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正確?(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行政法)

2013年6月21日 星期五 @ 清晨5:07

25 下列有關國家賠償事件之分析,何者正確?(99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法制行政法)

(A)公共設施之所有權若不屬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有,即使有瑕疵,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B)國家賠償法第3條所謂公共設施僅限於不特定人得自由使用之公共設施
(C)公共設施若係由於不可抗力之原因以致於欠缺安全性,而且管理機關於事發後在因應時亦無疏失,無法成立國家賠償責任
(D)公共設施瑕疵,國家賠償責任之賠償義務機關為該設施之管理機關,而非設置機關

國家賠償法第 3 條
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國家賠償法第 9 條
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第120期:金帥飯店倒塌,天災?人禍?國賠? | 王泓鑫律師

公有公共設施瑕疵的國家賠償責任,是採取「無過失責任」原則。不問國家對此瑕疵的發生是不是有過失,而國家也不能主張對於防止損害的發生,已經善盡注意的義務而免除責任。但如果是因為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所發生瑕疵,則不負擔賠償責任。例如颱風來襲發生水災淹沒農田,倘若並無人為疏失,也沒有公共設施設置管理上的瑕疵所致,則不負擔國家賠償責任。(台大校友雙月刊70期)(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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