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署授食字第1021603853號
主旨:訂定「藥局得零售一定等級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自即日生效。
依據:藥事法第十九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依據藥事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藥局得零售一定等級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
一、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所定第一等級之醫療器材。
二、醫療器材管理辦法所定非植入性第二等級及第三等級之醫療器材。
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藥局得零售一定等級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自即日起生效.PDF
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 - 報載有誤,網路不得販售「隱形眼鏡」 【發布日期:2013-06-13】
有關行政院衛生署102年6月10日公告之「藥局得零售一定等級醫療器材之範圍及種類」,係因依現行規定,藥師本即可販售一定等級醫療器材,為避免藥局重複申請醫療器材業販賣藥商許可執照致浪費民間資源,故特述公告週知,惟其可販售之醫療器材亦以第一等級醫療器材及二、三等級非植入性之醫療器材為限。
有關今日媒體報導「網路業者若向衛生局報備,隱形眼鏡亦可在網路販售乙節」,實乃有誤,行政院衛生署迄未核准網路得販售隱形眼鏡。隱形眼鏡雖屬非植入性第二等級或第三等級醫療器材得於藥局販售,但依據行政院衛生署去(101)年11月1日公告之「藥商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賣之醫療器材及應行登記事項」,係指領有醫療器材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之業者可以自行架設或利用他人網站等郵購買賣通路,販賣OK繃、紗布、棉棒等第一等級醫療器材,故隱形眼鏡非屬得於郵購買賣通路販售之醫療器材。
且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特別提醒消費者,為確保消費者之視力健康及安全,在選購隱形眼鏡前,應先至醫療院所驗光,再依醫師處方向具有藥商資格之業者選購隱形眼鏡;另在選購有度數之眼鏡時,建議先諮詢眼科醫師。選購及交付產品時,可要求檢視產品之衛生署核准許可證字號,及產品其他相關說明書,並確認醫療器材之標籤、仿單及包裝之標示內容,是否包括廠商名稱、地址、品名、許可證字號、批號、製造日期等資訊,確認產品之合法性,並依產品使用說明書所載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項妥為使用,以維護民眾健康權益。
網拍隱形眼鏡 女大生「罰」3萬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3.06.17 02:49 am
陳姓女大學生涉嫌二度在拍賣網站販賣日、韓隱形眼鏡,都被桃園縣政府衛生局查獲販賣未經核准輸入的醫療器材,日前由桃園地檢署依違反藥事法緩起訴。
陳姓女子(21歲)前年3月就因在網拍販售「鑽石甜心」隱形眼鏡,違反藥事法,經桃園縣衛生局裁罰。卻又於去年2月起,在網拍繼續販賣隱形眼鏡,以每副400元價格銷售,再度被桃園縣衛生局查獲,依違反藥事法函送桃園地檢署。
檢方表示,考量陳女沒有前科,且坦承犯行,一再表示悔悟,予以緩起訴處分1年,於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向國庫支付3萬元,且要參加桃檢舉辦的法治教育。
陳女的網拍帳號已遭停權,臉書也停止更新,仍有網友詢問洽購事宜,但未獲得回應。
桃園縣衛生局今年初甚至查獲14歲國中女學生販賣隱形眼鏡,衛生局說,隱形眼鏡為第二、第三等級醫療器材,不得於網路上販售,查獲可依違反藥事法裁罰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縣衛生局說,過去屢查獲網路販售的日、韓隱形眼鏡,俗稱「放大片」,來源、品質不明,恐造成眼睛發炎、角膜潰爛,甚至有失明風險。
【2013/06/17 聯合報】@ http://udn.com/
網拍隱形眼鏡 台中一男子罰9萬 | 社會 | 即時新聞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莊亞築/即時報導】
2013.06.18 03:27 pm
許多民眾喜歡在網路上販售產品,賺點零用金,但卻不知不是什麼東西都能在網路上販售,像是常見的「隱形眼鏡」屬於醫療器材,如果沒有核可字號,將會違反藥事法第84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明知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販售,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最近就接獲一名民眾檢舉表示,在社團網站上有民眾非法販賣未經核准的「日韓美瞳放大隱形眼鏡」,款式約三十多種,只要1000元就能任選2種,還提供貨到付款服務,該名販賣的男子已被法院判罰9萬元罰金。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黃美娜表示,過去屢查獲網路販售的日、韓隱形眼鏡,品質不明,恐造成眼睛發炎、角膜潰爛,甚至有失明風險;為確保民眾視力健康及安全,選購隱形眼鏡前,應先至醫療院所驗光,再依醫師處方向具有藥商資格的業者選購隱形眼鏡。
【2013/06/18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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