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向公司請求發給「複記名」選票時,公司拒絕發給,致股東無從依公司法第 198 條規定任意集中或分配其選舉權者,是否亦屬決議方法違法一節,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2013年6月24日 星期一 @ 晚上8:41

102 年 06 月 17 日經商字第 10202067100 號

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198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

有關公司股東會選舉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票製作,公司法尚無明文規定,是以,選舉票之製作允屬私法人自治事項,由公司自行決定。惟董事及監察人之選舉,應符合公司法第198條累積投票制之精神。至於實務上為作業便利,公司一般僅發給股東「單記名」選票,僅在股東要求時另備置「複記名」選票,以利股東任意分配選舉權。惟若有股東向公司請求發給「複記名」選票時,公司拒絕發給,致股東無從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任意集中或分配其選舉權者,是否亦屬決議方法違法一節,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如有爭執,宜循司法途徑處理。

資料來源:經濟部
相關法條:公司法 第 198 條(102.01.30)



 

0 意見:

張貼留言

 
Copyright 2017 國考法規與判決學習. Powered by Blogg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