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訴願決定應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拘束
(B)訴願委員不同意訴願決定內容者,不可依法提出不同意見書
(C)受理訴願機關在訴願決定前,應通知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將受不利益之第三人參加訴願
(D)訴願決定後,訴願人或利害關係人(不含被訴機關)未於法定期間內提起行政訴訟者,訴願決定即發生確定力
答案:B
訴願法第54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訴願事件,應指定人員製作審議紀錄附卷。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應列入紀錄。
訴願審議經言詞辯論者,應另行製作筆錄,編為前項紀錄之附件,並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二條至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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