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數美警開槍案 未受起訴
發稿時間:2014/11/25 21:51 最新更新:2014/11/25 21:51
(中央社華盛頓25日綜合外電報導)大陪審團決定讓佛格森市警官威爾森(Darren Wilson)免受刑事控告,使得本案成為一長串寬貸警方開槍的最新案例,顯示法律和法庭給予美國執法人員動用致命武力的迴旋餘地。
美聯社報導,大陪審團面臨的主要問題不在於白人警官威爾森是否開槍射殺手無寸鐵的18歲黑人青少年布朗,而是這項8月9日發生的警察開槍案是否構成犯罪。大陪審團達成的不起訴結論,更像是常態而非例外。
佛羅里達州奧維亞多(Oviedo)前警察局長、現任警方業務顧問的德拉戈(Chuck Drago)說:「在這類情況下,警察會被起訴,特別是其後會被定罪的情形,非常不尋常。」
各州和警察部門已發展出它們自己的政策,這種政策通常允許警察在合理擔心會遭到立即性身體危害時,使用武力。最高法院在1989年的判決中形塑了聯邦標準。判決說,使用武力必須透過「現場理性警官的觀點」加以評估。此意味警察經常會因無罪推定原則受益,主要是由於檢方和大陪審團不願事後批評他們當時的決定。
許多最後沒被起訴的案例涉及武裝嫌犯在與警方對峙時曾開槍。但即使警察一再朝手無寸鐵者開槍,就像佛格森市發生的情形般,也可能因為警察辯稱當時感受到立即危險而免受起訴。
不過即使警方獲合法授權於適當時機使用致命武力,芝加哥律師賴福特(Lori Lightfoot)說,警察對危險的感受,特別是在宛如佛格森般的社區,可能受嫌犯種族的強烈影響。在黑人居多數的佛格森市,警察部門卻是白人占壓倒性多數。(譯者:中央社簡長盛)1031125
中央社:大多數美警開槍案 未受起訴
2014年11月26日 星期三 @ 清晨7:32 0 意見
聯合:花木蔓生鄰家 不滿遭修剪提告
@ 清晨7:30 0 意見
花木蔓生鄰家 不滿遭修剪提告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11.26 02:34 am
陳姓夫婦因鄰居種的九重葛長得太茂盛,枝葉蔓延到他家,影響走路動線和環境,夫妻倆自行修剪枝葉,被鄰居控告毀損,法官以修剪後九重葛並未枯死,功能沒減損,也不影響觀賞效益,不構成毀損,判夫妻無罪。
桃園地院調查,陳姓夫妻和周姓男子是鄰居,周在家裡種了許多植物,因生長茂盛,枝葉有的蔓延到陳家,落葉常掉落陳家,也影響行進動線,陳姓夫妻請周修剪,但未獲回應,去年5月下旬,陳姓夫妻爬上圍牆自行修剪九重葛和白玫瑰,剪下的枝葉就放在庭園準備丟棄。
周男返家後,發現自己種的植物遭剔光頭,認為鄰居未經同意亂剪,氣得控告陳姓夫婦毀損。
法院審理時,陳姓夫婦表示,周姓鄰居種植的九重葛已蔓生到他家和社區內,影響到家人行進動線及環境,為整潔、避免蚊蟲孳生才修剪已攀爬到他家圍牆內的九重葛枝葉和白玫瑰,但修剪後九重葛和白玫瑰並未枯死,生長狀況良好,可見植物未遭毀損。
社區王姓住戶作證說,九重葛修剪後長得比較快,一、二個月就長出新的枝芽,白玫瑰的花期在每年3月,修剪後有一段時間感覺沒什麼長,像睡著一樣,但沒有枯萎。
法官認定九重葛和白玫瑰並未因修剪造成枯死和永久效用喪失,且修剪後對植物外觀影響不大,尚未達到使九重葛及白玫瑰喪失全部或部分觀賞效用的程度,對周姓鄰居也沒造成經濟上的損害,不構成毀損,判陳姓夫妻無罪。
【2014/11/26 聯合報】@ http://udn.com/
栽種植物做好自主管理 別擾鄰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桃園報導】
2014.11.26 02:34 am
「在家栽種植物,應該以不擾鄰為原則。」律師陳志峰指出,正常情況下,枝葉蔓延到鄰家,應該主動修剪,不要造成鄰居的不便。
陳志峰說,有些民眾喜歡種樹、種花草,不過不見得所有鄰居都喜歡,有人可能覺得會孳生蚊蟲、遮蔽光線或帶來潮濕,甚至樹根會亂竄刺破塑膠水管,造成漏水,因此有種花草嗜好的,最好能做好自主管理,隨時修剪花木,如果「越過」鄰居的圍牆,而鄰居沒吭聲,可以和鄰居商量,主動到鄰家修剪。
如果鄰居希望修剪,更應該趕緊修剪,不要擾鄰,如果不理不睬,鄰居難以忍受而自行修剪,除非惡意剪斷樹根,造成樹木花草永久性損壞,否則不易構成毀損罪。喜好種花種樹不是壞事,前提應該是敦親睦鄰,不要因自己的愛好搞砸了與芳鄰的關係。
【2014/11/26 聯合報】@ http://udn.com/
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
2014年11月24日 星期一 @ 清晨6:02 0 意見
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570號裁定
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不能強制執行,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情形等是;所謂恐難執行,如債務人將移住遠方或逃匿是也(最高法院19年抗字第232號判例參照)。又證明與釋明在構成法院之心證上程度未盡相同,所謂證明者,係指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方法,足使法院產生堅強之心證,可以完全確信其主張為真實而言,與釋明云者,為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未能使法院達於確信之程度,僅在使法院得薄弱之心證,信其事實上之主張大概為如此者有間,二者非性質上之區別,乃分量上之不同(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386號裁定意旨參照)。又假扣押為保全程序之一種,係在本案訟爭尚未判決確定以前,預防將來債權人勝訴後,不能強制執行或難於執行而設。法文所謂債權人者,係指主張債權之人而言,至所主張之債權能否成立,尚待本案之判決,非聲請假扣押時先應解決之問題(最高法院20年抗字第720號判例參照)。
中時:壟斷光碟機爭訟 公平會吞敗訴
2014年11月14日 星期五 @ 上午8:24 0 意見
壟斷光碟機爭訟 公平會吞敗訴
2014年11月14日 04:10
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韓商東芝三星違反公平法規定遭裁罰,法院判決行政處分應撤銷。圖為其他品牌NB及光碟機。圖/本報資料照片
韓商Toshiba Samsung爭訟事件公平會敗訴理由
公平會針對韓商Toshiba Samsung(東芝三星)資料儲存公司,涉及與韓商日立樂金等3家公司,就戴爾(Dell)與惠普(HP)公司採購光碟機案進行圍標,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對韓商Toshiba Samsung處分2,500萬元事件爭訟,法院日前判決,公平會敗訴,應撤銷對該公司的行政處分。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指出,公平會以戴爾與惠普在我國個人電腦市場的市占率,計算韓商Toshiba Samsung公司,就光碟機採購案從事的聯合行為,影響我國光碟機市場供需功能,其計算基礎與舉證錯誤。
判決指出,韓商Toshiba Samsung就戴爾公司光碟機採購案所協議的聯合行為,即使有此事,但公平會依法處分的時效,已在2009年6月底結束,但公平會卻在2012年9月19日才開單裁罰,已超過行政罰法規定的3年裁處權期限。
此件行政官司,源自於公平會認為,韓商Toshiba Samsung,與韓商日立樂金、飛利浦建興數位(PLDS)及日本索尼光領(Sony Optiarc)等,在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間,共同就戴爾與惠普的光碟機採購案圍標,並交換價格等競爭敏感性資訊。
公平會因此認定,韓商Toshiba Samsung等公司的行為,足以影響我國光碟機市場的供需功能,違反公平法聯合行為的禁制規定,函令韓商Toshiba Samsung應自公平會的行政分書送達之次日起,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裁處該公司罰鍰新台幣2,500萬元。
不過,公平會的作為,法院認定是已逾行政裁罰時效。
法院另指出,在2006年9月至2009年2月間,全球光碟機銷售市場的競爭事業,不是只有韓商Toshiba Samsung等4家公司,還有Panasonic及Pioneer等公司,而該2公司也曾參與戴爾與惠普在該段期間舉辦的部分光碟機採購案。
可是,公平會對於Panasonic、Pioneer等公司,在戴爾與惠普光碟機採購案中有無得標?若有,他們獲分配的銷售數量為若干?公平會並未加以調查。可見公平會的舉證不足,法院難以採納如此的認定是合法有據的。本件公平會仍可上訴。
由 Li-dar Wang 貼文。
蘋果:遷戶籍為何變成妨害投票(廖元豪)
2014年11月7日 星期五 @ 晚上10:07 0 意見
遷戶籍為何變成妨害投票(廖元豪)
2014年11月08日
每到選舉期間警方與檢察官就致力清查「幽靈人口」,對選舉前遷徙戶籍者進行調查。雖然以維持選舉公正為名,但一不小心就會侵害人民正當的遷徙自由及投票權。最近苗栗縣長候選人江明修的家人,遷戶籍至苗栗助選,卻被當成「妨害投票」的被告偵辦,就凸顯這制度問題。
《刑法》146條2項的規定,處罰的是「意圖使特定候選人當選,以虛偽遷徙戶籍取得投票權而為投票」之行為。請問,何謂「虛偽遷徙戶籍」?戶籍遷入必須向戶政事務所登記,除非有偽造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情況,要不然哪來「虛偽遷徙戶籍」?
我國戶籍登記本來就是高度形式主義制度。幾乎每本《民法》教科書,都特別提醒,「戶籍地」既非「住所」也非「居所」。它早就與實際居住脫鉤。想想,多少人為了孩子能讀好的學區而遷戶籍?一個門牌號碼,塞了3、5戶,甚至十幾人,都是司空見慣的事。這是虛偽嗎?
以選舉來說,有人津津樂道台灣人的「返鄉投票」。其實返鄉投票,就意謂著戶籍制度與實際居住脫鉤。多半情形是:許多人平常並不居住在「設戶籍地」,只有每年投票時才特別「回老家」投票。這是虛偽嗎?這種「不居住在戶籍地」,卻跑回戶籍地投票的例子,要不要也算成「妨害投票」?
限詐欺或偽造文書
尤其檢警常採取形式認定,對選前遷徙戶籍至選區的人,推定其屬於「虛偽遷徙戶籍」。但這很可能處罰了兩種正常的權利行使。第一種其實是正常的「搬家」,第二種就是另一類「返鄉投票」,這些人何錯之有?
妨害投票所欲處罰的,應該是冒名、偽造文書,或以詐欺手法取得投票資格的行為。若為台灣特殊情況,還可以針對有對價「買」戶籍,出錢請一堆人於選前遷戶籍來投票的行為。但實在不該懲罰單純「遷戶籍來投票」或更無辜的「恰巧此時搬家」之人。既然我們的戶籍登記本來就不嚴格要求「住居事實」,而遷徙與投票都是《憲法》所保障的權利,《刑法》146條2項就有違憲之虞。
在現行法下,檢察官或法官所能做的,或許就是更謹慎的態度。從《憲法》的精神,對這個條文作限縮解釋。僅在當事人以詐欺或偽造文書之方式取得戶籍登記,才能認定是「虛偽戶籍登記」。否則,多年前馬祖全島有10分之1人遭到起訴的荒謬事件,就可能重演。豈可不慎?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蘋果:首例 廣告電郵擾民 特力屋判賠2.6萬
2014年10月15日 星期三 @ 上午9:21 0 意見
首例 廣告電郵擾民 特力屋判賠2.6萬
2014年10月15日
郭姓會計師拿著會員卡,指控特力屋違反《個資法》。趙元彬攝
【吳珮如╱台北報導】郭姓會計師前年退出大型賣場特力屋會員,並要求刪除個人資料,特力屋回信允諾,但郭男後續半年內仍收到特力屋電子廣告信共五十二封,不堪其擾,怒告特力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求償十萬元。士林地院日前判決特力屋須賠償郭男兩萬六千元。這是《個資法》上路以來,因廣告信擾人判賠首例。
郭男向《蘋果》投訴時憤怒說:「又收到廣告信時非常驚訝,剛好看到《個資法》上路,才知道要主張自己權利。」郭呼籲其他遭受廣告信騷擾的民眾站出來,維護個人資料不被業者濫用。
特力屋公關協理沈汝康昨表示:「尊重法院判決,會考慮是否上訴。」並指經濟部去年認證特力屋通過TPIPAS(台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已改善會員個資處理方式。
四十一歲的郭男二○○九年間加入特力屋會員,留下地址、電郵信箱、身分證字號等個資,不定期會收到廣告信。
已退出會員仍收到
判決指出,郭男二○一二年六月間寫電子郵件向特力屋表明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特力屋回函告知郭男「不會再收到型錄、優惠訊息」,但郭男持續收到廣告信,向特力屋提告求償十萬元。
特力屋辯稱寄給郭男的電子郵件是制式的產品促銷,「僅是大量垃圾郵件中的小部分」,並未對郭男造成嚴重不便。
未刪資料違個資法
但法官認為特力屋是知名大公司,既然郭男已一再要求刪除資料,特力屋卻仍使用郭男個資寄送廣告郵件,已觸犯《個資法》,依法每一事件(郵件)可判賠五百元以上、兩萬元以下,最高總額不超過兩億元。
特力屋頻頻寄發家具等廣告信給郭男,半年多達52封。當事人提供
立法後1封賠1千
《個資法》是前年十月實施上路,法官認定特力屋在郭男退出會員之後、《個資法》實施前,寄了三十六封廣告電郵給郭,這部分應賠償一萬元;至於《個資法》實施後,特力屋寄十六封廣告電郵給郭,一封賠償一千元,因此判決特力屋共須賠償兩萬六千元。全案可上訴。
律師李永裕提醒,加入會員或與金融機構、電信業者往來,填個人資料時特別注意,若不想收到廣告信,一開始就勾選「不要」。
如何拒絕擾人廣告行銷
●實體信件、電郵
先回信拒絕行銷,要求勿使用姓名、地址等個人資料,若後續再收到廣告信,可蒐集列印存證,向主管機關法務部檢舉或提告求償
●簡訊通知
依簡訊內容向業者查證,若確實是業者傳送,可表明拒絕行銷,並將簡訊內容存證,若再收到可檢舉、提告
●電話行銷
電話中直接表明不願再接到行銷電話,若業者不理,錄音存證或調閱通聯紀錄後,檢舉、提告
資料來源:律師徐則鈺
這位仁兄這樣做 沒人再寄廣告信給他了
多到收不完的廣告信,讓你很困擾嗎?台北市一名郭姓會計師的做法,或許可供大家參考。
台北市一名郭姓會計師不滿退出特力屋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後,仍持續收到52封擾人廣告電郵,憤而提告,士林地院認為特力屋在郭男要求刪除資料後,仍使用其個資寄送信件,已觸《個資法》,判決特力屋在《個資法》實施後寄送的16封廣告信,1封需賠1千元,加上其餘於《個資法》上路前寄送的信件,共判賠2萬6千元,成《個資法》上路後,廣告信擾人判賠首例。網友直呼:「太好了,以後可以少收廣告信!」
郭姓會計師前年不滿特力屋和HOLA變更紅利積點辦法申請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個人資料,特力屋回信允諾,事後郭男卻持續收到52封電子廣告郵件,憤而控告特力屋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法院判決特力屋共須賠償郭男2萬6千元。
判決指出,郭男前年6月寫電子郵件向特力屋申請退出會員,並要求刪除會員資料,隨即接獲特力屋回函告知「不會再收到型錄、優惠訊息」,不料郭男仍持續接獲廣告郵件,直到《個資法》上路後,郭男向經濟部商業司檢舉,特力屋才停止寄送廣告信,郭男怒向特力屋提告求償10萬元。
特力屋辯稱寄給郭男的電子郵件是制式的產品促銷,「僅是大量垃圾郵件中的小部分,未對郭男造成嚴重不便。」
但法官認為特力屋是大型企業,既然郭男已退出會員並一再要求刪除資料,特力屋卻仍違法使用郭男個資寄送廣告郵件,已觸犯《個資法》,考量電子郵件有垃圾信件匣可歸納,且郭男個資沒遭其他人使用,判特力屋須賠2萬6000元。(吳珮如/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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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聯合:個資法 期待子法充實
@ 上午9:15 0 意見
個資法 期待子法充實
【聯合報╱廖緯民/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台中市)】
2014.10.03 02:01 am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屆滿二周年。在二周年時予以檢視,似乎難以令人滿意。
新法之頒布為法制設計上的一大進展,不僅是我國隱私人權的重要里程碑,更是資訊法制的灘頭堡。
可惜,立意良善的法律卻由於後續部會子法的欠缺,以致產生母法抽象難行的窘境;法律因而產生高度的不安定性。縱然如此,在司法機關的戮力探索中,新法亦逐步走出輪廓。迄今累積的判決中,多集中在對人民個人個資使用行為的規範上。
然而,對組織層級的管理制度而言,未見司法機關判決。這或許可解釋為司法機關對行政機關的謙讓;但公務機關與非公務機關所掌握的個資質量極驚人,管理歷來迭受質疑。如果坐視難以對社會交代。
個資法就其本質與全球發展而言,應屬一部管理資訊風險的專業法律;我國新法於此顯然未能取得實質成就。
檢視施行成效,公務機關中僅「公開」部分稍有進度;至於進一步的安全維護,則少有完整概念。非公務機關雖普遍適用主體至各行各業,卻因廢除執照制,而近乎毫無管理。若規畫中的細則第十二條安全維護計畫再不落實到行政監理,則新法可謂大倒退。進一步言之,個資法建設的未能到位,已造成對緊接而來的海量資料政策的延誤與壓迫。
整體言,新法縱然欠缺成熟規畫在先,無力應變資安議題的挑戰在後;但在行政一體意義上的自我調整與自我修復下,也應該可以期待一定的成效。無奈,我們看到的是後續的行政低度作為。
新法施行二年的象徵性日子裡,我國的資訊人權建設,似乎在此躑躅不前。筆者呼籲,建基在新法二年的法制經驗上,針對個資法中的豐富議題,小而美的方案是存在的。任務編組式的整理與規畫,則是其前提。新法具有標示我國資訊人權新高點的重要意義。期望政府百尺竿頭,奮力插旗。
【2014/10/03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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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