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永頌/彈劾黃世銘、廢除特偵組
林永頌/民間司改會常務董事、律師
法官法第八十六條明定,檢察官應是維護社會秩序的公益代表人,須超出黨派,維護憲法及法律保障之公共利益,公正超然、謹慎執行檢察職務。檢察總長乃檢察官最高首長,更應身先士卒。
黃世銘違法濫權應予彈劾
立委如涉嫌關說本應由國會自律,部長、檢察長如涉關說則由行政院或法務部行政監督調查。黃世銘所帶領之特偵組,只負責刑事偵查,並無行政監督的權力,竟然自行調查,還狡辯一開始分不清刑事偵查或行政調查而介入調查?
如屬刑事偵查,檢察總長是最高首長,總統並非其長官;如屬行政調查,檢察總長及特偵組並無權限,總統也非行政監督的單位。黃世銘兩度夜奔總統府報告總統,所憑為何?
再者,九月五日特偵組認為無刑事不法簽結,行政調查非其職責,黃世銘九月六日召開記者會公布其「行政調查」結果,更顯荒謬。何況,其證據不齊全,也未踐行正當法律程序,竟儼然法院宣判?介入行政調查,更是破壞憲法權力分立原則。
特偵組九月五日簽結的是刑事案件,於九月五日之前仍然偵查中,黃世銘在八月三十一日及九月一日向總統報告,豈非違反偵查不公開?也涉嫌洩密罪。
特偵組監聽柯建銘,其聲請監聽票的案件,是否跟柯建銘有關,值得懷疑。林秀濤檢察官有無被關說,仍有待調查,如有,也僅是行政責任,黃世銘於立法院主張林秀濤檢察官涉嫌刑法第一二五條明知有罪之人而故意不上訴,法院實務上很難成立,縱使成立,也僅一年以上之罪,並不符合三年以上重罪可以監聽的要件。近日又發現特偵組沒有犯罪的證據,竟然對立法院總機掛線,全面監聽立委更是違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產生憲政危機。
檢察總長黃世銘近日言行,奉承當權,配合政爭,破壞憲政體制,甚至違法監聽,侵害人民通訊自由,一再撒謊,違反誠信,嚴重扭曲檢察體系的角色與原則,其不適任檢察總長,灼然自明。黃世銘應自行下台,如厚顏眷戀,監察院應迅速彈劾黃世銘。
特偵組違反95年立法目的
九十五年立法院修改法院組織法,於最高檢察署設立特偵組,由檢察總長挑選六至十五名優秀的檢察官組成,專辦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之貪瀆案件,或其他重大貪瀆、經濟犯罪或危害社會秩序等重大案件(第六十三之一條)。其立法理由乃是偵辦總統等高官之貪瀆案件,必須由公正超然、不畏權勢、富有經驗的優秀檢察團隊才能勝任,特偵組檢察官由檢察總長挑選,並隸屬於最高檢察署,而檢察總長又有四年之任期保障(第六十六條),可能是最佳設計。
然而此次特偵組偵辦柯建銘關說案,既非公正超然,不畏權勢,反而是配合當權,成為總統剷除異己的工具,不分刑事偵查或行政監督,違反偵查不公開,涉嫌洩密罪,違法監聽立委及檢察官,甚至違法監聽立法院總機,嚴重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特偵組不僅沒有成為一般檢察官的典範,反而是檢察官最壞的示範。
如此特偵組豈可能勝任九十五年立法當時期待偵辦總統等高官貪瀆的案件?總統如果提名奉承阿諛的檢察總長,檢察總長所挑選的特偵組檢察官也難免趨炎附勢,以致當權總統等高官犯法時,特偵組不敢偵辦,但面對與總統不同政黨或派系的高官,不論證據是否充分,磨刀霍霍。當時立法者可能沒想到特偵組的設計,不僅沒有達到偵辦高官貪瀆的目的,反而介入政爭,也可能製造冤屈,顛倒是非,如此特偵組豈能不廢?
自由:林永頌/彈劾黃世銘、廢除特偵組
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 清晨7:18 0 意見
蘋果:黃世銘洩監聽文 馬總統恐成共犯
@ 清晨6:10 0 意見
黃世銘洩監聽文 馬總統恐成共犯
2013年10月05日
黃世銘向總統密報監聽內容涉洩密,前晚以被告身分應訊。資料照片
檢察總長黃世銘於案件簽結前就向馬總統、行政院長江宜樺報告,馬並召集江宜樺、總統府前副秘書長羅智強密商,法界多數認為黃已觸犯洩密罪,甚至連馬都可能淪為共犯。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指出,從簽結時間點來看,黃世銘違法事證明確,將監聽譯文轉交馬、江等人,也難逃罪責。
馬不可能不知規定
林峯正解釋,全案9月5日才簽結,黃世銘卻於簽結前兩度向馬報告,洩露偵查機密,當然成罪,就算黃世銘堅稱,報告時已認定全案沒涉及刑事不法,但林強調:「結案時間點,不能隨心中主觀意見而定。」
事後馬英九雖築防火牆,指黃世銘告知全案已轉為行政不法,可向總統報告,但林峯正認為:「馬身為法律人,還曾任法務部長,不可能不知案件簽結前都屬偵查機密,因此馬恐因轉告江、羅而成為共犯,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定,監聽資料除法律特殊規定,不得提供他人,黃卻將監聽譯文洩露馬、江,明顯違法。」
黃須負擔損害賠償
不過也有少數人認為黃世銘有機會脫罪;南部一名法官表示,總長在案件偵結前,確實不該向總統報告偵查內容,但依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4499號判決要旨,洩密罪的「秘密」,應指與國家政務或事務具有利害影響者而言,若立法院長關說部分未涉刑事不法,監聽譯文也只涉關說司法個案,若按嚴格標準,仍有機會被解釋為非與國家政務事務有利害影響,如此,黃就不涉洩密罪。
但若北檢或法院認定監聽譯文是秘密,黃將譯文轉交、洩露給馬,除涉洩密,也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相關規定,並須負擔相關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綜合報導
聯合:收養陸妻的大陸兒子 釋憲贏了(釋字第 712 號)
2013年10月4日 星期五 @ 晚上8:46 0 意見
收養陸妻的大陸兒子 釋憲贏了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王冠仁/台北報導】
2013.10.05 04:49 am
限制收養陸子女條例 違憲失效 / 陳君碩
劉茜(右)和丈夫汪少祥(左),開心地拿著大法官釋憲的資料受訪。
記者王冠仁/攝影
老榮民汪少祥欲收養大陸妻劉茜在大陸的兒子,被法院依「台灣人民有子女者,不能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規定駁回;大法官會議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這項規定違憲,昨天做出解釋後立即失效。
這項解釋意即有子女的台灣地區人民,也可以收養大陸配偶在大陸的子女,汪少祥可依此解釋向法院聲請再審。
四十五歲的劉茜昨天得知釋憲的結果,開心地說:「真是遲來的正義。」她說兒子以依親名義來台四年多,再過兩個月就可以拿到身分證,她不會聲請再審,但能替與她有相同情形的陸配爭取權利,她很高興。
二○○七年,汪少祥(八十二歲)向法院聲請欲收養大陸妻劉茜在大陸貴陽市與前夫生的兒子。法院審理發現,汪少祥與前妻生育三個女兒,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台灣地區人民收養大陸地區人民為養子女,…已有子女或養子女者,不予認可」的規定駁回。
劉茜為接兒子來台團聚四處奔走、打官司,寫信向陸委會陳情,還在捷運站發了一年傳單,徵求「人頭」幫忙收養她的孩子。
劉茜的故事感動當時陸委會主委賴幸媛,二○○九年五月修改法令,讓陸配的大陸子女得以探親名義來台居住;同年底,劉茜將兒子接到台灣同住。
大法官會議昨天做出釋字第七一二號解釋,認為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一款規定,是為避免大陸地區人民藉收養管道大舉移入台灣,有正當理由,但卻與憲法保障人民婚姻自由與家庭制度不符。
憲法廿二條規定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下,人民基本權利應受保障,大法官會議認定「不能收養」的規定牴觸憲法,在台有子女者不能收養的限制也不符比例原則,應自解釋公布即日起失效。
【2013/10/05 聯合報】@ http://udn.com/
立報:12年國教總綱 擬納新住民語言
2013年10月3日 星期四 @ 下午6:59 0 意見
12年國教總綱 擬納新住民語言
2013-10-02 22:15
【記者黃文鈴台北報導】有鑑於國內新住民子女人數逐漸增多,教育部長蔣偉寧2日於立院表示,教育部正研擬把新住民語言納入12年國教總綱,將提出具體計畫送交課綱委員會審議,草案將於年底審議會後出爐,明年7月公布。
(上圖)立委林佳龍表示,目前台灣新住民二代的就學人口已達16萬,未來希望教育部能夠在小學的母語教學課綱中加入新住民母語的課程。(圖文/楊子磊)
教育部2日於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中,就施政成果與未來重要政策進行報告。立委林佳龍指出,101學年度新住民子女總數達23萬人,其中國小逾16萬人,佔全台國小生人數11%。目前國小卻只有閩南語、客語、原住民語等3種本土語言課程。他建議將新住民語言納入12年國教課綱。
蔣偉寧表示:「大方向我支持」,雖然目前時數很緊,要納入的課程種類很多,但會提出建議,由課綱委員會審議決定。至於實施方式,將再研討可否與本土語言並列。目前研擬中的12年國教總綱傾向將原本選修的本土語言課改為每週1堂必修課程,未來新住民語言是選修或必修將交由審議會決定。
前桃園大成國小校長、現任桃園課程督學黃辛材對這項政策大表贊成。他認為,其實只要編列預算讓學校以社團支付師資鐘點費、材料費,不見得一定要開設必修課程。大成國小101學年度新住民子女人數達450位,佔全體學生近19%,也是新住民火炬計畫學校。黃辛材舉例,上個學期開始,國泰世華銀行已投入85萬補助在大成國小開設兩個越語班,約40名國小生和1名新住民媽媽與1位越南籍碩士生擔任越語老師,他說,家長都非常滿意上課成果。
▲教育部長蔣偉寧2日上午出席教育及文化委員會第4次全體委員會議,報告施政成果與未來重要政策規劃,他強調人才的培育將是天然資源缺乏的島國站上世界舞台的唯一途徑。(圖文/楊子磊)
長年在體制內推動新住民教育的黃辛材表示,10年來,許多新住民家長向他反映,非常希望國小開設新住民的語言課程,讓孩子從小學習媽媽的語言。他指出,開設新住民語言課程是表現對新住民的尊敬,讓媽媽的地位受重視,孩子在家裡使用母語,其他家庭成員就不會說「不要說外勞的語言」等歧視用語。
此外,他認為,新住民語言不能只靠學校教,應該靠整個家庭一起支持,新住民二代子女若能多學一種語言,未來不管在越南或人口逾2億5千人的印尼都能有更多發展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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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
蘋果:焦點評論:該請大法官來裁決了(廖元豪)
@ 下午6:46 0 意見
焦點評論:該請大法官來裁決了(廖元豪)
2013年10月04日
政治僵局導致立院空轉。圖為上月在野黨杯葛,江宜樺無法上台報告。
近來殺得難分難解的政治爭議,讓民眾眼花撩亂,是非難辨。不同立場的政治人物與支持者,各執一詞。立院空轉,行政院院長無法上台報告。一邊說王金平與柯建銘「妨礙司法公正」並動黨紀處分,另一邊卻說馬英九、黃世銘干預司法侵害、國會自主。
這樣的政治僵局,看來將各說各話下去,難有自動解套可能。爭議各方既然都指摘對方毀憲違法,何不聲請大法官解釋,由釋憲機關作權威性的裁決?
解嚴以來,多次的政治僵局與爭議,涉及各院或總統的爭執,都曾聲請大法官處理。諸如:立法院改選時,行政院是否該總辭(釋字387號解釋)?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院長(釋字419號解釋)?行政院得否片面決定停建核四(釋字520號解釋)?立法院得否全然拒絕審議監察委員之提名案(釋字632號解釋)?都是政治僵局與憲政爭議,透過大法官解釋找到出路的例子。
最近的爭議,也都與《憲法》解釋有關,在大家無法妥協情況,大法官釋憲或許是最好的一條路。舉例而言,立法院得否杯葛行政院依《憲法》所為之施政報告?能抵制到什麼程度?這與當年立法院無限期拒審監察委員人事案的情況,有相似之處。與連戰當年身兼副總統與行政院院長,立法院遂不許其上台報告,也差相彷彿。行政院或立委,均得就此爭議聲請解釋。
聲請釋憲解決爭議
引發這個政治爭議的原因,是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立法院院長疑似關說妨礙司法之事項。這樣的「報告」是否牴觸權力分立原則?檢察總長與總統到底處於何種地位?與總統之五院調解權或總統之《憲法》角色是否相符?既然已經有了具體爭議,也涉及《憲法》原則,總統或許亦可聲請釋憲。以免「你違憲」「我不違憲」的無意義喊話繼續下去。
此外,立法院的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得否做成決議要求特偵組停止辦案?這是否構成干涉執法,侵害行政與司法權?大法官當年在釋字264號解釋,也曾把立法院「加發公教人員年終獎金」的決議宣告違憲。而從NCC與公審會的相關解釋來看,大法官其實也很在意「立法侵犯行政權」。因此,這似乎也是行政院與部分立委得以聲請釋憲的爭點。
或許有人認為,大法官不見得會受理這些政治爭議。不過在以往案例中,大法官對於是否受理案件,有著很大的彈性。實務上對於政治爭議很大的聲請案,大法官舍我其誰,鮮少拒絕受理。
避免鬧到政府關門
雖然釋憲者也可能會考量政治後果,但至少那是唯一要「講理」的政治場域。為了解決爭議,避免鬧得比美國聯邦政府關門還要糟,有誠意解決問題的總統、行政院院長,與立法委員,還是應該慎重考慮,請大法官出來裁決。無論怎樣的裁判,只要能夠做成決定,都比無窮無盡拖下去要更好!
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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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分立原則,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憲法
聯合:淹怕了… 宜蘭新農舍 需自備7坪淨化池
2013年10月1日 星期二 @ 下午6:53 0 意見
不讓水圳淪為農舍排水溝 宜蘭擬禁搭排 議會杯葛 - 上下游News&Market新聞市集
這樣會不會增加真農民的真農舍的設置門檻與成本?值得觀察。
淹怕了… 宜蘭新農舍 需自備7坪淨化池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陳皓嬿/宜蘭縣報導】
2013.10.01 02:35 am
農舍一棟棟蓋起來,水田蓄水功能盡失。宜蘭縣政府要訂地方法,要求新建農舍自備淨化池貯水。
記者吳淑君/攝影
宜蘭縣淹水淹怕了,率先訂地方法,規定日後興建農舍必須自備七坪大淨化池,幫忙「裝水」,減少淹水發生機會。縣長林聰賢說,不管農委會同不同意,只要十一月議會通過,就馬上施行。但舊農舍不溯及既往。
雪隧開通後,宜蘭縣農舍如雨後春筍般林立,原本有蓄水功能的農田蓋了農舍,一遇颱風豪雨就淹水。林聰賢說,既然農舍禁不了,就讓農舍多裝些水,為極端氣候預做準備。
據了解,宜蘭縣府兩年前就向農委會提出這個規畫,但一再被打回票。農委會認為淨化池應納在農地可興建農舍的十分之一土地內,但縣府認為,應排除在十分之一外,這樣才有利推廣。
縣府建設處長李兆峰指出,淨化池是以人工溼地方式,在農舍戶外闢三個不同功能水槽。以家戶每天使用三噸水計算,淨化池容量必須是用水量的七倍。
淨化池遇到強降雨時可蓄水,以空間換取時間,降低淹水情形發生。如果農舍住的人多,或是申請民宿,淨化池的坪數就要加大。平日農舍廢水過濾淨化後,才可排到排水溝。
縣府表示,農民日後申請農舍建照時,就要提出淨化池配置圖,蓋好後,所有權人要維護淨化池功能,如果不符環保署訂的放流水標準,將罰三到十萬元,限期改善,還可以連續罰。
縣府說,相關自治條例草案目前正在公告,聽取各方意見,預計趕在十一月送縣議會審議。
農委會企劃處農地利用科科長王玉真說,農舍建地和農業用地規範不同,淨化池若是為處理農舍廢水,就屬農舍設施,應計入農舍建地內;農業用地是用來種植作物的。
農委會水保局農村組副組長王志輝說,縣府提出的條例屬地方自治,原則上農委會只備查,建議縣府先提出計畫再討論。
【2013/10/01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 上午9:32 0 意見
《星期專訪》劉櫂豪︰法治國家 人民有權說悄悄話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記者廖振輝攝)
記者鄒景雯/專訪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近日因質詢檢察總長黃世銘「一戰成名」。他受訪時指出,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有關特偵組就涉及違法監聽的部分「無主觀的犯意」的發言,令人遺憾。部長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他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此一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
問:你質詢黃總長的過程,受到許多國人注意,相關影片甚至在網路上瘋傳,你認為,這個事件給執法人員的教訓是什麼?
監聽最後手段 不能恣意而為
劉櫂豪:我很意外,我講的是有關法律的事情,竟可以引起這麼多人討論,可見這個議題觸動了很多人長期以來對台灣法治發展、政治發展,存在著許多無法去除的疑點,以及深切的期待。
這件事,很有理由讓人聯想到政治方面的鬥爭。政治人物在政治舞台都是一時的,包括我自己,有一天也會離開,但制度會永遠留下來;發生這件事,可能會朝正面或負面發展,如果藉此,普遍的國民對法治有更深入的觀念,著眼可長可久的制度,這對台灣就是最正面的。
法律賦予一個國家機器很大的權力,期待它能夠去打擊犯罪,它必須建立在合法的手段上,而且不能讓司法人員恣意而為。任何一位司法人員,都有個人的喜好、教育背景、意識形態,但當國家把這個機器交到每個司法人員手上時,必須把個人種種拿到一邊去,至少要降到最低最低的程度。不能讓意識形態影響到辦案,特別是手段必須合乎法律規定。打個比喻,一個人看到房子裡有灰塵,他不喜歡,應該以最輕微的手段去處理掉,而不是放火燒掉房子。
這個事件發展到現在,大家最關心監聽是否合法的問題。我們不管有錢沒錢,都希望生活得安全安心。憲法第十二條保障我們有秘密通訊的自由,即使我們為了打擊犯罪,賦予檢察機關有監聽的權力,但這是例外情況。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一條明文規定,這是以保障為主;第二條又規定,例外的時候,為了公共利益之必要,最後手段性原則,才去用監聽的方法;而後從第五、六、七條等等,做了非常嚴格的規定,要有足以懷疑的事實,而且針對特定的行為與犯罪的嫌疑,才進行監聽。絕對不是賦予一個檢察機關可以因一個單純的想法或一個案子,可以一直衍生與原來目的都無關的監聽。
這個案子是從一百年特字第六十一號開始衍生的,當初是查某個法官可能受賄而起,但演變到現在,包括對林秀濤、林的女兒、老柯…等等這些已浮現的監聽內容,未浮現的我們還不知道,都已經與原來的目的無關了。這已經嚴重違背通保法的規定。更令人難以容忍的是還爆出了監聽立法院的電話,這不但是違法且是國際醜聞。
因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十一條規定:通訊監察書應記載下列事項:一、案由及涉嫌觸犯之法條。二、監察對象。所以是針對具體的案件去做監聽。然特字第六十一號的內容已經與原案由無關。國家要求每個檢察機關即使有監聽的必要,必須另外再立個案號,研究確實有必要,然後詳述事實,不是像現在這樣。也許長期以來實務都是這樣做,但是這顯然與現行法律的條文與立法原意都是違背的。
問:不少人認為關說案也不能不辦,你的意見是?
無關案情內容 依法應該銷燬
劉:我個人比較著重的是,這是特字第六十一號監察出來的,所以監聽內容如果在這個案子被起訴、呈現在審判庭時,要用到這些資料,依據通保法第十八條的規定:「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構)、團體或個人。但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簡單的講,如果基於審判與偵查犯罪的必要,才可以把這些資料呈現在法庭上。如果現在已知這些發展內容已經無關了,就法律上,等於是沒有聽到這些事情。而且相同法條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通訊監察所得資料全部與監察目的無關者,執行機關應即報請檢察官、依職權核發通訊監察書之法官或綜理國家情報工作機關首長許可後銷燬之。」這是有明文規定的。
人民有個矛盾,我們期待機關打擊犯罪,但是我們也怕這個機關的權力沒人可以控制它,它用自己的道德觀念、感受去辦案,也許,它辦了一百個案件中,有兩件打擊到犯罪,但有九十八件無辜的受害人,或是隱私被侵害,同時難保沒有不肖的執法人員會從中做些其他的事情。所以,我認為這個限制是絕對必要的。
問:請你對讀者說明特偵組違法的罰則是什麼?
劉:通保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公務員或曾任公務員之人因職務知悉或持有依本法或其他法律之規定監察通訊所得應秘密之資料,而無故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簡單講,監聽到與本案有關無關的資料都要保密,有關的,也是在審判時才能公開,無關的,當然更不能拿出來公布。
問:你對黃總長對向馬總統報告個案,至今堅稱並無不法,有何看法?
總長向馬報告 涉洩密已違法
劉:這個案號是在九月五日簽結,在此之前,整個監聽是以刑事案件在偵查,但他自己講八月卅一日,調查尚在進行中,他卻向總統做報告,隔天,總統又召見,這已經違反刑訴法偵查不公開的規定,且違反前述通保法二十七條不得洩密規定。
總長說他依據憲法第四十四條有此權利與義務,聽到這句話,我才體認到問題之嚴重。因為,特偵組成員都是他們挑選的,而且他們一定認識很多學者專家,要為自己辯護,也要找個像樣的法條,找到憲法四十四條,不要說念法律,只要高中程度就知道,這是總統處理院與院之間有關權力界限的糾紛,他竟然提出來。
特別是八月卅一日與九月一日,這個案子百分之百是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之所以要求偵查不公開,是為避免使犯罪人有所警覺,總長如何假設報告總統時,總統沒有涉案其中?或者總統又把資訊告訴相關人員?而且,根據法院組織法,特偵組的偵查對象包括總統,所以很有可能特偵組有一天要發動檢察權去偵查總統的,所以在具體案件上,沒有人是總長的長官,總統也絕對不是長官。如果總長去報告馬英九,馬英九說這不能公布,難道他就不公布嗎?如果他要公布,為何又要向馬英九報告?
在具體案件上,總長與檢察官如果有長官,只有六法全書,這才是他們唯一的長官。如果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那以後所有檢察官都可以做相同事情了。
問:法務部昨日仍無對黃總長有任何處置的表示,你的看法是?
劉:現在,許多人已經到北檢對總長進行告發,我很期待,對於各界是否違法的各說各話,以及檢察官在政治上的分際,法院體系必須要有個態度,這是很重要的。但我們很遺憾,新任法務部長羅瑩雪竟對外發言說,特偵組「無主觀的犯意」,檢察官都還沒調查,部長就下指導棋,檢察官如何辦案?人民又如何能信任?
許多人要求總長至少必須做到停職以接受調查。因為,合理的推測,以總長的歷練,北檢有許多是總長的舊識。同時,北檢也應該呼應民意的要求,對本案盡快偵辦,將事實公諸於世。
最後,我要強調,法治國家的人民有說悄悄話的權利,人民不需要證明自己沒有犯罪。如果政府無法保障人民的這基本權利,讓人民生活在一個處處怕被監聽的社會,試問,我們還要這個政府做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