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
skip to sidebar
【新聞時事】保單受益人由本人變更為他人 視同贈與 保單變更要保人 須報贈與
保單受益人由本人變更為他人 視同贈與
2017-10-17 01:01經濟日報 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甲君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未申報贈與稅,連補帶罰要繳百萬稅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要保人將保單的受益人由本人變更為他人,滿期給付時,視同贈與。
官員說,應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依法申報及繳納贈與稅,否則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指出,財產所有人以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為贈與行為。贈與人在一年內贈與他人的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時,應在30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辦理贈與稅申報。
若未依限辦理贈與稅申報者,高雄國稅局指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加處二倍以下罰鍰。
高雄國稅局舉例,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05年5月12日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及受益人,分別以其子女乙君、丙君及丁君為被保險人,向中華郵政公司購買三張10年期的「郵政簡易人壽保險」保險單。後來甲君在2015年5月3日將滿期保險金受益人變更為其三名子女,保險公司並在2015年5月12日保單滿期後給付受益人乙君、丙君及丁君等人計720萬元。
經查獲未依規定申報贈與稅,於是就受益人取得的滿期保險金認定屬甲君對其子女的贈與,核定104年度贈與總額720萬元,贈與淨額500萬元,應納稅額50萬元,並按應納稅額處一倍處罰50萬元。
高雄國稅局解釋,甲君是繳納保費的人,其將享有的保險利益無償讓與指定的受益人並經受益人允受,應在滿期給付時為贈與日核課贈與稅。惟甲君未在贈與之日起30日內向國稅局申報贈與稅,不能以不諳稅法為由,而免除其依法應申報之責,因此,除補徵稅額外,並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4條,及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規定,按核定應納稅額處一倍罰鍰。
保單變更要保人 須報贈與
2017-12-04 00:05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台北報導
財政部表示,要保人將其投保的保險單變更要保人,是將其保險單的財產價值無償讓與,核屬贈與行為,依法應申報贈與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保險法第3條規定,所稱要保人,是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同法第111條規定,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可以契約或遺囑處分。要保人可行使的權利等同保單價值,若要保人變更,等於要保人將保單價值贈與他人,自應繳納贈與稅。
隨著保險商品不斷地推陳出新,國人對購買保險商品相當感興趣,但保險繳費期間往往長達一、二十年,常常會隨著情況變化,因資金調度或個人因素而變更要保人。
依現行保險法規定,要保人於保險契約生效後,享有隨時終止契約並取得解約金的權利,亦可以保險契約向保險人借款,並可指定或變更受益人等依保險契約享有財產上的權利。
因此,若投保的保險單要保人變更為子女,應申報贈與稅。而若是夫妻之間變更要保人,是屬夫妻間財產的移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0條第1 項第6款規定,雖然不必繳納贈與稅,但仍須留意所得稅問題。
0 意見: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