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科教館係為推動業務而辦理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被上訴人則係為配合科教館上開業務之推動而辦理系爭科展,且系爭科展辦理之方式及日期、展覽組(科)別及內容、參展作品評審項目及審查基準,以及參展作品資格(例如:已參加其他競賽並獲獎者即不得再參加系爭科展),並得獎作品事後發現有一定消極情事者之處置方式(例如: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等,均係依據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實施要點及實施計畫辦理,且參加系爭科展之作品如經評審為特優者,參賽學生除獲頒獎狀外,並取得臺北市參加全國科展之代表權,得進而參加全國科展,因此倘被上訴人以參展獲評審特優之作品,具有實施計畫所定之消極情事,而撤銷其參展資格及原獲獎項並經通知者,應認係被上訴人基於職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撤銷參展資格及原獲獎項之處分,當屬行政處分

2017年5月23日 星期二 @ 凌晨12:03

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15號判決

(一)教育部為辦理普及全國科學教育,提升全民科學素養,並輔導中等以下學校與社會教育機構推行科學教育業務,特設國立臺灣科學教育館(下稱科教館),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際科學教育之交流及運用。二、青少年科學人才之培育、科學教育競賽與交流、教學範例之研究發展及推廣。三、科學教育主題之展示、展品設計、展品更新及展場營運。四、科學教育之推廣、交流、輔導與科學教育出版品之編纂及發行。五、數位科學教育資源之研究、分析、建置、推廣及應用。六、其他有關科學教育事項(科教館組織法第1、2條參看)。科教館為提高全民科學素養,輔導中、小學校推行科學教育,訂有實施要點,以期藉由科學展覽會之舉辦,激發學生對科學研習之興趣與獨力研究之潛能;提高學生對科學之思考力、創造力,與技術創新能力;培養學生對科學之正確觀念及態度;增進師生研習科學機會,倡導中小學科學研究風氣;促進中小學科學教學方法及增進教學效果;並促使社會大眾重視科學研究,普及科學知識,發揚科學精神,協助科學教育之發展(實施要點壹.一.參看)。

(二)依102年10月22日修正發布之實施要點所定,展覽會區分為「學校科學展覽會」、「地方科學展覽會」及「全國科學展覽會」(下稱全國科展),依序先由各校分別或聯合舉辦「學校科學展覽會」,由各中、小學校學生作品參加,經選拔之優勝作品參加「地方科學展覽會」(又分為由各縣(市)政府主辦之「縣、市科學展覽會」、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主辦之「分區科學展覽會」,以及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之「直轄市科學展覽會」),復經選拔之優勝作品再參加科教館主辦之全國科展(實施要點壹.二.參看)。經參加「學校科學展覽會」入選優良作品者,由學校頒給獎狀或獎品;參加「地方科學展覽會」者,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分別訂定獎勵辦法獎勵之;參加全國科展獲獎者,在獎勵方面,除學校可獲獎座、指導教師及校長有行政獎勵外,得獎作品之指導教師及作者並可獲頒得獎證書及獎金,另在輔導方面,獲獎學生可由所屬學校及科教館輔導其繼續從事科學研究與適用之升學辦法協助甄試升學事宜,入選優勝作品作者並由所屬學校及科教館建立資料作為後續輔導及追蹤研究工作,且當屆獲得國中組、高中組及高職組第一名作品者,得免初審參加次年(下學年度)臺灣國際科學展覽會(實施要點肆.八.(二)及九.參看)。至於經費部分,「學校科學展覽會」係由學校編列專款或在相關經費下勻支;「地方科學展覽會」由各主辦單位編列之年度教育經費支應;全國科展則由地方政府預算及科教館預算支應(實施要點貳.七、參.六、肆.三參看)。此外,就展覽組別、展覽內容、舉辦原則、評審及注意事項等各項具體內容,實施要點均詳為規定,且該實施要點係經諮詢委員會通過後始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實施要點伍.四參看)。

(三)被上訴人為辦理系爭科展,乃依據上開實施要點所定,擬具實施計畫,經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實施計畫拾肆.一參看),以資遵循。查該實施計畫除指定由轄屬明倫高中承辦外,並就展覽組別、展覽科別、展覽內容、報名件數、辦理方式及日期、評審、獎勵及注意事項等各項內容詳細規範;其中關於對參加系爭科展學生獎勵部分,明定特優者頒發獎品乙份,參賽學生各頒獎狀乙幀,並取得臺北市參加全國科展之代表權(實施計畫拾壹.一.(一)參看);另實施計畫拾貳.注意事項八及十五亦明定「參展作品如係仿製或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或指導老師重複以曾指導之作品或自己之論文,指導學生參展,且經評審會查核屬實者,即撤銷其參展資格。對已得獎者,除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追回已領之獎狀、獎品外,並報請教育局對該作品之作者及指導老師予以議處。」、「參賽作品已參加其他競賽並獲獎者,不得再參加臺北市中小學科學展覽會,以符合不斷研究、創新、精進之科學精神。」

(四)據上可知,科教館係為推動業務而辦理中華民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被上訴人則係為配合科教館上開業務之推動而辦理系爭科展,且系爭科展辦理之方式及日期、展覽組(科)別及內容、參展作品評審項目及審查基準,以及參展作品資格(例如:已參加其他競賽並獲獎者即不得再參加系爭科展),並得獎作品事後發現有一定消極情事者之處置方式(例如:撤銷其參展資格及所得獎勵)等,均係依據諮詢委員會通過後發布實施並報經教育部備查之實施要點及實施計畫辦理,且參加系爭科展之作品如經評審為特優者,參賽學生除獲頒獎狀外,並取得臺北市參加全國科展之代表權,得進而參加全國科展,因此倘被上訴人以參展獲評審特優之作品,具有實施計畫所定之消極情事,而撤銷其參展資格及原獲獎項並經通知者,應認係被上訴人基於職權,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該撤銷參展資格及原獲獎項之處分,當屬行政處分。

(五)本件上訴人參加之系爭科展,係被上訴人依前開實施要點所舉辦,屬實施要點所定「地方科學展覽會」中由直轄市政府教育局主辦之「直轄市科學展覽會」,此觀卷附被上訴人為舉辦系爭科展而制訂之實施計畫內揭示之依據即明(原審卷一第26頁)。而上訴人以系爭作品經就學學校中山女中報名參加系爭科展,獲得高中組生物科特優、研究精神獎和團隊合作獎,嗣因遭人檢舉,經重新評審結果,認系爭作品與2014年國際科展作品,二者作者相同,研究結果與結論也大多雷同,乃以系爭作品已參加其他競賽並獲獎,不得再參加系爭科展,決議依系爭科展實施計畫拾貳.注意事項十五之規定,撤銷系爭作品所獲上開獎項,被上訴人並以系爭函文通知中山女中撤銷獲獎等情,則為原審依法認定之事實。是依前揭說明,被上訴人撤銷系爭作品原獲獎項,乃其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被上訴人將上開決定以系爭函文通知參展學校即上訴人就學學校中山女中而對外發生效力,系爭函文即屬行政處分。又因系爭科展之參展作品係以學校為單位而接受報名(實施計畫玖.一參看),系爭函文處分作成之對象雖係上訴人就學學校中山女中,惟上訴人既為系爭作品之作者,該處分即關涉上訴人權益,上訴人具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從而,上訴人於系爭函文處分作成(103年5月29日)後之同年6月23日提起訴願(訴願卷第1頁),經訴願機關103年11月21日作成不受理決定後,旋於104年1月16日向原審法院提起本件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1項規定,先位聲明請求撤銷系爭函文及訴願決定關於系爭函文部分,並依同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請求為回復原狀之處置,亦即命被上訴人應返還系爭科展高中組生物科之特優、研究精神獎及團隊合作獎之獎狀予上訴人;另依行政訴訟法第6條第1項、第7條規定,備位聲明請求確認系爭函文違法,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各1元,即非無據,於法似無不合。

(六)原判決以系爭科展是一種科學教育推行活動,是否被評選為優良作品,是一種事實,並未直接對參加者發生任何公法上的法律效果,亦未使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受侵害或限制,難認學生得為此提起行政爭訟,且上訴人以系爭作品報名參加系爭科展,經評選獲獎,非就公法上事件所為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嗣重新評審結果決議撤銷系爭作品所獲獎項,被上訴人以系爭函文通知撤銷獲獎,非屬行政處分,而認上訴人以非行政處分之系爭函文為標的,先位聲明訴請撤銷並命回復原狀返還獎狀,備位聲明訴請確認違法,均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並一併駁回備位聲明第2項請求(依行政訴訟法第7條規定合併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被上訴人各賠償上訴人1元),揆諸首揭規定與說明,於法即有違誤。

至於上訴人就先位聲明關於請求被上訴人返還系爭科展高中組生物科之特優、研究精神獎及團隊合作獎之獎狀部分,另以倘認系爭函文非屬行政處分而為事實行為時,被上訴人該事實行為亦屬違法,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第1項規定而為上開請求之預備主張,雖因系爭函文為行政處分而無足採,然此尚不影響原判決將上訴人於提起撤銷訴訟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96條第1項規定所為此部分請求,以撤銷之訴不合法而併同駁回為違法之認定,故上訴論旨以原判決有違背法令情形,求予廢棄,為有理由。又原審並未就上訴人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之主張,以及系爭函文之處分是否有上訴人所指違法,予以調查審認,因事證尚有未明,本院無從自為判決,有由原審法院再行調查審認之必要,爰將原判決廢棄,發回原審法院再為調查後,另為適法之裁判。另關於被上訴人稱系爭科展業已結束,第54屆全國科展亦於103年7月25日舉行完畢,系爭函文無從撤銷乙節,是否屬實?系爭函文是否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上訴人提起先位聲明之撤銷訴訟是否仍有實益?案經發回,原審更為審理時,應妥為闡明,予以釐清,併予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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