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 清晨6:27

發文字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30043078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2、3、7、22 條(100.01.2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101.12.25)
要  旨: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
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
關規定
主 旨: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原
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個案是否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 2 條(採購行為)、第 3
條(採購主體)、第 7 條(採購標的)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採購金額)之規定,並綜觀契約全文,以資認定。另採購法第 3
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採購法第
2 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
之有償委任。另有關採購金額之認定,請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各款規定。
二、有償委任之委託經銷契約,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
屬採購法第 2 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採購法。
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
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
定條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
、附條件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
購貨額、銷售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
賣方之買賣契約者,亦無採購法之適用。
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 102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014330 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
會網站)。
五、本會 90 年 4 月 25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14815 號復臺灣菸酒
公賣局(現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徵求五二○淡菸經銷商疑義乙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網站、3 科、4 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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