蘋果:房仲揭凶宅被公司告 無罪 資訊傳送買家「執行工作未洩密」

2014年12月27日 星期六 @ 晚上10:21 0 意見

房仲揭凶宅被公司告 無罪 資訊傳送買家「執行工作未洩密」

2014年12月25日

王國強原任職信義房屋永和樂華店。張良一攝

【孫友廉╱新北報導】新北市王姓女子多年前透過信義房屋購買中和某住宅,去年她找上信義房屋另名仲介王國強賣屋,王男透過內部資料庫查詢後,輾轉告知王女該屋是「凶宅」,王女怒向信義房屋求償,王男因此受池魚之殃遭逼退並提告,但新北地院認為王男僅是執行仲介工作未洩密,昨判他無罪。

前房仲王國強昨說,為了此官司已失業1年多。張良一攝

為此失業一年多

王國強得知判決結果後很開心,他認為信義房屋只是想找代罪羔羊,「為了這件官司,已失業一年多。」信義房屋昨表示,未收到判決不便回應。

去年八月,王女透過多家公司賣屋,信義房屋永和樂華分店房仲王國強(三十五歲),輾轉從任職東森房屋的大姨子處得知,立刻登入公司內部系統查詢,發現該屋曾有男子猝死。
但王女不信,王男遂用手機拍攝網頁資訊,透過大姨子傳給王女,王女因此怒向當初仲介她買屋的信義房屋求償。事後信義房屋賠償並買回該屋後,回頭怒向王男求償三百餘萬元,並控告他違反《營業秘密法》、背信等罪。

應據實填寫解說

開庭時,王女以和解時有簽保密契約為由拒作證。但新北地院認為,《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房仲應將不動產說明書提供屋主據實填寫,再跟買家解說,王男為承接業務將該屋資訊透露給王女,屬執行業務的正常流程,並無洩密也未損公司利益,判他無罪。至於信義房屋當初是否隱瞞凶宅事實賣屋給王女,判決中未交代。



 

出租人之耕地,在租賃關係存續中,雖經編為都市計畫建築用地,惟地目尚未變更,依土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承租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耕作使用,在出租人合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之前,並不變更其耕地租賃之性質,自仍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

2014年12月24日 星期三 @ 清晨6:27 0 意見

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

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係指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本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或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判決者而言,不包括行政機關函令之適用、漏未斟酌證據、判決不備理由及認定事實錯誤等情形在內。又出租人之耕地,在租賃關係存續中,雖經編為都市計畫建築用地,惟地目尚未變更,依土地法第八十三條規定,承租人仍得繼續為原來之耕作使用,在出租人合法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之前,並不變更其耕地租賃之性質,自仍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查上訴人於前訴訟程序係主張係爭土地於六十年間經都市計畫編定為住宅區及市場用地後,始由黃財源之祖父黃深於六十二年間起開始承租,即非耕地租用,無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規定之適用云云;惟原確定判決依其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定係爭土地係黃財源之祖父黃深在五十五年以前即承租,並非係爭土地於六十年間編定為住宅區及市場用地後始承租,且由黃財源之父黃金樹及黃財源續為耕地使用,其耕地租約仍有效存續,並無終止或無效情形,仍有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五條所定優先承買權之適用,自無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事,原審因以上開理由為上訴人不利之判決,經核於法洵無違誤。上訴論旨,猶執陳詞,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聯合:欠債兩百萬謊報所得 更生遭駁回

2014年12月22日 星期一 @ 清晨6:10 0 意見

欠債兩百萬謊報所得 更生遭駁回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4.12.22 04:34 am

陳姓男子欠8家銀行和4家資產管理公司債務共260萬元,他自稱打零工又租屋,還不出錢,向法院聲請更生,希望減少還款金額,但因去年他報案稱住家被竊,損失30餘萬元,法院查出,他隱匿實際工作及所得,連房屋租金都謊報,虛增支出,駁回他更生要求。

立法院2年前通過「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案,債務人聲請更生與清算免責條件放寬,並明定更生還款年限6年,必要時延至8年,債務人可向最大債權銀行協商外,也可選擇由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協商。

台中地院表示,債務人只要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無法負擔銀行每月沉重的本利繳款金額,都可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清算後,生活會受到限制,如不能搭計程車、吃大餐、買名牌;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居住地,限制債務人出境,讓有誠意債務人「盡力清償」。

陳姓男子自稱打零工維生,因還不出債務,去年5月先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消費條例前置協商」,該銀行要求他每月還款6968元,陳說每月收入僅1萬8千元,還有其他債務要還,因此協商不成,他改向法院聲請更生,希望由法官裁准更生程序,讓他能少還點錢,並延緩還款期限。

法官卻查出,去年4月10日他報案指,自己和父親住處遭竊,被偷走現金6萬5千元、勞力士手錶和藍寶石等財物,損失33萬4700元。

法官表示,陳自稱3年前被父親趕出門,因此每月房租3千元,但他報案指遭竊地點是他和父親同住,聲請更生文件中,載明每月房租就是虛增的支出,在法庭作不實陳述,此外,工作項目也不符,因此駁回他更生要求。

【2014/12/22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唸經報復練琴 「非噪音」大鬥法

@ 清晨6:06 0 意見

唸經報復練琴 「非噪音」大鬥法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2014.12.22 06:52 am

公職退休的徐姓男子不滿林姓鄰居家人彈鋼琴吵到他,氣得將音響喇叭綁到繩子上,晚上透過浴室公共管線垂降到樓下,播放「南無阿彌陀佛」唸佛聲;林家人被嚇到,錄音錄影蒐證,控告徐涉嫌強制罪,檢方偵查時,雙方達成和解,檢方將徐不起訴。

新北市中和區的徐姓男子(六十五歲)在家常聽到樓下林姓鄰居十歲女兒的彈奏鋼琴聲,認為聲音過大又不優美,打擾到他;徐向林婦溝通,對方覺得女兒練琴是在傍晚五、六點,不至於擾人。

徐去年底檢舉鄰居噪音干擾,環保局到場檢測,測得鋼琴聲的分貝值在合理範圍,且並非在深夜,無法開罰;徐竟異想天開,在晚上十點多,將音響與喇叭連接的音源線延長,用繩子綁好喇叭,再從公寓浴室的公共管線空間將綁上喇叭的繩子垂降到三樓。

繩子垂降到樓下時,突然放出「南無阿彌陀佛」聲,林家人在睡夢中聽到浴室傳來唸經聲,嚇到醒來,循聲檢查,在浴室發現喇叭,才知是樓上鄰居的惡意報復。

徐從去年底到今年六月,不定期播放數次,除了唸經聲,有時內容還會換成尖銳的金屬摩擦聲音,讓林家人不得安寧;林婦忍無可忍,兩次在浴室裡等待,等喇叭垂降到公共管線,立即錄音錄影。

林婦報警提告,警方到場查看,聽到喇叭聲,上樓制止徐;新北地檢署偵訊時,徐承認犯行,表示是樓下的鋼琴聲吵到他,他屢勸不聽才想要報復。

檢方認定,徐是為了反制噪音而發出噪音,尚難認定具有強制主觀犯意;加上林婦蒐證僅有兩次,並非長期,雙方又已達成和解撤告,將徐處分不起訴。

【2014/12/22 聯合報】@ http://udn.com/



 

中央社:散佈辜莞允裸照 男大生遭訴 / 自由:散佈網路正妹辜莞允泡湯裸照 世新男大生遭起訴 / 中時:散佈女NONO辜莞允泡湯裸照 兇手抓到了

@ 清晨5:47 0 意見

散佈辜莞允裸照 男大生遭訴

發稿時間:2014/12/22 18:33 最新更新:2014/12/22 18:56

春節將至,台北市警察局創新犯罪預防宣導,邀FB人氣正妹辜莞允(NoNo)(中)拍攝警察桌曆。(台北市警察局提供)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22日電)網路正妹「Nono」辜莞允今年初遺失相機後,3張泡澡自拍裸照被人在網路散佈。台北地檢署今天偵結,起訴許姓男大生等4人。

辜莞允獲悉後,下午在臉書(facebook)表示,「我要用力、用力、用力狠狠地打那些說我是自導自演的人的臉」。

檢方查出,辜莞允相機遺失後,世新大學失物招領中心許姓男工讀生撿到,將相機裡的照片備份到電腦裡,隨後透過臉書傳給戴姓友人,戴姓友人再透過LINE傳給張姓和李姓友人。

台北地檢署偵辦後,今天依散佈猥褻物品罪嫌,起訴許姓男大生、戴姓、張姓、李姓男子4人。

辜莞允表示,她一直都知道凶手是誰,因為凶手隔天就很好心的將相機拿來還她,合照還放在自己大頭照,她一直都在為自己辯護,但總是得到「又再提!又炒作」。

辜莞允說,粗心大意弄掉相機真的很蠢很笨,但她不認為被有心人士這樣對待是「活該」;所謂的活該是罪有應得,「我犯了什麼罪?」

她認為,拍不打算公開的照片放在自己相機裡與任何人都無關,也無需向任何人解釋;盜拷、散佈、流傳的人,才是真正有罪的人,很遺憾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1031222



散佈辜莞允裸照 男大生被起訴
【聯合報╱記者劉時均╱即時報導】2014.12.22 07:33 pm

身材火辣、外號「Nono」的辜莞允,日前因3張泡澡時自拍的裸照在網路上被散佈,向台北市大安警分局提告。台北地檢署查出,她的相機遺失後,世新大學失物招領中心許姓男工讀生撿到,將裡面的照片備份到自己電腦,接著透過臉書傳給戴姓友人,戴再透過Line傳給張姓和李姓友人。

4人都承認犯行,許則稱,撿到相機後打開照片要查失主,發現女子有點面熟,問了朋友才知道就是網路正妹辜莞允,才會私下備份照片,傳給其他人;另三人稱,收到照片後就分享給朋友一起看。台北地檢署今依散佈猥褻物品罪嫌起訴4人,許因私自備份照片,被依取得電磁記錄罪嫌共同起訴。

散佈網路正妹辜莞允泡湯裸照 世新男大生遭起訴

「尖叫妹」辜莞允(NONO)爆紅後,其泡湯裸照卻被人在網路瘋傳。(畫面擷自辜莞允臉書)

2014-12-22 19:02

〔記者陳慰慈/台北報導〕「尖叫妹」辜莞允(NONO)2011年為電玩廣告尖叫長達4秒登上新聞,之後又因「國旗遮胸為中華隊加油」等事蹟爆紅,今年1月,辜的個人相機遺失在世新大學,其中有3張泡湯自拍私密裸照,在網路上瘋傳,辜隨即報案,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發現,在世新大學失物招領中心打工的許姓男大生拿到辜女相機,備份照片後,再將裸照傳給友人,導致裸照在網路瘋傳,檢方今依散佈猥褻物品起訴許男,而收到許男裸照再以臉書、LINE轉傳的張男、李男及戴男也遭一併起訴,許男因私自備份照片,檢另起訴無故取得他人電磁記錄罪。

得知散佈照片者遭起訴,辜莞允傍晚隨即在臉書上PO文指,「我一直都知道兇手是誰」。(畫面擷自辜莞允臉書)

許男表示,同學將相機拿到失物招領中心後,為查失主是誰?他打開相機查看照片,發現照片中人物是正妹辜莞允,私下備份照片後,再通知辜來領取相機。

許取得辜的照片後,透過臉書傳給張姓友人,張男再以LINE傳給李姓友人,李男也以LINE傳給戴姓友人,戴男再將照片傳至有10多人的LINE群組裡,4男均否認將辜裸照散佈至網路,僅承認轉傳給朋友。

得知散佈照片者遭起訴,辜莞允傍晚隨即在臉書上PO文指,「我一直都知道兇手是誰,因為他隔天就很好心的將相機拿來還我,合照還放在自己大頭照。」拍自己不打算公開的照片放在自己相機裡與任何人都無關,也無需向任何人解釋,盜拷、散佈、流傳的人,才是真正有罪的人,很遺憾法律是道德的最低標準。

散佈女NONO辜莞允泡湯裸照 兇手抓到了

2014年12月22日 17:41 陳俐君

「女NONO」辜莞允因相機遺失導致裸照外露,警方今天已抓到散佈裸照兇手,還給辜莞允一個公道。(中時資料照片,翻攝自Instagram)

過去因電玩廣告尖叫4秒,之後又因拿國旗遮住胸部而爆紅的正妹女NONO(辜莞允),今年初因遺失相機,導致相機中3張泡湯的自拍露胸裸照外流,在網路上瘋傳,讓她名譽深受傷害。根據最新消息,台北地檢署查出,一名在世新大學失物招領中心打工的許姓男大生,撿到相機後備份又散佈給友人,檢方今依妨害電腦使用、散佈猥褻物等罪起訴許姓男子,並把收到許男裸照再轉傳的另外3名男子也一起起訴。

回顧整起「裸照門」事件,今年1月辜莞允的相機遺失,導致3張泡湯自拍的裸照外流,她在2月間透過臉書指裸照外流「這真的是一段非常難熬且痛苦的時間」,強調自己會爭取正義,不會姑息那些故意傷害她的人。

而今天在抓到散佈裸照的兇手後,辜莞允立即在臉書發文,表示自己一直都知道兇手是誰,「因為他隔天就很好心的將相機拿來還我,合照還放在自己大頭照」。

辜莞允並感嘆,替自己辯護卻總是得到「又再提!又炒作!」的不公平待遇;她提到,粗心大意搞丟相機雖然很蠢很笨,但她不認為,被有心人士這樣對待是「活該」,「所謂的活該是罪有應得,我犯了什麼罪?」辜莞允留言並強調,盜拷、散佈、流傳的人,才是真正有罪的人,並感謝支持她的粉絲與親友們。

因裸照外流而名譽受損的辜莞允,強調自我保護措施不夠周全,以致於不能防範惡意的犯罪者,「並不代表就活該受害」,對於超商架上日報頭版全版「數百女星裸照流出」的新聞,搭配隱私圖片呈現,及網路上一片「跪求載點」、「敢拍就要有外流的覺悟」的消遣,她有感而發表示:「這個現象又再一次提醒我們,那個『都是妳穿太少才會被強姦』的年代,其實並未遠離。」

散佈辜莞允裸照 兇手抓到了

2014年12月22日16:49

因拿國旗遮住胸部支持棒球而聲名大噪的正妹NONO(辜莞允),今年1月間因在世新大學遺失相機,導致相機中的3張泡湯自拍裸照外流,在網路上瘋傳。辜莞允報案後,台北地檢署查出,世新大學失物招領中心打工的許姓男大生撿到辜女相機,備份照片後,再將裸照傳給友人,導致裸照在網路瘋傳,檢方今依妨害電腦使用、散佈猥褻物等罪起訴許男,而收到許男裸照再以LINE轉傳的張男、李男及戴男也遭一併起訴。

今年初爆發一連串裸照門事件,包括參加百大正妹選拔的女模Sunny、江小辣等人,都傳出疑似過去的私密照在網路上流竄。而辜莞允今年1月間先在社群上PO出報案三聯單照片表示,自己相機遺失,已到北市大安分局報案,之後卻驚爆裸照外流。

今年2月間,辜莞允在臉書打破沉默,指裸照外流「這真的是一段非常難熬且痛苦的時間」,並強調真正有罪的是那些「盜拷、散佈、流傳」的人,自己會爭取正義,絕不姑息故意傷害她的人。(賴又嘉/台北報導)



 

工商:判決當年度即需認列

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 下午6:11 0 意見

判決當年度即需認列

2010.02.24 / 工商時報【記者陳懷瑜/台北報導】

國稅局表示,公司請求損害賠償若獲得勝訴,必須在法院判決的當年度認列,不要等到真正取得賠償金才認列,由於入帳年度出現落差,會影響兩年度財報資料,在現今網路資料發達的環境下,國稅局很容易掌握資料,若未依法入帳不但會補稅,還有罰鍰。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案件時,發現該公司於94年初因上游廠商乙公司違約致遭受損失,甲公司向法院提起民事給付訴訟,經一審法院判決乙公司應給付損害賠償金及至清償日利息合計1,100餘萬元,乙公司上訴仍被駁回,該項判決並於96年間確定,甲公司可取得1,100餘萬元。不過,甲公司卻未申報為96年度收入。

該公司表示,訴訟雖於96年勝訴,確於97年才實際收到賠償金及利息。國稅局認為該公司應列報該筆收入於96年度方符上述權責基礎之規定,仍將該筆收入調整於96年度,因甲公司已於調查前即列報於97年度,而免予處罰。

國稅局強調,依所得稅法第22條規定,公司組織會計基礎,應採用權責發生制。另外,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27條規定,凡應歸屬於本年度之收入或收益,除會計基礎經核准採用現金收付制者外,應於年度決算時,以「應收收益」科目列帳。

因此,當公司民事賠償訴訟勝訴,獲賠金額在判決確定時,其應列為收入之權責也同時發生,公司必須依規定併計為當年度收入。如因故無法實際收取

時,則應注意進行相關催收程序,取得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的相關證明後,即得列報為呆帳損失。



 

林宗男:特洛伊木馬已進駐台灣

@ 下午5:45 0 意見

特洛伊木馬已進駐台灣

作者:林宗男(台大電機系暨電信所教授)

最近引發國人關切的中國樂視網事件,到底樂視網的伺服器放在遠傳的機房是否只是NCC官員所宣稱的新興媒體(over-the-top)的一種,全世界只有中國與新加坡在管制?立法委員是否小題大作呢?從NCC官員在立法院的回答,可知官員完全是技術的門外漢,財團見錢眼開,完全忽視此舉對資安、國安帶來的衝擊,將造成我國資安防護出現破洞的嚴重結果。

要了解樂視網這個事件對資安帶來的衝擊,必須先解釋一下網際網路運作的基本原理。目前網際網路是透過TCP/IP的階層架構(layer architecture)來提供服務,在應用層(Application Layer)可提供使用者各式各樣的服務,如:多媒體串流視訊、電子商務、社群網站。 這些透過網際網路第三方業者提供的over-the-top service (OTT)應用服務, 並不需要由電信業者經營,只不過提供這些OTT應用服務的資訊,需經由電信業者所建設的實體通訊網路,傳遞至消費者端。

我國是自由民主的國家,民眾可以不受限制至美國亞馬遜網站或中國淘寶網購物,或透過串流服務(如Youtube)收看視訊內容。這些OTT 的資訊(Application layer),藉由傳輸層(transport layer)的TCP封包傳送。 TCP封包必須靠底層(Layer 1及Layer 2)的實體網路設備達到網際網路的通透性。電信業者所建設的實體通訊網路,因為攸關國家安全至鉅,各國都是列為國家的關鍵基礎設施,受到嚴密保護。之前有數百位電機資訊學者,連署反對服貿對中方開放第二類電信服務,就是基於這個原因。

樂視網這個事件的嚴重性,在於實體通訊網路資安防護的破窗效應。樂視網伺服器放置於第一類電信業者的機房,並且與其他業者界接(peering),並不是單純的屬於應用層資訊的新興媒體的服務。美國亞馬遜沒有將其資訊設備置於我國境內,並不妨礙民眾上美國亞馬遜網站購物。當中資將其資通訊設備置於我方機房內,防護外部攻擊的資安防護設備:如防火牆、入侵預防系統(IPS)等,將產生無法有效防堵內部人攻擊(insider attack)的疑慮。以樂視網的規模,日均使用者超過5000萬, 月均超過3.5億通訊量,也形成盜取資安機密最佳的掩護。第一類電信業者機房的界接,也變成駭客來尋找其他公司或政府機關資訊系統漏洞的私密便道。

這個事件說明突破特洛伊城牆的第一隻木馬已經進駐,對我國通訊網路產生的破窗效果,將造成台灣資安管理敵我關係的弱化。先不去談論它所提供的節目是否違反廣電法之虞;單是對於資安與國安的衝擊就是顯而易見的。法律背景的政府官員對於技術的不熟悉還能理解,提供電信服務的第一線業者如此作為,則是更令人不解!



 

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關規定。

@ 清晨6:27 0 意見

發文字號:民國 103 年 12 月 11 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工程企字第 10300430780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相關法條:政府採購法 第 2、3、7、22 條(100.01.26)
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101.12.25)
要  旨: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具有償委任性質,屬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政府採
購法第 2 條、第 3 條、第 7 條及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等相
關規定
主 旨:有關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是否適用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之認定原
則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個案是否適用採購法,依採購法第 2 條(採購行為)、第 3
條(採購主體)、第 7 條(採購標的)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
(採購金額)之規定,並綜觀契約全文,以資認定。另採購法第 3
條後段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就採購法第
2 條所稱「勞務之委任」,適用民法之相關規定,且限於有對價關係
之有償委任。另有關採購金額之認定,請注意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各款規定。
二、有償委任之委託經銷契約,具一定事務之委託處理,且約定其對價,
屬採購法第 2 條所稱勞務之委任,應適用採購法。
三、如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之行為,其契約約定性質,係以賣斷方式銷售
予經銷商,由經銷商自負盈虧、自行承擔風險,而不具有償委任之約
定條款者,無採購法之適用;契約內容雖列有經銷價格之調降或折扣
、附條件給與宣傳廣告補助費、經銷範圍或獨家經銷權之授與、責任
購貨額、銷售獎勵金等,如未具上述有償委任性質而屬以公營事業為
賣方之買賣契約者,亦無採購法之適用。
四、另公營事業徵求經銷商,如係勞務採購性質者,屬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5 款所定「提供服務以供轉售目的所為之採購」,如不適宜
以公開招標或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本會 102
年 1 月 11 日工程企字第 10200014330 號函已有釋示(公開於本
會網站)。
五、本會 90 年 4 月 25 日(90)工程企字第 90014815 號復臺灣菸酒
公賣局(現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徵求五二○淡菸經銷商疑義乙
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正 本: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臺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金門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連江縣馬祖酒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金門酒廠(廈門)貿易有限公司
副 本:全國政府機關電子公布欄、本會法規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企劃處(
網站、3 科、4 科)



 

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然而若 您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2014年12月15日 星期一 @ 清晨5:31 0 意見

民國103年11月19日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電子郵件1031119d令函

有關所詢「請影印店將原文實體書製作成PDF檔案電子書」是否違反著作權法一節,茲答覆說明如下: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專有「重製」其著作之權利。由於「掃描」亦屬重製行為之一種,不論整本掃描或部分掃描,都屬於重製。因此,掃描他人書籍成PDF電子檔,除符合著作權法第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先徵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否則可能構成侵害他人重製權之行為。
二、又依著作權法第51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因此 您自行將所購買之書籍以家中掃描設備掃描成PDF電子檔,方便個人閱讀之行為,得依本條規定主張合理使用,無須取得著作權人之授權。然而若 您是求助影印店掃描書籍內容,則即便該掃描行為是供個人閱讀之用,但卻是透過店家營業用之掃描器,屬『供公眾使用』之機器,恐無法主張著作權法第51條之合理使用。
三、另本局就「自製電子書之著作權疑慮」曾於日前做過相關解釋(101年5月22日智著字第10100040320號),詳如附件,一併提供給 您參考。
四、上述說明,請參考著作權法第22條、第44條至第65條之規定,又著作權係屬私權,有無構成合理使用、是否侵權等,應於發生爭執時,由司法機關就個案調查具體事實認定之。



 

聯合:簡訊嗆「吃土豆」 挨告恐嚇

@ 清晨5:26 0 意見

簡訊嗆「吃土豆」 挨告恐嚇

【聯合報╱記者陳俊智/桃園報導】
2014.12.15 02:51 am

土豆、芭樂是常見的堅果和水果,但名稱也被拿來比喻子彈和手榴彈。桃園就有1名游姓男子不爽呂姓債主催討債務,竟在簡訊中嗆「看你來時要吃土豆還是芭樂,我都可以請你」,對方一狀告到法院,他還辯稱是指水果,最後被依恐嚇罪判處拘役50日。

桃園地方法院調查,呂姓債主和游男原本沒有債務關係,債權是從1名欠錢的羅姓男子取得。呂今年農曆春節前夕以簡訊方式催促游還債,但對方卻回傳「這是我跟他(指羅男)的事,和你有什麼關係,要收錢請拿個本票收據來」,還稱「看你來時要吃土豆還是芭樂,我都可以請你,還是去刑事局坐坐泡個茶」,造成他心生畏懼。

「簡訊內容很平常,應該不構成恐嚇才對。」游男辯稱不認識呂姓債主,以為是詐騙集團,所以才會稱認識警察,請對方到刑事局泡茶,而簡訊裡的土豆和芭樂是指水果,是指要請呂吃的東西,並非子彈和手榴彈,但法官質問為何特別強調這2種食物,他頓時語塞無法解釋,說法未被採信。

法官也認為,黑道常以土豆和芭樂稱呼子彈和手榴彈,眾所周知,請人吃土豆或芭樂也隱含攻擊他人之意,加上游男在簡訊中的語氣並不友善,內容絕非字面上的單純意義;游男最後被依恐嚇罪判處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他雖不服提出上訴,但因為超過上訴期限被駁回。

【2014/12/15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美商RCA致癌工傷案 纏訟10年明一審決戰

2014年12月13日 星期六 @ 上午8:29 0 意見

美商RCA致癌工傷案 纏訟10年明一審決戰

美商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污染案明天終於要進入一審民事庭辯論決戰,長期關心此案的學者專家今召開記者會說明訴訟現況。(記者蔡穎攝)

2014-12-11 11:26

〔記者蔡穎/台北報導〕美商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簡稱RCA)約40年前來台設廠,關廠後被爆出致癌物嚴重污染土壤和地下水;前RCA員工因資遣四散,在民間團體協助下於10年前提出訴訟,經多次纏訟後,明天終於要進入一審民事庭辯論決戰。

美商RCA於1967年來台設下桃園、竹北二廠,主要生產電視機零組件,兩廠區陸續在1986、1988年被美商GE和法商Thomson併購;到了1992年,Thomson把桃園廠賣給宏億建設,竹北廠賣給中國電器優志旺,宣告正式關廠,員工也被全部資遣,1994年立法委員趙少康就揭露RCA工廠場址的土壤和地下水遭嚴重污染。

距離RCA污染案爆發至今已邁入第20年,陽明大學科技與社會研究所副教授林宜平說,根據環保署1994年的調查,發現RCA桃園廠區鄰近民井的地下水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超標,而這兩種物質都是國際認定的致癌物;根據目前蒐集到的名單,已離職的RCA員工罹癌者逾千人,因此死亡者更達216人。

「這是小蝦米對大鯨魚的抗爭。」法律扶助基金會秘書長陳為祥說,整個RCA案牽涉時效、健康風險舉證和跨國集團等複雜因素,導致成立自救會就花了10年,打程序訴訟加上官司又花了10年,終於在明天要與被告進行正面攻防;他表示,跨國公司有龐大的資源和資料,讓原告負這麼重的舉證責任,在環境訴訟「顯然非常不合理」。

台大公衛學院院長陳為堅也說,RCA案凸顯出法律跟不上現況,很多化學物品並非立即對人體產生不良影響,但時間一久可能會導致受害者的健康壽命縮短、身體功能損害,目前司法還沒辦法對污染長期引起的人體中低度傷害進行規範。

「我們明天法院見。」在場的專家學者對明天即將到來的一審辯論充滿信心,也呼籲外界一起關心。




 

聯合:息爭止訟 醫、法雙調解年底啟動

2014年12月10日 星期三 @ 下午3:56 0 意見

息爭止訟 醫、法雙調解年底啟動

【聯合報╱記者王慧瑛/新竹報導】
2014.12.10 03:14 am

整型失敗、產檢疏失、手術後遺症等醫療糾紛案件層出不窮,為擺脫「醫醫相護」刻板印象,新竹地院針對民事醫療相關案件今年底啟動「醫、法雙調解制」,專業的醫師群、律師群分別組成調解團隊,讓醫療糾紛案進入司法審理前多一項調解管道,達到息爭止訟。

新竹地院每年醫療請求相關的民事損害賠償案件逾百件,新竹地院民事庭今年成立醫療專股,建立「醫、法雙調解制」,網羅新竹地區中西醫、牙醫組成36人專業諮詢委員團,並從中選出20名醫療專業調解委員。法律專業調解委員目前有11人,全具律師資格,不少還是司法官退休或轉任者。

新竹地院民事紀錄科長呂聖儀提到,調解委員除具備專業能力,還要有熱忱、溝通能力和高EQ,調解時能要充分告知「權利在哪?」「所受傷害是什麼?」等,釐清爭點,也有助於雙方心情平復。

為推動調解新制上路,新竹地院前法官李承訓分享醫療爭議事件的調解技巧;台中地院法官顏世傑談台中地院調解經驗,他提到,調解出發點是解決紛爭,調解過程要尊重當事人主張,先仔細聆聽,不要急著調解,建立醫病雙方對醫療調解制度的信心。

擔任台中地院醫療專業調解委員的資深醫師藍毅生強調,調解要用雙方聽得懂並能接受的語言及方法,化解情緒是調解的先期功課,立場不偏不倚,「中道才是王道,這是調解員心中唯一的一把尺」。

「調解沒有輸贏,解決問題優先」新竹地院院長江德千說,法官熟知法律及程序,不見得精通其他專業領域,以醫法雙調解出發,未來在其他專業類別案件,也能逐步建立專家調解機制。

【2014/12/10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桃園農地變工廠 200違建占良田 / 蘋果:農地投資板塊位移 宜花東接棒桃園

2014年12月8日 星期一 @ 下午3:38 0 意見

桃園農地變工廠 200違建占良田

【聯合報╱記者呂開瑞、郭逸君、鄭國樑、賴佑維/桃園縣報導】
2014.12.07 03:11 am

綠色田園變調 桃園縣內隨處可見這種蓋在農田裡的小型工廠。
記者呂開瑞/攝影

將升格直轄市的桃園縣近三年來農地不斷冒出工廠、餐廳等大型鐵皮違章建築,初估超過二百家,成了特有景觀。檢方看不下去,站出來要求業者自行拆除,拒拆就起訴求刑,遏止良田再被違建「占領」。

走進桃園縣龜山鄉坪頂地區的農業窪地,廿多家鐵皮屋工廠聚落儼然成形,陣陣的車床聲和工人焊接掉落的火花,讓人納悶「明明是農地,怎麼變成工廠?」;蘆竹市靠近內壢工業區的農地也散布卅多家工廠,入內走一圈,看到的有小型鋁條、家具、汽車零件、化工、鋼鐵廠等,有的工廠就蓋在田中央,廢水流入農田或旁邊的灌溉渠道。

龜山坪頂農地工廠的楊姓老闆說,選農地蓋工廠、餐廳,便宜又快速,不必進工業區被管,還有專人包辦興建,太方便了。

桃縣府工務局長江南志說,三年多前桃園確實出現農地搶建廠房出租牟利,五到七天就可以蓋出數百坪的鐵皮屋廠房,一個月內上線生產。

桃縣府地政局表示,這些工廠、餐廳蓋在農地上,依區域計畫法可罰六至卅萬元,並可連續罰,惡行重大者另依法送辦,目標是勒令關廠。

桃園地院指出,二年來,縣府只移送一件農地餐廳違反都市計畫法案件,業者被判刑六個月,易科罰金十八萬元;其餘十多件農地違章工廠都依違反建築法移送,判罰金十到十七萬元不等。

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說,縣府雖然對新違建採即報即拆、拆除後再建就移送法辦,但法院多半判不到十萬元的罰金,農地工廠形同「就地合法」。

檢方日前站到第一線,業者若拒拆就起訴求處重刑,如果最後判易科罰金也不准易科,改送監牢反制。但檢方也認為,縣府查報若不積極,檢方再強勢,效果都會受限。

縣議員萬美玲期待桃園市長當選人鄭文燦上任後能積極處理,還給農地原本風貌。

【2014/12/07 聯合報】 @ http://udn.com/

農地投資板塊位移 宜花東接棒桃園

宜蘭翠綠的農地,成為不少投資客的目標,今年上半年的農地交易件數比去年多23%。范厚民攝

房市淡,土地交易也淡,從信義房屋統計全台今年與去年上半年農地交易,可顯現今年整體交易萎縮,但宜蘭交易量與總額皆增,交易筆數從131筆增至162筆,交易總額從13.9億元增至17億元。

另,花蓮從去年上半年交易總額17.4億元,增至19.8億元,價格從每坪1.2萬元增至1.4萬元,反觀過往土地交易熱門的桃園,從573.6億元掉到112.6億元,筆數自2717筆萎縮至731筆,掉了四分之三。全國不動產宜蘭加盟店店長雷遠誌表示,宜蘭農地近1年相當搶手,許多桃竹買方大舉收購每坪1萬元以內的農地。

之前炒作「航空城」獲利入袋的投資客,資金有轉往花蓮的跡象。花蓮日盛不動產經理蔣忠輝提及,航空城地價已高,花蓮農地相對低廉,不少桃園買方到花蓮買農地。若以今年上半年與去年上半年相比,桃園756坪以上可興建農舍的農地,單筆成交價年漲17%。

就算不蓋農舍,可興建農舍的農地仍是買方首要標的。觀察今年與去年上半年756坪以上農地交易紀錄,桃園縣件數從1598筆縮減至675筆,宜蘭縣件數卻從375件倍增至757件,花蓮成交筆數從518筆增為845筆。(洪安怡/綜合報導)



 

經濟:從「香奈爾」商標談起…

@ 上午8:12 0 意見

生活法務通/從「香奈爾」商標談起…

【經濟日報╱記者 孫偉倫】
2014.12.08 02:24 am

有一家當舖使用「香奈爾」作為商號,經營典當質借業務,且從事精品珠寶的買賣,被「正牌」的瑞士香奈兒公司以違反商標法提起訴訟,最後香奈爾當舖被判敗訴,須賠償香奈兒公司損失。

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誤認,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商標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若明知為他人著名的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即視為侵害商標權。

另一種情況是,依商標法第70條第2項規定,雖未在此類別中登記,但特定商標如具有國際知名度時,若未經商標權人授權而擅自使用,造成消費者的混淆,或可能減損商標的識別性或信譽,也會構成侵害。

立法委員李貴敏李貴敏說,公司行號、商品名稱若刻意使用「著名」商標品牌,讓人產生混淆或聯想,可能會被原商標所有權註冊人以侵害商標權提告。

李貴敏表示,商標是以類別區分。除了著名商標外,一般商標在沒有登記的業別就不能主張商標權。譬如:登記在服飾、鞋類、皮件、化妝品與香水之商標只可以在該類別主張商標專用權,而在其他類別就不具備專用性,他人如在該未登記的類別(例如:交通運輸、空運)使用就不構成侵害。只是不可以使用「著名」商標或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公司名稱、商號、網域名稱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的名稱。至於「香奈爾當舖」案,法院認為構成使用著名商標作為商號名稱有減損香奈兒商標的信譽之虞。在國人觀念中,屬於為信用欠佳或急需用錢者提供快速質借服務,與香奈兒商標所標榜之形象大相逕庭。

法院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雖經營精品、珠寶與流當品的買賣,不論使用「香奈兒」、「香奈爾」與「chanel」,都不會造成消費者或社會大眾有混淆或誤認之虞,但若不制止,會使消費者或社會大眾誤以為均可使用,進而導致商標的識別性減弱。

判決指出,香奈爾當鋪將香奈兒商標用於形象有相當反差的典當營業,並透過招牌、名片、網路及報紙廣告等行銷方式,使接觸相關媒介的消費者及社會大眾將之與當鋪、典當業產生聯想,造成香奈兒的商標形象受到減損,香奈兒因而有理由主張,香奈爾當舖違反商標法第70條。

另外,判決也認為當鋪違反公平交易法24條,事業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欺罔或顯失公平行為。

李貴敏說,違反商標法規定,且是故意侵害他人權益者,須負起賠償責任,被害人可在不超過損害三倍的範圍內,請求賠償。

【2014/12/08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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