甚至十幾人,都是司空見慣的事。這是虛偽嗎?

以選舉來說,有人津津樂道台灣人的「返鄉投票」。其實返鄉投票,就意謂著戶籍制度與實際居住脫鉤。多半情形是:許多人平常並不居住在「設戶籍地」,只有每年投票時才特別「回老家」投票。這是虛偽嗎?這種「不居住在戶籍地」,卻跑回戶籍地投票的例子,要不要也算成「妨害投票」?

限詐欺或偽造文書

尤其檢警常採取形式認定,對選前遷徙戶籍至選區的人,推定其屬於「虛偽遷徙戶籍」。但這很可能處罰了兩種正常的權利行使。第一種其實是正常的「搬家」,第二種就是另一類「返鄉投票」,這些人何錯之有?

妨害投票所欲處罰的,應該是冒名、偽造文書,或以詐欺手法取得投票資格的行為。若為台灣特殊情況,還可以針對有對價「買」戶籍,出錢請一堆人於選前遷戶籍來投票的行為。但實在不該懲罰單純「遷戶籍來投票」或更無辜的「恰巧此時搬家」之人。既然我們的戶籍登記本來就不嚴格要求「住居事實」,而遷徙與投票都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刑法》146條2項就有違憲之虞。

在現行法下,檢察官或法官所能做的,或許就是更謹慎的態度。從《憲法》的精神,對這個條文作限縮解釋。僅在當事人以詐欺或偽造文書之方式取得戶籍登記,才能認定是「虛偽戶籍登記」。否則,多年前馬祖全島有10分之1人遭到起訴的荒謬事件,就可能重演。豈可不慎?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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