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公司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

2018年4月10日 星期二 @ 上午11:17

立法院院會於107年4月3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2修正案,強化獨立董事專業判斷及提供意見之職責,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職務,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並於同法178條修訂相關罰則。

獨董聘專家費用 公司負擔

2018-04-04

〔記者林良昇/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之二及第一七八條條文修正案」,明定公司的獨立董事,執行職務認為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落實獨董對公司事務為獨立判斷與提供客觀意見之職責與功能。

修正案明定,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用,由公司負擔。立法院財委會召委曾銘宗表示,修法讓獨董可以發揮更大作為,「讓獨董有牙齒、有手、有腳」。

院會也三讀通過「保險法增訂第一六三條之一、第十六條之一修正案」,條文明定,未成年人或依民法規定得受監護宣告的父、母或監護人,依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利益處分權,以落實需要長期照護的信託受益人權益保障。

此外,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經主管機關許可,得配合保險業電子商務發展辦理相關業務,並得以電子系統執行業務。



 

0 意見:

張貼留言

 
Copyright 2017 國考法規與判決學習.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