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當年度即需認列
2010.02.24 /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獲得勝訴,必須在法院判決的當年度認列,不要等到真正取得賠償金才認列,由於入帳年度出現落差,會影響兩年度財報資料,在現今網路資料發達的環境下,國稅局很容易掌握資料,若未依法入帳不但會補稅,還有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乙公司上訴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1,1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96年度收入。
該公司表示,訴訟雖於96年勝訴,確於97年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應列報該筆收入於96年度方符上述權責基礎之規定,仍將該筆收入調整於96年度,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即列報於97年度,而免予處罰。
國稅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因此,當公司民事賠償訴訟勝訴,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如因故無法實際收取
時,則應注意進行相關催收程序,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後,即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工商:判決當年度即需認列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 下午6:11
Categories »
所得稅法,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權責發生制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