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關廠工人免還款 露轉機

2013年9月30日 星期一 @ 凌晨4:59 0 意見

關廠工人免還款 露轉機

勞委會去年對五百四十八名關廠工人提起訴訟,追討十六年前的「貸款」,全國關廠工人連線二月到勞委會抗議未獲回應,憤而轉往台北火車站,跳下軌道阻擋列車進站。 (資料照,記者王敏為攝)

桃院:貸款是公法爭議

〔記者謝文華、劉力仁、侯柏青、鄭淑婷/綜合報導〕勞委會控告關廠工人欠政府的「貸款」,勞工或許不用還了!

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女法官溫宗玲廿三日裁定將林姓關廠工人案從民事法院移送至行政訴訟庭,意即判定勞委會十六年前與關廠工人簽訂的借貸契約,係國家與人民之間的「公法」爭議,而非有借有還的「民事」借貸。

勞委會:不會拋棄債權

溫宗玲在判決書中指出,勞委會依據「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實施要點」與關廠工人簽訂「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契約」,看似近似私法借貸關係,但當初勞委會係基於國家對人民的補償責任,才根據「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制訂該要點,這些法令的主體是國家和公權力,即應屬公法範圍。

勞委會法定代理人職訓局長林三貴表示,過去十五年間,每件訴訟案的法官都認定勞委會與工人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我第一次聽到有法官認定為公法爭議!」林三貴強調,願接受七八九補貼方案的和解工人持續增加,也相繼撤告,「不能因為五百多名法官中有一名法官有不同見解,勞委會就草率拋棄國家債權吧!」

工人律師:具時代意義

關廠工人連線律師邱顯智則興奮直呼:「這項裁定具劃時代意義!」這是首度有法官支持他們的見解,認定屬公法爭議;再者,公法契約消滅時效為五年,民事借貸消滅時效為十五年,不管行政庭最後判誰勝訴,事實是「不用判,工人就贏了」!

不過,嫻熟民事訴訟流程的律師陳清茂表示,個別法官作成的裁定和判決,無法拘束其他法官,必須經由最高法院合議庭投票認證,被選為「判例」,才有拘束力。法官雖裁定將案件移轉給行政法院,並不意味行政法院就會接受,若不接受,恐須聲請釋憲。

八十五年聯福製衣、東菱電子等工廠惡性倒閉,勞工領不到退休金、資遣費,發動臥軌、絕食抗爭,當時的勞委會主委許介奎次年制定貸款要點後,從就業安定基金撥款七億貸給勞工,勞委會後來主張這筆錢是政府借錢給工人,去年六月向未還款的五百四十八名工人提起民事訴訟,再度引爆抗爭。



 

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97台上2633決)

@ 凌晨4:03 0 意見

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六三三號刑事判決

監聽係政府機關依據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授權所為截取他人通訊內容之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所列舉之得受監察之犯罪與受監察者之要件,始為合法,此觀修正前、後之該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即明。

然偵查作為屬於浮動之狀態,偵查機關於執行監聽時未必能保證獲得所受監察罪名之資料,自亦無從事先預測或控制監聽所可能擴及之範圍。因此,在監聽過程中時而會發生得知「另案」之通訊內容。

此「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如若係執行監聽機關自始即偽以有本案監聽之罪名而聲請核發通訊監察書,於其監聽過程中發現另案之證據者,因該監聽自始即不符正當法律程序,且執行機關之惡性重大,則其所取得之監聽資料及所衍生之證據,不論係在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五項增訂之前、後,悉應予絕對排除,不得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倘若屬於本案依法定程序監聽中偶然獲得之另案證據,則因其並非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當亦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之適用。此種情形,應否容許其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現行法制並未明文規定。而同屬刑事強制處分之搜索、扣押,則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規定有學理上所稱之「另案扣押」,允許執行人員於實施搜索或扣押時,對於所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得以立即採取干預措施而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鑒於此種另案監聽之執行機關並不存在脫法行為,且監聽具有如前述不確定性之特質,其有關另案之通訊內容如未即時截取,蒐證機會恐稍縱即失。則基於與「另案扣押」相同之法理及善意例外原則,倘若另案監聽亦屬於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得受監察之犯罪,或雖非該條項所列舉之犯罪,但與本案即通訊監察書所記載之罪名有關聯性者,自應容許將該「另案監聽」所偶然獲得之資料作為另案之證據使用。



 

自由:憲法學者許慶雄︰監聽立院 民主社會絕不能容忍

2013年9月29日 星期日 @ 上午10:34 0 意見

憲法學者許慶雄︰監聽立院 民主社會絕不能容忍

憲法學者許慶雄。(資料照)

〔記者陳慧萍/台北報導〕特偵組濫權監聽國會,重創憲政體制,知名憲法學者、淡江大學國際學院教授許慶雄昨天表示,國會不可能是犯罪主體,特偵組監聽立法院總機,明顯濫權違法,民主社會絕不能容忍;台灣雖然從戒嚴走向民主,但包括檢察總長在內,還有大量司法人員不具備現代民主法治素養,需要「再教育」,否則台灣離真正的民主國家還很遙遠。

國會殿堂上演「竊聽風暴」,許慶雄受訪表示,監聽嚴重侵害憲法保障的「通訊秘密自由」,對言論自由是無形的打壓,當人民隨時處在被監聽的恐懼中,連說話都會有心理壓力,還有誰敢批評政府、指責政府違法失職?這是民主法治社會的底線,日本曾發生共產黨主席被監聽的案例,當時批准監聽的檢察官和法官,都被判處重刑且革職。

國會不會犯罪 不能成監聽對象

許慶雄質疑,特偵組監聽國會總機,等於是以整個國會為主體進行監聽,「國會」並不會犯罪,怎麼會成為監聽的對象?在國外,只有綁架案或立即明顯的生命危險,檢察官才可以聲請合法監聽,台灣的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已經過度寬鬆,特偵組還利用關聯性「一案聽到飽」,完全無視憲法保障人民的權利。

他說,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人民只要有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可能性」,檢察官就可以聲請監聽,三年以上的罪名多如牛毛,「可能性」更是抽象的概念,這種規定「有跟沒有一樣」,國會當年不明就裡通過這種惡法,如今自食惡果,應該重新修法。

許慶雄感慨,最令他驚訝的是,檢察總長黃世銘違法竟然還敢公開講,明明刑事案件還在偵辦中,黃居然可以毫不掩飾、堂堂正正說他去向總統報告,「簡直像法律只能管一般人民、管不到他,所以他可以不用怕法律」;殺人犯如果公開自白,卻不用負任何責任,社會對犯罪還會有警戒心和畏懼感嗎?這種檢察總長,社會怎麼能容忍?這已經不是道歉可以解決的問題。

許慶雄沉痛指出,檢察總長向總統報告、甚至開記者會公布監聽資料,已經很嚴重了,總統竟毫不猶豫接受,還主動打電話去「關心」媒體;總統、檢察總長連基礎的法律常識都不懂,台灣怎敢侈言自己是民主國家?



 

中時:羅瑩雪:特偵沒主觀犯意 劉宏恩:還沒上任就發表不適任言論的羅瑩雪部長!

@ 上午10:25 0 意見

羅瑩雪:特偵沒主觀犯意

2013-09-29 02:10 中國時報 【李明賢/台北報導】

特偵組掛線監聽立院引發各界譁然,新法務部長羅瑩雪昨表示,一般總機掛線監聽效果有限,特偵組承辦人員只是搞錯電話線,應該沒有要冒犯國會,「沒有(監聽國會)主觀意圖,查案方向(司法關說)也沒大問題」。

「沒有(監聽國會)主觀意圖」,是否等於力挺黃世銘?羅瑩雪表示,黃世銘不必因此下台;至於誤把立院總機當成個人手機,是否追究檢察官個人的行政疏失,羅則不願多談。

羅瑩雪表示,她對司法個案必須保持中立,不能多所評論或發表個人意見;她並強調,監聽仍需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相關法令辦理,「若有超過(法令規定),當然也不行。」

周一將就任法務部長的羅瑩雪昨表示,有關特偵組存廢問題,她也說,外界以往對特偵組有很高的期待,因為特偵組可跨轄區辦案,甚至可追究總統、院長的司法責任,倘若特偵組說廢就廢,未來涉及高層的案件怎麼辦?

不能說廢除就廢除。

劉宏恩教授短評:還沒上任就發表不適任言論的羅瑩雪部長!



 

聯合:德國經驗/250場公聽會 20年建成慕尼黑機場

2013年9月28日 星期六 @ 下午2:31 0 意見

德國經驗/250場公聽會 20年建成慕尼黑機場

【聯合報╱布魯塞爾記者 蕭白雪】
2013.09.27 03:12 am

轉機機場的運量和效率,會影響行李是否能順利抵達目的地。圖為德國慕尼黑機場。
本報資料照片/慕尼黑機場提供

前言:近期一波波抗爭,矛頭對上土地徵收制度。立法院新會期,土徵條例如何修?區段徵收該不該廢?「公益性」及「必要性」誰說了算?聽證及補償制度如何更完善?本系列嘗試讓民間及官方觀點對話,另提供德國經驗作為國內修法參考,盼替土徵制度找出一條可行的改革之路。(系列完)

德國為重大公共建設徵收用地前,往往會先花費相當長時間評估、溝通,以慕尼黑機場為例,從規畫到興建完成花了近廿年;但如相關法定程序都完成,即使因民眾抗爭導致地方政府換黨執政,仍得依法行事,斯圖加特火車站擴建案就是指標案例。

德國的法律只要牽涉到人民的權益,都有保護規定,要徵收人民土地作為公共建設,政府不但要先通過環境評估,對居民要提供補償金或等值土地;且往往要先藉由公聽會聽取各方意見、事前溝通不少。

以慕尼黑機場為例,從一九七三年開始規畫,但當初選定的機場現址附近,約有四百名居民需搬遷,加上噪音、鳥類保護區等環保議題,籌畫過程召開的公聽會就將近兩百五十場;加上數十件居民不滿提出的行政訴訟,前後花費近廿年,直到一九九二年才完工營運。

近幾年另一件引起爭議的斯圖加特的火車站擴建案,在這個擁有賓士及保時捷博物館的德國重要城市,中央車站擴建案被稱為斯圖加特廿一工程,是歐洲重大工程建設之一。

由於擴建工程得砍掉附近公園裡數百棵老樹,引起居民示威抗議,警方一度動用水槍、催淚瓦斯等強硬手段驅散抗議民眾,但新聞畫面播出後,隔天抗議群眾從上萬人激增到十萬人。

斯圖加特火車站擴建案的爭議,後來也造成原本執政的邦政府在選舉時失敗下台;換黨執政後,由於擴建工程早已完成法定程序、預算也都已獲邦議會通過,德國鐵路公司要求地方政府依法行政,目前工程仍持續進行。

【2013/09/26 聯合報】@ http://udn.com/



 

中時:控方遭辯方質詢 法界嘆:總長自貶身分 聯合:檢改會批立院:假藉審法律案 質詢個案

@ 下午2:29 0 意見

控方遭辯方質詢 法界嘆:總長自貶身分

2013-09-26 01:21 中國時報 【蕭博文、陳志賢/台北報導】

 檢察總長黃世銘在立法院被立委連番炮轟8小時,自承為關說案2度與馬英九總統見面,還坦承監聽檢察官林秀濤,引發說詞前後不一的批評;而總長在立院被指涉關說的柯建銘質詢,不少檢察官認為景況荒謬,被稱司法鐵漢的總長沒向主席抗議,讓他們頗為失望。

 針對黃世銘說詞「留一手」,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峰正說,雖然黃世銘沒有說謊,但如果在第一次就把事實說清楚,外界也很難質疑;但若一次說的比一次多,特別是這種事發生在特偵組飽受批評之際,更顯總長腳步不穩,對特偵存續很不利。

 檢察人士則認為,黃世銘與馬英九見了幾次不是重點,重點在黃馬第2次會面中談了什麼,是否有提供監聽譯文等卷證資料給馬參考,關係到有無違反偵查不公開與洩密。

 此外,黃世銘在9月9日記者會上主動表示,「換句話說,我們只對柯委員一個人監聽」,昨天卻稱也監聽林秀濤,同樣引起外界質疑。特偵組雖為總長緩頰,表示記者會說詞是解釋外界質疑特偵組監聽王金平部分,但沒一次把話說清楚,仍留給外界做文章的小辮子。

 另方面,不少檢察官認為總長接受柯建銘質詢是自貶身分。一位主任檢察官說,總長理當接受質詢,唯獨不該接受柯建銘質詢;因為特偵組辦出了關說案,被控關說的柯建銘卻在國會堂而皇之質詢總長,景況何其荒謬;控方與辯方論戰的場景,應在法院而非立法院。

 也有檢察官表示,總長向來都有司法鐵漢之稱,但昨天在立院的表現卻不夠強悍。這位檢察官認為,總長受任期制保障,更應展現檢察官風骨,以作為全國檢察官表率。他應在會議前向主席提出程序抗議,請主席裁示柯建銘是否適宜質詢。但總長沒這麼做,令人失望。

檢改會批立院:假藉審法律案 質詢個案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09.27 03:12 am

檢察官改革協會痛批立法院假藉審法律案之名,行質詢個案之實,就像開車違規被開罰單的議員,卻在議會質詢警察局長開罰單的事一樣不合理;呼籲民眾想想這個案件是為了杜絕關說文化,如果調查確有關說,相關涉案的政治、司法人物都該辭職下台。

檢察官改革協會昨天發聲明指出,有調查權的監察院、台北地檢署,應對檢察總長黃世銘指揮的特偵組有沒有違法監聽、違反偵查不公開或介入政爭,曾勇夫有無涉入關說,盡快發動調查,給大眾一個可以信賴的調查結果,不應袖手旁觀,聽任媒體各有立場的報導及涉案立委柯建銘的一面之詞,導致國家動盪。

檢改會指出,特偵組該不該廢,要從人民是否希望政治清明,政治不能關說司法的長遠福祉考慮,不該從一時的個案、個人因素做決定。

聲明中強調,國家賦予檢察總長任期保障,是要讓檢察總長比由政治任命的法務部長、法務部長任命的各地檢署檢察長及廉政署長,更能抗拒政治惡勢力干預,才能打擊高層政治人物貪汙行為。

檢改會說,依法,檢察總長僅就法律案、預算案才到立法院備詢,這次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卻假藉審法律案之名,行質詢個案之實;這就像開車違規被開罰單的議員,在議會質詢警察局長一樣不合理,公然侵害檢察官行使辦案職權,令基層檢察官深感憂心。

檢改會指出,在媒體、政客對檢察總長、特偵組辦案的一些缺失大力打擊之際,呼籲民眾想一想,特偵組偵辦這個案子的初衷是為了打擊關說文化,杜絕政治惡勢力干預司法公正,孰輕孰重?

檢改會認為,如果經監察院調查關說屬實,涉案的政治、司法人物都應向全民道歉並辭職下台。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抗告案審判長接受電視專訪 引發爭議 中時:審判長魏麗娟 違反法官不語

@ 下午2:26 0 意見

抗告案審判長接受電視專訪 引發爭議

【聯合報╱記者鄧桂芬、劉峻谷、林志函/台北報導】
2013.09.28 08:46 am

審理王金平黨籍存在假處分抗告案的高等法院合議庭審判長魏麗娟,昨晚接受三立電視台專訪強調,提出「和解」只是提供另一種解決方式,她不捨見到台灣因為政爭空轉、內耗,讓全民內心不安。

不過,全案尚在審理,接受訪問是否妥當?引起議論。

台北地院一名法官表示,抗告案還在審理,審判長接受媒體訪問的行為「不妥當」,想表達意見應在法庭上告訴兩造,才不會引起當事人認為承審法官不公正的疑慮或聯想;所謂「法官不語」,是指案件承審法官不應該對外談論承辦個案,若下了裁定法官仍有話想說,也應該透過判決書表達。

高院一名法官說,審理重大矚目案件由審判長出面表示意見並非首例;台北地院審理扁案時,審判長蔡守訓也曾對外發言。只要不討論個案內容,無多大可責性。另名法官說,法官倫理規範規定,對於繫屬中或即將繫屬之案件,不得公開發表可能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之言論,但「不足以影響裁判或程序公正,不在此限。」

一名資深檢察官指出,國外有陪審員制度,在做出判決之前,禁止和外界接觸,連報紙電視都不能看,主要是為了維持公平公正;國內雖沒有類似制度,但法官在做出裁定前接受媒體訪問相當不妥;但若未觸及本案核心,未透露心證,純粹就外界質疑提出說明,可以接受。

高院審理王金平黨籍存在假處分抗告案合議庭審判長魏麗娟,前天當庭引用布袋和尚的插秧詩「退步原來是向前」勸兩造和解,引發外界議論。昨晚十時許三立電視台談話節目call out訪問她五分鐘,她表示,只是提出另外一種選項供兩造參考,假使兩造無和解意願,她也會尊重。

【2013/09/28 聯合報】@ http://udn.com/

審判長魏麗娟 違反法官不語

中國時報 林偉信/台北報導 2013年09月28日 04:10


圖為魏麗娟(左)與劉昌崙律師(右)。(李阿明攝)

馬王鬥法激戰之際,承審國民黨抗告案的高院審判長魏麗娟,昨晚10點接受三立電視台談話節目「新台灣加油」的訪問,談論審理中的案件。對於魏違反「法官不語」原則,擅自對外發言,馬王律師皆低調表示,不予評論。

司法院表示,《法官倫理規範》第5條規定,法官應謹言慎行,避免有不當或易被認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魏麗娟是否有違反規定?應由高院自律委員會認定,若魏的行為失當,可送交評鑑。

法界人士批評,「法官不語」的信念,是法律人嚴守的教條,對於審理中案件的看法與裁判,都僅能宣示於判決書、裁定書內,不得對外擅自發言;魏麗娟法官率爾對外談論審理中的抗告案,極易於裁定前揭露自己的心證,影響司法公正性,是荒誕不經的脫序行為。

據了解,高院院長陳宗鎮及高院發言人、行政庭長洪光燦得知魏麗娟接受電視談話訪問,都相當驚訝;至於高院是否會有進一步作為,亦或以影響抗告案審理為由,要求魏自行迴避審理,目前尚未有定論。

魏麗娟受訪時表示,她提出和解的建議,並沒有任何特別涵意,只是善意地希望抗告案有圓滿的解決方式;她與合議庭另2名法官,都尊重兩造當事人的意見,在當事人未撤回抗告前,仍繼續審閱相關卷證資料,進行審理中。

對於外界質疑夫婿劉昌崙與馬總統的關係,法官的政治色彩與中立性,魏麗娟是強調,她見到馬是10多年前的事,之後就只有在電視上看到;承審抗告案,她沒有受到外界不當的壓力,自請迴避是因法律規定,並不是不想審理抗告案。

魏麗娟強調,她是法律人,法理情中,她會將法擺在第一位,不管裁定的結果如何,外界是否接受亦或批評,她都問心無愧,目前仍積極審理抗告案,對當事人和解與否,她沒有預設立場。



 

聯合:大學生當首腦 「三角」網路詐騙

@ 凌晨2:04 0 意見

大學生當首腦 「三角」網路詐騙

【聯合報╱記者尤聰光/台東報導】
2013.09.28 03:12 am

台東警方昨天宣布破獲專用「三角手法」的網路詐騙集團,逮捕范姓主嫌等12名嫌犯,目前已知有百名受害者,歹徒詐騙的不法所得3百餘萬元,偵訊後依詐欺罪嫌移送法辦。

警方表示,進來接獲民眾報案指出網路購物付款後均未收到物品,疑似受騙上當,遂成立專案小組蒐證,日前發現就讀北部某大學並有詐欺前科的范姓學生(24歲)涉有重嫌,並掌握另11名共犯行蹤。

前天清晨6點見時機成熟,動員近50名警力,兵分多路同步在台東、台北、高雄、桃園、台中及台南等地共19處,進行搜索逮捕,逮捕12名嫌犯,查扣腦主機、手機、存摺及提款卡等證物。

警方指出,范嫌等人先選定評價良好正當網路拍賣商家後,即詢問商家購物受款金融帳號,同時虛設拍賣帳號,冒用商家名義網路販物,買家登入後,一邊要求買家匯款至正當帳號,同時一邊告知商家款項已匯入。

買家雖然已匯款給商家,但都收不到貨,而商家雖然已收到款項,卻將物品郵寄給范嫌等人,范嫌等人收到物品後再變賣,不法所得超過3百餘萬元,被害買家達百人。

警方呼籲民眾網路購物,要以「貨到付款」方式購物,盡量避免直接從網路付款或ATM轉帳,以免受騙;另網路商家平日注意是否遭到冒用,發現有異,可打110或165反詐騙專線查詢。

【2013/09/28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司法首例 黃世銘遭送評鑑 被控濫權監聽洩密 最重可免職

@ 凌晨2:03 0 意見

司法首例 黃世銘遭送評鑑 被控濫權監聽洩密 最重可免職

2013年09月28日

【張欽╱台北報導】馬王政爭風暴越演越烈,特偵組被質疑濫權監聽又洩密,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昨天破天荒將檢察總長黃世銘、特偵組承辦檢察官,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請求評鑑,黃世銘成為國內司法史上,首位被送評鑑的檢察總長。此外涉嫌關說的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昨也一併被移送評鑑。

民間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解釋,《法官法》規定,民眾不能直接向檢察官、法官評鑑委員會檢舉不適任的檢察官或法官,須透過檢察署、法院或律師公會、司改會等團體請求評鑑。司改會為還原事實真相,才決定幫全民發聲,對黃世銘等人提出評鑑書,至於黃世銘等人將來評鑑的結果,最重可能面臨免職處分,最輕則是申誡。

監聽引爆馬王政爭

特偵組代發言人楊榮宗表示:「尊重司改會做法,但不便說明承辦檢察官是誰。」法務部代理部長陳明堂則回應:「一切依照評鑑規定處理。」總統府昨表示尊重,沒有任何評論。

特偵組9月6日公布監聽譯文後,引爆王馬政爭,檢察總長黃世銘一開始表示,僅監聽立委柯建銘,並向總統馬英九報告1次,直到本周三(25日)黃世銘到立法院接受立委輪番質詢後,竟爆出見過總統2次,並在立委追問下證實監聽檢察官林秀濤,讓風暴增強且持續蔓延,也讓基層一片譁然。

批黃嗆馬
929怒火聯盟昨到特偵組要求黃世銘下台。趙元彬攝

批黃越權監督高檢

林峯正表示,司改會之前就曾要求監察院,應出面調查黃世銘違法監聽及洩密情形,此舉就是因為對檢改會期待不高,後來特偵組雖將陳守煌、林秀濤送請評鑑,「但這只能呈現特偵組提供的單方面事實,無法認定誰是誰非,為還原真相,讓雙方意見都能一併呈現,才決定把黃世銘與特偵組承辦檢察官等人,統統移送檢察官評鑑委員會調查。」

林表示,依《法官法》第94條規定,檢察總長監督最高檢,高檢署檢察長監督高檢及地檢,黃世銘越權監督高檢署的「行政調查」行為,顯已違反《法官法》規定。

另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刑責3年起跳的罪名才可監聽,且須在可能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社會秩序情節重大,且無法以其他方式調查時才可掛線監聽,黃世銘與特偵組檢察官涉嫌用A案監聽B案,甚至用同一案號擴線監聽林秀濤,都已違反重罪監聽原則及比例原則。


司改會認為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檢察官林秀濤違反「檢察一體」規定,將兩人送請評鑑。資料照片

移送陳守煌林秀濤

此外黃世銘擅自公開監聽譯文,並將偵查中案件的內容洩漏給總統的行為,也被司改會認定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及職務等規定。

至於陳守煌與林秀濤涉嫌關說部分,司改會指出,陳守煌在林秀濤收到柯建銘案之前,就指示她不要上訴,這明顯不是基於「檢察一體」的監督原則而下的命令,而林接獲指示後,果真沒有提上訴,也已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兩人均有接受檢評會個案評鑑調查的必要。

檢察官評鑑流程

司改會請求評鑑理由
★黃世銘
違反《刑事訴訟法》偵查不公開原則、《法官法》行政監督規定
.黃將刑事案件偵辦中的監聽譯文洩漏給總統,違反偵查不公開。且《法官法》規定,檢察總長監督最高檢,高檢署檢察長監督高檢及地檢,但黃卻針對高檢署進行行政監督,已有違失

★特偵組檢察官
違反比例原則、重罪監聽原則
.《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規定,刑案嫌疑人危害國安或社會秩序情節重大,無法以其他方式調查,才可監聽,且除詐欺、洩漏國防秘密等特定罪名,須刑責3年起跳的重罪才可監聽。但承辦檢察官涉以行政調查浮濫監聽,另所指檢察官林秀濤涉濫權不上訴,亦非可監聽之罪
資料來源:《蘋果》採訪整理



 

自由: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嗎?/劉櫂豪斥黃世銘 網友︰上了一堂法律課 聯合:質詢影片爆紅 劉櫂豪:網路威力 東森:立委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 凌晨1:59 0 意見

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嗎?/劉櫂豪斥黃世銘 網友︰上了一堂法律課

〔記者曾韋禎/台北報導〕外界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曾任法官的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前天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質詢時,舉憲法保障人民秘密通訊自由的人權條款,質疑特偵組濫權監聽。

劉櫂豪也舉憲法第四十四條院際調解權規定,質疑檢察總長黃世銘說,「保證給你一年去找憲法學者」,即便學者的立場再怎麼偏向國民黨,都不會有學者敢說,支持檢察總長可以向總統報告。

質詢影片上網

「聽完很感動」

劉櫂豪的質詢內容,批判黃世銘乖違了「法律人」的基本精神,「你絕對不是代表神」。這段質詢影片兩天來已被網友不斷轉引,許多網友大嘆,真是上了一堂彌足珍貴的法律課,還有網友說「身為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劉在質詢中直言,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劉櫂豪強調,「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與其說是給監聽權,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他們濫用這樣的權力。劉質疑,何以本案九月六日才簽結,就能在八月三十一日向總統報告?黃答說這是「行政不法」。

劉反駁,九月六日才具體結束,說沒有刑事不法的。劉也質疑,憲法第四十四條完全沒有規定檢察總長有權力、義務、責任去向總統報告,何況報告的時候,此刑事案件還在進行。

黃堅稱沒錯。劉則連喊兩聲「總長」,質疑說若九月一日的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涉案呢?

劉要黃不要再硬掰了,檢察總長竟然認為可以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去向總統報告;若這個邏輯正確的話,應該昭告所有檢察官,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告訴記者、自己家人或投書,只要不告訴當事人就好了。

質詢影片爆紅 劉櫂豪:網路威力

【聯合報╱記者李昭安/即時報導】
2013.09.27 09:36 pm

司法關說案風暴震撼政壇,但特偵組監聽合法性也備受爭議。檢察總長黃世銘日前赴立法院備詢,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列舉憲法精神與黃激辯,13分鐘質詢影片這幾天在網路、臉書瘋傳,2天內已超過14萬人點閱。不少法律人在網路上推薦:「沒法律背景的人,一看就懂爭議為何。」

對此劉櫂豪回應說,此事讓他感受到公民社會力量與網路的威力。他認為這次質詢之所以引起迴響,不是因為他有多好的口才或表達能力,而是他用大家都能聽懂的方式,點出許多人心中的疑問、恐懼、與期待。

劉櫂豪質詢時頻問黃世銘,監聽依據為何?劉櫂豪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揭示,「監聽是最後手段」,就是怕國家機器侵害憲法保障的「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監聽權力,事實上是明確在規範、限制檢察機關濫用權力。對此黃世銘未予以反駁。

劉櫂豪另一主打爭議點,是黃世銘8月30日向馬總統報告此案的依據。黃世銘回說,因為此案是行政關說,無涉及刑事不法,沒有偵查秘密問題。劉櫂豪則詢問黃:「此案9月6日才簽結,有可能8 月31日發現新證據,或發現總統也涉入此案怎麼辦?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起來了。」對此黃世銘靜默無語。

對於黃世銘舉「憲法第44條」,主張他有向馬總統報告的義務。劉櫂豪則質疑,第44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哪項指出檢察總長有權力、義務跟總統報告?尤其黃世銘8月30日向馬報告時,「這個刑事案還在進行中」。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立委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點評:我不懂法,但我知道黃的臉色很難看。

政治中心/綜合報導

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案中,特偵組是否非法監聽,引起論戰。民進黨立委劉櫂豪25日質詢檢查總長黃世銘時,提出「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他的真相是甚麼?」「憲法四十四條中,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監聽過程中發現其他案件時,需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嗎?」等疑問,網友聽完質詢內容後,感動的說「身為法律系學生,聽完只有感動...........。」

▲民進黨立委劉櫂豪。(圖/資料照片/劉櫂豪立委辦公室提供)

特偵組監聽民進黨立委柯建銘,意外查獲立法院長王金平疑涉關說,檢查總長黃世銘更自爆也監聽高檢署檢察官林秀濤,過程是否有瑕疵,引起立委質疑。劉櫂豪直言,黃世銘在此次事件中的表現對台灣法治教育有極大貢獻,「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劉櫂豪詢問黃世銘,「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黃回答實務上不會另立案號。

▲雙銘大戰!柯建銘:你已經死了,黃世銘:怎麼會呢?

劉櫂豪一聽,當場拉高分貝,連喊兩聲「總長」,提醒他「過去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刑求,雖是存在的事實,但不代表念法律的可以說,因為它存在所以它合法」劉並要黃翻刑事訴訟法,找找哪一條文解釋「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第二條開宗明義就是要規範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好不讓國家機器伸進憲法所保障的人民秘密通訊自由。

劉櫂豪還問,案子9月6日簽結,你(黃)憑甚麼在8月30日向馬總統報告,這個時間點上,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舉例來講,若8月30日向總統報告,9月1日監聽譯文跑出新證據,假如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是總統本來就涉入案子,因為你的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

劉櫂豪聽不下去,告訴黃世銘說立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的言行舉止都會被錄音、錄影,2、30年後的人會清清楚楚地看到,台灣最高檢察總長說,「在刑事案中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的邏輯正確,那你要告訴所有檢察官,刑事案件進行當中,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可以跟記者、家人講,還可以去投書,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點此看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影音取自YouTube,若遭移除敬請見諒。)



 

聯合:辱罵舞刀氣老母 逆子判還贈屋

2013年9月27日 星期五 @ 中午12:03 0 意見

辱罵舞刀氣老母 逆子判還贈屋

【聯合報╱記者袁志豪/新北報導】
2013.09.27 03:13 am

朱姓老婦將丈夫生前開設的五金行交給同住的二兒子經營,並過給一筆房產的四分之一所有權;最近,她以二兒子不孝,動輒三字經辱罵,在她面前揮刀、企圖推她給車撞等理由,提告索回贈與的房產。新北地院判准。

朱姓老婦從夫姓,她和二兒子住在新北市中和區。她指控,二兒子屢次罵她:「大兒子比較孝順,妳去住他家」、「妳要死,到大的那邊,離墳墓比較近」、「妳不會死去大的那邊嗎」;還在馬路上推老母企圖讓車撞,甚至稱:「要死,要讓比較大台的、有牌的撞,賠的比較多。」

今年一月十六日,二兒子又惡意辱罵老母,並手持除草鐮刀在老母面前揮舞作勢攻擊,還說「媽,妳去死好了」;朱姓老婦萬念俱灰,只好收拾行李離開老家,由大兒子接到新北市三峽區住處。

朱姓老婦存款僅餘一百多萬,老家與店面又被二兒子「搶」走,大兒子看不下去,協助母親提告請求返還贈與物;並作證指弟弟不盡扶養義務,連飯都沒給母親吃頓好的。

大兒子證稱,一月十六日去探視母親,母親表示早餐、中餐就只給她一碗最不愛吃的陽春麵,他出言安慰並指責弟弟不孝;當時弟弟衝上前辱罵三字經,他以手機錄下弟弟說「媽,妳去死好了」、母親說「我房子不要給你了,我要討回來」等對話。

二兒子雖聲稱當時是跟哥哥吵架,不是罵媽媽,會說「媽妳去死」只是口頭禪,並表示已向母親道歉,也到哥哥住處希望接媽媽回家居住,但法官認定他對母親有恐嚇及公然侮辱等行為,判決他必須將土地與建築物返還給母親。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嚇人!想賣房 才知家竟變公園用地

@ 上午11:30 0 意見

嚇人!想賣房 才知家竟變公園用地

【聯合報╱記者余佳穎/土城報導】
2013.09.27 03:13 am

土城區永豐路一帶,住宅竟有部分變公園用地,讓民眾擔心以後無家可歸。
記者余佳穎/攝影

土城永豐路有住戶日前想要賣房子,申請土地使用分區說明書時,卻發現自家竟然有一半是公園用地,經調查後發現整條街有9棟、30戶居民都有部分土地被畫為公園用地,嚇得大家找上民代求助,擔心無家可歸。

在當地居住20年的翁小姐表示,這房子是她打拚半輩子才買下,充滿許多回憶,「這裡記錄著我女兒成長史,從小嬰兒到現在都已經念高三了。」

她說,當時都是合法買賣,也有確認是住宅用地,家裡也有證明文件,「怎麼突然變成公園用地, 很擔心如果政府強拆,我們全家要去哪裡住?」

對此市議員林銘仁痛批,這片住宅有40%畫為公園用地,「拆掉人家後院、廚房,請問還能住人嗎?」公園預定地有8千多坪,「根本不需要再增加住宅區的100多坪,希望政府改善,還給人民正常生活。」

城鄉發展局計畫審議科長邱信智表示,1972年發布實施土城都市計畫,當時將永豐路西側規畫為公園用地。而在1980年時,核准居民透過地籍圖建造房屋,懷疑由於當時比例尺太小、地圖有誤差,才會發生住宅用地和公園用地重疊的問題。

邱信智說,這個現象其實不少,「主因還是因為年代久遠,測量有誤差。」他表示,考量到民眾合法房屋權益,不會強行拆除,將會透過法定程序進行土地名目變更,「預計明年底前會完成,未來也會繼續檢討都市計畫變更,避免類似情形再度發生。」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薇黛假貨案 前代理商被訴

@ 上午11:26 0 意見

薇黛假貨案 前代理商被訴

【聯合報╱記者楊德宜/桃園報導】
2013.09.27 03:13 am

貴婦級保養品牌「瑞士薇黛」前代理商陳素里與丈夫林義芳,去年10月被桃園檢調查獲,以廉價乳液等原料,填充、包裝為瑞士薇黛產品,趁去年周年慶促銷,賺取暴利,桃園地檢署昨天將2人依詐欺罪嫌起訴。

陳素里夫妻共同於9年前在瑞士成立瑞士薇黛品牌,並取得在台灣的商標權,委託瑞士的工廠代工生產,再以瑞士薇黛的代理商身分「瑞姿公司」,引進該品牌保養品,在國內多家百貨公司設立專櫃銷售。

檢方查出,陳素里夫妻早自7年前,在台製作的面膜成本每片不到20 元,但虛偽標記面膜自瑞士製造進口,以每6片2100元價格販售,而去年2月瑞姿公司因財務周轉不靈而停業,她2個月後轉任里律公司總經理,全權負責瑞士薇黛保養品的生產、銷售、營運。

檢方說,陳素里考量周年慶折扣季產品熱銷,為衝高營業額,以快速獲取利潤,填補資金缺口,去年7月委託台中地下工廠生產化妝水、乳霜等半成品,8月填充、分裝至瑞士薇黛的容器包裝,9月周年慶出售,不法銷售所得近98萬元。

待桃園調查站去年10月查獲時,不法營業額達147萬餘元,並查扣待出貨的成品、半成品總價值1549萬元。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20130925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全文逐字稿

@ 上午11:09 0 意見



【短片】劉櫂豪質詢黃世銘 全文逐字稿
2013年09月27日13:02

20130925劉櫂豪立委質詢黃世銘檢察總長

【綜合報導】馬王政爭爆發以來,特偵組的合法性一直飽受質疑。9月25日檢察總長黃世銘赴立院備詢,遭立委連番砲轟。其中民進黨立委劉櫂豪13分中的質詢,不僅口條清晰有邏輯,更是鏗鏘有力,網友大為推崇,直說劉櫂豪這番質詢內容,讓沒有法律背景的人,也可以簡單的了解馬總統跟檢察總長黃世銘到底錯在哪裡,更有熱心網友逐字聽打,全文如下:

劉櫂豪(以下簡稱「劉」):總長我想今天一早上許多委員提出許多質疑跟砲聲,我想說你在這段時間對台灣的法治教育有相當大的貢獻,因為這段時間特偵組特別是你自己的言行,讓我們國人可以很嚴肅的,無論他是不是唸法律系的學生,特別是唸法律系的學生,大家可以非常嚴肅的來思考幾件事情。

憲法第四十二條保障人民秘密通訊的自由,到底他的真意是什麼?到底我們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面規定,第二條裡面規定,監聽是最後手段性的原則是什麼?憲法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在院跟院之間的糾紛他扮演的角色是什麼?三權分立真正的意義是什麼?還有特偵組的存廢的時機大家認真的去思考?到底檢察官在偵查過程當中,他的洩密跟行政長官之間的分際是什麼?在非法取得的證據的證據力,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毒果樹理論,到底他的規範的目的是什麼?

還有,我個人認為最重要的一點,檢察官、司法官的養成教育,到底把我們這些司法官培訓成什麼樣的心態?

我想這段期間特偵組,特別是黃總長,你的言行讓我們人民認真的思考以下這幾個問題。總長我請教你一下,你身為檢察長,你轄下的檢察官他因為職棒簽賭案件在監聽過程中發現另外一件有可能涉及販毒的案件時,你認為基於你的指揮權,你會叫他繼續監聽?還是要申請另外一個案號來申請監聽票?

黃世銘(以下簡稱「黃」):一般實務上不會再另外立案號。

劉:總長!總長!在實務上,在以前那個年代,實務上為了取供會非法羈押、會刑求,那是個存在的事實,但是不代表我們唸法律的人可以說,因為他存在所以他代表是合法的、他代表是一種真理啊。我現在問的,是你所受的法學教育、你的法學良心,你認為應該怎麼去做嘛?

你說不用另外立案,你把所有刑事訴訟法翻出來看,哪一個說你可以不用立案?監聽法的規定裡面,第二條規定這是最後手段性原則,要針對具體案件,因為通訊監察保障,你不要忘了,他開宗名義規定,他就是怕國家機器伸進去我們憲法所保障人民有秘密通訊自由,有這個最基本不能去撼動的基本人權,所以他規範了。與其說是給檢察機關、警察機關監聽的權力,事實上更明確的是在規範、限制你們濫用這樣的權力。

你怎麼可以跟我說實務上,那你的意思是說這樣擴限、漫無目的的只要有一個賭博案件在監聽,即便監聽多久、即便監聽任何案件,實務上你也允許他這樣存在。所以你在這裡已經昭告我們所有人說,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的規定,對你來講不具參考價值啊,連參考價值都沒有。我非常訝異,總長,那你給我明確回答一句,你轄下檢察官現在在偵查一件職棒簽賭案件,後來發現有另外一個販毒集團,那麼你認為這個檢察官應該另外立案號申請監聽票嗎?還是不用?

黃:假如說聽得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不要給我這麼模糊啦!

黃:假如沒有的話還要繼續蒐證。

劉:那蒐證的意思是說,不用另外立案號?通訊監察及保障法裡頭哪一條規定你可以這樣做?你不要忘記喔,他是在限制你濫用國家的權力捏,你給我舉例哪一條可以這樣子做?

黃:我們部裡有頒布一個分案報結的…

劉:總長,我現在不是在討論你的行政命令,我討論的是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公佈明文的法律,他位階絕對比你規定的還高喔!我講的是通訊監察及保障法,你不要忽略後面那兩個字保障耶!這個規定不是讓你可以漫無目的的監聽啊!

黃:他沒有規定。

劉:他沒有規定就是限制你啊,總長,他在第五、六、七條都規定你可以監聽的客體是什麼。總長我非常訝異,但是我也欽佩你的誠實,因為你可能這樣長期以來這樣指揮辦案啊!

黃:喔,沒有沒有!證據還不太明確,人事時地物很明確就會簽出來。

劉:總長,所以你已經在說明你的立場,你認為只要監聽範圍,即便這個通訊監察保障法裡面規定,都是視為無物啦!

黃:沒有沒有!

劉:總長,我再請教你,如果偵查監聽結果之後沒有任何的犯罪事實,這個資料可以公開嗎?

黃:這次並不是說沒有違法的事實,是說有行政關說,因為關說是違反行政中立。

劉:總長,你不要忘記你根據一百年特支第幾號那個偵查監聽你完全是,針對某一個法官可能涉及收賄、瀆職的案件在監聽,你根本不是這個案子關說在監聽。而且,你也說,在新聞記者會裡表明說,你這裡面是沒有刑事的不法…

黃:是調查以後,把林秀濤找來問過,我們把卷看過以後,才確定沒有刑事不法。

劉:總長,你在調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是跟你一百年特支號那個是不一樣的喔,那是不同的案件,你在偵查的是法官貪瀆,那表示你請林秀濤檢察官來問的時候,你可能他是涉及刑事案件嘛,請問他的案號是幾號?

黃:還是一樣…

劉:什麼還是一樣,總長,你在監聽的是另外一個法官,跟這個是風馬牛不相及的案子,那你既然用這樣子的態度來去處理這樣子的案子。總長我請教你,如果一個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他把所有的資料沒有告訴當事人,但是他找新聞記者來講偵查內容,這樣可不可以?

黃:不可以,假如偵查秘密的話,不可以。

劉:那我請教你,你這個案子九月六號才簽結,確定沒有刑事案子的,在八月三十號你為什麼你憑什麼你憑那一點要去跟馬總統報告這個事?

黃:因為那個是行政不法,不是偵查中的意義,關說是行政不法…

劉:總長,你要把自己的時間兜攏,你在九月六號才把這個案子具體結束,說這個案子沒有刑事不法,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啦,那以前即便有人對你有什麼評議,因為我沒有親身經歷過,我沒有辦法對你過去的言行做個評論,即便很多新聞記者私底下問我,但是在這個事情當中,我看你對外的發表言論,我非常訝異你竟然舉例你跟馬總統報告是根據憲法第四十四條?

總長,我們今天憲法第四十四條,不要說是個念法律的人,即便沒有念法律的人,他用白話文來念,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總統對於院與院之間的爭執本憲法有規定外,得召開院與院之間的協商解決之。請問這哪一個規定總長有這樣的權力有這樣的義務有這樣的責任,你要去跟總統報告,特別是你八月三十號報告時,這個刑事案件還在進行當中耶!

總長,我非常訝異,因為你在法界德高望重,也許在立法院是彼此針鋒相對的地方,但是我認為你缺少你愧對我們念法律的,特別是那些莘莘學子,有多少人是抱著對法律的憧憬、對公平正義的追求理想而來,但是他們現在等待你一個道歉跟說明,你已經明文講這個刑事案件進行當中,我們特偵組的這些檢察官同仁們為了你,還有你自己講,用憲法第四十四條來說明的時候,其實我知道你內心也知道,你那個時間點已經錯了,不然我們給你一個月的時間,你找全台灣所有念憲法的學者,不管他是藍色綠色,請問他用憲法第四十四條可以支持你去跟馬總統報告嗎?你找不到啦,我保證給你一年你都找不到有這樣的學者敢,即便他的政治立場再怎麼樣偏向國民黨,他也寫不出這樣的論文說因為憲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所以檢察總長在刑事案件進行中可以向總統報告。我非常訝異啊!

總長,我們不熟識,但我寧可相信在你內心有一顆非常良善的心,就如同你幾十年前投身法律一樣,你跟許多念法律的莘莘學子對公平正義有個憧憬要去追求,但是在這裡我身為立法委員,身為你司法官的後進的學弟,我要說我們在追求的過程當中,不代表我們自己是正義的化身,我們是盡我們的能力在追求公平正義,但是我們絕對不可能化為正義之神!

總長,你對於你向總統說明的這件事,你認為這有違反洩密罪的規定嗎?

黃:沒有啊,因為我報告的是行政不法的事證,而不是刑事不法的事證。

劉:八月三十號你去報告,行政不法我不跟你講,但是八月三十號刑事案件還在進行中耶,你九月六號才簽結的啊!

黃:沒有錯…

劉:沒有錯,那八月三十號這個案子有可能八月三十一號發現新證據,你又扮演一個神的角色啦!你八月三十號當下都還沒有偵查終結,你怎麼知道沒有發生新的証據?總長,總長,你不是神啊!你我只不過是普通的血肉之軀啊!即便我們竭盡所能要追求公平正義,但你絕對不是代表神!

黃:這點我承認。

劉:你雖然嘴巴這樣講,但是你八月三十號,我舉個例來講,你八月三十號向總統報告,如果九月一號監聽譯文又跑出新證據,發現總統府,我說比如,發現總統也涉入這個案子,那怎麼辦?或者說總統本來就涉入這個案子,因為你跟他報告他就縮腳起來了嘛。

黃總長,這個時間完全是你自己講,你不要在這裡硬掰了啦!立法院有個好處,我們所有言行舉止都會在這裡錄音、錄影,二十年後、三十年後,所有人只要他們願意都可以看到我們這段談話,他會清清楚楚的看到,認為台灣最高的檢察總長竟然說,在刑事案件進行當中他可以去向總統報告,如果你這個邏輯理論可以正確,那你應該昭告所有的檢察官,只要在刑事案件進行中,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你可以跟新聞記者講,你可以跟你的家人講,你可以投書,因為你只要不跟當事人講就好了。

總長,請你嚴肅的面對這個問題。



 

蘋果:論譠:參與ICAO 是重大挫敗 (姜皇池)

@ 上午11:07 0 意見

論譠:參與ICAO 是重大挫敗 (姜皇池)

2013年09月26日

政府決定參與今年ICAO大會活動,並認為此是正面有意義之參與,外交部門對此竭力盡智,無庸置疑;然細細分析,此一參與不僅是「重大挫敗」,甚至將對未來國際組織參與埋下「每下愈況」之禍根。

若與WHA模式相比較,ICAO之參與不論地位、名稱與具體權益均遭更嚴苛限縮。在ICAO一案,地位是「受邀貴賓」,比觀察員尚低一級,座位排於所有觀察員之後。此外,稱謂亦非「中華台北」,而是「貴賓,中華台北」(Guest, Chinese Taipei);因非觀察員,除一語噤發地敬陪大會末座外,依法無從主張任何權利,權益盡付闕如。

未加入不影響飛安

主席明言,此全為中國之建議。無庸諱言,中國有其底線,任何造成「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之參與,現階段絕不可能同意,但檢視上次第三十七屆大會之《代表團名冊》(List of Delegates),除第一部分會員國外,在第二部分的四十個「觀察員代表團」(Observer Delegations),其中包括巴勒斯坦與各類國際組織,品類繁雜,讓台灣成為觀察員,法律上與「國家地位」(Statehood)並無關聯,不會造成「一中一台」或「兩個中國」,然令人遺憾的是:即使如此,中國仍絲毫不願讓步。

當本案面臨此種情境,政府其實無庸操之過急,過去四十餘年未參與ICAO活動,對我國飛安實務幾無任何影響,現階段並無立即參與之壓力。更重要的是,經外交努力,美國、歐盟、加拿大(地主國)等等,均明白表示將支持台灣以「觀察員身分」參與ICAO。

主要大國既已表態,則中國將須承受來自各方壓力,策略上,有WHA之先例,縱使此屆無法如願,仍可寄望下屆。然似乎急於「建功立業」,竟接受更低層級之「受邀專家」安排。如此結果不僅影響ICAO參與,恐將拖累其他組織之參與。對國際社會成員而言,未來其他組織台灣參與問題,若中國堅決反對,則國際社會成員亦將樂得無庸與中國相周旋,蓋台灣擁有「彈性」,恐開自我倒退之龐大風險。

中國對台灣國際空間錙銖必較之立場,未嘗稍動,以為兩岸關係改善將使台灣有更多國際空間之觀點,似應有所調整。至於政府實應更有全盤外交思維,而不該急於在單一個案有所「成就」,「認賠殺出」恐將拖累全盤外交布局。

台灣大學法律系教授



 

聯合:女房仲遭襲胸3秒 男屋主賠10萬

2013年9月26日 星期四 @ 晚上11:56 0 意見

女房仲遭襲胸3秒 男屋主賠10萬

【聯合報╱記者游振昇/台中報導】
2013.09.27 03:13 am

林姓男子委託房仲女業務員賣房子,林男疑趁單獨在房內,對女房仲摸胸3秒,1審法官依性騷擾防治法判林男3月,他不服上訴,自稱弱視看不清,2審時承認摸胸,他已向房仲業務員道歉並賠10萬元,2審判他緩刑2年。

判決書指出,50多歲林男需錢周轉,想賣妻子名下透天厝,去年8月女房仲介員和男同事一起看屋況,由林男帶領;隔幾天晚上,女仲介員獨自到透天厝和林男討論委任賣屋問題,林男主動伸手與對方握手感謝服務,摸對方的臉問為何沒化妝?

女仲介員控訴,林男將她的頭壓到他胸前,一手捉著她的肩,一手摸她胸說:「妳怎麼這麼瘦?」她被摸胸約3秒後立刻往後退,打電話向男同事求救並趕緊報警。

1審法院開庭,林男否認性騷擾,提出醫院鑑定報告證實自己雙眼都有兩千多度近視,還因青光眼造成嚴重視神經病變,無法辨識超過眼前50至60公分的細節,包括人臉。

1審判他徒刑3月,易科罰金需罰9萬元,他不服上訴,檢察官2審開庭指出,林男開庭可自行在偵訊筆錄簽名,打開偵查庭的門離開,可見眼前事物仍能看清,他當時與女房仲員的距離不會超過50公分。

2審最後開庭,林男承認摸胸行為,當庭向被害人道歉並賠10萬元;法官說,他沒有前科,經此教訓應有警愓無再犯之虞,讓他緩刑2年,全案定讞。

【2013/09/27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走路不靠邊 被撞判賠縮水

2013年9月25日 星期三 @ 晚上11:58 0 意見

走路不靠邊 被撞判賠縮水

離路邊臨停車2公尺 須自負3成責任
2013年09月26日

【蔣永佑、許淑惠╱連線報導】林姓男子去年三月與同事行經台中市南屯路,因騎樓阻塞、路邊又有臨停車輛,於是一行四人逆向走在慢車道上,不料林男遭無照駕駛的吳姓女子騎機車迎面撞上,右小腿骨折,怒告吳女求償。台中地院審理認定,林男走路不夠靠邊,被撞地點離路邊臨停車輛有兩公尺距離,林要自負三成過失責任,昨判吳女須賠償二十六萬餘元。

吳女胞妹昨說,姊姊有精神疾病,當天偷拿她的鑰匙騎機車出去,沒想到撞傷人,姊姊被依過失傷害罪判刑三月,已服刑完畢,但「姊姊騎在慢車道上,林男走在車道上才會被撞,判姊姊七成責任太重了。」

右小腿骨折提告

林男妻子則說:「吳女都被抓去關了,怎麼法官還說我們有錯?無法接受判決。」

判決指出,在銀行工作的林男與同事一行四人,去年三月行經台中市南屯路,因騎樓多處被店家放置物品佔據,路邊又有許多車輛臨時停車,只好前前後後走在慢車道上,不料林男被撞成右小腿骨折。

林男出庭強調,當時自己遵守「行人應與來車逆向並靠左邊走」的原則,仍遭吳女撞傷,無法協助妻子照顧子女,還要請父母照料自己傷勢。

台中地院依現場照片,發現車禍地點路邊雖有停放車輛,但並非整條路邊停滿車輛,也沒有違規併排停車情形,此外,林男被撞地點據距離路邊臨停車輛有兩公尺空間,法官認為,林男不論正向走、逆向走,都該靠路邊走,並注意前方狀況,但他沒有靠邊走因此被撞,要自負三成過失責任。

應否逆向未定論

北市交通大隊副大隊長林基田強調,行人究竟應該靠右與車輛順向走,或靠左與車輛逆向行走較為安全,尚無定論,但依現行《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在沒有人行道的道路,行人應盡量緊靠路緣行走,且不得妨礙交通。

行人安全注意事項
★行人應行走於人行道,未劃設人行道的馬路則須靠邊行走,不得任意奔跑、追逐、嬉戲或阻礙交通。
★有行人穿越道、天橋或地下道時,須以上述設施穿越馬路。
★不得穿越標示禁止穿越或有分向限制線、安全島、護欄及3線快速道以上的馬路,並服從交通指揮人員或號誌指示。
★行人結隊成行時,應靠路邊行進,並依交通指揮人員的指揮分段,保持適當距離通行。
★父母或監護人不得疏縱未滿14歲者擅自穿越車道,或有任意奔跑、追逐、嬉戲等阻礙交通的行為。
資料來源:《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北市交通大隊



 

蘋果:振聲高中審學生報 教長不挺 侵言論自由 「將請學校改進」

@ 晚上11:51 0 意見

振聲高中審學生報 教長不挺 侵言論自由 「將請學校改進」

2013年09月26日

蔣偉寧(右圖,余志偉攝)認為,校方不宜事前審查學生刊物,將請振聲校方檢討。左圖為振聲學生發行的《烢報》。

【蔡永彬、陳威廷╱台北報導】桃園縣振聲高中本學期祭出新規定,學生製作或散發未經校方核准的不實文件,將留校察看或轉學,昨遭立委鄭麗君批評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教育部長蔣偉寧回應,若學生自行發行刊物,校方不宜事前審查,應尊重其發行,違反法規才要處理,將請振聲檢討改進。

不尊敬元首逼轉學

《蘋果》日前踢爆振聲高中此一限制學生權益的做法,該校學生去年五月發行第一期《烢報》(烢音同撤),砲轟校方不當管教,校方上月公告修正學生獎懲實施要點,增訂製作或散發未經學校核准的不實文件(文宣),將留校察看或轉學。

蔣偉寧昨也指振聲的做法不當。振聲高中祕書宋文松回應:「感謝媒體告知此事,學校沒有回應。」參與發行《烢報》的振聲畢業生周香羽說,蔣偉寧願支持學生言論與出版自由,她覺得教育部有進步。

立委陳歐珀昨天也舉例其他高中爭議校規,例如桃園縣武陵高中「故意不尊敬國家元首」要轉學,台中女中社團私自參加校外活動可記過。教育部回應,一個月內將調查國立高中有無爭議的校規,並請法律專家釐清,違法就請學校改進。

建立學生敢言校園

武陵高中校長林繼生回應,相關規定已經拿掉,可能是網頁沒有更新。台中女中校長戴旭璋表示,學生沒獲同意,不應以學校名號參與校外活動,但最多僅是口頭訓誡。
台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領導學系副教授林安邦認為,言論自由是重要基本人權,如要在校園落實民主法治,就要給學生可勇敢講話的環境。



 

聯合:網路賣隱形眼鏡 女大生觸法

@ 晚上11:49 0 意見

網路賣隱形眼鏡 女大生觸法

【聯合報╱記者劉星君/高雄報導】
2013.09.26 11:20 am

網拍隱形眼鏡 當心觸犯藥事法 / 劉星君


網路禁賣物品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高市警察局
製表/劉星君

網路銷售物品要當心以免觸法。家住苗栗22歲謝姓女大學生,在臉書架設「隱形眼鏡小鋪」社團,向大陸拍賣網站購買日本、韓國等各廠牌隱形眼鏡,再賣給網友,高市刑警大隊持拘票到她家搜索,謝女一臉茫然「網路賣隱形眼鏡有犯法嗎?」經警方解釋後她也嚇壞了。

高市刑警大隊偵五隊日前網路巡邏,在臉書發現專門販售彩色隱形眼鏡網站,因民眾配戴網路購買的隱形眼鏡,時常出現掉漆,為維護民眾健康,展開偵辦。

警方經兩個多月調查,發現臉書「隱形眼鏡小鋪」社團,架設者22歲的謝姓大三夜校生,白天在銀行當行政助理,在網站銷售隱形眼鏡1年多,至少賺1、20萬元。

警方調查,謝女平日喜歡使用彩色隱形眼鏡,因為使用久了,利用閒暇之餘賺外快,在臉書架設網站,民眾下單匯款後,她再向大陸拍賣網站購買日本、韓國等國家「BABY COLOR」、「miomi」、「DOLLY WINK」、「Candy magic」等廠牌隱形眼鏡,隱形眼鏡以500到1200元轉賣給訂購者,利潤至少1倍。

謝女因信用良好,不少買家回購率高,警方也在她家中搜到帳冊,詳細記錄每筆交易金額。

警方日前持搜索票到謝女家中,謝女面對警方到來深感茫然,「銷售隱形眼鏡有犯法嗎?」警方強調,謝女觸犯藥事法,購買未經主管機關核准隱形眼鏡,且在網路銷售。

警方表示,隱形眼鏡、美瞳片、美容透氣膠帶等醫療器材,不可以在網路或其他非許可通路販售,否則觸犯藥事法,依法可處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緩。

【2013/09/26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撿拾漂流木 忙了一夜被送辦

@ 上午9:17 0 意見

撿拾漂流木 忙了一夜被送辦

【聯合報╱記者蘇木春/南庄報導】
2013.09.24 02:52 am

南庄鄉古姓男子在鹿場部落風美溪河床,撿拾一塊重達582公斤的漂流木,被警方查獲依法送辦。
記者蘇木春/翻攝

58歲古姓男子前晚到南庄鄉鹿場部落風美溪河床,利用工具將重達582公斤的漂流木搬上車,昨天下山時被警方查獲,發現竟是牛樟木,古男強調撿漂流木是雕刻用,外觀磨損並看不出是牛樟木,警方將他依侵占及違反森林法罪嫌送辦。

警方強調,風災過後1個月內,不得撿拾漂流木,不論撿拾何種樹種都屬違法;苗栗縣府農業處林務科長陳樹義表示,林務局已查看沿岸漂流木,本周將公告大安溪、中港溪沿岸開放民眾撿拾漂流木,相關規定將公告在縣府網站。

警方調查,古男前晚在風美溪河床撿拾漂流木,發現河床上有一塊巨大樹頭,用滑輪、吊帶等工具,花了一整晚時間才將樹頭從落差30公尺的河床搬到產業道路,搬上廂型車。昨天上午下山在苗21線東河路段被警方查獲,員警見車上滿是工具與牛樟木,原以為他盜採,經林務局鑑定樹頭未見新割痕,判定為漂流木,依法查扣。

古男指出,他聽說颱風過後,山上河床布滿漂流木,想搬一塊帶回創作木雕,忙了一夜沒想到卻是一場空,還被法辦。

【2013/09/24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法界保守估計︰每年600萬人被監聽

@ 清晨6:48 0 意見

法界保守估計︰每年600萬人被監聽

〔記者錢利忠/台北報導〕特偵組公布監聽譯文指控立法院長王金平、立委柯建銘涉關說,除了釀成政壇風暴,同時也讓濫權監聽成為國人熱議焦點。律師高涌誠昨天說,根據司法院通訊監察統計推估,人數不重複計算,每年恐有六百萬人被監聽,平均每四名台灣人,就有一人隱私不保。

監聽核可率高達83% 法院作法受質疑

高涌誠說,依法而言,監聽是偵查的「最後手段」,但從司法院統計通訊監察書核可率觀察,去年各地院統計核可率達八十三%,究竟有沒有那麼多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社會秩序的嫌疑犯需要被監聽?難道沒有其他偵查方式替代?

律師林俊峰說,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檢察官須提出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或影響社會秩序情節重大的「事實」,且難以其他方式蒐集證據,法官才會核發通訊監察書,但核發通訊監察書涉及司法獨立,不受立法院監督,只能由法官自律。

高涌誠表示,監聽分為國安監聽與刑事監聽兩類,排除國安監聽,單從司法院公布各地方法院核發的通訊監察案件,一年達一萬五千多件,每件可監聽三支電話卅天,保守估計,每支電話每天「只」與一人通話,一年至少一百五十萬人被監聽,而黑數則可上看六百萬人。

移民署長謝立功擔任警大國境系副教授期間,調查九十年執法單位監聽現象,當時通訊監察權尚未移轉法院,檢察官可核發監聽票,那年法務部公布年度通訊監察報告,核准七千二百餘件,核准率為九十九.五五%。

謝當時計算,每張監聽票可聽三支電話卅天,若以每支電話每天交談十人次估計,一年有六百萬人次以上被監聽,等於每四個人中,有一人曾遭有意或無意監聽,或也可解釋,監聽員疑掌握台灣四分之一的通話內容。

事隔十二年,謝立功說,通訊監察權已移交法院,法官會妥適把關,執法機關依法監聽,應不致侵犯人權。

不過,陪審團推動聯盟曾質疑,台灣二千三百多萬人口,每年法院核發監聽件數,竟與擁有三億多人口數的美國不相上下,高涌誠認為,通訊監察權移轉法院後,核可件數不降反升,顯示法官欠缺人權保障意識。

去年監委余騰芳、葉耀鵬調查也顯示,部分地檢署執行監聽時,在監聽結束後沒陳報法院,許多監聽業務事後沒依法通知被監聽人,嚴重影響人權,認為法務部沒盡到監督之責,提出糾正。



 

中央社:總長密告總統案 特偵駁楊仁壽

2013年9月24日 星期二 @ 下午5:24 0 意見

總長密告總統案 特偵駁楊仁壽

19:14:04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3日電)報載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今天指出,依法檢察總長不能向總統報告案情。特偵組晚間澄清說,楊仁壽恐因外界傳聞,而有誤會。

自由時報今天刊出對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的專訪指出,特偵組查辦立法院長王金平涉關說案,依法檢察總長不能向總統報告案情,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要想把手伸入特偵組。

特偵組晚間以新聞稿澄清,說明檢察總長黃世銘會向總統告知的原因,並再次強調這起關說案,查無刑責,只有行政責任,因法務部部長(曾勇夫)已涉及此事件,檢察總長無法向上級長官報告,且涉及之層級為立法院院長及行政院部會首長,對國家社會影響至為重大,依憲法第44條規定,審酌權力分立、制衡原則,黃世銘才向總統提出報告,合乎憲法規範意旨。

特偵組舉例,前高院法官楊炳禎因涉嫌召妓、蹺班、賭博遭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處以撤職,就是採認特偵組對楊炳禎的執行通訊監察的監聽譯文,認定為行政不法的證據。

特偵組說,楊仁壽依外界傳聞而認為特偵組是以涉有關說為由聲請監聽,以及楊仁壽談到監聽譯文在公務員懲戒程序中,沒有證據能力等語,恐有誤會。1020923



 

聯合:亂撿拾漂流木 恐吃上竊盜罪

@ 下午5:23 0 意見

亂撿拾漂流木 恐吃上竊盜罪

【聯合報╱記者潘俊偉/台東報導】
2013.09.25 03:16 am

天兔颱風帶來豐沛雨量,順著大雨沖刷下來的漂流木,成為不少人眼中的寶貝,昨天台東富岡海灘立即出現許多民眾撿拾漂流木。台東縣政府呼籲,未經公告,民眾即撿拾漂流木,最重將吃上竊盜國有財產官司。

台東縣政府林務保育科長柯漢強表示,依森林法15條規定,漂流木須待當地政府清理註記完畢後,民眾才能自由撿拾未經標記的雜木,民眾如發現漂流木上有國有、公有、私有註記、烙印者,或屬紅檜、扁柏、肖楠、櫸木、牛樟等珍貴大徑木,不得撿拾,以免觸法。

【2013/09/24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網路輸入手機號碼 個資全都露

@ 下午5:21 0 意見

路輸入手機號碼 個資全都露

【聯合報╱記者林佩均/台中報導】
2013.09.25 03:16 am

林姓市民在網路上輸入自己的電話號碼,卻顯示出電信業者內部的客戶資料與電話,令他害怕個資被不肖人士利用。
記者林佩均/攝影

搜尋引擎輸入手機號碼,個人資料看光光!台中市林姓市民今年初在亞太電信東山店辦續約,上網發現電信業者內部系統將客戶個資曝光,包含亞太中興、益名與塗城店的客戶資料,都一覽無遺,氣得想轉門號。亞太電信東山店副店長陳守琛回應,原網路討論版僅內部員工看得到,應是工程師設計疏失造成客戶個資外洩,昨天中午已緊急封鎖並刪除全數資料,呼籲其他下載客戶個資的業者,盡速刪除。

林姓市民4年前以母親名義辦理亞太電信手機門號,今年1月到亞太電信東山店續約,本月初接到房仲業者電話,房仲還說出母親名稱,細問下房仲坦承「上網就知道名字啦!」林嚇得上網查證。

「網路就看到個資,被詐騙怎麼辦?」林姓市民在搜尋引擎輸入手機號碼,跳出「超可愛討論區」,點閱「東山亞太獎金區」網址,除林的母親姓名、電話,也顯示一百多位客戶個資,讓林氣得直搖頭。

台中市議員謝志忠指出,在超可愛討論區內也看得到亞太中興、益名與塗城店,從1月至9月客戶續約、新辦方案時間、手機號碼、月租費等資料,完全沒有封鎖,保守估計至少上百筆資料外洩。

林男最近經常接到房仲、保險業者與銀行貸款的詢問電話,認為電信業者將客戶個資暴露,「真的很誇張!太可惡了!」林男坦言,換號碼擔心朋友失聯,為避免母親個資外洩,也考慮更換電信業者,以保障權益。

【2013/09/25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繼承遺產迸出妹 提否認子女之訴敗訴

@ 凌晨12:14 0 意見

繼承遺產迸出妹 提否認子女之訴敗訴

【聯合報╱記者吳淑君/宜蘭報導】
2013.09.24 02:52 am

蔡姓女子在去年9月父親死後,要辦理繼承登記時,赫然發現謄本上還有一個從未謀面的妹妹,她認為,母親在她周歲時離家,5年後和父親辦離婚,這個妹妹和父親沒有血緣關係,提出否認子女之訴;但妹妹避不出面,蔡女敗訴。

蔡姓女子指出,母親在78年離家,當時她才剛滿周歲,民國82年母親和父親辦離婚手續,但事實上從78年起,母親就未與父親同住,所以80年次的妹妹,不可能是父親所生,他父親也不知道「她」的存在。

父親去年9月死亡,她要辦繼承登記時,才發現戶籍謄本上,父親還有個次女,她擔心父親繼承權遭妹妹不實婚生推定所侵害,向法院提否認子女之訴。

蔡女的阿嬤也證明,兒子、媳婦(郭女)結婚後,原本與她同住在雲林,蔡女滿周歲,媳婦以父親身體不適回宜蘭探望,從此一去不回,隔了3年,兒子登報尋人未果,再隔2年,媳婦回來和兒子辦離婚,她沒聽過媳婦提過有次女。

宜蘭地方法院通知開庭5次,郭女和蔡家次女都不到,通知蔡家次女做DNA鑑定,她也不出面,無從檢驗血緣關係,而且依照阿嬤證詞,無法證明郭女在次女受胎期間,確實未與蔡姓男子有過接觸等事證資料,蔡女缺乏有力證據,否認子女訴駁回。

【2013/09/24 聯合報】@ http://udn.com/



 

自由:蘇彥圖/ 憲政民主秩序下的黨/國分際(王金平關說案)

2013年9月23日 星期一 @ 凌晨12:24 0 意見

蘇彥圖/ 憲政民主秩序下的黨/國分際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憲政主義試圖節制權力政治,據以防範暴政的出現。然而,形構憲政秩序的法與道德,既不可能毫無含糊與爭議,也沒辦法自動發揮規範效力。憲政紅線的劃定與維持,有賴憲政社群成員持續的論辯與協力,既不能指望權力菁英修為自持,也無法單靠憲法法院主持正義。

九月政爭的兩種憲政爭議

在當前的這場憲政風暴中,有些憲政紅線至少表面上看起來是大家公認的─比如說,政府不可以違法監聽。就此,總統與檢察總長矢口否認事涉不法,許多人則是提出了具體且合理的懷疑。雖然這方面還有一些法律解釋適用的問題尚待釐清,這類憲政爭議接著主要是看我們如何透過正當的憲政調查程序認定事實。

這場憲政風暴另外還牽涉到了一個憲政紅線要怎麼劃、劃在哪裡的規範性爭議。在馬英九總統/黨主席的強力運作下,國民黨火速地對涉嫌為柯建銘關說的立法院長王金平做出了撤銷黨籍的黨紀處分,試圖讓王金平因而喪失立法委員的資格與立法院院長的職位。這之間的憲政是非,基本上取決於我們怎麼看待政黨與國家憲政機關的分際。

政黨與國家的兩重分際

我們就此可以區分出兩個層次的黨/國分際問題。首先,許多論者對於司法院釋字第三三一號解釋,以及本於該解釋之意旨所制定的選罷法規定,提出了強烈批判,進而要求根本改革「不分區立委喪失黨籍即喪失立委資格」的制度安排。然而,仍有不少論者執著於以政黨究責替代選區罷免的形式論理,毫不介意罷免區域立委何其困難而開除不分區立委黨籍又何其容易。這些爭議事關政黨在我國代議民主政治中的角色分際,需要我們進行更深刻的反省與思辯。

另一個層次的黨/國分際問題,指向了政黨政治與權力分立秩序間的關係。它要我們追問:作為政黨領袖的總統,是否只要戴上了政黨的手套,就可以堂而皇之地把手伸進國會?政黨政治的發展確實已經深刻地改變了古典憲政主義所設想的權力分立秩序,可是這並不表示我們因此就只得容任政黨─特別是一個同時掌握行政權與立法權的列寧式政黨─完全掏空權力分立的憲政意義,讓從政者只問政黨認同而完全不顧最起碼的憲政制度忠誠。如果國會倫理法制功能不彰可以被拿來正當化總統對於國會自律事項的介入,那麼我們又要怎麼跟人家說,民主國會立法效能的低落,不是一個讓人轉而擁抱威權政體的正當理由?

因為水門案而被迫引咎辭職的美國前總統尼克森曾經為自己辯護說:「當某件事情是總統做的時候,那就表示這件事情並不是非法的。」如果「以野心對抗野心」的政治力學有其作用限制,而公民社會對於凜然言辭所包裝的濫權行止又不夠警醒的話,那麼,就算權力菁英口口聲聲說要遵憲、行憲,實際上他們所認同的,也許只是尼克森眼裡那種沒有紅線可言的憲法吧。



 

中時:觀念平台-陳水扁豈可連累會計

2013年9月22日 星期日 @ 晚上11:08 0 意見

觀念平台-陳水扁豈可連累會計

中國時報 黃錦嵐 2013年09月23日 04:10

前總統陳水扁涉國務機要費等貪汙案,媒體與國人眼光都聚焦在陳水扁家族身上,對於案中「配角」─會計陳鎮慧毫無犯罪所得,只因最高法院兩號判例有「共同收受賄賂之共犯不能僅就各人所(分)得追繳沒收」之意旨,就必須與吳淑珍同負連帶沒收追繳犯罪所得,如此顯失公平的「連坐法」落伍法制,甚少關注,甚至最高法院去年7月在發回判決中闡明「科刑既非一律,沒收豈能連帶?」意旨,暗指判例有違憲法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之虞之後,迄今年餘,因應扁案更二審陷入膠著,還是石沉大海。

對於「罪責相當原則」之援用,「科刑」顯然比「沒收」先進得多。以擄人勒贖罪為例,十幾年前刑法規定,不分首從、不論是否撕票,只要是共犯一律死刑,這顯然是「連坐法」遺緒,毫無罪責相當原則可言。審判亦然,立法過苛且太僵化,對於犯行較輕微的共犯,法官判不下去,只得勉強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

民國91年刑法修正,是否撕票?是否性侵?是否釋放肉票?是否傷害肉票?均依犯行輕重分別酌定法定刑。審判上,最高法院至遲於民國89年9月即引用罪責相當原則在一件選罷法案上,透過發回指正,逐漸扭轉科刑一律的僵化量刑,走向依犯行情節輕重量刑。

徐自強與黃春棋、陳憶隆等人共犯擄人勒贖撕票案,是典型案例,89年4月,最高法院是不分首從、有無參與撕票均判死刑定讞,案經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於94年5月發回更審之後,徐自強因未著手撕票,情節較輕,在最近兩年的更七、更八審,即一再獲改判無期徒刑。

反觀「沒收」,自從最高法院作成64年台上字第2613號、70年台上字第1186號判例之後,附隨犯案的「小弟」或「部屬」,即使犯罪所得極微,甚至毫無所得,都必須與「大哥」或「長官」的主犯同負連帶沒收追繳犯罪所得的責任。以陳鎮慧為例,一審判免刑,但必須與扁家連帶沒收追繳17,740萬元,高院雖降低金額為1,497萬元,但連帶沒收追繳的「連坐幽靈」仍在。

如此顯失公平的判例,延用31年之後,最高法院內部終於出現質疑、挑戰的聲音。審判長賴忠星(主筆法官吳燦)去年7月判決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案(101台上3895號)時,認為陳鎮慧、郭銓慶、蔡銘哲、洪重信、余政憲等人,均無犯罪所得,無須與吳淑珍同負連帶沒收追繳責任。

觀察賴忠星(吳燦)的闡明意旨,並不止於「無犯罪所得,即無須連帶沒收」而已,還迂迴寓意著「實際犯罪所得多少,即沒收多少」,不過,格於兩號判例,故未明示。

其次,對於共同犯罪之不法所得,法律並未明定應予連帶追繳沒收,沒收又是屬於剝奪人民財產權之從刑,應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故賴忠星(吳燦)認為,最高法院兩號判例不僅有違反憲法保留原則與反比例原則之虞,也有侵害人民財產權之虞,只是不便明言指斥罷了。

俗語說得好:各人造業各人擔。沒收共同正犯的犯罪所得,也應如是,才符合公平正義,帶有濃厚連坐法落伍思想的連帶沒收追繳犯罪所得判例,該走進歷史了!(作者為資深媒體人)



 

自由: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 晚上11:06 0 意見

《焦點專訪》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檢察總長 依法不能向總統報告

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
記者林慶川/專訪

針對特偵組查辦立法院長王金平涉關說案爭議,前最高法院院長楊仁壽表示,依法檢察總長不能向總統報告案情,總統也應謹守分際,不要想把手伸入特偵組;另外,此案中的監聽內容不具證據能力,而國民黨撤銷王金平黨籍的方式也不合法。

楊仁壽呼籲馬總統應該要有政治智慧,儘快讓此事圓滿落幕,並在剩餘的兩年半任期內全力拚經濟,才是全民之福,他也勸馬總統應廣納良言,避免淪為「寡人政治」。

問:檢察總長是否可以向總統報告案情?

楊仁壽答:憲法八十二條規定,各級法院的組織,以法律訂之,而法院組織法第五章中,也指檢察機關是司法機關,也因此,檢察總長不能去向總統報告有關於通訊監察的結果,總統也不能接受(報告)。

另外,特偵組只有法院組織法第六十三條之一所規定的那三項(指部會首長以上貪瀆案、重大選舉舞弊案及經檢察總長指定之重大案件),才能偵辦,所以,這個事情(指對前法務部長曾勇夫等人進行行政調查)已經涉及不當了。

監聽內容 並不具有證據能力

問:特偵組被控濫權監聽,你的看法?

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規定得很清楚,必須是符合第一項下面的十五款才可監聽,依法須是觸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才可監聽,看起來曾勇夫及高檢署檢察長陳守煌都沒涉及(這些罪),若真是關說,也不是犯罪,僅是行為不當,這樣(監聽)是不行的。

問:特偵組此次的監聽內容,有無證據能力?

答: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五條中,最重要的是第五項,指違反本條規定進行監聽行為情節重大者,所取得之內容或所衍生之證據,於司法偵查、審判或「其他程序」中,均不得採為證據。

所謂不得採為證據,是指這個證據是沒有證據能力,等於監聽到「勇伯(指法務部長曾勇夫)有怎麼樣,有跟阿煌講啊」、「辦的是林秀濤啦(負責此案上訴與否的高檢署檢察官)」,這都沒有證據能力,換句話說,不僅在偵查不行,審判不行,而用在行政調查,包括公務員懲戒等「其他程序」上,也是不行,這些監聽內容都沒證據能力。

問:檢察總長黃世銘此次查辦關說案過程中,有無不當?

答:我記得黃世銘要就任總長時,我那時候擔任最高法院院長,我去當來賓致詞,跟他說要送他八個字,當總長,這八字若能做到,功德無量,這八個字就是「察察為明、休休有容」,意指任何事情都要查清楚,都要鉅細靡遺,查到了什麼事情的話,也要哀矜勿喜,要辦可以辦,但不要「見獵心喜」,慢慢把證據弄清楚,不要讓人有那種殘酷的感覺。

孔子說的「吾道一以貫之」、「忠恕而已矣」,這個「恕」,就是做事情要「有人性」,儒家的法律人,一定要做到「察察為明,休休有容」。

問:你認為此案是否構成關說的要件?

答:關說當然是不對,這個到底是不是關說?一般人聽到「林秀濤」、「OK!」大概會這樣認為,但以法律人的角度,法律人一定要根據法律的規定來,監聽具體的內容及其衍生的證據,在偵查、審判及「其他程序」上,都不得採為證據。

馬英九總統會這麼講(指如果這不是關說,那什麼才是關說),我在想,第一點,可能特偵組給黃世銘這種觀念,黃世銘給總統這樣的觀念,第二點,總統有可能是去問其他人,但問的人沒有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的觀念,因為這樣產生誤導。

撤銷王金平黨籍 方式不合法

問:國民黨對王金平提出撤銷黨籍訴訟,合法嗎?

答:所謂的政黨,也是「民法」中的社團之一,「人民團體法」是它的特別法,一般來說,無論從人團法或是民法來說,沒有所謂的撤銷,人團法第十五條規定得很清楚,有死亡、喪失資格、開除(除名),如果要開除,因為它是社團法人,民法規定,是要社員參加開會才可以,不是一個人做主席或是理事長,就可以把人開除,國民黨的章程是下位階的,上面是民法,再上面是人民團體法,不能與之牴觸,國民黨雖指有經過考紀會,但考紀會沒有任何代表性,這個過程有很多的瑕疵。

國民黨在台灣執政很久,可能誤認為自己也是政府機關,其實,它是一個社團而已,而除名是要經過全體黨員或會員代表開會過半數來決定。

馬應廣納良言 勿淪寡人政治

問:可否談談你對此次「九月政爭」的看法?

答:馬英九總統平時總給人「溫良恭儉讓」的感覺,但這次看起來不是如此,可能有兩種情形,一種是以前掩飾得很好,現在忽然間對王金平已經有痛恨的感覺,一抓到證據就開始(處理),選舉大家都站在一起,喝交杯酒,也替他拚選舉,忽然間這樣子,到底原來本性就是這個樣子,或者是大概受到什麼刺激來做這個事情,我們一直猜不透,也許總統聽不進別人的話,又沒人敢跟他講,沒人敢跟他建議,若是這樣,這是一件很悲哀的事,整個國家的大方向,就只有一個人在做,這就是古人說的「寡人政治」。

問:此次政爭風暴未息,你對馬總統有沒有什麼建言?

答:還有兩年半(指馬英九的總統剩餘任期),若是法院最後結果,還是同意假處分,馬英九應該要全力拚經濟,讓台灣民眾能夠快樂一點,這五年來,我感覺一個國家要富強,中產階級的人要占大部分,窮的人很少,很富有的人也不多,要是一直對中產階級徵稅,中產階級變窮,窮人一堆時,這對國家是非常危險的事情。

支持率掉了,執政者要馬上提高警覺,還有兩年半的時間可以好好做,讓中產階級越來越多,貧窮的越來越少,國家才可長可久。政黨每天在政爭,你來我去的,大家應靜下心來,看法律怎麼規定,照法律來,國家才會慢慢進步,但也要有智慧,不必凡事都非要走法律途徑不可。

我相信,馬總統可能會想一搏,「不到黃河心不死」,想看抗告會不會贏,但「在關鍵時刻,做該做的事情」,事情就會圓滿解決,如果關鍵時刻不去做,「坐失機宜」,白白失掉了機會,就很難處理了。

有「詩聖」之稱的唐朝詩人杜甫曾寫:「朱門酒肉臭,路有凍死骨」,唐朝唐玄宗時,是「開元之治」,前段都不錯,到最後,因為富人很富有,窮人也一堆,因已無中產階段,經過幾年後,發生安祿山之變,唐朝就走入衰亡之路。

問:你覺得政爭應如何落幕?

答:我在想,解鈴還需繫鈴人,馬要有政治智慧,應該讓事件很快圓滿解決,每個人心中都有一把尺,不是只有你法律人心中有一把尺,既然法律是這樣子,若本來就不能贏,何必要再磨合兩年半,讓全國國民都在這邊受苦,你現在就把這個鈴解開,我相信,若好好拚經濟,滿意度不只九.二,搞不好拚到五十、七十都有可能。

馬總統若馬上回頭,馬上解鈴,整個國家就會大幸,否則不曉得以後這兩年半,人民要怎麼生活下去。



 

蘋果:論譠:柯建銘背信案之辨正 (張錦俊)(王金平關說案)

@ 晚上10:31 0 意見

論譠:柯建銘背信案之辨正 (張錦俊)

2013年09月23日

張升星法官於報端投書「柯建銘背信關說了嗎?」一文,提出對於柯建銘背信案無罪判決之不合理處。其文中質疑之邏輯推理有諸多對於承審法官的不盡公允之處。

張法官於文中首先引述最高法院撤銷一二審有罪判決發回更審的2點理由:(一)會計人員證詞,柯建銘並未指示挪用款項;(二)公司給付2000萬,為何導致免除柯建銘1200萬票據債務?並質疑法官:「執著會計人員的操作細節,而且明知故問地忽略浮報交易價格的經過,其故安在?」

證據決定罪名成立

持平而論,張法官此說法並不公允,依《刑法》第342條背信罪之定義,背信罪之行為人必須為他人處理事務,有不法利益之意圖,而違背其任務,且發生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之損害之行為,始得構成。因此,是否能證明公司款項挪用係柯建銘所為,關乎背信罪是否成立的根本,絕不該是張法官所說的執著於操作細節,更何況,作者在文中另引更一審無罪判決:

「1200萬是公司董事張郁仁自行挪用交付,柯建銘並不知情。」同樣也否定了柯指示挪用之事實。此外,張法官文中指出柯以3200萬元浮報價格購買其他公司實為2000萬元之股權來獲利而沖銷其債務,法官自應釐清公司給付2000萬,而非3200萬,如何導致免除柯的1200萬票據債務,這關乎是否背信,怎會是明知故問?

另外,針對更一審改判無罪理由:「柯建銘背書交付之客票雖未兌現,但已列入應收帳款,並未解除票據債務,公司並無損害。」張法官亦提出質疑,批判高院判決竟然認為支票已經列入應收帳款,所以公司並無損害,並類比陳由豪留下之應收帳款是否也同樣無罪。對此,筆者認為張法官此說邏輯有待商榷,事實上,單就背信罪而論,柯所擔保欠下款項,全民電通自可依法查扣柯的財產及立委薪資,然全民電通最後並未全額拿回柯所欠債務,對此,反而應追究的是全民電通主事者於債務協商時是否背信,而非欠款者是否背信,除非法院能證明公司損失係因柯在任職期間的挪用等業務故意所致。

引喻失當有欠公允

若陳由豪未非法挪用自身公司資產、未潛逃、未脫產,且讓債權人得充分執行其債權,自然就無法單依陳由豪欠債而成立背信罪。張法官對法官判決斷章取義,並引用陳由豪案例來凸顯無罪判決之承審法官的判決不當並影射法官接受關說,顯然引喻失當,對承審法官亦有欠公允。

研究員



 

蘋果日報:幫朋友保傷害險 保單不成立

2013年9月21日 星期六 @ 晚上10:59 0 意見

幫朋友保傷害險 保單不成立

2013年09月22日

義氣幫朋友投保,或為照顧小三而幫忙投保傷害險,保單很可能不會成立。唐紹航攝

【王立德╱台北報導】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不少人透過投保傷害險,來保障意外事故的風險,但壽險業者指出,傷害險必須注意「逆選擇權」,也就是有不當得利疑慮的情況,保險公司很可能不會理賠。

舉例來說,丈夫幫妻子投保,因為配偶受重傷或過世可能會衝擊家庭經濟情況,會被認定有保險利益,保單因而成立。不過若是被保險人為妻子,丈夫再去傷害妻子,就會發生「逆選擇權」而不當得利的情況,實務上保險公司會拒絕理賠。

限3等親以內

同理可證,若是討債公司追債,幫債務人投保;或是自己身體不好,卻去保傷害險,都有可能被保險公司認定不當得利,而拒絕償付理賠金。

壽險主管解釋,有逆選擇權的設計,是因為要避免保險被濫用,如數年前轟動一時的南迴鐵路「搞軌」案,就是丈夫幫妻子投保高額保險後,設計妻子意外死亡,才有逆選擇權存在,才能避免此類事情再度發生。

此外還有一點要注意,傷害險的「要保人」及「受益人」,必須限於有保險利益的對象,法國巴黎人壽銀行保險業務訓練部資深經理呂翊榮解釋,據保險法第16條規定,與要保人有保險利益之人,包括本人或其家屬、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債務人,以及為要保人管理財產或利益之人。

也就是說,即使是義氣幫助朋友投保,或是為了照顧小三而幫忙投保傷害險,保單也很可能不會成立,壽險主管解釋,所謂「家屬」關係,限配偶、子女、父母;「生活費或教育費所仰給之人」,限3等親以內,因此「朋友」或「小三」通常不被視為與要保人有保險利益之人。



 

聯合:她PO臉書罵人小三 已違法…

@ 晚上10:54 0 意見

她PO臉書罵人小三 已違法…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董介白/台北報導】
2013.09.21 03:11 pm

臉書等社群網站盛行,警方發現,這類網站的網頁高度「個人化」,網友常因貼文太過火,不自覺觸法,這類告訴案件愈來愈多;此外,近年火紅的通訊軟體LINE,雖然屬於個人間的傳輸,但若散布訊息不當,也可能涉及刑責。

警方指出,LINE是時下最潮的通訊軟體,兼可傳送圖片。今年檢警偵辦李宗瑞性侵多名女模案時,追查散布照片的源頭,查出有8人透過LINE轉載傳送淫照給其他朋友,被依散布猥褻影像罪、妨害秘密罪送辦,雖然事後8人均獲緩起訴處分,但凸顯通訊軟體群組間的資訊傳訊,也會觸法。

至於網友經營社群網站,違法案例更多,很多網友都是遭對方提告,或是警方已經找上門,才知道代誌大條,違法而不自知。

警方發現,社群網站洐生的觸法行為,最常見的就是毀謗,例如網友在網路盡情發表言論,PO文罵人,涉及人身攻擊;另外,張貼擄童、幫人募款等訊息,若經查證屬不實傳聞,即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警方舉例,例如前陣子「廣大興號」漁船遭菲律賓槍擊,台、菲關係緊張,網路出現的「便當文」,以及有網友在臉書貼文說某場所常發生擄童事件,因與事實不符,都涉嫌違反社維法,可處3日以下拘留或3萬元以下罰鍰。

台北地方法院日前也有一件因在臉書留言致罪的判決。判決指出,家住北市信義區的林姓女子,因好友與陳姓女子合夥開店,後因有嫌隙而發生拆夥糾紛,林女為了幫友人出氣,竟於去年7月底,在家裡以電腦連結到Facebook,然後在自己的臉書首頁塗鴨牆上,張貼內容為「有的人天生就是不真心,一天到晚姐妹相稱,卻都是只想利用別人,難怪有辦法當人家小三,不過,功力似乎不高強,6年了依舊是小三!」還暗指陳女只會當人家的小三,只會拿男人的錢。

林女被起訴後,法院審理時,法官認為「小三」是指與有老婆的人在一起,干擾別人家庭的意思,為一般人所認知,林女在以不當的言論,指陳女長期介入他人家庭,足以讓人產生對陳女的負面評價,由於林女所述內容,純屬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審酌林女犯後,雖有意與陳女和解,但迄今未有相關賠償動作,因此判她拘役50日,得易科罰金。

警方也提醒,近來馬、王之爭,引起藍綠對立,網友常在網路、部落格盡情發表言論或KUSO的網路內容,但若是在選舉期間,接近投票日,如果影射特定對象,影響候選人形象和選舉結果,就可能觸法。

另外,醫療法對醫療廣告限制多,禁止折扣促銷,網友在社群網站分享「好康」,若涉及醫療廣告可能會吃官司,例如揪團看診,「揪團10人,每人可省… 元」,可能會違反醫療法,可罰5萬元,其中有的是學生幫忙醫院診所行銷,不慎觸法。

【2013/09/21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聯合:鄭性澤殺警 廢死盟製動畫盼洗冤/作家張娟芬 再寫書聲援鄭

@ 晚上10:36 0 意見

鄭性澤殺警 廢死盟製動畫盼洗冤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09.22 04:14 am

鄭性澤弒警案
資料來源/判決書、廢死聯盟 製表/劉峻谷

男子鄭性澤被控開槍殺警,遭判死刑定讞,他數度以遭刑求才自白殺警為由聲請非常上訴和再審被駁回,廢死聯盟最近將全案疑點製成動畫到處宣講,強調是刑警蘇憲丕與角頭羅武雄開槍互射雙雙死亡,鄭是被枉冤的,請求槍下留人。

二○○二年一月五日晚上,羅武雄擁四把槍與鄭性澤等五人到台中豐原十三姨KTV唱歌,羅武雄開槍射擊天花板及桌上酒瓶取樂,並將其中兩把改造手槍交給鄭性澤保管;KTV員工聽到槍聲報警。警方衝進包廂擊斃羅武雄,刑警蘇憲丕身中三槍殉職;鄭性澤與梁姓男子腿部中彈送醫。

檢警調查,蘇憲丕衝進包廂擊斃羅武雄後,半蹲躲在大理石茶几後方,被坐在右側沙發的鄭性澤開一槍擊倒;蘇趴下後,鄭走上前補兩槍。三個審級、五個法庭判決鄭性澤死刑,於二○○六年五月定讞。

判決指出,羅武雄被射中心臟即刻死亡,沒有舉槍瞄準機會,不可能連開三槍弒警;蘇憲丕右臉顴骨中第一槍,符合從鄭性澤坐位射擊的彈道路徑,且鄭右手有火藥殘跡,認定鄭性澤涉案。鄭性澤始終喊冤,指遭警方從鼻子灌水、電擊嘴和生殖器,才自白開槍殺警。

廢死聯盟和冤獄平反協會等六個團體認為有疑點,質疑鄭性澤被子彈打斷左小腿,如何在沒有滴下血跡情況下,通過三個人擋住的茶几與沙發間狹窄走道,走到羅武雄右側對蘇憲丕開槍再回原位?認為鄭性澤右手火藥殘留是幫羅武雄撿拾射擊天花板三顆彈殼丟掉的轉移跡證。

廢死聯盟成員作家張娟芬、執行長林欣怡、律師羅秉成等人發動一人一信聲援鄭性澤,並製作動畫還原槍戰現場,希望為鄭爭取再審機會。

【2013/09/22 聯合報】@ http://udn.com/

槍戰殺警案/作家張娟芬 再寫書聲援鄭

【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2013.09.22 04:14 am

張娟芬聲援鄭性澤不遺餘力,出書又到處演講。
本報資料照片

社會運動作家張娟芬,偶然接觸廢除死刑議題,不但為蘇建和三死囚寫「無彩青春」,出版「十三姨KTV殺人事件」聲援鄭性澤,更因此到歐洲攻讀犯罪學博士;她認為鄭性澤是被冤枉的,她自覺像路見不平,拔刀相助的女俠跳出來。

鄭性澤住苗栗,二專畢業後在夜市擺攤,後來到台中找舊識羅武雄協助找工作,陷入槍戰殺警案。曾任記者的張娟芬台大社會系畢業,參與社會運動,出過討論死刑的書「殺戮的艱難」。

張娟芬說,會陷入鄭案,只因為「遇到了,無法對不公不義的事保持沉默」。她在廢死聯盟研究鄭性澤案的判決書和律師到法院閱卷影印的證據文件,用社會系的頭腦努力鑽研法律用語,設法融入法律詞彙構築的判決書,也一頭栽進槍、彈、驗屍、解剖等血淋淋世界。

張娟芬不認識鄭性澤,通信詢問鄭性澤槍戰經過、案情疑點後,義務四處演講鄭案的疑點;她更因此遠赴歐洲念犯罪學博士班,研究犯罪與刑罰關係。

台灣約有八成民眾贊成維持死刑,廢死聯盟的訴求,常被認為理想太高不切實際;每次只要法務部執行槍決,廢死聯盟執行長林欣怡或幹部就會率成員到法務部搖旗吶喊,或演行動據抗議;他們強調,廢除死刑不是要免除凶手的殺人罪,而是以其他刑罰代替,因為死刑沒有辦法嚇阻殺人等重大犯罪事件。

廢死聯盟舉例,二○一一年三月法務部槍決五名死囚,同月十一日,雲林縣一名性侵累犯,出獄四十天就涉嫌性侵殺害十四歲少女。是凶嫌不怕死?還是死刑無法嚇阻殺人?

【2013/09/22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實習5天就被炒 提告敗訴

@ 凌晨4:14 0 意見

實習5天就被炒 提告敗訴

【聯合報╱記者饒磐安/新北報導】
2013.09.20 04:20 am

鍾姓男子應徵飯店櫃台人員,實習5天就因情緒控管不佳、對剛進飯店的客人喊「謝謝光臨」而未獲錄取。他提告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飯店給付薪水,但新北地院法官認為業者沒錯,判鍾敗訴。

鍾主張,去年11月初到新北市三重區一家飯店擔任櫃台人員;5天後,公司以他EQ控管過低,動作太慢及實習未達標準等理由解僱。他認為,飯店解僱理由不符勞基法終止勞動契約規定,屬非法解僱,提告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並要求給付被解僱到提告的40天薪水共4萬8千元。

飯店人員說,鍾面試時同意先實習受訓兩周,通過後才轉任為試用人員,但實習受訓5天中,相關主管發現鍾不僅與同事爭執,還向客人報錯價;且未專心工作,客人剛進飯店應該喊「歡迎光臨」,他卻喊「謝謝光臨」。

飯店要求員工保障客人隱私,上班期間禁止使用手機、錄音筆、相機等3C產品,鍾卻違規使用手機在飯店內拍照。飯店以他實習成績和態度不佳不予錄取,也給他實習的基本薪資。

法官認為,雇主只形式審查新進員工學經歷,無法確認對方是否適任,因此須先試用;雇主以試用員工不適格為由行使解僱權,法律上應容許較大彈性,飯店依鍾表現認定不適任並沒錯。


【2013/09/20 聯合報】@ http://udn.com/



 

蘋果:他山之石 別用幕府的劍斬民國的官(周泰維)德法律保護議員而非政黨(許友芳)(王金平關說案)

@ 凌晨2:30 0 意見

他山之石 別用幕府的劍斬民國的官(周泰維)
2013年09月21日

王金平遭撤黨籍,恐失去不分區立委與議長身分,此說法是否成立,可借鑑日本與德國的現況討論。

【特別企劃】

國民黨律師引用日本法例認為,立法院長王金平因為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將導致同時失去國民黨不分區立委與國會議長身分。此一說法是否成立?我們看看同樣實施單一選區兩票制的日本與德國的現況。

日本篇

依據報載國民黨律師有意援引日本判例作為主張政黨自律事項不受司法審查的佐證,促請高院撤銷台北地院保留立法院長王金平國民黨籍的假處分。依據作者在日本留學工作的經驗以及國民黨律師的主張方向,作者推測應為共產黨袴田事件(最高裁平成63年12月20日第三小法庭判決)。

法院僅能審查程序

袴田係日本共產黨多年幹部,後因和日本黨魁等人意見相左,而受到除名處分。由於袴田過去基於幹部身分而居住在日共所有的房舍中,既遭除名,日共乃起訴請求袴田返還該房屋。但被告袴田主張該除名處分在程序和實體有瑕疵而無效,從而以除名處分合法有效為前提的房屋返還之主張同樣無理。日共主張除名處分合法與否應為政黨自律之事項,而非法院所得審查的範疇,且縱令法院得審查該除名處分,法院亦僅能審查該政黨在除名處分的程序是否違反該黨規。

我國過去盛行的「基礎和經營關係說」認為在特別權力關係下(例如:公務員、軍人、學生等)的人民,只有在其身分可能受到改變時,才能尋求法院救濟;反之,如果其身分不致改變時,只能循內部管道尋求救濟。

特別權力煙消雲散

但日本最高法院判決似乎比前述理論更保守,當黨員身分可能受到變更時,尚未必准許受處分人向法院尋求救濟,「須受處分人作為一般市民所享有的權益也受到影響時,始准許之。」本文認為,在我國大法官的努力下,特別權力關係早已煙消雲散,我國法院現在似乎沒有必要回頭去參考一個作成於西元1988年,且還更保守反動的判決見解來自我設限。

饒是如此,日本法院在本案中倒是不認為法院本身對於政黨作成的除名處分沒有審查權,特別是本案中二審和三審上訴,法院均作成實體判決駁回(日文為棄却),而非僅以裁定駁回(日文為却下)。日本法院表示法院雖應尊重政黨自律,但仍得審查處分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是否出於恣意或濫用。

台大法律系博士生,日本當地律師

德法律保護議員而非政黨(許友芳)

2013年09月21日

德國篇

台灣的單一選區兩票制也參考德國的制度,這裡可以藉由德國制度來釐清一些觀點。

德國不管不分區或分區立委都不會因為喪失黨籍而喪失議員資格,這是很清楚的。到今天為止,歷史上只有3個德國聯邦眾議員喪失過議員資格,但都與被拔除黨籍無關,三個議員喪失資格的原因是1、政黨被判違憲而禁黨 2、遞補資格喪失 3、議員轉籍至當時的東德。

議員不受命令拘束

有人可能會問,那他們怎麼保障黨意呢?德國當然也保障政黨有自主性,它有權利提名政黨候選人以及開除黨員的黨籍,這在德國《政黨法》裡有規定。但僅止於此。黨紀若再進一步凌駕民眾所選出來的議員,那就是憲政問題。德國《憲法》第38條規定,「他們(聯邦眾議院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與指示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既然不受命令與指示拘束,當然也不受黨的指示拘束。這種規定,是在保障議員不須因為黨的立場,做一些他認為違背良心或是違背選民的決定。在實務上,議員的立場符合黨的方向當然有一定的必要,但若有衝突時,法律上主要保護的是議員而不是黨。

馬總統說,根據大法官的解釋,不分區立委是要反映政黨它的意思跟政策,對政黨負責,不分區立委沒有辦法罷免,只有用政黨用撤銷黨籍的方式才能使他失去這個身分。馬的解釋,不只以《憲法》來看有疑慮,也反映了對民主原則理解上的謬誤。

第一,我國的《憲法》本文第73條規定,「立法委員在院內所為之言論及表決,對院外不負責任」。這規定,與德國《基本法》類似,所謂的院外也應該可以擴大解釋到黨。馬總統所說的,不分區立委要對黨負責,會與《憲法》中他們不對院外負責的原則有相衝突的疑慮。就此,我們《選罷法》是有必要重新訂定。

第二,馬總統的談話中很明顯的認定,對於不分區立委的罷免權應由黨來行使,把黨權與民權混為一談。這裡要強調的是,雖然《選罷法》規定失去黨籍就失去立委資格,但這不能直接看成法律賦予政黨有高過民意代表的地位。

讓選票變得有意義

舉紐西蘭的例子來看,他們因為歷史上轉換黨籍的議員過多,讓選民所投的票變得沒有意義,所以後來有了類似我們《選罷法》的規定,讓不分區議員失去黨籍就失去民代資格;但這裡的規定是要讓選民的選票變得有意義,而不是自然而然的認定法律賦予黨有高過議員一職的地位。兩者背後的意義不同,有必要區分清楚。

尤其,我國沒有政黨法強制規定黨內機制必須符合民主原則運作,黨上層的意志容易變成全黨的意志,加上《選罷法》不保障不分區立委,政黨政治並不是真的民主。

的確,馬總統也點出了我們社會上面臨的窘境,為什麼在林世嘉委員被拔除議員資格時,沒什麼人在討論這個程序的問題。但既然九月政爭引發了對這個問題的討論,我想這是重新檢討我們制度的好時機。

德國波昂大學政治系博士生



 

聯合:詐騙集團改戰術 專宰「肥羊」

@ 凌晨2:18 0 意見

詐騙集團改戰術 專宰「肥羊」

【聯合報╱記者陳金松/台北報導】
2013.09.20 04:20 am

詐騙案近來頻傳,刑事局統計今年一到七月近兩千人因「電信詐欺」被騙六億多元,被害人數雖減少,但受騙金額增加近七千萬元,警方認為詐騙集團似乎「改變戰術」專削「肥羊」。

詐騙集團假冒檢察官、警察或謊稱綁架家人、假純情「剝皮妹」,利用打電話及「傳簡訊」手段行騙,都算電信詐欺案;「一通電話、可能傾家蕩產。」詐騙集團打電話、耍耍嘴皮子就騙走民眾半生積蓄、棺材本,還拿騙來的錢買名車豪宅,炫富嘴臉囂張。

這幾年兩岸合剿多個跨境犯罪集團,全國警方今年迄今已經破獲了一百六十六個詐騙集團,逮捕近三千名詐騙集團成員。

但警方發現,在近兩千名被害人中,有一百卅五人被詐騙百萬元以上。

高獲利、刑責輕,出現首腦落網、「小咖」頂上繼續騙的狀況。刑事局曾查獲原本只是詐騙話務小弟的魏姓男子,在「大仔」被抓後自立門戶,兩年就坐擁千萬元股票基金,外帶八輛雙B轎車。

警方說,「騙子」這一行早期在江湖兄弟眼中根本「不入流」,不屑為之;這幾年不少角頭混混為了錢「轉行投靠」;警方查獲案例中也有不少高學歷青年「利字擺中間」,一頭栽入「馬扁組」。

警方說,詐騙集團電話機房多半設在境外,刑事局已加強跨境詐騙集團偵查作為。但防詐最有效還是觀念,警政署要求各地警方持續宣導,讓民眾加深印象,了解各類詐欺犯罪手法,增加防詐「免疫力」。

【2013/09/20 聯合報】@ http://udn.com/



 

聯合:纏訟12年 女大生醫療糾紛案翻盤

@ 凌晨2:09 0 意見

纏訟12年 女大生醫療糾紛案翻盤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熊迺群、謝進盛、游振昇/連線報導】
2013.09.21 04:20 am

大學生林育璇十二年前車禍不治,家屬認為麻豆新樓醫院及兩名醫師延誤救治,提告求償;雖然刑事處分不起訴,民事一審也根據醫審會六度鑑定無過失為由判醫院不用賠,但二審認為醫師應檢查傷患全身,改判醫院及醫師賠償二百多萬元。

「女兒,這次我們贏了!」女學生父親林翰藻談起纏訟悲從中來,他說十二年來因醫審會六次鑑定、出庭廿三次,「每次都迫使自己重新面對喪女之痛」,他會為女兒堅持下去,就為求得一個公理。

兩名醫師不願表示意見,麻豆新樓醫院院長特助王志福說,院方已收到判決,和醫師討論認為當初執行醫療過程並無疏失,決定上訴。

二○○一年十一月廿一日,就讀嘉南藥理科技大學的林育璇與王姓同學共乘機車車禍,王當場身亡,林重傷送麻豆新樓醫院。

家屬表示,急診室王姓醫師僅對頭、胸、頸部及骨盆腔照X光,腹部做超音波掃描,他們要求做胸部臟器超音波掃描,卻遲未檢查,王還表示「骨折不會死人」。

家屬說,女兒轉入加護病房,強調胸口很痛,不斷嘔吐,接手的李姓醫師仍未做胸部超音波掃描,檢查臟器是否受損;直至女兒休克才會同心臟科醫師檢查,發現右心房破裂,轉送成大醫院急救不治。

家屬指控兩名醫師錯過救命時機,兩名醫師主張,已盡一切緊急處置的作為與責任,沒有疏失。

醫審會六次鑑定認為醫師醫療程序符合常規;兩人被控過失致死,台南地檢署處分不起訴,台南地院民事庭也以心臟傷害的死亡率為七成,即使醫生訓練有素也難免遇到挽回不了的風險,判家屬敗訴。

但台南高分院認為,醫審會鑑定只能說明兩醫師未違反醫療程序,但病患當時已多重創傷,有許多不確定因素,「難道不應緊急做全身電腦斷層攝影等檢查,探查其他臟器出血的可能?」應負賠償責任。

從法官退休轉任律師的蘇清水表示,醫審會鑑定只供參考,過去法官多會採信鑑定,現在法官「會用同理心來審理」;部分醫師認為,法官不採信鑑定結果而判醫師敗訴,會讓醫療環境惡化。

【2013/09/21 聯合報】@ http://udn.com/

醫療缠訟12年/舊照鎖木盒 鎖不住喪女痛

【聯合報╱記者鄭惠仁、游振昇、熊迺群、修瑞瑩/連線報導】
2013.09.21 04:20 am

林育璇的許多生活照片,都笑得開朗幸福,父母十二年來,看一次,哭一次。
圖/家屬提供

林育璇父母打開收藏已久的女兒照片,看著女兒笑得開朗,看一次、哭一次;林父對照片說:「我曾對妳承諾,醫師一定會救妳,卻沒想到是個無法兌現的謊話」。
林家四口原住台中,十二年前林育璇車禍不治,全家陷入愁雲慘霧。林母一病多年,林父每出庭爭取一次公道,總是淚流滿面。

林父說,他想起事發時趕到醫院的那一刻,女兒喊說「爸,我很痛,救我」,他安慰女兒,醫師一定會救,卻沒想到…」他腦海裡總迴盪女兒哭喊「救我、救我」的聲音。

林母也頻頻拭淚說:「十二年來,他常躲在房裡哭,我是坐在客廳,想到女兒就哭」。

兩人說,為避免看到女兒「令人心疼」的笑容,早已將女兒的照片鎖進木盒,把痛苦鎖在內心深處,但再久也無法忘記失去愛女的椎心之痛,「現在能為女兒做的,只剩討公道。」但不知自己能否再撐過下一個「十二年」。

義務幫林家打官司的律師黃厚誠說,他身為律師,必須坦白,明知平反機會渺茫,但林父為了女兒堅持十二年,「放棄」兩字始終說不出口,他當然得盡義務幫忙,也感謝法官給了他們一起堅持下去的希望。

【2013/09/21 聯合報】@ http://udn.com/



 

中時:觀念平台-娼婦變聖女的台灣司法(王金平關說案)

2013年9月20日 星期五 @ 上午11:50 0 意見

觀念平台-娼婦變聖女的台灣司法

中國時報 黃瑞明 2013年09月20日 04:10

毫無疑問地,馬王之爭就是年度大戲。不過,在看熱鬧之餘,絕大多數觀眾恐怕不會想到的是:這是一場荒謬劇,其中的主角正是司法。

關說案起因於柯建銘不信任司法(法官)。本來高院更審判決無罪之後,檢察官通常都會上訴,所以案子將回到最高法院。關說成功以後,他就省去繼續跟司法打交道的風險。王金平接受了請託而進行關說,其實就是認定司法(檢察官)好操縱,以後的發展也印證了這一點(柯王如今都矢口否認關說,相信這種說詞的人當然也不用看本文了)。事情發展到國民黨開除黨籍的地步,王的因應方式就是聲請假處分。有了台北地院的裁定加持,他的院長正當性看似暫時穩住了,但是,司法由備受鄙視的娼婦突然搖身一變成了捍衛正義的聖女,這難道不荒謬嗎?

不管是不是娼婦,司法都不是解決當前問題的最佳角色。馬王之爭涉及的是憲政危機,地院法官可以技術性操作保住院長的地位,卻無法遮掩他的公信力出現的嚴重裂痕。那麼大法官會議呢?理論上比較好,實際上卻同樣不適格。對於憲法稍有瞭解的人都知道,為了維持地位的超然,西方國家的釋憲機關都會以「自制」避免處理政治問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就是典型的例子。就德國的實務運作來說,國會議長的去留就是這樣的問題。

德國在1988年曾經發生了一樁國會議長下臺風波。當年是「帝國水晶夜」的50周年,為了紀念納粹在1938年11月9、10兩日主導的火燒猶太教堂暴行,聯邦眾議院舉行一場紀念儀式,重頭戲是議長耶林爾的演講。演講內容本來四平八穩,但是他卻同時作出諸如希特勒的性無能導致思想偏激等論述。這段在一般人聽來並無問題的話成了敗筆之作,因為批評者認為它形同在替希特勒找藉口。猶太團體表達抗議,媒體也紛紛譴責耶林爾有失分寸。到了第二天,他就以不讓議長職位蒙受損害為由宣布辭職。這篇演講未必真的那麼差,例如《紐約時報》就對它相當肯定。不過在德國人看來,議長是高度政治性的職位,經不起一點人格上的爭議,所以國會連表決程序都未啟動。

王金平到底要為司法關說案負什麼樣的責任,國民黨當然有權對這個黨員表達立場。不過,如果這樣予人過分草率之感的話,立法院至少絕對比幾個下級法院的法官更有資格處理爭議。它當然也不是「聖女」,但對於「家務事」理應具備「自治」的能耐。遺憾的是,就目前院內黨派的表現看來(反對黨傾全力捍衛執政黨推舉的議長!),這樣的期待或許又過分高估了這個「立法者」了!

(作者為私立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工商:長榮航空前空姐簡鈺庭勞資糾紛事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2013年9月19日 星期四 @ 凌晨12:24 0 意見

長榮航空前空姐簡鈺庭勞資糾紛事件最高法院撤銷發回

工商即時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13年09月18日 20:32

最高法院今天宣判,有關長榮航空與前空姐簡鈺庭間請求給付工資上訴事件,因當事人請求權時效仍有爭執,本件撤銷發回高等法院重新審理。

2001年間,長榮航空因為虧損33億,加上911事件,以航班減少為由資遣633名員工,其中包括懷孕中的一名女空服員簡鈺庭在內,簡鈺庭後來起訴指控長榮航空請求給付工資。

2012年2月21日,高等法院曾判決長榮非法資遣,必須給付簡鈺庭267萬9,853元,及自民國20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長榮航空不服,並認為簡鈺庭在事後9年才提出訴訟,業已逾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兩年的請求權時效,因此上訴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雖然在不久為此一事件公開召開辯論庭,不料昨天宣判仍以本件的請求權時效的法律適用,還有待調查等為由,判決本件撤銷發回。

前空姐簡鈺庭這件民事訴訟,一審桃園地方法院判她勝訴,長榮上訴二審,高等法院還是判她勝訴;長榮另一名空姐李婧怡的情況與簡鈺庭類似,一、二審法院也都判她贏,今天最高法院也是將她的官司判決,撤銷發回。



 

廖元豪: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2013年9月18日 星期三 @ 晚上10:19 0 意見

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原文:開除國會議長是違憲? - 元豪的憲法夢想論壇:法律是顛覆的基地 - PChome 個人新聞台

【聯合報╱廖元豪/政治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新北市)】
2013.09.19 04:04 am

近來的立法院長關說爭議,部分人士批評為總統與政黨「違憲」干預國會自律。他們認為,政黨藉由撤銷黨籍而免職立法院院長的作法,侵犯了國會自主與權力分立原則。然而這種說法似稍嫌簡化了。

最根本的問題,就是忽視仍然有效的大法官釋字三三一號解釋。在一九九三年,大法官明確地表示,不分區立委或國代,「既係由所屬政黨依其得票比例分配名額而當選,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即失其當選之基礎,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方符憲法增設此一制度之本旨」。不論個人是否喜歡這個解釋,在把它推翻之前,國民黨撤銷黨籍,並使王金平院長同時喪失立委與院長身分的行為,實在無法說成是「違憲」。

在政治實務上,各政黨也都曾經用這樣的手段來制裁不服從黨紀,傷害政黨形象的不分區代表。一九九九年,國民黨對參與「自肥延任」的國民大會議長蘇南成,做成開除黨籍的制裁,蘇南成同時喪失了國代與議長的身分。民進黨曾以相同的手段,開除堅持遵守議事規則不肯「亮票」的不分區立委邱彰。不久之前,台聯也開除了擅自簽署會計法修正案的林世嘉。鮮少有人為這三位抱屈,更沒有政黨主張這是違憲。

「政黨開除黨籍」,正是大法官在不分區代表無法被「罷免」的情況下,建立另外一種相當於罷免的機制。也是不分區代表在任期中,唯一的政治課責機制。如果沒有這種機制,那不分區代表胡作非為,卻不受罷免的威脅,不負任何責任。這叫許多在選區浴血奮戰才能選上的區域立委情何以堪?我們不能因為以前不喜歡蘇南成,而現在許多人喜歡慈眉善目的王金平,就對制度持有不同的評價。

批評者舉出歐陸的例子,說在德國或奧地利,政黨比例代表的議員,基於「自由委任」的法理,議員一旦選出,就是代表全國,而不是代表該政黨。因此,即使喪失原有的黨籍,也不會因此喪失議員身分。然而歐洲國家少有「罷免」制度,議員一旦當選,原選區選民或政黨,都難以在任期中間「回收」其授權。所以將議員擬制為「代表全國民意」,不會造成「區域代表」與「不分區代表」的落差。選民無論多麼不滿,總之都必須忍受到下一次選舉。

但中華民國憲法明定罷免制度,原選區選民(而非全國選民)有權在期中回收其授權,將代表罷免之。這或許也顯示,我國憲法並不採歐洲那樣絕對的「自由委任」。既然區域代表可以被罷免,那藉由政黨來控制不分區代表,只是讓二者平衡而已。這也是釋字三三一號解釋的脈絡。

論者又說「國會自律」,總統不能干涉。但王金平院長涉及關說的行為,與立委或院長的職權全然無關,怎能拿國會自律的保護傘來遮蔽?更何況不分區立委關說檢察官,在我國剛好沒有其他機制可以追究法律或政治責任。既沒刑責,又不適用公務員懲戒。甚至也不像一般政務官有「上級」可以免職。除非有人真心相信,我們的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會對這種行為深入調查嚴厲制裁,並發揮功效。要不然,政黨黨紀,恐怕就是唯一有可能制裁的課責機制了。

【2013/09/19 聯合報】@ http://udn.com/



 

轉載: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 凌晨3:02 0 意見

馬總統已經跨越憲政民主的紅線: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一群公法學者對於總統介入國會自律事件的共同意見

立法委員應該遵守〈立法委員行為法〉之規定,不得對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遊說。如有涉嫌違反此項國會倫理規範之情事,立法院應當啟動紀律機制進行調查及懲處,社會輿論亦得對涉案人士提出政治道德上的呼籲乃至譴責。惟近日馬英九總統所為,是否透過「捍衛司法、嚴懲關說」之名義,對立法院長王金平展開密集的「政治鬥爭」,社會已多有議論。關於檢察總長黃世銘及其所領導之特偵組就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所為各種處置的適法性,以及馬總統在此過程中有無違法濫用檢調系統的質疑,我們認為尚有詳細深究的必要。但是,在還沒有循適正之司法、監察或國會調查程序取得更為充分、確切的事證資料以前,我們暫時無法評論。然而,關於馬總統以其身兼國民黨黨主席之權勢,強力運作國民黨對王金平做出撤銷黨籍之嚴厲黨紀處分、試圖據以剝奪王金平之立法委員資格,進而改變立法院院長人選的作法,既有的公開事證資訊已足供我們做出共同確信的憲政法理判斷:馬總統此舉已經公然地逾越了權力分立體制應有的分際,危害了自由民主的憲政秩序。基於以下理由,我們聯合提出這項嚴正的憲政批判﹕

一、總統的憲政身分同一性

首先,總統是一個憲法機關,其權力之行使必須受到憲法規範的約束,當然也必須符合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在內的憲法整體基本原則。在民主社會中,總統個人可以兼具若干的其他政治身分,例如政黨的主席或者實質政治領袖。但是只要他還在任,他作為總統這個憲法機關擔當人的角色與身分就不會改變。在總統任期內,沒有前一秒鐘還是總統,後一秒就不是總統而只是單純政黨主席這種事。總統個人以其非總統身分所為之任何政治行為,均必須與總統的憲法機關角色及其憲法職權相容。換言之,總統以其他政治身分所為的政治行為,同樣必須受到憲法的約束,當然也包括民主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總統在憲政上不可以做的事情,不會因為總統個人換了一個身分(例如政黨主席),就變成是總統可以做的事情。若非如此,憲政秩序上對於總統權力所設的規範,將被總統個人以機巧的身分轉換而輕易規避。

二、國會自律原則與自律事項

我國大法官已經數度闡明,國會自律是構成權力分立秩序的憲法基礎原則之一。國會自律也根植於憲法的民主原則,為擔保代議民主政治之實踐與尊嚴所必要。基於權力分立原則以及民主原則,國會倫理的形成與維持,特別是對於國會議員單純違反國會倫理規範之責任的追究與處罰,當然屬於國會自律事項,其他權力部門不得越殂代庖。特偵組既已表明王金平所涉關說疑案並無涉及刑事不法,而屬行政不法問題,則王金平是否因本案而不適任立法委員與國會議長,屬國會自律範疇,殆無疑義。不分區立法委員與區域選舉產生的立法委員都是代表全國人民行使立法權的代議士。他們受有相同的國會倫理規範﹔對其所為之紀律調查與處罰,也應當適用相同的國會自律原則。

縱使政黨政治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改變了傳統的憲法權力分立秩序,國會自律仍然是憲政民主國家無可退讓的基本原則。國會自律原則是否被遵守與維繫,是區辨一個國家是憲政民主國家抑或「黨國不分」的政黨集權國家的重要判準。依司法院第三三一號解釋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七十三條之規定,不分區立委在喪失黨籍之日起失去立委資格。此等制度安排是否合致於憲政民主的基本要求,實有重行檢討之空間,但是不論如何,對此等規範所為解釋與具體適用,不能無視於國會自律原則此項憲法規範要求。

三、總統不可以越權干涉國會自律事項

總統不可以介入國會自律事項、侵犯立法權的核心領域。總統不可以做的事情,總統就算身兼政黨主席,還是不可以做。即便不細究現行法下政黨對於不分區立法委員所為撤銷黨籍之黨紀處分本身是否即有架空國會自律原則之虞,為了維持總統與國會的權力分際,擔任總統的個人就是不可以參與所屬政黨議處同黨不分區立委的黨紀程序,而必須有所迴避。換句話說,在總統與政黨主席的角色可能發生衝突的時候,憲法就要求身為總統的個人必須節制自己在憲法外所擁有的政治權力,不可以使總統這個憲法機關發生牴觸憲法的疑慮。憲法對於權力分立的要求,其價值排序遠高於政黨的黨紀維護。然而,馬英九總統非但沒有迴避立法院院長的黨紀案件,還數度召開記者會指摘王金平院長已不適任,必須去職,進而出席國民黨考紀會,要求撤銷王金平的黨籍。我們認為,王金平院長和柯建銘立委的行為是否構成對於進行中的司法案件進行請託、遊說,是否已經違反立法委員的行為倫理,應該接受立法院紀律委員會最嚴格的檢驗。但是馬英九總統的行為已經違背了憲法課予總統的忠誠義務,不當干預國會自律事項,以致跨越了民主國家的憲政權力分際。基於維護憲政民主法治的信念,我們提出學理意見如上,籲請公民社會成員共同正視台灣當前所遭遇的憲政挑戰,並要求國家各權力機關儘速依循合法合憲的方式,匡正脫序的憲政秩序。

共同連署人:
王毓正(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王韻茹(中正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王鵬翔(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王必芳(中研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辛年豐(逢甲大學土地管理學系助理教授)
官曉薇(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邱文聰(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林佳和(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林佳範(臺灣師範大學公民教育與活動領導系副教授)
林明昕(臺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林春元(中原大學財經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林淑雅(靜宜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周佳宥(中國文化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胡博硯(東吳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高仁川(臺北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孫迺翊(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
翁燕菁(政治大學政治學系助理教授)
張嘉尹(世新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陳怡凱(成功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陳仲嶙(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陳耀祥(臺北大學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助理教授)
黃丞儀(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黃忠正(清華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副教授)
黃舒芃(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黃源浩(輔仁大學財經法律系副教授)
廖福特(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副研究員)
劉靜怡(臺灣大學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鍾芳樺(輔仁大學法律學系助理教授)
顏厥安(臺灣大學法律學系教授)
羅承宗(崇右技術學院財經法律系助理教授)
蘇彥圖(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助研究員)
蘇慧婕(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博士後)



 

蘋果日報:焦點評論:柯建銘 背信關說了嗎 (張升星)(王金平關說案)

2013年9月17日 星期二 @ 晚上10:12 0 意見

焦點評論:柯建銘 背信關說了嗎 (張升星)

2013年09月18日

王金平身為國會議長,竟就具體個案司法關說,應受嚴厲譴責,但是輿論輕輕放過,可見得在台灣鬼島,人和重於是非。王建煊說:「有幾個官員擋得住重量級人物的關說?」行政官員或許如此,但是法官和檢察官享有《憲法》明文保障的「終身職」,為什麼不能挺起脊樑對抗權勢?除非自我作賤出賣靈魂,換取仕途倖進!

林秀濤否認受到陳守煌的關說影響,那好!現在就來檢視全案事證,付諸社會公議。

民國86年,柯建銘擔任全民電通總經理,挪用公司款項1200萬,並以客票背書擔保。87年,柯建銘與張俊宏、吳子嘉共同決議購買隆元股票400萬股。柯建銘利用仲介股權交易機會,將實際交易2000萬浮報為3200萬,獲利1200萬而沖銷欠款,並且取回背書客票。柯建銘為促成交易,另開支票1240萬保證買回股權,嗣後投資失敗,出賣人無力履行。柯建銘於是再開3320萬支票及股票擔保,但是仍然無力清償。88年,董事長余陳月瑛指示追償,柯建銘再歷經兩次換票仍未清償。96年,公司清算,柯建銘清償600萬達成協議。

竟認定對公司無害

一、二審均認定柯建銘背信罪成立,並依《商業會計法》判刑六個月。上訴之後,最高法院依然「撤銷發回」,撤銷發回理由如下:(一)會計人員證詞,柯建銘並未指示挪用款項,故應深入研求詳述理由。(二)公司給付2000萬,為何導致免除柯建銘1200萬票據債務?最高法院薄弱的撤銷理由,無視於多位董事及經理的不利證詞,反而執著會計人員的操作細節,而且明知故問的忽略浮報交易價格的經過,其故安在?

啟人疑竇的是:柯建銘既然請求王金平關說,那會不會關說最高法院撤銷發回?我不知道,但是這個問題,應該去問問誓死抗拒廢除祕密分案的楊仁壽,因為他公開承認湮滅關說的證據。

更一審改判無罪主要理由有三:(一)1200萬是公司董事張郁仁自行挪用交付,柯建銘並不知情。(二)柯建銘背書交付之客票雖未兌現,但已列入應收帳款,並未解除票據債務,公司並無損害。(三)挪用欠款雖然抬高交易金額而沖銷,但柯建銘另外開票1240萬擔保股權投資,僅係債務形式的轉換,公司並有預期回收。嗣後投資失敗,純屬風險評估錯誤,並非故意損害公司利益。

本案柯建銘交付的支票,不管是1200萬、1240萬、3320萬以及後來兩度換票,從來沒有兌現,這不就是典型的芭樂票嗎?高院判決竟然認為:支票已經列入應收帳款,所以公司並無損害!按照高院的無罪理由,芭樂票既然合法,那麼力霸案的王令麟顯然是冤獄,而王又曾也不必流亡海外,可以從容回國。

明顯錯誤卻無違法

如此顯然錯誤的認事用法,林秀濤竟然諉稱其係依據學者主張背信罪為「結果犯」,因為公司沒有損害,所以改判無罪。假如真的這樣,那麼曾正仁、陳由豪也都可以還我清白,因為被掏空的公司都有一大堆「應收帳款」!這是「僅係債務形式的轉換,公司並無損害」嗎?

不用調卷就能指出違背經驗法則的明顯錯誤,林秀濤調卷審閱卻認並無違法,甚至揶揄黃世銘沒有法學著作,法律見解錯誤,她到底是真笨,還是裝笨?

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中時:長榮航空前空姐簡鈺庭267萬資遣費爭訟最高法院18日宣判

@ 晚上10:05 0 意見

長榮航空前空姐簡鈺庭267萬資遣費爭訟最高法院18日宣判

工商即時 張國仁∕台北報導 2013年09月18日 00:01


最高法院今天表示,有關長榮航空與前空姐簡鈺庭間請求給付工資上訴事件,將於18日上午11時30分宣判。

2001年間,長榮航空因為虧損33億,加上911事件,以航班減少為由資遣633名員工,其中包括懷孕中的一名女空服員 簡鈺庭在內。

簡鈺庭認為,長榮航空在2002年營運業績成長,短短4個月就營收4億元,還恢復航班,顯示長榮航空以虧損為由資遣員工的正當性令人質疑,因此打起請求給付工資的民事訴訟事件,2012年2月21日時高等法院認為長榮非法資遣,判決必須給付簡鈺庭267萬9,853元,及自民國2011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

長榮航空不服,以簡鈺庭請求時效消滅為由上訴最高法院。



 

中時:社論-民事救濟不宜損傷既有憲政規則(王金平關說案)

2013年9月16日 星期一 @ 晚上11:29 0 意見

社論-民事救濟不宜損傷既有憲政規則

2013-09-17 01:52 中國時報 【本報訊】

 特偵組公布王金平院長與柯建銘總召的對話以及多個通聯紀錄後,國民黨召開考紀會,以王院長有損該黨聲譽為由,撤銷其黨籍。王院長繼而向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庭提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要求立院暫不撤銷其不分區立委資格;合議庭審理後裁定,在王院長支付938萬元擔保金的條件下,准其所請。

 此案表面上看起來是一件私人損害賠償的暫時救濟案:當事人就被撤銷黨籍案提起訴訟,為擔心其日後若勝訴,所受到的損害無法完整追回,本裁定就讓時間「暫時凍結」,不取消其立委身分。如果當事人事後敗訴,「暫時凍結」顯然對本可以遞補不分區立委者不公,那時候擔保金就可被用來賠償該人的薪資損失。

 但這是表面,實質上,本案的裁定打破了甚至可以說毀損了憲政法治的既有規則。既有的規則是什麼?根據《選罷法》,「全國不分區立委在就職後喪失其所屬政黨黨籍者,自喪失黨籍之日起,喪失其資格。」此規則經由大法官第331號解釋,予以確認:「(不分區)民意代表如喪失其所由選出之政黨黨員資格時,自應喪失其中央民意代表之資格。」大法官做這樣的解釋有其重要的原因:不分區立委並非由區域的選民選出來,萬一言行不妥,並不能進行罷免;唯一能制衡的方法就是政黨考量民意後,為了保護名聲而撤銷其黨籍。最近的例子就是今年年初,台聯黨以林世嘉委員在特別費除罪案上簽字為由,撤銷其黨籍,林委員因此立刻喪失了其不分區立委的身分,由葉津鈴委員遞補。每次選舉,政黨在提名不分區立委時,基於同樣的規則而做出提名的決定。

 憲政規則就如同社會上存在的任何規則一樣,對於國家的正常運作非常重要。以運動競賽為例,賽前必須先對規則有共同的認定,否則一定出問題。試想田徑場上兩隊做400公尺賽跑,跑了半途,有人宣布評分標準不是看誰先抵達終點,還要加計跑步的姿勢是否優美,試問這種比賽怎麼可能不造成大亂?

 規則可以改,《選罷法》可以修正,例如規定不分區立委的任期不受黨籍影響,但不能立即適用。不幸的是,本案裁定一出,實質上立即改變了憲政規則。原因很簡單,確認政黨撤銷黨籍是否合於該黨內規的訴訟,要打個2、3年,那時立委任期已經結束。今天可用「暫時凍結」來保護一位不分區立委剩餘任期的民事利益,明天任何一名其他不分區立委遭逢同樣狀態時,均可以用此管道延任2、3年,憲政規則於焉何存?

 我們非常遺憾的指出,憲政法治既有規則的維持,沒有在這份裁定內被充分考量。法官甚至認為聲請人所說的可能損失相當「明確」,而相對人所說的政黨名譽損害卻過於「抽象」。可悲的是,個人損失當然容易明確,但像憲政規則這種攸關社會大公大義的觀念,本來就很難用明確的金錢來表達。如此,會不會產生一個重大後遺症,就是以後所有民事損害賠償案件,私人損失的重要性都會凌駕於該案可能牽涉的「抽象」社會公益之上?這和法律上一向注重社會公益高於私人利益的理念背道而馳。就算法院意圖重寫憲政競賽規則,似乎也不適合從民事的角度來做定奪。憲政層次的爭議,比較好的方法是請求大法官釋憲。本案從保障當事者的民事權益出發,卻實質改變了憲政規則,令人瞠目結舌。

 希望以後司法機關考量類似本案時,能夠超越民事損害賠償的高度,共同為維護憲政法治規則的確定性而努力。美國1803年「馬貝瑞訴麥迪遜案」有名訓:雖說有權利侵犯,應予以救濟,但如果涉及公領域的身分變動,作為權力分立一環的司法權也應知所自制和謙抑。在該案中,亞當思總統在卸任前一刻,任命馬貝瑞等人作為治安法官,新總統麥迪遜上任後下令拒絕送達任命狀。馬貝瑞向最高法院提起民事救濟,當時審理的大法官馬歇爾即使和卸任的亞當思總統同黨,但是他避免直接介入行政權的運作,並未命令當時的國務卿交出已簽發的任命狀。謹以此案與全體法界人士和全體國民共勉。



 

東方報:偷採牛樟芝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 晚上11:25 0 意見

偷採牛樟芝案 最高法院發回更審

作者是 東方報
週一, 21 十一月 2011 09:05

 記者祝務耕/報導

 最高法院日前對於一件偷採牛樟芝和金線蓮的小案件發回更審。最高法院認為花蓮高分院對於被告高孝仁提出「湯匙」為「生活工具」並非「凶器」的上訴理由,並沒有完全調查,「僅依第一審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加以覆核而已」,尚嫌速斷,自難昭折服,因而發回更審。

 卑南族的原住民高孝仁在去年初和朋友一起到山上偷採牛樟芝和金線蓮,被警方查獲移送法辦。檢察官依違反森林法罪嫌將兩人提起公訴,花蓮地方法院在審理後,判處高孝仁有期徒刑七個月,但他的朋友因為是徒手偷採牛樟芝,所以被判罰刑。

 高孝仁在收到判決書後和律師研究發現,因為高孝仁的身上攜帶了一根「湯匙」,警訊和檢察官偵查及法院審理期間,都被問到「湯匙」的作用時,高孝仁稱它為「鑿刀」,因而被判定為凶器,因為攜帶凶器行竊被依加重竊盜罪處理,所以沒辦法緩刑。

 高孝仁在上訴二審時就以「湯匙」為生活工具並非凶器為上訴理由,但被二審法院駁回。高孝仁不服因此上訴到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在審理時認為,依刑事訴訟法之規定,二審法院是採「覆審制」,應就被告案件經上訴部分為完全重複之審理,並就其調查證據結果,本於自由心證而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
 判決書中指出,但花蓮高分院判決基礎之證據資料加以覆核而已。二審法院就一審所提之判決理由,作為駁回被告之理由,最高法院認為「逕依卷內上訴人之供述及照片等證據,認非屬客觀上不具危險性之『湯匙』,係屬足以對人之身體、生命構成威脅之凶器…」駁回被告之上訴,有「速斷」之嫌,而且很難讓被告心服口服。

 判決書並且說,被告認為高分院之「判決不當」,並非沒有理由,因此最後裁定撤銷二審之判決,將全案發回高分院更審。



 

蘋果日報:國會議長 應退出政黨(曾肇昌)

@ 晚上11:06 0 意見

國會議長 應退出政黨(曾肇昌)

2013年09月17日

立法院長王金平因遭國民黨撤銷黨籍,其「不分區立委」及「院長」資格也面臨遭註銷的危機。德國聯邦法院認為不分區國會議員就算被開除黨籍,同樣可以轉換成無黨籍議員行使職權,其議員身分並未就此喪失。因此,所謂「失黨籍即失不分區」,甚至喪失「議長」資格的問題,涉有爭議!長久之計,國會改革應朝向「議長中立化」為目標,必須立法「國會議長退出政黨」,俾保持議事中立。

以黨領政民主亂源

議長本來應保持中立,猶如聯合國祕書長係「中立國」之外交官出任,俾保持議事中立。議長之職務,旨在維持議場秩序為主要工作,不應有參與議事運作的實質權力,故議長一職,在國外通常屬象徵意義。我國議長於當選後,並未退出政黨職務,在國會裏,仍以黨政不分之姿態,參與議事運作,使國會未能理性問政,無法議事中立。

任何民主國家,「政」都是目的,「黨」只是手段,「黨」的目的是贏得民心,爭取執政,一旦執政,就是保住執政優勢,符合最大多數「民意」,如果政黨反其道而行,把自身視為目的,「黨意」超越「民意」,縱然違逆最大多數的「民意」,亦在所不惜,甚至對政府人事及政策都要干涉,這就是「以黨領政」。而「以黨領政」正是民主社會的亂源;是體制外的一群人干擾或破壞政府體制的運作,其反民主的特質,至為明顯!「以黨領政」則不具「正當性」與「合法性」,固不待言!

保持中立不與黨務

民意代表既係代表國民「公意」,而非代表「黨意」。政黨在國會過分的操縱,致議員無法充分反映「民意」,凡事以「黨意」為依循的結果,甚至為反對而反對,最後必遭人民所唾棄!

至於「內閣制」國家,其國會議長於當選後,即退出政黨必須保持中立且不參與黨務,其地位崇高,專心致力於議事運作,議長之中立性,值得吾人借鏡!

律師、全國律師公會前理事長



 

台灣醒報:法界抨擊特偵組:王金平關說罪證薄弱(王金平關說案)

@ 中午12:37 0 意見

法界抨擊特偵組:王金平關說罪證薄弱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
2013.09.16 09:39 am

「王金平關說證據不足,特偵組反而罪證確鑿!」針對特偵組發布新聞稿,公開王金平、柯建銘、曾勇夫關說監聽譯文,法界人士受訪時表示,特偵組以監聽A案,起訴B案,調查手段不法,在法庭上恐難獲得採用為證據;此外,認定王金平涉嫌關說全憑片段監聽譯文,罪證薄弱,在法庭上將有一番攻防。

證據取得手段違法

「特偵組罪證確鑿!」法治時報社長黃越宏受訪時指出,特偵組以A案監聽之名行B案之實,已涉及違反「通訊保障及監聽法」第17條,即監聽內容與目的不符。特偵組不僅未將之銷毀,甚至大動作發布新聞稿,公布監聽證據也違反了「個資法」及「公務員服務法」的保密規定。

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也表示,監聽案是以案件為單元,若有新事證只能另外申請監聽票。律師黃帝穎亦說,特偵組以A案調查B案為「另案監聽」,根據通監法第5條,若要將監聽內容做為合法證據,應確認有基於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貪瀆重罪事證。若無相關事證,則監聽譯文就純屬王金平跟柯建銘的通話紀錄。

雖特偵組聲稱此案為行政調查,非偵查中資料,但黃越宏指出,只要是有關人事、考績、懲戒等等在內皆不得公開。特偵組卻以憲法第44條為由,向馬總統洩密,已違反刑法之「國防以外之洩密」。

恩典法律事務所律師蘇家宏受訪時也表示,根據「毒樹果實理論」,在調查過程中非法取得的證據,無法被法庭採納。因此,就算特偵組有調查到相關事證,但只要取得過程違法,就不能列為呈堂證供。

關說證據力薄弱

吳景欽日前受訪時也說,縱使特偵組調查程序合法,但根據監聽內容皆屬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不具法律效力。因我國刑事訴訟法採「傳聞證據排斥法則」,刑法第159條第1項明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以外嚴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做為證據。」也就是說,傳聞證據在法庭上連用都不能用。

蘇家宏進一步說,根據特偵組的譯文,裡面雖有提到曾勇夫、陳守煌,但沒有完整的前後文,也沒有監聽到王金平跟曾勇夫的談話,要作為關說的證明力也很薄弱,在法庭上勢必會有一番辯論。黃越宏也說,根據譯文內容,柯建銘與王金平是在「搏感情」、「客套」,拉攏關係的意味居多,若要單憑監聽內容就要認定是「關說」,似乎有點牽強。

黃越宏受訪時也說,針對撤銷黨籍是否違反比例原則應根據國民黨黨章規定,但若以「妨害黨譽」的罪刑,只要黃世銘不將通話紀錄公開便沒事,但如今黃世銘將監聽譯文公開,且罪證不完整,「說不定王金平和柯建銘告黃世銘妨害黨譽還有可能勝訴!」

特偵組調查過程中不僅違法違憲,此案偵查中還沒找到相關證據就將王金平未審先判,已違反無罪推定。因此法界人士認為,特偵組違法罪證確鑿,至少涉及非法監聽、洩密、公布、調閱、監督等罪行;黃越宏也呼籲,地檢署應盡速採取行動,讓司法還給社會一個公道。



 

自由時報:關廠工人案 又69件轉行政法院

2013年9月13日 星期五 @ 晚上10:04 0 意見

關廠工人案 又69件轉行政法院

〔記者余瑞仁、謝文華、楊國文/綜合報導〕勞委會控告關廠工人積欠政府「貸款」要求清償債務案,桃園地院法官林涵雯、溫宗玲昨天再度裁定六十九件訴訟屬於政府與人民之間的公法爭議,普通法院並無管轄權,裁定移轉行政法院。含先前溫宗玲做出的六件相同裁定,合計已有七十五案經法院裁定移轉行政訴訟庭。

可主張已過追訴期 免還錢

由於民事爭議消滅時效十五年,公法爭議消滅時效五年,即使未來行政法院判決工人敗訴,工人也可主張勞委會已過追訴期,欠錢不用還,這七十五件裁定對全關工人的訴訟是項大突圍,對工人非常有利!

溫宗玲在判決理由指出,當初勞委會是基於國家對人民的補償責任,才根據「就業服務法」、「就業安定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制訂該要點,這些法令的主體是國家和公權力,即應屬公法範圍。

林涵雯也於昨天的裁定中指出,關廠失業勞工面臨的損失與生活困境,資方的惡意倒閉雖為始作俑者,但政府握有法規規範,且設有檢查機構,卻未能監督雇主遵守勞基法與正常提撥勞退金,也難辭其咎。

全關連律師曾威凱受訪說,林涵雯法官的裁定書論述相當完整。全關連成員吳永毅則呼籲勞委會應全面對工人撤告。

兩週前,桃園地院法官裁定第一例為公法爭議後,勞委會並未提出抗告。勞委會法定代理人、職訓局局長林三貴表示,尊重法官裁定。

至於其他七十四件是否會提抗告?林三貴表示,關於管轄權行使的裁定,勞委會都尊重各法院法官看法。

全關連成員王浩說,目前拒絕與勞委會和解的自救會成員近三百人,七十五件相當於四分之一的訟案量。

推警被重判 林子文昨喊冤

此外,勞運人士林子文去年九月在總統府前「凱道聯合普度」集會燒金紙時,被控衝撞、阻止警員滅火,涉妨害公務罪,一審被判四月徒刑。林子文昨天赴高等法院開庭前,戴上枷鎖、手銬在高院門口喊冤。該案將於本月十八日開庭宣判。



 

蘋果日報:虛擬卡號交易 網購不怕遭駭

@ 晚上10:03 0 意見

虛擬卡號交易 網購不怕遭駭

2013年09月14日

網路購物透過虛擬卡號即可完成交易,不用擔心信用卡卡號外流遭冒用。

【林潔禎╱台北報導】為提供信用卡消費者更便利和安全的支付服務,遠東銀(2845)、萬事達卡國際組織合作宣布,去年底在台灣推出的MasterCard inControl服務平台正式在9月上線,網路購物輸入銀行所提供虛擬卡號即可完成交易,不用擔心自己信用卡卡號外流遭冒用。

所謂MasterCard inControl服務平台,是透過消費參數設定、變動式的信用卡虛擬卡號以及通知提醒等功能,讓持卡人可針對購物時不同的需求,自行設定並產生一組符合自己預算資金的虛擬卡號,不用擔心信用卡號曝露在網路環境。

遠東銀副總李銘博指出,卡友只要登入遠東銀inControl平台頁面,申請一組專屬的動態虛擬卡號,輸入該虛擬卡號即可進行交易。

遠東銀平台9月上線

此外,卡友可隨時登入inControl平台,查詢該虛擬卡號的消費記錄,也可停用或改申請另一組新虛擬卡號,對於習慣網路交易的消費者,是安全方便的選擇。

據了解,MasterCard inControl服務平台在去年年底首度對外發表後,本預計今年年初上線,惟合作商家一直進行系統測試,遲至現在才正式推出,遠東銀表示,目前包括PChome、YAHOO!、GOHAPPY及博客來等各大網路商城皆可通用。



 

聯合:首例!國有林地葬母 原民判無罪

2013年9月11日 星期三 @ 晚上10:59 0 意見

首例!國有林地葬母 原民判無罪

【聯合報╱記者林志函/台北報導】
2013.09.12 11:41 am

泰雅族男子葬母遭訴 獲判無罪 / 林志函

泰雅族潘姓男子安葬母親卻吃官司,他深感無奈。
記者林志函/攝影

泰雅族潘姓男子在傳統領域安葬母親,因墳墓位在國有林地,被依違反森林法起訴;台北地院認為,泰雅族喪葬文化是將往生者葬在祖先附近,這是泰雅族傳統,潘別無選擇,判決無罪。

本案是司法史上,原住民在國有土地蓋墓遭訴獲判無罪的首例。潘審理期間曾抱怨,數十年來族人都在同處安葬親人,他卻是第一個被起訴,「不然把屍體交給區公所好了!」他希望檢方不要上訴,不然還要花錢打官司。

「要是多讀一點書,現在就不會什麼都不懂了。」潘說,收到法院開庭通知信,他只看懂部分文字,開庭前聽說「法官很凶、會罵人」,讓他忐忑不安,後來才發現承審法官態度客氣、沒有為難他。

五十七歲潘姓男子是新北市烏來區下盆部落(又稱屯鹿部落)原住民,去年二月廿五日,他將母親埋葬在部落附近。十九天後,林務局人員撞見他在國有林地蓋墓報警;檢察官依違反森林法、竊佔等罪嫌起訴。

他喊冤解釋說,依傳統習俗,族人死亡後必須與祖先埋在一起;他父親、弟弟、兒子都葬在該處,他才會在該處蓋母親的墓。


下盆部落一九六五年起,在同一處安葬族人,至今共卅一人在此安息。
記者林志函/攝影

部落年紀最長的黃姓男子(六十五歲)證稱,族人傳統上要葬在一起,「不喜歡東一個、西一個」。蔡姓族人也作證說,泰雅族人往生若沒跟祖先葬在一起,會觸犯禁忌,「無論食衣住行都不順利」。

合議庭調查,下盆部落族人一九六五年起陸續在該處安葬親人,除了潘姓男子母親,另有十九名潘姓亡者也在該處安息,認定該部落有這項習俗。

法官還發現,政府十二年前即計畫要將潘埋葬母親的地方變更為公墓用地,卻因行政作業疏失,相關程序至今還在進行;當地各部落都有公墓讓族人下葬,唯獨下盆部落沒有。

合議庭審理認為,傳統是原住民的社會基礎、文化精髓。原住民使用傳統領域土地應予尊重,潘葬母處位在泰雅族原住民傳統領域範圍,使用傳統領域土地,沒有濫葬也沒影響森林保育資源,判決無罪。

【2013/09/12 聯合報】@ http://udn.com/

Bruce Yuan-Hao Liao評論(需權限)



 

聯合:胖達人案 北市月底提團體訴訟

2013年9月9日 星期一 @ 中午12:47 0 意見

胖達人案 北市月底提團體訴訟

【聯合晚報╱記者楊正海/台北報導】
2013.09.02 02:51 pm

「胖達人」涉嫌廣告不實,台北市法務局消保官室受理消費者提出團體訴訟,上午陸續有消費者辦理登記,人數從上周18人,增至29人,已逾20人門檻,北市府將繼續受理登記,9月底將全案委由消基會對胖達人提出告訴,要求三倍賠償金。

北市消保官室從8月底開始受理民眾提起團體訴訟和消費申訴爭議,從上周開始,民眾拿著發票、會員卡辦理。至上周五為止,團體訴訟人數只有18人,未達團體訴訟的20人門檻,前來提出申訴的消費者也只有10人,人數不如預期。

消保官指出,上周午前來登記團體訴訟的消費者,異口同聲大罵「胖達人」欺騙消費者。

一名女市民說,之前媒體報導辦理團體訴訟的人數掛零,很不服氣,認為應該要給胖達人教訓,消費者應該力挺北市府,才決定出面,提出團體訴訟。

上午陸續有民眾前來登記團體訴訟,人數一口氣達29人,消保官指出,因登記期限至9月底止,消保官將繼續受理民眾登記。北市府委由消基會向台北地方法院提告,民眾無須出庭,也不用支付任何律師、訴訟費用。

胖達人目前受理消費者退費,民眾要選擇接受胖達人退費,就無法參加團體訴訟求償。

【2013/09/02 聯合晚報】@ http://udn.com/



 

蘋果日報:隨機拍照片遭冒用 法官:無原創性

@ 中午12:46 0 意見

隨機拍照片遭冒用 法官:無原創性

2013年09月05日11:53

【許淑惠/台中報導】中市陳姓男子2010年底在露天拍賣網站上販賣「MiNi DV行車紀錄器」,使用2張行車紀錄器安裝在車上的實景照片做為型錄介紹,前年8月,林姓男子上網發現陳男使用的照片是他拍的,控告陳男違反《著作權法》。

台中地院審理時,林男表示他是通訊科技公司負責人,當時拿到這商品時,朋友的車剛好放在店門前,就跟朋友借車裝上,用一般的數位相機拍照,要呈現商品屬微型錄影器,可以吸附在車上當行車錄影。

法官認為林男只是隨機拍照,沒有具體表現出作者的獨立思想或感情,欠缺攝影著作所需具備的原創性,無法受到著作權的保護,判陳男無罪。



 

中時:博碩士 可支配所得跌破80萬

2013年9月8日 星期日 @ 晚上11:31 0 意見

台灣的高學歷低薪年代來臨,看來台灣人才出走的趨勢已無法阻擋了。

博碩士 可支配所得跌破80萬
稍後再讀
工商時報 記者于國欽/台北報導 2013年09月09日 04:10

行政院主計總處甫完成的調查顯示,我國具研究所學歷者的可支配所得近年持續下滑,民國101年中位數已跌破80萬元,回降至85年的水準。主計總處官員表示,國內產業未能順利轉型,碩博士人力成長太快以致供過於求皆是主要原因。

主計總處這份家庭收支調查指出,101年我國具研究所學歷者的可支配所得平均數雖還有88萬元,但中位數已降至79.4萬元,這是近16年來首次跌破80萬元大關。

主計總處官員表示,在全體社會所得較平均的年代,平均數能代表所得水準的變化,但在目前所得差距較大的年代,平均數易受少數高所得者的影響而拉高,中位數(全體所得依高低排序而居中者)較能反映實況。

依歷年家庭收支調查告的調查結果,研究所學歷的可支配所得早年成長極快,中位數在82年還不及70萬元,86年升至81萬元,89年達85.1萬元,不過隨後在升升降降中緩步下滑,並在101年跌破80萬元。

至於大學學歷者的情況亦然,101年可支配所得的中位數50.1萬元,雖略高於前一年,但已遠低於89年的67.1萬元,甚至不如82年的61.1萬元,近十年下降的趨勢更明顯。

101年不分學歷,全體所得收入者的可支配所得中位數42.4萬元,雖然也低於89年的水準,但仍高於86年,顯示近十年來高學歷者所得下滑情況,較其他族群更為嚴重。

主計總處官員表示,這個結果反映了國內產業,尤其是服務業並沒有隨同經濟發展而升級,難以創造高薪資的職缺,其次這也反映近年國內高學歷人口成長太快,在供過於求的情況下,因此他們的待遇已是今非昔比。

這位官員表示,由於市場上許多職缺並不需要研究所學歷,今天許多求職者為順利獲得工作,甚至不願在履歷表上寫出其研究所學歷,由此可知今天研究所畢業後的行情確實不如昔日。

教育部統計,我國在81年的研究所畢業生(碩士及博士)不到1萬人,91年升至3.3萬人,100學年度更倍增至6.4萬人,高學歷人力供給確實快速成長。不過,隨著近年高學歷的待遇日趨下滑,讀研究所的學生人數也已逐漸減少,99學年度在校的碩士班學生人數18.5萬人,101年度降至18.3萬人,而博士班學生人數同期間也由3.4萬人降至3.2萬人。



 

蘋果日報:蘋中信:拆除假辯論(劉靜怡)

@ 晚上11:10 0 意見

蘋中信:拆除假辯論(劉靜怡)
2013年09月06日

朝野兩大黨即將舉行的服貿辯論,固然有新聞價值,但從追求真理和商討解決途徑的角度來看,這無非是在濫用台灣社會長期以來誤信「辯論是萬靈丹」的速成心態,是場應該被拆除的「假辯論」。

不應容許憲政墮落

根據媒體調查報導指出,目前台灣已有近六成的服務市場對中資開放,其原因在於2009年以來,行政部門已經依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的授權,由經濟部訂定「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等規定,開放了162項服務業給中資,佔六月底簽署的服貿協議的三分之二項目。而政府口中高達980億元的「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則只是將已編列和執行中的預算東拼西湊,重新包裝命名,並非針對服貿開放市場而編列的預算。

換言之,謠傳多時的中資早已遍布全台說法,並非虛構,但政府未透過適當管道讓你知道真相,面對衝擊更嚴峻的服貿協議所端出的補救方案,只是虛晃一招。但是,媒體將隨時可修改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業別項目」和不可逆轉的服貿協議混為一談,卻同樣不可取。

從2010年ECFA簽訂前後引發「國會如何監督審議貿易協定」爭議至今,朝野政黨一直規避立法權對行政權的貿易協定相關權限應該「事前授權」、「事中參與監督」和「事後控制」的《憲法》權力分立根本問題,其結果便是導致貿易協議資訊黑洞問題日益嚴重,也助長了行政權為所欲為和敷衍說謊的慣性。這是任何文明國家都不該容忍的憲政墮落現象,從比較法的觀點來看,也是任何參與自由貿易協定簽訂的國家,不敢輕忽的法制建構和落實問題。

意見平台必須透明

反觀台灣政府,每年花費鉅額經費在WTO相關法制研究上,除了養成一批明顯有利益衝突疑慮卻不自我揭露的專家在媒體上不斷為政府偏差作為辯解外,究竟有何正面法治意義?在資訊不對稱和不透明現象下,政府自然樂於經常用似是而非的「依法行政」和「文明服從」口號來麻痹人民。既然人民如此好欺負,也難怪行政部門不願意讓服貿協議六十次會談的紀錄與雙方往來文件攤在陽光下;甚至出現「過程透明不可能,結果透明即可」這種威權法律見解為之護航到底。

而在野黨在這種資訊缺乏的架構下參與辯論,或許是想遮掩自己從未發揮監督功能的事實,而勉強擠出的「有助社會重新思考」,則更像是虛弱無力地為執政黨過度美化的「意見平台」說法背書。

假若執政黨是要「讓辯論進化為討論」,那前提無非就是正確透明的資訊,否則哪來真正的辯論或討論?與其要人民看一場各說各話的鬧劇,朝野何不聯手制訂「兩岸協議簽訂與監督條例」和「經貿自由化衝擊影響評估與救濟法」之類的法律,並為其建立國會聽證制度,讓意見平台法制化。

行政部門在此一法制化平台上,應針對服貿協議所帶來的民主、人權、產業、就業、所得分配、文化與國安等衝擊,徹底詳細說明因應策略,並充分接受人民挑戰,這也和執政黨主張的「結果透明」沒有衝突。

台大國家發展研究所教授



 

中時:機車教授:媽寶別來修我課

@ 晚上10:21 0 意見

機車教授:媽寶別來修我課

中國時報 胡清暉/台北報導 2013年09月09日 04:10

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在臉書宣布,不歡迎媽寶、爹寶來修他的課。(取自劉宏恩臉書)

「爹寶」、「媽寶」學生愈來愈多,引發台大校務主管感慨,被網友稱為「機車教授」的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劉宏恩前天也在臉書宣布,不歡迎「媽寶」、「爹寶」來修課。他並直言,「大學」是給想當「大人」的人念的,不想轉大人的同學,麻煩回去念中小學。

各大學陸續開學,台大、政大上周六舉辦新生日及親師座談,台大學務長陳聰富表示,「媽寶」學生愈來愈多,大一新生搬進宿舍,常看到爸媽滿頭大汗提著行李箱,孩子卻低頭玩手機,讓人無奈。

劉宏恩這學期在政大開「法律倫理」、「法律服務」,看到媒體報導後,立即在臉書上宣布,不歡迎「媽寶」、「爹寶」來修課。

劉宏恩說,他在大學部開的課經常有上百人修課,2年前,他在課程大綱宣告「機車學生不要來」,很多人封他為「機車教授」;還收到家長來信批評:「你不懂孔子有教無類的精神,你不配當老師!」

孔子也恨朽木糞土

他說,孔子曾說「朽木不可雕也,糞土之牆不可汙也」,就是對不認真的學生會罵「爛木頭」或「大便」。他反問家長,「我可以像孔子一樣罵你的小王子、小公主嗎?」

他觀察,「媽寶」大學生在10年前或許是特例,但這幾年愈來愈多,曾有家長在開學時寫信來問,「我兒子很想修你的課,可是沒選上,可否幫忙加簽?」到了學期末又會有家長打電話來,「想帶孩子全家出國旅行,機票日期剛好遇到期末考,可不可以幫我孩子提前期末考?」

怪獸家長應該檢討

還有高中生在政大推甄面試時遲到1個多小時,失去應考資格,不但不反省,家長竟大鬧面試現場;有學生念到大學,當了班級幹部卻不會訂購全班教科書,跑來問能否由老師自己訂購,在課堂發給學生?

他說,家長應該放手讓學生獨立,過度保護只會造成下一代不懂如何對自己負責。他強調,真正的「有教無類」不是「縱容不良學習態度」,呼籲外界思考,造成「媽寶」、「爹寶」的怪獸家長,才是真正該檢討的對象。



 

蘋果日報:有話直說:李鴻源的歧視與偏見(張錦俊)

2013年9月2日 星期一 @ 晚上11:24 0 意見

有話直說:李鴻源的歧視與偏見(張錦俊)

2013年09月03日

針對近期中南部水災,地方首長向中央要治水經費,內政部長李鴻源昨指出,「不能只談要錢」,應先完成總合治水計劃,再來談需要多少經費,否則做好抽水站等設施,當地又繼續超抽地下水,造成地層再度下陷,「再編600億或6000億元也沒用。」

李部長此一發言極具歧視意味,以大台北地區經幾十年無可計數的預算整治,大台北地區都仍難逃淹水命運,難道我們也要說大台北地區的治水預算都浪費了嗎?此外,李部長的發言內容,把地層下陷的原因全指向中南部農漁民,卻忽略六輕對地層下陷的「巨大貢獻」,顯然有失公平。

李部長這句話應該這麼改寫才公平: 「如果大台北再不斷地把城市水泥化、把透水地面全改為不透水地面、把學校操場全鋪上PU跑道、所有公園和小學下面都作地下停車場、把人行道全用不透水磚、河濱公園地面都大量鋪水泥和柏油、不斷重劃蓋大樓,那麼再花幾千億也一樣會淹水……。」

大台北的貪婪開發有比中南部農漁民更高明嗎?更何況這些年農漁業的地下水使用已受管制。若依同樣標準,李部長除了說大台北地區住了太多人之外,面對大台北不斷地水泥化,內政部仍不斷地以防災都更之名進行容積放送,對於大台北地面上與地下不斷水泥化的趨勢,有過什麼政策作為嗎?

應避免優越心態

比較許多國外較進步城市,其人行道樹穴和排水溝的作法,會知道大台北地區有多麼不用心治水;或者說更專注於用新建水利工程的方式來治水,而不是增加地面透水。就算不談國外例子,到宜蘭看看,重劃區規定高比例的透水地面、高速公路聯絡道的排水溝是自然透水的工法,已大量降低地面逕流;國中小學推動紅土球場,更增加透水地面。

治水問題千頭萬緒,且中央的資源與人力都遠多於地方。李部長應就事論事,避免中央的優越心態,所不自禁流露的偏見與歧視,如此也能有助於日後的溝通與施政推動。

科技政策研究員



 

自由:姜皇池/對《 服貿協議 》審議之意見

2013年9月1日 星期日 @ 晚上11:07 0 意見

姜皇池/對《 服貿協議 》審議之意見

◎ 姜皇池/台大法律系教授

凡對外事務往往涉及高度專業與機密,是以對外談判經常是由擁有充分資訊與專業能力之行政部門處理。若談判伊始,即讓代表不同利益之國會議員介入,恐於保密有礙,亦違專業分工。而因若談判結果最後由國會審議,即不應輕易指責是黑箱作業。但另一方面,考量後續得順利推動,是以一般實踐上又會先與相關利益衝擊者相諮商,並會告知國會重要領袖大概方向與內容。

不該黑箱卻又作黑箱

回顧《服貿協議》之談判,政府縱不讓國會事先比手畫腳,但因牽連層面龐雜,涉及利益重大,最低範圍內亦應先行利益評估,猶應諮詢相關業者,始能確認國家經濟利益之所在。但本案中,絕大部分業者根本不知發生何事,直至簽署文件公布,衝擊各方,於舉國譁然後,政府始委託研究,提出總體經濟影響評估報告,告訴國人簽署協議後將對我國總體GDP之增加率約○.○○二五%!此嶄新報告,彷彿告訴國人,從頭到尾根本未曾作經濟利益評估,更遑論包括國家安全、政治衝擊等等在內的總體國家利益分析。

至於有無溝通?陸委會報告指出談判過程是:「個別拜訪、電話聯繫」、「採小規模、不公開方式進行溝通與徵詢意見」,似乎僅極少數與政府有密切關係之「產業」,始將其利益藉「私下電話聯絡」列入考量?著實令人驚訝!勞委會報告認為:「不可否認可能有部分廠商、自營作業者及勞工,因外來競爭加劇而受衝擊」,政府應「協助就業及提升技能」等等。彷若將犧牲眾多本土中小型服務產業,以換取金融財團在中國利益?遭指責黑箱作業,實不足為奇。

當社會瀰漫不安,國會準備逐條審議時刻,政府又「訓示」國人:根據國際法,協議不能修改,否則有違國際誠信。然檢視國際與國內實踐,協議是當然可以修改。

就國際法而言,學理上是曾有爭執,有認為不得進行附條件之同意;有認為不當然排除。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在一九九九年的年度報告書針對此有詳細報告,認定此不構成問題,因若當事方同意,則根據新內容,若當事方不同意,則重新談判,無庸於條約法公約中規範。

明明可改,卻拗說不能改

至於國際實踐,美國國會審查雙邊條約,即不乏要求行政部門修改條約之特定條款後始予以同意之實踐。從一七九五年到一九九一年間,美國參議院審議九○一件憲法意義之雙邊條約案,其中一一五件是附條件通過的。修改方式相當簡單,以一九八五年美國與英國有關引渡之補充條約為例,兩國政府以「換文」針對參議院所做修改之條件同意接受,並進行修改。

至於國內實踐,一九九三年立法院議決《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台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時,即附加八個保留條款方式通過,立院將此項決議函覆行政院,政院再派員赴美協商。更重要的是,《服貿協議》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本協議簽署後,雙方應各自完成相關程序並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本協議自雙方均收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所謂「完成相關程序」,即表示踐行雙方國內法律程序,而既然須經立法院審議,當然有修改可能,是協議簽署所預見。

簡言之,縱使雙邊條約,亦不排除得針對特定條款進行附條件通過,此亦是民主國家對外談判應受民意機關監督之制度設計,若需修改,亦無損國際誠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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