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 清晨6:27 0 意見

發文字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30043078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2、3、7、22 條(100.01.2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101.12.25)
要  旨: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
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
關規定
主 旨: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原
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個案是否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 2 條(採購行為)、第 3
條(採購主體)、第 7 條(採購標的)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採購金額)之規定,並綜觀契約全文,以資認定。另採購法第 3
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採購法第
2 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
之有償委任。另有關採購金額之認定,請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各款規定。
二、有償委任之委託經銷契約,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
屬採購法第 2 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採購法。
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
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
定條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
、附條件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
購貨額、銷售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
賣方之買賣契約者,亦無採購法之適用。
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 102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014330 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
會網站)。
五、本會 90 年 4 月 25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14815 號復臺灣菸酒
公賣局(現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徵求五二○淡菸經銷商疑義乙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網站、3 科、4 科)



 

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然而若 您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 清晨5:31 0 意見

民國103年11月19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31119d令函

有關所詢「請影印店將原文實體書製作成PDF檔案電子書」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茲答覆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由於「掃描」亦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屬於重製。因此,掃描他人書籍成PDF電子檔,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 您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然而若 您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三、另本局就「自製電子書之著作權疑慮」曾於日前做過相關解釋(101年5月22日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詳如附件,一併提供給 您參考。
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聯合:簡訊嗆「吃土豆」 挨告恐嚇

@ 清晨5:26 0 意見

簡訊嗆「吃土豆」 挨告恐嚇

【聯合報╱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2014.12.15 02:51 am

土豆、芭樂是常見的堅果和水果,但名稱也被拿來比喻子彈和手榴彈。桃園就有1名游姓男子不爽呂姓債主催討債務,竟在簡訊中嗆「看你來時要吃土豆還是芭樂,我都可以請你」,對方一狀告到法院,他還辯稱是指水果,最後被依恐嚇罪判處拘役50日。

桃園地方法院調查,呂姓債主和游男原本沒有債務關係,債權是從1名欠錢的羅姓男子取得。呂今年農曆春節前夕以簡訊方式催促游還債,但對方卻回傳「這是我跟他(指羅男)的事,和你有什麼關係,要收錢請拿個本票收據來」,還稱「看你來時要吃土豆還是芭樂,我都可以請你,還是去刑事局坐坐泡個茶」,造成他心生畏懼。

「簡訊內容很平常,應該不構成恐嚇才對。」游男辯稱不認識呂姓債主,以為是詐騙集團,所以才會稱認識警察,請對方到刑事局泡茶,而簡訊裡的土豆和芭樂是指水果,是指要請呂吃的東西,並非子彈和手榴彈,但法官質問為何特別強調這2種食物,他頓時語塞無法解釋,說法未被採信。

法官也認為,黑道常以土豆和芭樂稱呼子彈和手榴彈,眾所周知,請人吃土豆或芭樂也隱含攻擊他人之意,加上游男在簡訊中的語氣並不友善,內容絕非字面上的單純意義;游男最後被依恐嚇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他雖不服提出上訴,但因為超過上訴期限被駁回。

【2014/12/15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美商RCA致癌工傷案 纏訟10年明一審決戰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 上午8:29 0 意見

美商RCA致癌工傷案 纏訟10年明一審決戰

美商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污染案明天終於要進入一審民事庭辯論決戰,長期關心此案的學者專家今召開記者會說明訴訟現況。(記者蔡穎攝)

2014-12-11 11:26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美商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約40年前來台設廠,關廠後被爆出致癌物嚴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前RCA員工因資遣四散,在民間團體協助下於10年前提出訴訟,經多次纏訟後,明天終於要進入一審民事庭辯論決戰。

美商RCA於1967年來台設下桃園、竹北二廠,主要生產電視機零組件,兩廠區陸續在1986、1988年被美商GE和法商Thomson併購;到了1992年,Thomson把桃園廠賣給宏億建設,竹北廠賣給中國電器優志旺,宣告正式關廠,員工也被全部資遣,1994年立法委員趙少康就揭露RCA工廠場址的土壤和地下水遭嚴重污染。

距離RCA污染案爆發至今已邁入第20年,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副教授林宜平說,根據環保署1994年的調查,發現RCA桃園廠區鄰近民井的地下水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超標,而這兩種物質都是國際認定的致癌物;根據目前蒐集到的名單,已離職的RCA員工罹癌者逾千人,因此死亡者更達216人。

「這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抗爭。」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陳為祥說,整個RCA案牽涉時效、健康風險舉證和跨國集團等複雜因素,導致成立自救會就花了10年,打程序訴訟加上官司又花了10年,終於在明天要與被告進行正面攻防;他表示,跨國公司有龐大的資源和資料,讓原告負這麼重的舉證責任,在環境訴訟「顯然非常不合理」。

台大公衛學院院長陳為堅也說,RCA案凸顯出法律跟不上現況,很多化學物品並非立即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但時間一久可能會導致受害者的健康壽命縮短、身體功能損害,目前司法還沒辦法對污染長期引起的人體中低度傷害進行規範。

「我們明天法院見。」在場的專家學者對明天即將到來的一審辯論充滿信心,也呼籲外界一起關心。




 

聯合:息爭止訟 醫、法雙調解年底啟動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 下午3:56 0 意見

息爭止訟 醫、法雙調解年底啟動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新竹報導】
2014.12.10 03:14 am

整型失敗、產檢疏失、手術後遺症等醫療糾紛案件層出不窮,為擺脫「醫醫相護」刻板印象,新竹地院針對民事醫療相關案件今年底啟動「醫、法雙調解制」,專業的醫師群、律師群分別組成調解團隊,讓醫療糾紛案進入司法審理前多一項調解管道,達到息爭止訟。

新竹地院每年醫療請求相關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逾百件,新竹地院民事庭今年成立醫療專股,建立「醫、法雙調解制」,網羅新竹地區中西醫、牙醫組成36人專業諮詢委員團,並從中選出20名醫療專業調解委員。法律專業調解委員目前有11人,全具律師資格,不少還是司法官退休或轉任者。

新竹地院民事紀錄科長呂聖儀提到,調解委員除具備專業能力,還要有熱忱、溝通能力和高EQ,調解時能要充分告知「權利在哪?」「所受傷害是什麼?」等,釐清爭點,也有助於雙方心情平復。

為推動調解新制上路,新竹地院前法官李承訓分享醫療爭議事件的調解技巧;台中地院法官顏世傑談台中地院調解經驗,他提到,調解出發點是解決紛爭,調解過程要尊重當事人主張,先仔細聆聽,不要急著調解,建立醫病雙方對醫療調解制度的信心。

擔任台中地院醫療專業調解委員的資深醫師藍毅生強調,調解要用雙方聽得懂並能接受的語言及方法,化解情緒是調解的先期功課,立場不偏不倚,「中道才是王道,這是調解員心中唯一的一把尺」。

「調解沒有輸贏,解決問題優先」新竹地院院長江德千說,法官熟知法律及程序,不見得精通其他專業領域,以醫法雙調解出發,未來在其他專業類別案件,也能逐步建立專家調解機制。

【2014/12/10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桃園農地變工廠 200違建占良田 / 蘋果:農地投資板塊位移 宜花東接棒桃園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 下午3:38 0 意見

桃園農地變工廠 200違建占良田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郭逸君、鄭國樑、賴佑維/桃園縣報導】
2014.12.07 03:11 am

綠色田園變調 桃園縣內隨處可見這種蓋在農田裡的小型工廠。
記者呂開瑞/攝影

將升格直轄市的桃園縣近三年來農地不斷冒出工廠、餐廳等大型鐵皮違章建築,初估超過二百家,成了特有景觀。檢方看不下去,站出來要求業者自行拆除,拒拆就起訴求刑,遏止良田再被違建「占領」。

走進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地區的農業窪地,廿多家鐵皮屋工廠聚落儼然成形,陣陣的車床聲和工人焊接掉落的火花,讓人納悶「明明是農地,怎麼變成工廠?」;蘆竹市靠近內壢工業區的農地也散布卅多家工廠,入內走一圈,看到的有小型鋁條、家具、汽車零件、化工、鋼鐵廠等,有的工廠就蓋在田中央,廢水流入農田或旁邊的灌溉渠道。

龜山坪頂農地工廠的楊姓老闆說,選農地蓋工廠、餐廳,便宜又快速,不必進工業區被管,還有專人包辦興建,太方便了。

桃縣府工務局長江南志說,三年多前桃園確實出現農地搶建廠房出租牟利,五到七天就可以蓋出數百坪的鐵皮屋廠房,一個月內上線生產。

桃縣府地政局表示,這些工廠、餐廳蓋在農地上,依區域計畫法可罰六至卅萬元,並可連續罰,惡行重大者另依法送辦,目標是勒令關廠。

桃園地院指出,二年來,縣府只移送一件農地餐廳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業者被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其餘十多件農地違章工廠都依違反建築法移送,判罰金十到十七萬元不等。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說,縣府雖然對新違建採即報即拆、拆除後再建就移送法辦,但法院多半判不到十萬元的罰金,農地工廠形同「就地合法」。

檢方日前站到第一線,業者若拒拆就起訴求處重刑,如果最後判易科罰金也不准易科,改送監牢反制。但檢方也認為,縣府查報若不積極,檢方再強勢,效果都會受限。

縣議員萬美玲期待桃園市長當選人鄭文燦上任後能積極處理,還給農地原本風貌。

【2014/12/07 聯合報】 @ http://udn.com/

農地投資板塊位移 宜花東接棒桃園

宜蘭翠綠的農地,成為不少投資客的目標,今年上半年的農地交易件數比去年多23%。范厚民攝

房市淡,土地交易也淡,從信義房屋統計全台今年與去年上半年農地交易,可顯現今年整體交易萎縮,但宜蘭交易量與總額皆增,交易筆數從131筆增至162筆,交易總額從13.9億元增至17億元。

另,花蓮從去年上半年交易總額17.4億元,增至19.8億元,價格從每坪1.2萬元增至1.4萬元,反觀過往土地交易熱門的桃園,從573.6億元掉到112.6億元,筆數自2717筆萎縮至731筆,掉了四分之三。全國不動產宜蘭加盟店店長雷遠誌表示,宜蘭農地近1年相當搶手,許多桃竹買方大舉收購每坪1萬元以內的農地。

之前炒作「航空城」獲利入袋的投資客,資金有轉往花蓮的跡象。花蓮日盛不動產經理蔣忠輝提及,航空城地價已高,花蓮農地相對低廉,不少桃園買方到花蓮買農地。若以今年上半年與去年上半年相比,桃園756坪以上可興建農舍的農地,單筆成交價年漲17%。

就算不蓋農舍,可興建農舍的農地仍是買方首要標的。觀察今年與去年上半年756坪以上農地交易紀錄,桃園縣件數從1598筆縮減至675筆,宜蘭縣件數卻從375件倍增至757件,花蓮成交筆數從518筆增為845筆。(洪安怡/綜合報導)



 

經濟:從「香奈爾」商標談起…

@ 上午8:12 0 意見

生活法務通/從「香奈爾」商標談起…

【經濟日報╱記者 孫偉倫】
2014.12.08 02:24 am

有一家當舖使用「香奈爾」作為商號,經營典當質借業務,且從事精品珠寶的買賣,被「正牌」的瑞士香奈兒公司以違反商標法提起訴訟,最後香奈爾當舖被判敗訴,須賠償香奈兒公司損失。

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誤認,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若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視為侵害商標權。

另一種情況是,依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雖未在此類別中登記,但特定商標如具有國際知名度時,若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擅自使用,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可能減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也會構成侵害。

立法委員李貴敏李貴敏說,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聯想,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李貴敏表示,商標是以類別區分。除了著名商標外,一般商標在沒有登記的業別就不能主張商標權。譬如:登記在服飾、鞋類、皮件、化妝品與香水之商標只可以在該類別主張商標專用權,而在其他類別就不具備專用性,他人如在該未登記的類別(例如:交通運輸、空運)使用就不構成侵害。只是不可以使用「著名」商標或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商號、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的名稱。至於「香奈爾當舖」案,法院認為構成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商號名稱有減損香奈兒商標的信譽之虞。在國人觀念中,屬於為信用欠佳或急需用錢者提供快速質借服務,與香奈兒商標所標榜之形象大相逕庭。

法院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雖經營精品、珠寶與流當品的買賣,不論使用「香奈兒」、「香奈爾」與「chanel」,都不會造成消費者或社會大眾有混淆或誤認之虞,但若不制止,會使消費者或社會大眾誤以為均可使用,進而導致商標的識別性減弱。

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將香奈兒商標用於形象有相當反差的典當營業,並透過招牌、名片、網路及報紙廣告等行銷方式,使接觸相關媒介的消費者及社會大眾將之與當鋪、典當業產生聯想,造成香奈兒的商標形象受到減損,香奈兒因而有理由主張,香奈爾當舖違反商標法第70條。

另外,判決也認為當鋪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李貴敏說,違反商標法規定,且是故意侵害他人權益者,須負起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在不超過損害三倍的範圍內,請求賠償。

【2014/12/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Copyright 2017 國考法規與判決學習.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