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依遺囑人口述意旨,而以筆記錄後再打字,均無改遺囑之真意,足認該代筆遺囑業已符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要件,故原告訴請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真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2013年6月15日 星期六 @ 晚上9:5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102年度家訴字第25號判決

按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3 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1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民法第1194條規定甚明。又按民法第1194條規定,代筆遺囑應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並未規定其筆記之方式,只需將遺囑意旨以文字表明,即無不可,是由代筆見證人親自書寫固屬之,如本件,由代筆見證人起稿而後送打字者,亦無不合,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432號判決同此見解。

民法第1194條固規定,代筆遺囑須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但查民法繼承編係19年12月26日公佈施行,距今已80餘年,當時既無打字機,亦無影印機,更無電腦,所謂筆記者,係當時代筆遺囑作成之唯一適當方法,並非遺囑生效與否之法定要件或方式。且衡其立法意旨,係在維護遺囑之真意,但於今科技發達,作成之方法非定為用筆記錄,如法院各種開庭之筆錄,以往均為以筆書寫,方為真實,但現在法院已用電腦代替用筆書寫,輸入電腦之筆錄不僅合法,且更為清楚易讀,亦無害於筆錄之合法及真實。故遺囑依遺囑人口述意旨,而以筆記錄後再打字,均無改遺囑之真意,是以參諸前揭判決見解,足認該代筆遺囑業已符民法第1194條規定之要件,從而,原告主張系爭代筆遺囑由立遺囑人依代筆遺囑法定方式作成,並訴請確認系爭代筆遺囑真正,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代筆遺囑用打字 法院:合法 | 法律前線 | 社會新聞 | 聯合新聞網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台南報導】
2013.06.16 03:02 am

民法規定代筆遺囑要用「筆記」,用電腦打字可以嗎﹖一名陳姓榮民生前請證人代筆遺囑,他過世後,遺產管理人退輔會台南市榮民服務處質疑電腦打字的遺囑真實性。法官認為該法是80多年前公布實施,隨科技發達,以電腦打字無損合法性,判決遺囑為真。

此一因代筆遺囑是電腦打字,而非用筆書寫的爭議,鬧上法庭,相當少見。高女在庭上表示,陳姓榮民是在民國99年元月間,請里長、自治會長到陳姓律師的服務處,由陳口述,表示死亡後把存在銀行的170萬元存款,及郵局和銀行的活期存款贈給她,經律師抄寫後,由律師事務所人員用電腦打字,列印後簽名。

去年9月間陳姓榮民病故,高女請遺產管理人台南市榮民服務處依照遺囑指示,將扣除喪葬費所剩餘的錢給她。但榮民服務處以代筆遺囑是電腦打字,無從認定是真偽,要求高女循訴訟程序確認代筆遺囑是否有效。

法官表示,民法第1194條雖規定代筆遺囑需見證人中的一人「筆記」,但民法繼承篇早在民國19年12月26日公布施行,至今已80多年。當時沒有電腦,因此「筆記」是當時做成代筆遺囑的唯一適當方法,因此判決該遺囑為真。榮民服務處須將陳姓榮民的存款給高姓女子。

【2013/06/16 聯合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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